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制约与调整_两型社会论文

税收政策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制约与调整_两型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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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两型社会”建设对税收政策提出很多新的需求。然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仍存在诸多不利于武汉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的因素。因此,分析并调整相应税收政策,完善税制改革,为武汉城市圈乃至中部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现行税收政策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制约

武汉城市圈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良好的经济发展基础,便利的水陆空交通网络。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对税收政策的需求,主要表现在既要体现“两型社会”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又要体现中部崛起战略部署的税收政策,还要体现科学发展思路的税收政策。但是当前税收政策导向、政策内容等因素给武汉城市圈建设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权高度集中的局限

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我国现行税制相对统一,不但中央税制统一,地方税制也统一,以至于大部分税收政策在全国都是一刀切,没有体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旨在鼓励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但由于本身存在缺陷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有的政策不符合“两型社会”建设实际,不利于武汉城市圈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有效地利用税收政策的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政策效应不明显。

(二)资源环境税收政策的缺失

资源环境税收政策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环境税尚未开征,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政策分散,针对性不强,导致税收优惠政策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相违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产业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

(三)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薄弱

目前,税收政策对环保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薄弱。钢铁、汽车、电力、石化、烟草、建材等工业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是武汉城市圈乃至全省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圈内财税收入的增长点相对单一,持续增长能力不强。各地市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除在能力范围内创建少数大型企业之外,更多的是以小企业为当地支柱产业和税收收入来源。这种产业趋同现象,造成城市间不必要的恶性竞争,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不利于城市圈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税政执行不对称、不协调的制约

在目前已经确定的东、中、西、东北四大区域经济板块中,唯独对中部地区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鉴于此,很有必要填补武汉城市圈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白,使武汉城市圈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

二、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对策

武汉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重在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必须由相关的配套税收政策支持。针对上述问题和制约因素,应以建设“两型社会”的新视角,重新审视有关税收政策,消除税收制度和体制性的一些障碍,营造和谐的税收经济环境。

(一)税收政策安排的总体原则

1.要有利于促进武汉城市圈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税收政策应积极引导企业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向转变,要支持绿色环保型、高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鼓励武汉城市圈地区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科学合理配置,真正促使圈内经济发展由过去的粗放型、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传统发展走上节约型、内涵型发展之路。

2.税收政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以科学发展为基础的一种新型社会形态,必将带来各领域的深刻变化,税收政策必须准确把握“两型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及规律,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但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方面需要排除制约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税收障碍,另一方面更需要武汉城市圈加强自身投资环境建设,税收政策不可能“包打天下”。

(二)争取地方政府适度税权

在当前我国保持税制统一及税收法定主义的大趋势下,要想单独获得国家对武汉城市圈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非常困难。但是深入发掘,税收政策支持武汉城市圈建设还是具有一定的能动性。

1.争取国家给予武汉城市圈一定的制定和执行税收政策的自主权。在不违背我国税收基本体制的前提下,扩大武汉城市圈所在省级、市级政府和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即以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目标,赋予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和地方税种的开征权,扩大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权以及税率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权。

2.促进武汉城市圈根据经济发展特点形成合理的主体税种,为武汉城市圈发展提供相应的财力保证。可以争取当前社会呼声较高的环境保护类税种、物业类税种、资源类税种,这些税种在武汉城市圈率先试点开征,增强税收政策调节的针对性,建立一种利益导向机制。一方面允许武汉城市圈先行开征水资源税,加强圈内的水资源保护、利用和水患治理;优先实行排污费改税,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强化“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利益机制,通过税收方式筹集“两型社会”建设资金。另一方面,由于燃油税对促进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十分有效,是否开征、何时开征以及税种如何设计,国内一直存在很大争议。武汉城市圈开征燃油税对于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应积极开展开征上述税种的调研和论证工作,促成新税种的顺利开征。

(三)努力争取中央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

在建设“两型社会”的进程中,只有进一步积极争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对这一地区的税收政策倾斜,才能营造武汉城市圈经济更大的发展优势。

一是在增值税彻底转型之前,应率先对环保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开发、研究、使用环保技术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免增值税的照顾。对于排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废水、废气、废渣”在移送、销售环节,可考虑直接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直接利用“三废”进行再生产的企业,在销售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一般企业购置的用于除烟、消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优惠。对进口的环保设备、仪器及用于生产环保设备的材料、零部件等在进口环节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二是出台针对“两型社会”武汉城市圈倾斜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减免企业税收、加速折旧、税前还贷等税收政策优惠。包括对武汉城市圈内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高科技研发等方面的固定资产和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提高企业税前列支和扣除的标准,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对购进节能节水、防治污染和促进循环利用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一次性摊销;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投资额的20%都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武汉城市圈内企业环保项目投入费用比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三是对于直接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服务业,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引导“两型”产业逐步发展为武汉城市圈的主导产业。对环保产品出口应给予关税鼓励,同时在国内退税方面给予优先,争取早退税、退足税。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免征进口关税。此外,对符合一定标准的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适当给予一定的行业和产业减税或免税政策照顾。

四是凡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紧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实行从价征收政策;适当提高对土地、耕地占用和房产交易的征税标准等。

(四)整合协调“两型社会”建设的各项税收政策

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必须将税收政策工具的运用作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致力提高税收政策执行力。

1.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鼓励废旧物资回收综合利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改组,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下岗职工,以及出口退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但现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当务之急是要对照“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对各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系统地清理和归类,认真利用好这些税收政策,统一政策界限和时限,促进“两型社会”武汉城市圈建设。

2.不断完善整合协调各方面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康高效的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和经济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政策环境。全面清理现行税收政策,对纳入武汉城市圈的所有城市的税收政策进行清理,特别是清理整顿对企业的各种扶持政策,统一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城市圈内九城市以减税让利的竞争方式吸引外来资本,净化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从税收政策上防止恶性竞争。城市圈内九城市的税务部门要着手构建长效的协作机制,促进圈内城市在政策协调、税源监控、税收征管、稽查联动、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共同营造诚信的税收征纳环境,共同推进九城市税收征管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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