16~17世纪中国社会结构问题笔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中国社会论文,结构论文,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 K2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6201 (1999)01—0001—14
传统向现代的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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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构,便没有社会。”布罗代尔的这句话道出了社会结构在整个社会中的重要地位。由于观察视角不同,人们对“社会结构”的认识也呈现出异彩纷呈的景象。任何一种对社会结构的理解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因为社会本身就是多元的,对社会结构的认识也可以是多视角的。然而,社会结构是随着社会的生成而形成的,因此,从社会生成的角度来分析社会结构或许更有意义。
“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四卷,第320页。 )这种交互作用是通过社会交往得以实现的。从这一角度说,社会也是人类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人类为追求更为和谐的生存环境与更为公平的利益分配于社会交往中通过交互作用而结成的一种共生群体。因此,“提出一种系统的社会结构理论所必需的基础是透彻地了解社会交往的过程,从能表现个体之间的人际关系特征的最简单过程,到有关大型群体之间和之中的关系的最复杂过程。”(注: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社会交往的过程, 既是人类社会走向规范与有序,又是走向分化与冲突的过程。因为人们是基于对和谐与公平的追求而走上结合之途的。在这种交往与结合中,他们势必要付出自己的一部分利益来交换他人的一部分利益,以使和谐与公平在对个体利益的相对约束中得以展现,从而确定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共生性。为了使这种交换不仅仅成为一种短期行为,人们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以至通过建立各种具有极强约束力的组织来保证这种交换的持久性,使人类社会关系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同时,一定社会环境中交换条件的不充分则往往导致了社会分化的产生与社会关系等差性的出现,当“一个人如果支配着别人所需的服务,并且与别人支配的任何服务无关,那么他就能够根据这些人的服从情况使他们的需求得到满足。”(注: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这种分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反抗意识与势力的滋生,又使人类社会关系表现出冲突的一面。因此,从社会生成的角度看,社会结构就是社会交往的结构,它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存在的方式并体现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主要包含如下几个层面:
(1)建立于社会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整合体系。 主要包括社会资源配置(如职业结构、定居格局等)、社会观念、社会流动、社会内部各要素(如社会群体、阶级等)相互依存及政治参与的程度等。它主要体现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共生性。
(2)建立于社会分配基础之上的社会分化体系。 主要包括社会等级结构、阶级结构、社会竞争、社会权力结构、亚文化群体及特殊政治利益集团的生成等。主要体现了人类社会关系的等差性。
(3)建立于社会调适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体系。 主要反映了人类社会关系的稳定性。包括合法化的价值观念、文化教育制度、政治组织与社会控制体系、社会经济组织及制度等。
(4)建立于社会反抗基础之上的社会冲突体系。 主要包括文化与观念冲突、非法政治斗争、以经济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反抗等。它是人类社会关系冲突性的重要体现。
这四个层面不是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一般而言,社会环境(如物质技术、生存空间、经济增长等)的变化往往导致社会构成要素的数量或功能的变化。这一方面造成社会分化的扩大导致冲突的加剧,另一方面也潜在地促进了社会整合的发展。但整合的力度往往受制于社会组织的调适能力,如果调适得当,就会使整合克服分化,抑制冲突的发展,保持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反之,则会使分化克服整合,导致社会冲突的剧烈发展。当这种冲突一旦突破社会结构自身的调节能力,就会造成结构的变迁与重组。当然,这无疑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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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结构,可以说是一个比较的课题。不仅要有静态的分析,更要有动态的理解,要在比较研究中揭示社会结构演变的轨迹,寻求其时代的特征与意义。16~17世纪的中国社会结构,确实产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社会共生性的增强、等差性的扩大、稳定性的削弱与冲突性的加剧。
首先,从社会整合体系来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扩大,社会职业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动,从事工商业人数增加,“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注: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卷四。)。这不仅有利于职业结构的合理化发展,还促进了城市的繁荣与新兴市镇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定居格局,优化了社会资源的配置。这种变化,还增强了社会分工协作的能力,促进了社会内部各阶层及职业群体间共生关系的发展。在资本主义萌芽产生最早的棉纺织业中机户与机工“相资为生”的关系,就是一个极好的明证,“大户(机户)一日之机不织则束手,小户(机工)一日不就人织则腹枵”(注:蒋以化:《西台漫记》卷四。)。这也是何以明代中后期矿监税使对机户的敲剥压榨导致了织工反抗的原因所在。即便是在生产关系较为传统的地主与佃农之间也发生了某些类似的变化。佃户虽然在生产资料上对地主仍有很大的依赖性,主佃之间仍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别。但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增强了农业对劳力的需求与竞争。佃户的劳动力不仅成为一种资源,一定程度上还表现为一种权力:今年佃耕,“明年可以弃而不种”(注: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四十。)。地主对佃农也“不敢甚虐者,惧莫为之耕也”(注:徐阶:《经世堂集》卷二二。)。福建等地甚至还出现了“永佃制”。佃户对地主超经济强制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松弛,这恰恰体现了两者之间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共生关系的增强。同时,社会各阶层之间相互联系与依存的关系也有所发展。在16~17世纪的各种民变与市民运动中,参加者的成分十分复杂,有农民、生员、商人、手工业者甚至官僚。而几乎每一次民变都不仅是某一、二个阶层或职业群体的单独行动,表明这些阶层与群体之间已经有了某些难以割舍的内在联系与互动。此时的社会流动也呈现出某些新变化,由“政治因素引发的流民的比重愈来愈小,而经济作用下的人口流动包括工商业人口流动和非工商业人口流动的比重则愈来愈大”(注:牛建强:《明代人口流动与社会变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0页。)。这种以经济因素为主的社会人口流动,不仅扩大了社会交往的范围,还促进了地域群体间联系的加强。在社会观念上,传统的“士、农、工、商”的职业等级观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不仅提出了“四民异业而同道”(注:王守仁:《王阳明全集》卷二五。)的具有平等内涵的主张,甚至认识到了各职业之间的协作关系,“商不得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注:张居正:《张文忠公全集·文集》卷八。)。这正是此时社会共生性增强在人们意识形态中的反映。
其次,从社会分化体系来看: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商人阶层的兴起与市民亚文化群体的生成。商人阶层不仅资本雄厚,甚至形成集团势力如徽商、晋商、江右商等。而且社会地位也日渐上升,已超越于农、工之上成为与士相提并论的阶层,“夫商与士,异术而同心”(注:李梦阳:《空同先生集》卷四六。)。还出现了“士与农商常相混”(注:归有光:《震川先生文集》卷十三。)的融合趋势,弃儒从商与弃农从商人数的增多就是最好的例证。这种融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等级结构的松动,社会地位的划分出现了从传统的职业向以财富为核心的功利标准转变的萌芽,“四民之业,惟士为尊,然无成则不若农贾”(注:李维桢:《大泌山房集》卷一○六。)。城市的兴起与繁荣、商人阶层势力的兴起,形成了一个以商人为中心的具有自身独特价值取向的市民亚文化群体。他们以一种新的姿态与生存方式活跃于历史舞台上, 16~17 世纪市民文学的空前繁荣与市民运动的频繁发生正是一个很好的写照。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导致了社会竞争的加剧与社会两极分化的不断发生,“操赀交捷,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已贫”(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引《歙县志·风土论》。)。这种分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积累与自由雇工的产生,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不断发生创造了条件。它虽未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此时的阶级结构,但多少改变了各阶级成员的结构,并促动了各阶级内部分化的扩大。正是因为如此,才在统治阶级内部形成了代表其不同阶层利益的政治集团,如东林党、浙党等。商品经济发展与社会分化导致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绅衿阶层的发展。明代的绅衿早已存在,但作为一个阶层出现则是在正德之后,不仅数量骤增而且社会权力上升,开始在特权身份等级中占据了主要地位。(注:关于明代绅衿阶层的发展可参见伍丹戈:《明代绅衿地主的发展》,见《明史研究论丛》第二辑。)。绅衿阶层的兴起造成社会权力结构的变动,在地方权力中出现了政治权力向社会权力的转移。也就是说绅衿阶层开始代替政府行使一定的权力,处理众多的公共事务,从而控制了地方社会,“在本身不大的官僚阶级之外拥有最高的社会权力”(注: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
再次,从社会组织体系来看:最主要的变化就是社会调适功能的退化。传统“重义轻利”的合法价值观念根本无法抑制社会“逐利”思潮的泛生。就连“士”也加入了逐利的行列之中,“所谓士而商者”(注:归有光:《震川先生文集》卷十三。)比比皆是。甚至提出了“学者以治生为本”(注:陈确:《陈确集·文集》卷五。)的口号。文化教育制度日趋僵化,政府对教育与文化的权威性遭到强烈冲击,“书院”的勃兴与民间讲学之风的盛行,使“学在官府”的教育格局被打破,对社会亚文化的控制与引导能力降低。同时,政治组织机构日趋臃肿、凝滞,“职业尽弛,上下解体”(注:《明史》卷二一八。),灵活性明显降低。政治腐败与科举制的破坏,不仅导致政治斗争的加剧,还将众多优秀士子排挤于官僚队伍之外,造成社会智力资源的堵塞与浪费。以经济支援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软弱,不仅加速了地方政治权力社会化的转移,更无法对社会分化所造成的负效应(如高利贷等)作出有效的平衡与抑制,反而促进了其负效应的增长。在社会组织体系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民间的以经济关系为核心的中层社会组织,如工商业会馆。但这种组织并不具有普遍性,只集中于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中。而且它们本身所具有的地域性与狭隘性,无疑大大影响了它们调适的范围与力度。当然,社会组织体系调适能力的下降,并不意味着其调适功能的丧失。事实上,此时的政府组织仍作出了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调适举措,如赋役的合并与征银、对社会人身依附关系松动的认可、开放海禁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整合的发展。但由于社会调适功能的整体下降,使它已无法如从前那样给予整合体系强有力的支援以彻底抑制社会分化与冲突的加剧了。
第四,从社会冲突体系看:文化与观念冲突加剧,不仅表现在人们对“义利”关系的不同认识与争论上,还表现为晚明士风之变与“狂狷”之风的盛行。这既是文化与观念冲突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组织调适功能下降的表现。晚明士风之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科举制破坏,使众多士子的“马迁之志不达于任侯,少卿之心不信于苏季”(注:阎秀卿:《吴郡两科志》。)而造成的。党争的激烈发展,社会反抗运动如民变、市民运动、起义、暴动等的不断发生,更是由于社会组织体系调适功能减弱导致社会冲突加剧的外在表现。需要指出的是:16~17世纪中国的某些社会冲突与商人阶层及市民亚文化群体有着密切的联系。这表明此时社会冲突体系潜在的内涵有了某种程度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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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7世纪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是商品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断产生的结果。但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未能突破封建小农经济结构的苑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只处于萌芽状态且分布地域较窄。因此这种变化尚不足以突破传统封建社会结构的限制走向结构的变迁与重组。
由于社会构成要素的变化,导致了社会分化的扩大,同时也促动了社会整合的发展与社会共生关系的增强。尽管社会组织体系调适功能的减弱影响了社会整合的力度,但由于受物质技术水平、经济结构等环境因素的制约,社会构成要素数量与功能的变化缺少深入发展的能力,也造成了社会分化的不够彻底。尤其社会组织体系尚能发挥一定的调适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会分化的进一步扩大。最能说明问题的莫过于“输粟入监”与“官衔买卖”的推行,使一部分商人通过身份买卖的方式得以进入更高的等级,既维持了旧的身份等级体系,又削弱了社会反抗的势力,增强了商人与官僚、封建国家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这也是何以等级结构松而不动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社会整合功能仍略高于社会分化,社会结构也未发生质的变化。但分化向整合的挑战与逼近,则导致了社会冲突的加剧,社会结构的稳定性相对削弱。
那么,如何判定在社会结构的变化中是分化克服了整合还是整合克服了分化呢?这确实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因为社会是复杂多样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也难以划定一个标准的参数指标,如生产力到底发展到何种程度或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到底占多大比重等。因此我们认为社会结构变迁与否,主要取决于在社会整合中承担了主要功能的社会群体或阶层的性质。如果社会整合的功能主要是由那些代表新的生产关系、具有变革基因的社会群体或阶层来承担的,则表明社会分化克服了社会整合,预示了社会结构的变迁与重组。反之,则表明社会整合克服了社会分化,不会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即便产生极为强烈的社会动荡也只会导致诸如改朝换代之类的微观社会的变化,而不会导致宏观社会的变迁,即社会结构的变迁与重组。
16~17世纪的中国社会,商人与市民阶层的势力虽然增强,但并未在社会整合中承担起主导功能。倒是绅衿阶层凭借其社会地位与封建特权的优势,成为社会整合的核心力量,表明此时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还没有突破传统封建社会结构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只能走上改朝换代的微观循环之中,因为此时绅衿阶层的身份构成及其性质着实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他们已不单单靠经营田产持家,还“多以货殖为急”(注:道光《苏州府志》卷二,风俗。),通过兼营工商业致富。这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尤为普遍。因此他们除了拥有官僚与地主的双重身份外,商人的身份特征也日益明显。我国学者对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多持批评态度,认为它阻碍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巩固了封建制度。我们并不想否认这种“三位一体”结构确实存在许多消极因素。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响是相互的,它本身说明了商人对官僚、地主阶层的渗透与影响。而且,这种“三位一体”的结构并非是中国所独有,英国封建社会晚期的“新贵族”阶层以及法国的“穿袍贵族”阶层就是这种“三位一体”结构的表现(注:马克垚:《资本主义起源理论问题的检讨》,载《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 而正是这些具有“三位一体”特征的社会阶层成为了西欧资产阶级革命的倡导者。因此,16~17世纪中国绅衿阶层“三位一体”结构的形成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结构的强化,它恰恰说明了社会结构变迁可能性的存在,只不过还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寻找更好的机遇。正如马克垚先生所云:“中国和西欧……的发展都有导向资本主义的可能性,……中西社会后来发展的不同,从本质上说只是速度不同,而不是道路不同,方向不同。”(注:马克垚:《资本主义起源理论问题的检讨》,载《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
总之,16~17世纪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虽未突破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模式,但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至蕴含了某些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过渡的新的萌素。它表明此时的中国社会结构正处于结构变迁前的预过渡时期,这也正是此时中国社会结构变化的意义所在。
对中国16~17世纪社会结构的基本分析
所谓社会结构,即社会在一定阶段内所具有的相对稳定的内在秩序,总括为社会一系列基本范畴之间的关系。由于人是社会的主体,而每个人又都处于不尽相同的群体之中,因此,社会结构的本质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共生关系。正是这些关系的存在,社会才得以构造。
按着既有的历史时间划分,中国16~17世纪,属于明朝中后期和清代前期,这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而又令人疑窦丛生的历史时段。它既易令人欣喜,又易令人沮丧,甚而使人不由自主地设定许多假设,或陷入深深的历史遐想之中。关于这一历史时段的社会结构,历来有许多不尽相同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认识,“社会结构”变与未变的差距也就自然难以比较。这既有理论模式问题,又有方法论中的参照系统问题。
笔者不揣固陋,从对重大社会现象和历史事件的解释入手,冀给中国16~17世纪的社会结构状况以一个基本的分析。
一、极端皇权的逻辑展开
明初,太祖面临外有强敌伺机东山再起,内有小民构乱,元功宿将“蔽君之明,张君之恶,邪谋党比,几无暇时”(注:《御制大浩·君臣同游》。)的严重局面。这需要他以铁的手腕加以克服。而长期总结历史上政治得失所铸成的治国理念又给予他精神支持。他认为女宠、宦官、权臣、藩镇、夷狄等皆是致使纪纲陵夷、社稷倾圮的祸端,皆需防犯。他认为“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骚乱”(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将“上下相维,大小相制,防耳目之壅蔽,谨威福之下移”(注:《明太祖实录》,卷一○。)作为他采取“防止权臣之患”手段的原则。在将地方行政权、军权、司法权分割后,在中央借“胡惟庸案”,“诏罢中书省,升六部,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布告天下”(注:黄元升:《昭代典则》,转引《历代职官志》卷四。)。立训以戒,“以后嗣君,其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注:《明史》,卷七二。)。由是建立起极端皇权专制制度,皇帝集大权于一身。然而,皇帝事必躬亲又力不胜繁,不能没有襄辅大臣,权力人格必须有相应的延伸和补充。于是,内阁制应运而生,宦官介入政权又踵继出现,以至在明代中后期出现“内廷政治”和“外廷政治”之行政格局。宦官政治是极端皇权的变态发展,内阁政治是极端皇权的补充形式,其态势表现视宦官——皇帝——内阁各自情况及三者关系而定。明中期以后,司礼监取得“批红”之权,藉皇帝之威逞凶肆恶,人主之权尽出其手。连内阁首辅之选,也要视其而动。嘉靖朝大臣张居正得任内阁首辅,除了大臣间的争斗,也与联结中宦冯保有相当关系。在明朝中后期,宦官在权力上一直很大,从英宗时王振、宪宗时汪直、武宗时刘瑾到熹宗时魏忠贤,构成了一个宦官专权、炽烈为祸的序列。但嘉靖、隆庆以后,朝政的突出特点却表现为官僚的争夺和党派倾轧,而嘉靖初期的“广开言路”又助长了这种势头。皇帝以制衡的原则集权,强化意志,必然造成臣僚以窥测皇帝意志为进退之径的现象,无论是宦官司礼监,还是官僚内阁,只能以归依皇帝意志为手段。这种行政权力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规范的约束,而表现出灵活的随机的特点。它使一切都是因势随势,健为者结党以成,守成者嘿默以循。在朝廷的权力之争中,每个人都为一定的势力结构所左右。张居正能在嘉靖朝专擅十年,与其联结宦官这种相对稳定的势力结构有密切关系。当然,在宦官为害不烈的情况下,自是一种成势手段。而当朝廷争夺激烈,而宦官为祸引起公愤时,凝结实力的手段必然要发生改变。
至明后期,继嘉靖朝内阁首辅之争后,整个官僚集团内部的斗争,愈演愈烈,派系林立,互相倾轧,而且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党派特征。如万历年间,出现东林党后,又有浙党、齐党、楚党、宣党和昆党等。这种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党派出现,是对那种变动不居结势手段的某种超越,表现出较为稳定的特性。诸派系中以浙党为大,他们与当权大官僚相勾结,“务以攻东林排异己为事”(注:《明史》,卷二三六。)。对“稍有异议者,群噪逐之”,正所谓“百人合一心,以排挤善类”(注:《明臣奏议》,李朴“劾三党书”。)。这种立体结势的党争造成一直接后果,“百僚惟言路一致,则其人自去,不待诏旨”(注:《明史》,卷二三六。)。致使朝廷部院要职多所虚悬,这显然是中枢政治控制机能弱化的反映。
宦官专权、内阁首辅之争、明季党争,是极端皇权专制的一种逻辑展开,其运行中政治控制机能日趋弱化。尤其是明季党争,对极端皇权专制秩序更具破坏作用。
二、商品经济发展及特征
明王朝经过一百余年的积累,社会的物质量有了相当的丰富。与这种丰富程度相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现出来,较为集中地在江南及东南沿海的一些农村和市镇中得到表现。具体来说,在一些农村,以生产粮食为主的单一的农业经营结构开始向多种经营方向转变,棉花、桑树、烟草、甘蔗、花生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得到推广。当时的松江府某些地区,“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花者则有十分之七、八”(注:高晋:《奏请海疆禾草兼种疏》,《皇清奏议》卷六一。)。在苏、松、嘉、湖等地,出售桑叶和蚕丝成为农民的主要收入。在福建,传自菲律宾的烟草种植很快得到推广,竟至“烟草之植,耗地十之六、七”(注:郭起元:《论闽省务本节用书》,《皇清经世文编》卷二六。)。此外,优良品种得到推广种植,如福建、浙江一带推广双季稻,广东还有三季稻。这为农业单位面积产量的增加,增进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提供了条件。在手工业上,较为发展的传统手工业部门如纺织、制瓷、冶铁等行业的民营手工业增长比较迅速,尤以纺织行业为最,由于织机的改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棉纺业成了普遍的家庭副业,并出现了“以机为田,以梭为耒”(注:胡琢:《濮镇纪闻》卷一,“风俗”。)的脱离自然经济状态的独立手工业作坊。在商品流通领域,从商人口得到壮大,出现了不少地域性的商业资本集团——商邦,如徽商、晋商、闽商、江右商、粤商、吴越商、关陕商等,其中以徽商、晋商人数最多。商人的资本也壮大起来。一些商人有着相当雄厚的资本。“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注:谢肇淛:《五杂俎》卷四。)。在商品市场上,各类市场在数量和规模方面都较以前有所增加和扩大,已经形成了以农村集市、城镇市场和区域市场构成的市场网络。
要把握明中后期商品经济的特征,必须从分析商品经济构成诸要素的关系、整个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状态,以及商品经济置身的大背景来加以说明。兹列如下:
1.商品经济的地缘、地域性特征
商品经济活动在中国传续几千年,然自秦汉以后的历朝社会为了维护专制皇权的经济基础和强化伦理政治,大都信奉“重本抑末”的观念并实施之。这和商品经济的地缘性构成一种平衡。从商品经济集中的特点上看,多集中在江南及沿海和沿江地区;从表现突出、名声较大的徽商和晋商方面看,南部的徽商基于一个“人多地狭”的生态环境中,而北方的晋商则基于一个土地贫瘠、人力难胜的生态环境中;从商人会馆方面看,多地域性多行业会馆和地域性行业会馆。这种地缘、地域特征相交织,为商人群体文化的形成及商业经营活动的面貌表现提供了条件。同时,也露呈了商品经济活动因循传统的特点。
2.生产和销售分离的特征
生产和销售是商品经济活动的两个重要方面。明中后期的商品经济明显表现为生产和销售的分离状态。商人的经营活动多是销售,在商品流通中牟取利润。不同区域物资的盈亏差别、物产的差别,给商人的经营活动在脱离生产的条件下追逐利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商人资本没有从流通向产业转移的内在需求。这也是当时的商品经济既发展又不发展的一个维度的反映。
3.商业资本的自我防护特征
明中后期,有关对商人的观念虽有了一些变化,但“工商为本”的新说正是对普遍存在的农本商末观念而出现的。手工业者、商人尤其是后者的职业价值一直未能为社会普遍接受。传统的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政府行为和贪欲一起时时在谋求和侵害商人的利益。官吏的勒索、矿监税使的掠夺,使商人们有别样的感觉,挥霍消费和投资土地的成了商业资本的主要归宿。从逻辑上讲,这便阻碍了商业资本进入产业的动力。
三、社会风尚、社会观念的异动
明中后期,尤其是正德、嘉靖以后,社会风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方面都表现出奢靡和越礼逾制的倾向。
明前期由于经济水平差,统治者还在各方面有很强的控制能力,故社会风尚是简质的。明中后期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控制力的弱化,以及主体意识形态的变异,使风尚的变化成为可能。在明中后期,居城的缙绅士大夫在风尚的变化中起了“导奢导淫”的模范作用。他们挥霍滋张,尽情享乐。千金买歌笑,一席掷千金,视若等闲。这一奢靡冲击波层层扩散,弥漫于整个社会。正所谓“婢妾效之”,“浸假而及于亲戚,以逮邻里”(注:《客座赘语》卷一。)。衣着上,“男子服绵绮,女子饰金珠”(注:《松窗梦话》卷八。),“非绣衣大红不服”(注:《阅世编》卷八。),对色泽和面料都很讲究。在食的方面,摆席宴请,讲品讲味,讲规模,“富室名客,须以饮馔相高,陆水之珍,常至方丈,一会之费,常耗数月之食”(注:《阅世编》卷二。)。在住的方面,追求宽雅豪华,平头百姓有“三间客厅费千金者”,且“金碧辉煌,高耸过倍”(注:《客座赘语》卷五。)。富豪之家更是大造园林。在行的方面,追求舒服、文雅。以乘骄代骑马,贵贱皆趋之。在丧葬上,广墓地、贵棺质,敷仪设式,大肆操办。在嫁娶上,出现了“男计奁资,女索聘财”,“以富贵相高而左旧族”(注:谢肇淛:《五杂俎》卷四。)的观念和现象,金钱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直逼门第。这种奢靡风尚,在腐蚀旧的制度和传统价值观念方面起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助于人们接受商人的社会价值。
在社会观念方面,明中后期与前期相比,亦具有明显的不同。从明中叶以来重要思想家的言论中都能体现出来,尽管思想体系有所不同。王阳明一反程朱理学“格物致知”说,代之以“致良知”说,强调人的道德自觉意识,反映了重视人的主体的价值的倾向。当然,他的目的是要拯救封建道德,维护封建统治。随后,泰州学派的王艮等人提出“圣人不离百姓日用,百姓日用即道”的命题,具有肯定人们生活欲求合理性和重要性的鲜明倾向。而泰州学派的后学李贽则明确地反对礼教,鼓吹人欲,主张男女平等,更是张大了人的价值。明末清初的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等思想家,对君主专制进行拷问,提出“工商皆本”的命题,并给予阐扬。虽然没有泰州学派那种感性言词的耸动力,且时过境迁,难有广泛的现实影响,但必定继承了明中叶以来某些变化观念的遗绪。然而,这种属于精英思想的变化观念,从“异端”到反异端,从“狂放”到“审慎”,从“依势而发”到对历史的仲裁,鲜活跳跃的生机渐渐从凝重的笔端淡出。可见,所谓变化观念的严重局限。
尽管明中叶以后社会风尚和社会观念都发生了异动,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某种对称结构,但观念和风尚决不是对社会经济的直接的机械的反映,所以不能不折不扣地参照风尚的观念的事实把握更具有基础性的状况。
四、体制下的调适及倾向
明代中后期,统治者在政治运行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方法和改革措施。这些变通的方法和改革措施是在既定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下进行的,既是封建国家主体价值立场的表现,也是封建政府对变化发展了的社会存在加以调适的反映。因此,分析这些变通方法和改革措施的功能和价值倾向,有助于把握商品经济对现实政治和经济的作用程度。
明中叶以后,由于两种生产(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比率关系发生变化,加之商品经济的催发,土地兼并狂潮掀起,皇室、贵族、官僚及庶民地主向着民田和官田伸出贪婪之手,大批小农或成为依附户、佃户,或成为流民,迈向他种生路,赋税和徭役匮乏,财政渐于危机。国家在土地被兼并后如何征收赋税,如何征发徭役,如何满足财政需求成了热点问题。嘉靖、隆庆年间的改革小动作,为张居正改革作了铺陈。“一条鞭法”的出台,货币化成了赋税的表现形态。这对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来说是一种调适,有助于商品的流通,有助于自然经济的分解。后来实施的“官民一则起科”的办法,对侵吞官田地主对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承认,对无产小民也是一种宽松。同时这也是统治者财富货币观念的一种反映。
明中后期,封建政府对手工业政策亦有所调整。从明初的住坐匠、轮班匠制度,到成化时工匠输银代役制度,最后到嘉靖八年的“班匠银”制度,手工工匠制度完成了从徭役制到税役制的转变(注:萧父、许苏民:《明清启蒙学术流变》,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这从手工工匠方面言,是他们的逃亡斗争赢得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同时也是货币对封建人身控制的一定程度的胜利。
这些变通方法和改革措施的实行,透露出商品经济已经对封建的政治经济行为产生冲击,而且也存在着商品交换观念的影响。其中,政治的腐化当是一个不可忽视前提条件。这正如亨廷顿所言:“对于一个政治体系来说,腐化和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妙。”(注:塞缪尔·P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文版),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7页。)
综观上述四个方面的分释,可以看出,明中后期的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某些变化。当然,这种变化的状态,可谓“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基于当时几种变革社会力量地位及倾向而言,若使传统社会完成向近代社会的过渡,必须保持这种变化状态所依托的社会尤其是政权方面没有大的冲击,使之处于相对稳定的秩序中才行。然而,这个社会太脆弱了,已经耗掉了大部分能量,明末农民大起义、明清战争这两种连续起来的大规模战争的利剑,终于将这种看起来多么有价值的转化过程给无情地斩断了。
交换关系的破坏与重建
社会结构是一套持续存在的、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虽然社会以及社会群体绝非长期由同一些人组成,但人们在社会上相互依存的范型是长期持续存在的,这种范型是由交换关系构建和联系起来的。
个体的人生存在社会当中,不可能脱离与他人的交往,而人与人之间的一切交往均根据取予等量的交换形式。任何事物,无论是物质或非物质的东西均有自身的价值。人际间大多数行为也可当作一种有形或无形的商品和服务来交换。这些商品和服务既包括食品、住房等有形之物,也包括社会认同、服从等精神上的无形之物。人们在交换当中往往是将其能够分享的物品用来进行交换,而且是在权衡了行动过程的利弊得失并选择最有吸引力的东西之后才有所行为的,是有理性的。
从交换的双方来看,如何在交换中占主动地位,尽量提高自身输出物的价值含量,从而得到更多的报酬是至关重要的。社会中的个人或群体为提高自身价值的含量和获得更多的报酬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自己。对权力、知识和财富的追求促进了社会总体的进步,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对个人和社会的生存而言,既需要粮食、衣物等物质性消费,也存在渴求知识、平衡心理等非物质性消费。人们谋求在社会交换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同时,由于个人能力、家庭背景、社会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自觉地进行了分工,或者为他人提供物质产品,或者为他人提供精神食粮。在分工的同时也产生了价值量与输出量的差异,在社会中出现了阶层的划分。本文将社会划分为四个阶层即:权力阶层、文化阶层、流通阶层和生产阶层。阶层的划分不仅仅反映了社会分工,也反映了价值量与输出量的不同。
权力阶层是所有社会成员在为输出量相互竞争时,那些有能力赢得其他人尊敬和服从,而且能为社会的集体目标或成员的个人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的人所组成。在为社会提供法律制度和众所渴望的秩序,在取得社会成员的普遍需要和赞同后,权力阶层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此种价值既可以用某种有形的交换形式(如金钱)来偿付,也可以用某种抽象的形式(如对命令的服从)来偿付。集体的赞同使权力合法化,使其在交换中处于主动地位。因此,权力阶层可能利用权力制定出一些违反公平交换原则的制度,这是其他阶层所做不到的,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症结。
文化阶层起到了继承、发展和传播知识的作用。文化阶层获得知识需要经济上的投入,其输出物是用来满足社会成员精神和物质需求的非物质产品。正因如此,其价值实现既需要物质偿付,也需要精神上的接受和尊重。
流通阶层在社会中主要起到了使物资流动的职能。流通阶层的活动使生产与消费联系起来,使各地不均衡分布的资源得以互相交流。通过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服务得到价值的实现,并获得利润作为报酬。
生产阶层的出现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生存的基本需要。该阶层的输出物不仅有粮食、衣服等物质产品,也包括服务等非物质产品。生产阶层是社会存在的基础,通过其输出物从社会上换得他人的产品、法律的保护以及精神的满足。
以上四个阶层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依存的关系。他们各自向社会输出自身的价值,同时从社会中换取报酬。既维持自身的生存,也为其他阶层以至整个社会的存在提供了保证。
在社会交换中,投入和贡献应当与报酬相称的公平分配规则是被社会所公认的。多大付出应获得多少报偿是由习俗和社会规范所决定的。作为衡量交换公平与否标准的习俗和社会规范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并不相同,是动态变化的,而在一定社会、一定的时间内则是相对固定的。在一定的时空内在习俗与社会规范的约束下,个体与个体、阶层与阶层间实行公平交换原则,社会就会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当在交换中占主动地位的某阶层不按习俗与社会规范的要求,过多地从社会获取报偿时,因未能实现公平分配原则而对其他阶层的不利之处愈多,后者就愈有可能进行反抗。或者退出与该阶层的交换,或者拒绝承认该阶层的社会合法性,重新进行竞争,重新构建该阶层,甚至改变习俗和社会规范。前者导致某一社会阶层成员的变更,而后者则会导致整个社会交换标准的变革。任何一个社会中,冲突都是暂时的,因为人们彼此需要、每个人生存最基本的需求还是要有人来满足。在一番或激烈或缓和的变更之后,四个阶层重新形成,重新行使各自的职能,维持社会的生存。变更后的习俗与社会规范使权力、财富与知识的分配更趋于公平,各个阶层的义务与权力更为合理。利用交换的观点,我们为个人和社会的存在找到了原因,可以分析微观上个人行为的动因,也可以分析整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因素。既可以为社会稳定的长期性作出解释,也可以为社会的变革作出说明。
16~17世纪的中国,正处于明王朝的中后期,当时的社会结构同样是被交换关系联系的分层制社会。由于权力阶层内部充满矛盾,已使其不能按公平交换原则正常行使职能。过多的索取已引起了其他阶层的不满,最终导致了明王朝的覆灭。但16~17世纪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只是阶层成员的变换,不平等交换关系的瓦解和正常交换关系的重建。作为社会交换标准的习俗和社会规范并未发生大的变化。1368年,明太祖朱元璋建立了明王朝,当时的习俗与社会规范认同了朱氏家族权力的继承性和合法性。但明代社会并非家天下,而是一个分层制的社会。权力阶层主要由皇帝、官僚与宦官构成。此外,由于占有大量土地而在交换中占主动地位的各种地主也属于权力阶层。文化阶层主要由士人构成。流通阶层则由商人构成。生产阶层以自耕农、佃农、奴仆、手工业者为主。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权力阶层当中始终存在着对权力的争夺。16~17世纪明代权力阶层内部的竞争已发展到了影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地步。嘉靖初年的大礼仪事件,前后延续十余年。在这个事件中,皇帝与朝臣对抗、朝臣与朝臣之间对抗的激烈程度是明朝建国以来所未有的。嘉靖年间政归内阁后,由于“诸辅之中,尤以首揆为重”(注:《明史》卷一○九。)。首辅的地位,成了当时朝臣激烈争夺的中心,从嘉靖元年至万历初年张居正当权共出现了十几位内阁首辅。此时的内阁纷争,大臣们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用尽各种手段,报复相仍,结党营私。随着一位首辅的更换,总有一班朝臣随之沉浮,这种毫无原则的相互攻击,使得政治相当混乱。万历中后期,官僚们结朋树党,相互攻击之风更盛。时有王锡爵、沈一贯、方从哲利用内阁权力排斥异己,被称为“浙党”。顾宪成、邹元标、赵南星等人以讲学为名,讽议朝政,被称为“东林党”。东林党人控制天下舆论,号称“清流”,而浙党则掌握了朝中大权,二者互不相容。其他官僚根据利益和政见附于东林党或浙党,则又有“秦党”、“齐党”、“楚党”、“宣党”。各朋党势不两立,在“卫国本”、“梃击察”、“红丸案”、“移宫案”、“封疆案”上争论不休,是非难于判断。熹宗朝时,一度衰微的宦官势力重新以魏忠贤为首树立起来,从此东林党与阉党之争日甚。崇祯初年,尽逐阉党,东林党人进用。但崇祯帝独断多疑,动辄撤换以致逐杀朝臣,仅内阁大学士便前后易置51人,后期又重新委任宦官镇守、出征、督饷、坐营。皇帝、宦官与官僚三者除了争夺权力外,还大肆搜刮财富。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起,神宗往各地派出了大批矿监税使,横征暴敛。官僚以严嵩为例,在其专权的二十一年间,招权纳贿,藉没其家时,竟有黄金三十万两、白银二百万两,另有珍宝田产无数。宦官如魏忠贤者,其搜刮自不必言。
16~17世纪明代权力阶层对权力、财富的争夺,已使政治失去了是非的标准,成了无限制的强权和勒索,事实上已违反了习俗与社会规范所规定的公平交换原则,不仅其自身职能已不能正常发挥,而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对于明代士人而言,经过长时间的知识积累,通过科举考试进入权力阶层,因此得到权力与财富,是实现其自身存在价值的主要方式。士人在长期的文化熏陶中还形成了一定的政治观点,该理想能否实现,也被认为是价值能否实现的标准。明中后期权力阶层内部朋党林立的混乱状态,使士人进入权力阶层成为官僚后,如想保住地位和财富,就必须依附于某一集团,结成朋党,进行无原则的争论。在此种情况下,士人在政治中生存困难,政治理想也很难真正实现。
那些无法进入仕途,在政治中实现价值的士人,只好用其他方法换取补偿。在16~17世纪的明代社会,出现了弃儒从商,以商养儒的热潮。以吴中地区为例,正德间文士黄省曾在《吴风录》中发出这样的感叹:“至今吴中缙绅大夫,多以货殖为急。”(注:《吴风录》。)另一些士大夫则因无法进入仕途或因在权力阶层中无法实现政治理想而寻找价值认同者,结成党社,在书院讲学中讽议朝政。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以顾宪成、高攀龙为首创办东林书院,其宗旨在于评论朝政,衡量公卿,“论学以世为体,相与讲求性命,切磨德义,念头不在世道上,即有他美,君子不齿”(注:黄宗羲:《明儒学案》卷五八。)。崇祯初年,大江南北各地方的士人社集,“因之云间有几社,浙西有闻社,江北有南社,江西有则社,又有历亭席社,而吴门别有羽朋社、匡社,武林有读书社,山左有朋大社,佥会于吴,统合于复社”(注:朱彝尊:《静志居诗话》。)。许多名士都加入了复社,在反阉党及抗清斗争中发挥了作用。
士人在仕途无望,政治理想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其不同于常人的心理和知识层次往往会产生变异,形成极端的性格。明中后期,那些过去讲究礼义廉耻的士人们,这时公然娱情烟花,拥妓歌舞治游。有的甘为优伶,有的蔑视礼法,放荡轻佻,或酗酒疯狂,或冠裳无忌,或徒跣行乞,或打牌赌博。其中王艮与李贽的叛逆思想更是对传统儒教的突破。士人狂狷心理实际是一种渲泄和反抗,这种变异的输出物对社会的影响不能低估。士人阶层在政治中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在经商、结社及渲泄中寻找心理的平衡。这种不正常的行为只能使士人阶层整体功能无法发挥,导致社会交换中一个重要环节的缺失。
明代中后期商业在人民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大大提高,但商业经济在发展中遇到了重重制约。明朝统治者对开矿、海上贸易以及盐茶贸易等进行严格的控制,甚至直接进行经济掠夺。万历年间,在神宗的支持下,矿监税使四处搜刮,对工商业造成了极大破坏。此外,设立皇店官店,滥征铺户之役,增加关税商税以及官僚经商、宗室开店,权贵把持市镇等等都对商业发展套上了层层枷锁。
为了自身的存在与发展,为了摆脱不平等的交换关系,许多商人走上走私的道路。明中后期,东南沿海地区的对外贸易活动已突破官方朝贡贸易的限制,民间私人海上贸易迅速发展。嘉靖、万历时期福建的海商已遍布沿海各地,“福建遂通番舶,其贼多谙水道,操舟善斗,皆漳泉福宁之人”(注:乾隆《福建通志》卷七四,《艺文》引赵文华语。)。当时人指出:“中国而商于夷者,未有如今日之夥也。”(注:张燮:《东西洋考》卷七,《饷税考》。)在内地,两淮盐厂武装走私食盐的势力越来越大,周边茶马贸易的地区,私人的茶马贸易泛滥。同时,一些商人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以结交士人为荣。以捐纳钱财取得进入权力阶层的资格,将自己变为交换的另一方,摆脱不公平的交换关系。但在当时传统的习俗中,只有士人进入权力阶层才是正常的,商人对明代一些重大问题决策的影响有时恰恰是在政治之外。开中制的改革,由纳米中盐改为纳银中盐,得利最大的应是两淮的盐商。此外,东南御倭问题的争论,就因东南沿海大商人与朝中权贵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正常情况下,流通阶层获得利润后,应分出一部分给权力阶层,作为社会管理的资金及权力阶层生活的费用。但权力阶层在不能正常行使职能而又不断索取的情况,此种交换则失去了公平性。商人得不到应得的权力,从而进行走私,对政治进行干预,这不仅使流通阶层的职能不能正常发挥,还加速了权力阶层的腐败和混乱。
生产阶层在明代社会中主要由自耕农、佃农、奴仆、手工业者组成。他们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明中后期他们的生存状况不断恶化,被强加了各种不平等的交换。他们也以逃亡、暴动以至武装起义来摆脱旧的交换关系和重建新的交换关系。
明中后期,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兼并土地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贵族地主、官僚地主、豪强地主以各种方式占有土地。同时,国家的赋役不断加重,使大量自耕农失去土地成为佃农。各种地主利用对土地的占有权,不断提高地租率,如福建宁化县,“大抵富者有田,坐享其成之利,农民佃其田,终岁勤动,获止三分,籽种耨获之费在其中,仰食俯畜,食指少繁则不给”(注:康熙《宁化县志》卷十。)。此种情况下,南方各省佃农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佃农们以抢米、抗租、烧契等等方式进行抗争。崇祯十一年(1638年),吴县横金各乡农民结党抗租,“田主有乡居者,征租于佃户,各佃聚众焚其居,抢掠其资”。他们在唐左耕等人的领导下,“纠合沿湖三十余村,刑牲誓神,村推一长,籍罗姓名,约佃农勿得输租业主,业主有征索,必沉其舟,毙其人,愚民煽惑,挥戈执械,鸣金伐鼓,聚及千余,焚庐劫资”(注:叶绍衷:《启祯记闻录》卷二。)。
由于破产农民无法找到更好的生计,有不少人不得不被迫卖身为奴,或投靠于地主势家成为佃仆,从而出现了明末蓄奴之风极盛的现象。主人与奴仆之间的地位十分不平等。明末张履祥谈及江南地主御奴之酷,令人发指:“予所见,主人之于仆隶,盖非复人道处之矣。饥寒劳苦,不之恤无论,已甚者,父母死不听其缞麻哭泣矣,甚有淫其妻女若宜然矣,甚者夺其资业,莫之问矣,又甚者私杀之而私焚之,莫敢讼矣。”(注:《杨园先生全集》卷一九,《义男妇》。)正是在主人对奴仆的残酷压迫下,明末出现了奴仆的反主叛主风潮。崇祯十七年(1644年)四、五月间,上海、吴凇等地“群奴持刀,弑主父子,立时焚烬,延至各乡大户,无不烧抢。”暴动的奴仆纷纷向主人索取卖身契,“急书退契,焚劫大室为之一空”(注:孙之騄:《二申野录》卷八。)。
明中后期手工业者的生存环境也越来越恶化。由于封建政府的勒索盘剥,各地出现了反抗斗争。如万历年间四处横行的矿监税使就引起了以城市手工业者、雇工为主的市民的反抗。
生产阶层作为社会的基础,其稳定性对整个社会存在至关重要。明中后期生产阶层在不公平交换关系的压迫下已无法生存,必然会导致反抗的发生。轰轰烈烈的明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明王朝,使明代社会各阶层进行了重新的组合。清军入关,只是作为一种新生力量参预权力竞争。清王朝建立后,重组后的各阶层在较为公平的交换关系下重新发挥职能,中国社会又开始发展。
纵观16~17世纪中国社会,以交换关系联结的社会结构由于权力阶层的内部的竞争,导致了整个社会公平交换原则被破坏,四个阶层的职能不能正常发挥,社会上充满矛盾和冲突,最终导致了整个社会结构的解体和重建。这种变化,只是各阶层成员的变化,不平等交换关系的瓦解和新的交换关系的重建,作为公平交换准绳的习俗和社会规范并未有大的变化。只有当包括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习俗与社会规范得到全面发展时,社会才发生了真正的进步。
收稿日期 199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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