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中的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和谐社会论文,我国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这实际上也对社会治理这一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治理是指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会问题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传统的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推进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提高各级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实现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包括行政体制改革在内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要求,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治理科学化:和谐社会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刻蕴涵
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虽然不同学者从不同学科背景与视角出发对其有不同的解读方式,但它不外是一个“社会的各种要素相互融洽的状态”,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涵盖了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日常生活[1]。和谐社会不仅作为美好的社会理想,而且也是社会建设与治理的基本价值追求。“治理”别于“统治”,它是现代社会的“建设政治”,以积聚社会财富、增进公众利益、提升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诚如国内学者的阐释,“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2] 社会治理科学化,既是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深刻实质,也是和谐社会本身蕴涵着的对有序善治、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治理的深刻要求。
和谐社会蕴涵有序“善治”的治理价值与理念。“善治”是近几十年来伴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而兴起的社会治理的核心话语,是社会管理主体推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活动与过程。除了包含社会治理绩效的优化与最大化的价值目标外,善治也包含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理化的关系状态,预示着政府与公民关系协调通畅。因此,就善治作为现代治理理念而言,它必然有着达致社会和谐的价值诉求,“和谐社会”与“善治”之间是一种价值关系上的互通互连、互为因果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必然蕴涵我国政府对社会善治的价值要求与方法论要求,一方面印证政府治理的对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对治理活动高效率要求;另一方面也揭示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预示着一个合法且被广泛认同的政治权威——政府及其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政治权威的法律规范被广泛遵守,没有或很少体制外的抗争,破坏力量被有机转化为建设力量。
和谐社会蕴涵公平正义的治理价值与理念。公平正义被界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和谐社会所内在蕴涵着的社会施治方式的基本价值与理念。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是各种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意味着权利公正和社会公平。权利公正意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平等,公民享有基本的政治自由权、经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社会公平包括收入分配的公平、就业的公平、受教育的公平、报酬的公平、参与社会的公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治理价值与理念,是利益多元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逻辑的作用下,社会利益分配必然出现分化和差异化,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冲突不可避免。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基本价值目标,必然要服务于多元和差异的社会组织与公民,能拥有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与公平正义的意愿表达渠道,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要最大限度协调差异主体的利益与权益要求。
和谐社会蕴涵以人为本的治理价值与理念。和谐社会建设要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个关系维度,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归属无疑是要归结到“人”身上,促进人的生存质量的提高与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和谐社会必然蕴涵着以人为本的治理价值与理念。从社会治理创新的角度看,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树立人人都享有基本的社会治理成果和公共服务的理念,使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群体的基本需要都能得到满足。推进以“人”为中心而非以“物”为中心的社会治理,扭转偏重物质资本的积累与开发而忽视人的资本与潜质的开发的治理模式,使物的投资服从和服务于人的投资。完善社会基础设施,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一个能够提升人的素质与生存质量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法律环境,建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平等,尊重多样性、差异性,保障人的尊严,机会平等、有生存与发展机遇和人人参与的社会。
和谐社会蕴涵可持续发展的治理价值与理念。和谐社会是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然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对于社会治理的方法论要求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充分尊重自然,平等地对待人与自然、使人与自然高度和谐、协调发展。为此,社会治理不能超越资源与能源、生态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对经济增长的谋求既要考虑到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不能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换言之,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可持续的治理理念与模式,既是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统筹,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平衡,也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的协调[1]。
二、公共治理: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
社会治理科学化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社会和谐既是社会治理的目标导向又是其价值与方法论判据,而和谐社会蕴涵的科学的治理价值与理念,只有落实到现实的社会治理模式之中,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方有现实依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预示着我国社会治理由传统模式向科学高效的现代模式转化的必然取向。
通观世界范围内的社会治理理念与模式的演进与变迁,如果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推动着“善治”——这一当今社会治理目标的勃兴,那么,“治理主义”则是在“善治”价值目标下的治理的原则与方法论诉求。在当代治理主义精神下,政府组织在整个社会中依然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它不再是实施公共事务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力核心。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当代治理主义倡导发展多元化的、强调公民与社会机构参与的管理模式。各国政府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变,促成了传统人本主义的积极嬗变和政府公共治理模式的建构,其实质是权力回归社会的过程,是公民参与治理和同构的过程,也是政府彰显“以人为本”理念和重塑和谐的社会环境的过程。
在当代社会走向多元共生与同构的趋势中,事物发展的时空结构开始呈现其新的延伸性与嬗变性[3]。虽然各种不和谐的现象与问题依然存在,但“和谐”正逐渐成为多数国家政府共识性的政治理念、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目标。近几十年来,构建政府治理模式的政府改革浪潮席卷全球。国际著名的研究政府治理与改革问题的专家盖伊·彼得斯在其著作《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梳理归纳出四种未来政府治理模式:市场式政府(强调政府管理市场化)、参与式政府(主张对政府管理有更多的参与)、弹性化政府(认为政府需要更多的灵活性)、解制型政府(提出减少政府内部规则)[4]。在世界范围追求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进程中,我国应积极借鉴世界各种政府施治的成功模式,为己所用。经历20余年的改革,我国政府治理择取公共治理模式,已是大势所趋,成为政府通过治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的基本路径与方式。各级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社会当作自己的重要职责,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努力推进公民与社会机构对社会事务的共同治理,实现社会治道范式的时代创新。
所谓“公共治理”,是政府基于治理理论建立的与公民分享权利、分解责任和义务,从而实现同构与互动和谐关系的一种模式及过程。这一模式及过程的基本特征在于:一是政府制度设计及治理行为追求“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的价值目标;二是治理结构及其功能表现为“共同”关系的建构,即“共同”是“和谐”的政治条件与人文环境;三是公共治理方式强调政府与多元主体共享权利、分解责任和义务;四是公共治理的文化价值强调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的普适性、即时性与有效性;五是公共政策通过双向回应机制提高公信度和获得社会普遍认同[3]。在当代中国,公共治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的利益;而公共治理的主体构成也从传统的政府扩展到了所有的公共部门以及公民个人,公共治理成为一种包括政府治理在内的全社会的开放式治理。推动“多中心主体”公共治理,建立政府与社会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已成为当代公共治理发展变化的一个趋势。这也意味着政府必须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从传统的无限且低效的权威政府中走出来,充分激发社会不同群体与公民参与社会施治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施治与普遍受益的互动机制,建立有限且有效的法治政府,正如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一书中所指出的:“政府要在公共治理中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的角色,是掌舵而不是划桨。”[5]
公共治理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的治理模式,它之所以能承载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恰恰在于它通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施,有效地凝聚了社会差异主体的对社会治理的热情,从中通过民主机制彰显了差异化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性与利益共享性,增加了不同社会群体相互包容的渠道,使不同社会群体(阶层)能够相互进入,社会的包容性大大增强。故而,公共治理能够最大限度彰显“善治”要求、公平正义的价值、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公共治理这一社会治道范式的转型与创新,政府与公民及社会团体在互动与同构的过程中,社会有可能成为“由政府和社会上的人员参与组成,而没有某个行为者掌握主动权充当领导这样的一种组织网络”[6]。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家均倡导“政通人和”,从公共治理的角度看,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政通”才能“人和”。实现“政通人和”并使这种状态和关系得以持续,和谐社会的实现才具有了可能性。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公共治理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因为“公共”结构表明的是政府治理有赖于公民的自愿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培育出可持续的公民参与和同构的社会关系。虽然在公共治理模式中促进社会和谐是政府行政的责任,但公民的自愿合作、自觉认同、参与和同构,既是公共治理模式的文化内核,又是政府促进社会和谐及和谐关系持续发展的社会条件[3]。概言之,不论从西方公共管理运动对“善治”的价值追求及其治理模式借鉴的角度看,抑或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方法论角度看,公共治理已成为我国实现社会和谐所必致的社会治理范式,预示着由政府包揽的、不容社会其他力量进入的、封闭单一的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政府导控、多元主体、平等参与、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
三、和谐的动态平衡:注重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现实着力点
“和谐社会”是针对社会转型时期通常伴随的不稳定这一特定状态而言的。著名的政治学家亨廷顿关于现代化引起不稳定,现代化伴随着风险的观点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的验证。即在现代化起飞的时期(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是进入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秩序失范、社会风险易发的时期。我国社会转型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即进入了社会发展的矛盾凸显时期,也就是社会失调时期。鉴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涌现的诸多深层社会问题以及现代化对政府“善治”的期待,构建和谐社会理应是现代政府治理的目标,但它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从不和谐到和谐,从局部和谐到整体和谐,从原有的和谐上升到新的和谐的动态平衡过程。现代化不断推动着中国社会走出传统单一结构,社会结构要素越发趋向多元复杂。公共治理的理念与模式,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表现出了它所不可替代的科学性与高效率,“改革政府”与“政府再造”成为世界性的浪潮。但公共治理成为今日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模式选择,又必须时刻建基于中国的社会背景与具体国情,公共治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科学性与高效率,决定于它能够真正“中国化”。就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境遇而言,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推进务必注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现实着力点。
其一,推进社会公平,重点是按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人们一直用公平和正义表达对和谐社会的期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社会公平和正义,精义就在于给每个人以所应得[7]。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其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否合理。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近二十年来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的问题日益凸显,2004年全国最富有的10%的家庭与最贫困的10%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超过8倍,基尼系数已达0.46左右[8]。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为公众提供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给每个人以所应得。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的问题,推进社会公平,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也是公共治理得以开展并取得绩效的基本前提和保障。要改变过去以经济效率为唯一标准的价值取向,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杠杆,对收入再分配进行科学调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减少贫困和低收入群体,创造城乡平等的、区域平等的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治理由非均衡、非平等的治理向均衡、平等的治理模式转变;社会保障由补缺式社会保障向普遍性社会保障模式转变[9]。
其二,整合社会关系,重点是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分层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社会能够和谐地发展。在现实社会中,每个社会的阶级阶层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群体利益,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快速而剧烈的社会变化过程中,各阶级阶层之间必然会产生各种利益的摩擦、矛盾和冲突[10]。由于改革开放对社会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进行重大调整,已经引起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历史性变化,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阶层结构正在形成。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各种利益群体具体的利益得失和社会地位升降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政治情绪和政治态度,必将对中国的政治稳定产生不同程度的正面和负面影响[11]。因此,整合现实社会关系,重点在于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致力于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即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致力于建立各个社会阶层都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尽所能”的良性社会机制,同时使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各得其所”。通过政策平等来调动人的创造性,用机会平等、资源开放、公平竞争的公共政策,开辟不同社会阶层流动的合理通道。只有有机整合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关系,方能激发社会不同群体与公民参与社会施治的积极性,建立社会施治与普遍受益的互动机制,公共治理才能获得广泛的社会基础。
其三,解决社会矛盾,重点是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要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能将“和谐”等同于“没有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承认社会的矛盾为前提的。多元社会事实上是利益多样化的社会,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随着不同利益群体的逐渐形成,必然产生不同的权利意识,而权利意识又必然导致政治诉求,因而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矛盾的大量出现。因此,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努力做到“和而不同”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关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需要“和而不同”的辩证思维方法,这有利于做到和谐而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受相对滞后的社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制约,不断提高并趋于多样化的群众物质文化利益要求难以得到完全的满足,利益矛盾关系愈趋复杂,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关系,协调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的难度加大。对此,我们仍然需要坚持“发展”这一“硬道理”。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发展,发展是人类求生存的根本之道。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更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作为我们解决各种现实社会矛盾的重要基础保障来坚持。同时,从更广阔的视角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要致力于建立能正确反映民意,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决策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一方面,政府和社会应当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处于不同利益群体中的个人有机会申诉其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使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和睦相处[1]。只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优化社会矛盾,才能有效地凝聚社会差异主体的对社会治理的热情,并通过民主机制彰显差异化社会主体的平等参与性与利益共享性,扩大不同社会群体相互包容、相互进入的渠道,增强社会矛盾的包容性。
标签:社会公平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 群体行为论文; 政府治理论文; 政治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创新理念论文; 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时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