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讨论--“新教授唐”的回答_公有制论文

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讨论--“新教授唐”的回答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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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7期刊载了汤在新教授《不要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 文章,(以下简称汤文)对我在《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发表的《不能把股份制等同 于公有制》一文(以下简称拙文)进行商榷。既然是指名批评,我愿意做出回答。

(一)

汤文批评拙文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这是一个误解。拙文不但一再表明赞成党 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而且具体写道:“国有 企业改制的实践告诉我们,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有效的资本组织形式,并非 私有化,应该大力推行。但在推行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必须置于严密的监督管理 之下,否则它也可能走向反面,在某些人手中成为隐蔽的渐进的私有化的捷径。”汤文 只引用了拙文中“成为隐蔽的、渐进的私有化的捷径”这半句话就批评我把股份制与公 有制对立起来,是不够严谨的。我说的某些人(当然是指腐败分子、犯罪分子)乘改制之 机,内外勾结,上下其手,化公为私,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是近些年来直到目前存 在的实际问题,已引起党中央、理论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国资委不是正在严密法 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以杜绝这种非法的“捷径”吗?很难理解汤文为什么要用上述 论点作为拙文把股份制与公有制对立起来的佐证。

(二)

汤文批评拙文对股份制的性质前后有三种不同的说法,而且相互矛盾。这是汤文对拙 文的又一误解。

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注:《马克思恩 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页。)这当然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对 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生产关系体系,人们可以从不同侧面去认识它、把握它。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或基本特征来看,马克思、恩格斯曾在许多著作中对此做过 全面的、深刻的论述。国内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曾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30多处有关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进行过认真的钻研。(注:李光远:《劳动者个人与社会主义公 有制的实现》,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4~310页。)我在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 上,并考虑到当代的实际,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简要概括为:(1)生产资料归 全社会整体所有或部分劳动者集体所有;(2)劳动者在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条件下进 行联合劳动,成为公有经济的真正主人;(3)劳动产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消灭了剥削 ,个人收入实行按劳分配。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诸环节及其相互关系来看,生产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包括生产、 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贯穿于生产关系诸方面,并在一 定程度上对生产关系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即通过人们对生产资料 的占有关系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完全适用于社 会主义公有制。不过公有制与私有制比较起来,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诸环节的制 约作用更为明显。

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内容和实现形式来看,基本内容是体现公有制生产关系的本 质或基本特征的,也可称作基本经济制度;实现形式无论在国有经济还是集体经济都是 多种多样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还可能出现新的实现形式。内容决定 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即基本经济制度,是稳定的,而实 现形式是多样的可变的,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我所以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做如上的概述,是因为拙文正是从这几个侧面对股份制与公 有制的关系进行分析的,把生产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并不存在前后矛盾。

第一,汤文批评拙文说:“一开始,他写道:‘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任何一 种生产关系体系都包含着基本经济制度和它的实现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属于基 本经济制度,而它的实现形式则属于具体环节或具体制度。’在他看来公有制属于基本 经济制度,而股份制属于具体制度,两者层次不同,不能相混同。”行文至此,汤文突 然笔锋一转,说:在这里,首先需要明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就是说,在我国,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 基本经济制度”,“股份制企业,不管占支配地位的是国家资本还是私人资本,都是社 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可见用基本经济制度和具体制度把所有制与股份 制分隔开来,对立起来,未必是恰当的。”

对以上批评我首先要指出的是,拙文在这里所说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汤文所说的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一回事。很明显,拙文说的是一种生产关系 内,具体讲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生产关系体系内,基本经济制度与具体实现形式之间 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基本经济制度,如前所述,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或基本特征 ,而不是说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汤文利用字 面上相同而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实际上变换了讨论的主题,这不能说是科学的态度。

在这里,我还要指出,真正把内容与形式混为一谈的是汤在新教授。请看汤文中这样 一段话:“马克思说‘股份制是发展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强大杠杆’,并指出‘在工业上 运用股份公司的形式,标志着现代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马克思对股份制给予了 如此高的评价,可以设想,他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最为看重的是股份制而不是诸如国 有企业制之类的形式。”汤文引用的马克思的话出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中的 两篇文章,过去我也读过,这次仔细重读,仍认为文中对股份制既提到促进生产力发展 的一面,也提到它固有的局限性和内在矛盾的一面,并不存在“如此高的评价”。至于 说:“可以设想,他对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最为看重的是股份制而不是诸如国有企业制之 类的形式,”更是汤在新教授自己的设想而不是马克思的设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是找 不到根据的。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从产生到发展成熟的过程中一个必经的 阶段。《共产党宣言》早就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 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恩格斯坚持 这一观点,说:“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0页。)我国宪法也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当然包括国有企业。建国以来我 国的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尽管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它仍然是国民经 济的主要支柱,仍然对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实践表明,我国的国有经济、国有 企业,从总体上看,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它的先进性和优越 性。厉以宁教授提出的“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一种形式,只把“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 有制”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对建国以来存在了几十年的国有企业,在他看来都不属于 公有制。汤在新教授同样对“国有企业制”持否定态度。这说明两位教授都是把管理体 制,即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作为判断所有制性质的依据,颠倒了内容与形式 的关系。

第二,汤文对拙文的第二点批评是这样的:“其次,项启源教授在论述过程中又提出 另一种划分原则。他说:‘决定企业性质的在于控股权。在股份制企业中,国家或集体 处于控股地位(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的性质可以说是公有制;如果是私人资 本和外国资本处于控股地位,企业的性质就是私有制。混合所有制同样是这样,在投资 主体多元化中,要看谁是主要的出资者,公有经济占多大比重,也不能笼统地把混合所有制企业都认定为公有制企业。’就是说,只有两种股份制企业,一种是公有制,另一种是私有制;混合所有制也应一分为二。”汤文表示不赞成“非公即私”或“非私即 公”,因为“具体事物是复杂的,历史发展规律往往证实私和公之间存在着过渡点,存 在着共同因素。”

对于上述批评,我首先要申明,决定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在于控股权不是我提出来的, 而是来自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在汤文所引拙文的那段话前面,我详细复述了十五大政 治报告中有关股份制性质的论述。当然,党的决议也是允许独立思考的。我之所以引用 十五大报告是因为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切合我国的实际。

其次我要指出,在汤文引用拙文的那几句话的后面,我紧接着写了这样一段话:“我 国现行的统计制度同样是只把国家独资和国家控股的企业归于国有企业,而国家参股的 企业,其参股部分属于国家财产,但不再把这样的企业列入国有企业。‘新公有制’论 无视控股与参股的重要区别,把国家控股与国家参股的企业都包括在‘新公有制’企业 第二种形式之中是不对的。”可见,我之所以谈及控股权,其着重点是为了同厉以宁教 授进行商榷。汤在新教授对我的批评,一方面是为了赞扬“新公有制”论“对我国所有 制的研究态度和科学方法是值得称道的。”另一方面也是为汤在新教授自己把国家控股 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立起来的观点张本。为什么这样说呢?请看汤文的如下 论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当然包括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形式。但是大多数国 有企业却不宜采取这种形式。因为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中,国家作为企业的大股东,不 管是否采取投票选举,企业的一切负责人,从董事监事到经理,实际上都是由政府任命 的,他们也必然只向政府负责。在当前政府职能尚未理清的情况下,企业很难成为真正 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也不会形成名副其实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起名副其实的现代企业 制度。这就是说,前面论述过的国有企业制度上的缺陷,在这里基本上仍然存在。”

我并不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可以有大的发展,也不认为国家控股企业在数量上一定 要比国家参股企业多。但是我不同意把国家控股与国有企业改革对立起来,似乎控股只 是为了保持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现代企业制度来自西方,我们自然要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但却不能全盘照搬,而必 须结合我国的国情,尤其要考虑到我国的社会制度与西方不同。(注:参见拙作《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要同我国国情相结合》,《高校理论战线》1997年第7期。)我们党关于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次文件中已贯彻了这一精神。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 ,在谈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时,指出:“要按照有关法规建 立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贯彻执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 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在讲到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 现代企业制度时,继续强调“要建设好企业领导班子,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企业领导 班子的建设具体规定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 《决定》重申“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 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 业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并同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机制相 结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 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述一系列决议一贯强调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 级。这两条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企业制度中从未有过也不可 能有的。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表明在国有企业中职工处于当家 做主的地位,而不是雇佣劳动者。这种经济关系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之一。 请问,在我国,由私有资本、外国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中,有可能容 许中国共产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吗?有可能实行全心全意依靠工 人阶级的方针吗?这就是我所以不同意汤在新教授把国家控股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立 起来,也不同意“新公有制”论把国有资本控股与国有资本参股都包括在公有制企业之 中的主要原因。

第三,汤文对拙文的第三点批评是:“最后,项启源教授在批评厉以宁同志关于公众 持股的股份制是集体所有制的科学论断时,实际上又否定了他曾经坚持过的按资本所有 者划企业性质的原则,而提出要以包括四个环节的生产关系整体作为划分标准。”“这 种观点看来是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完整理解和运用,实际上,说得不客气,是脱离现 实的搬用,忘记了我国各种所有制关系都还处在形成过程中。”接下来,汤文从农村集 体所有制谈起,认为“这是一个土地所有权缺位的残缺的集体所有制。……如果这个老 牌的、公认的公有制都还没有形成那么完整的生产关系体制,它的成员都没有享受到应 有的、哪怕是最基本的权利,又怎么可能用它来衡量新出现的包括公众持股的各种所有 制关系呢?”

对于汤文的上述批评我也有两点回应。首先,我在前面已经提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是 贯穿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经济关系之中的。理所当然不能脱离生产关系 整体孤立地去进行考察。这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已讲得很清楚。我国老一辈著名经济 学家孙冶方,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曾把恩格斯对作为政治经济学对象的生产关 系所下的定义与斯大林对生产关系所下的定义加以比较,发现斯大林把生产资料所有制 形式当做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单独列出来,这是恩格斯定义所没有的,而恩格斯定义中 的“交换”,在斯大林定义中又没有了。孙冶方认为斯大林的定义同恩格斯的比较起来 是后退了。因为把所有制当做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独立出来,必然导致离开生产关系整 体,孤立地去考察所有制问题。这就有可能把形形色色的假社会主义当做社会主义。他 还举例说在“四人帮”控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中,从形式上看“公有制”并没有改变 ,相反,他们还在叫嚷“穷过渡”,似乎比谁都更加“社会主义”。但是,我们从各个 方面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来分析,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他们搞的是假社会主义,真封建 主义。(注:参见孙冶方:《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续集)》,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第57~78页。)正是在孙冶方上述论点的启发下,我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有真 伪之分。资本所有权固然十分重要,但仍需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方面的经济关 系联系起来做全面考察,才能认清生产关系的真正性质。可见,拙文并不存在用后来提 出的原则否定前面提出的原则这样的问题。

其次,汤文批评拙文引用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脱离现实的搬用,忘记了我国各种 所有制关系都还处在形成过程中。”我认为是不是“脱离现实”要看对“现实”如何认 识。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公有制从不成熟到发育成熟的确需要 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但是“还处在形成过程中”就是说尚未形成,这同虽已形 成但还不成熟是两种不同的界定。前面我已说过,建国以来的国有经济尽管在管理体制 上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已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是肯定无疑的。对于集体所有 制经济,厉以宁教授是全盘否定,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所有制“只是徒有‘集体 ’之名而已”。汤在新教授实际上也持类似观点。他说老牌的、公认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其成员连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享受到,那岂不是也徒具集体之名吗?我认为两位教授 的评价并不符合实际。回顾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40多年,改革开放后的 20多年,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在农村,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 到高级社,公有化程度是提高了,但高级社存在着模式过于单一,管理过于集中,分配 上平均主义严重等问题。尽管如此,也不能一概否定。据有的专家估算,当时办得好的 高级社约占10%以上。(注:参见杜润生:《联产承包制和农村合作经济的新发展》,《 人民日报》1983年3月7日。)在这些社,社员参加管理已形成制度,经营管理水平比较 高,分配办法比较合理,大体上体现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当时河南的七 里营大队、江苏的华西大队、山东的下丁家大队,闻名全国,可以作为代表。据1956年 12月统计资料,全国有高级社54万个,办得好的即使只占10%,也数以万计了。1958年 以后的“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使整个农村经济遭受重大挫折。20世纪80年代初, 由广大农民首创,党组织大力支持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特别是包干到户,迅速覆盖 全国。这是对人民公社化的否定,而不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否定。1982年1月1日,中 共中央第一个一号文件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 任制。”包干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 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所以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 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1983年4月,我曾组织一个调查组对山东省8个县、24个大 队进行实地调查,主要目的就是了解大包干后农村发生的变化。调查结果与中共中央一 号文件的论断相符合。(注:参见《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践中提出的几个理论性问题》(内 部研究报告)。)此外,从20世纪80年代上半叶开始,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出现了以南宋 村、南街村、窦店为代表的一批“首富村”;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影响及于全国,股份 合作制由此发轫。在改革大潮中涌现出的千千万万的经济组织,虽然既有公有制也有非 公有制,但确有一部分从生产关系总体来看已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它们对我国经济的 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总之,在中华大地上确曾存在过和至今仍然存在着社会主义集体 所有制经济,这是谁也否定不了的。真正脱离了现实的,正是厉以宁、汤在新两位教授 。

(三)

我与汤在新教授的主要分歧究竟在哪里?请看下面比较集中地体现我们两个人观点 的的两段话。

拙文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 同发展。本文反复申明不能混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界限,是因为两者性 质不同,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党对它们的政策也不完全相同。但这决不 是说我们可以不重视非公有制经济,更不是说要把两种经济对立起来。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贯采取鼓励、支持的政策。……在党的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非公有制的股份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快。从前景来看,它们将在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完全没有必要把非公有制经济 的某些内容硬塞进公有制经济的范畴之内。”

汤文说:“项启源教授运用三种并不相同的股份制性质分类法,否定厉以宁等同志的 公有制形式分析,目的可以归结为一点,把我国并存的多种所有制,一刀切成公私两大 板块。这样一来,虽然泾渭分明,一目了然,却未必有利于认识我国正在发展着的充满 生机的所有制形式,也未必有助于推进改革的步伐”。

两种不同观点,从浅表层次来看,一个说不能混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则 界限,一个说公私泾渭分明并不利于改革的进展。但从更深层次来看,根本分歧在于要 不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科学界定。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曾从各个角度做过全面、深刻的论述,本文一开始 已经谈到,不再重复。所以,从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看,公有与非公有确有原则区别,这 不应该有什么歧见。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除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外,我最近又进一 步认识到,邓小平提出的四项基本原则实际上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尤其是其中的 国有经济为基础的。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都属于上层建筑范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 基础一旦发生质变,上层建筑或迟或早必将发生相应的改变,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 原理。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6月28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8周年的讲话中深刻地指出: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五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国有资产已达八万多亿元,这是属于全国 人民的财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如果头脑不清醒随意加以处理,比 如不加区分、不加限制地把国有资产大量量化到个人,并最终集中到少数人手中,那样 我们的国有资产就有被掏空的危险,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失去经济基础。那时,中 国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我们靠什么来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靠什么来巩固人民的政 权,靠什么来保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可见,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 本,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巩固与壮大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所以,我一再强调不能混淆公 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原则界限,并不是主张把我国并存的多种所有制一刀切成公私两大板 块,因为在新旧两种社会形态交替的过程中,多种所有制并存,并可能出现一些过渡性 的经济形式,这是带有规律性的常态。我着重强调的是,真正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 的生产关系必须处于统治地位,即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这是决定我国现阶段社会 性质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最主要 的连结点。显然,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具有这样的地位和作用。把性质和地位不同的两 种生产关系混为一谈,既不利于公有经济的巩固与壮大,也不利于非公有经济的健康发 展。

汤文从文字上看也谈到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经济对国民经济要有 控制力;国有资本总量增加国有经济就得到加强。但是,汤文对“新公有制”论大加赞 扬,特别是把厉以宁教授关于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是集体所有制的观点称赞为“科学论 断”。而这正是拙文对“新公有制”论提出批评的主要之点。拙文坚持认为纯粹由私有 资本构筑而成的股份公司,不论是否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都是非公有制经济。为什么 会出现这样的原则分歧,关键在于用什么标准来辨明集体所有制。

厉以宁教授为什么把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说成是集体所有制而否定在我国已存在了几 十年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呢?他自己讲得很清楚:“所有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者能处分、 转让自己的财产,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实现不了这一点,所以这种集体所有制只是 徒有‘集体’之名而已”,什么才是真正的集体所有制呢?“公众持股是一个关键问题 。”(注: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我们都知道 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界定,最核心的恰恰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整体所有, 既不能把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也不容许变集体财产为个人财产。两种标准截然相反。

厉以宁教授把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称作新的集体所有制或“共有制”,其理论渊源来 自西方的产权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不是早就有一些人借口股权分散,以财产共有的 法律形式为依据,把私人资本持股的股份公司说成是“人民的公共公司”,把工人持有 少量股票说成是“工人正在变成资本家”吗?人们不难辨明,由“新公有制”论提出, 被汤文称赞为“科学论断”的所谓新的集体所有制,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所说的社会 主义集体所有制和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虽字面相同实际上是本质 不同的两回事。

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 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允许个体经济发展,还允许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独营的企业发 展,但是始终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 93年版,第110页。)这就明确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方向。显然,把混合所有制中本来 不属于公有经济的包括进公有经济;把本来不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私有资本构成的股份公 司包括进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理论上、认识上会造成混乱,在实践上是给公有经济大量 掺水。而大量掺水的结果将使真正的公有制是否处于主体地位无法衡量,甚至逐渐变质 。这无异于对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改革釜底抽薪,从根本上背离了邓小平指出的改革 开放的基本方向。

对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曾说过:“马克思这些老祖宗的书,必须读,他们的基本原 理必须遵守,这是第一。但是,任何国家的共产党,任何国家的思想界,都要创造新的 理论,写出新的著作,产生自己的理论家,来为当前的政治服务,单靠老祖宗是不行的 。”(注:《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第85页。)这就告诉我们 ,马克思主义是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但必须把坚持基本原理放在第一位。在改革 中,我们应该因时因地采取灵活的政策,应该创造出更能发挥公有制优势的实现方式, 应该大胆提出有创新意义的理论观点,但却不容许从根本上背弃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

注释:

⑦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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