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律”和“他律”看“文学是意识形态”和“他人”_意识形态论文

从“自律”和“他律”看“文学是意识形态”和“他人”_意识形态论文

从“自律”、“他律”看“文学是意识形态”及其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及其他论文,文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8)02-0143-06

“自律”与“他律”原是康德在伦理学中的用语。它们的本来意思指的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在哪里,在人自身或人之外?所谓“自律”是指道德主体自主地为自己的意志立法,它是人完善自我实现自由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所谓“他律”是指行为者的意志是由主体理性以外的因素决定,如受制于环境、制度、神意等。也就是说,在人类的道德行为中,往往离不开“自律”和“他律”这两个方面的制约和左右。不过,虽然自律与他律成为道德构成和建设中互相联系、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可是,由于康德认为:“意志的自律构成全部道德法则的唯一原理,也构成遵守这些法则的全部责任的唯一原理。相反,在任意选择的意志中存在的他律,不仅不可能成为任何义务的根基,反而与有关义务的原理以及意志的道德性格格不入,背道而驰”[1]164,所以,就他的本来意思来看,恐怕还是更看重自律的作用。或者说,道德主体不懈的对自我完善的追求更有利于道德建设。

由于“自律”和“他律”涉及某一事物自身的特征、规律和其他事物的影响、左右之间的关系,所以被人们广泛运用在伦理学之外的许多领域。自然,文学的“自律”与“他律”也成为多年来人们经常谈论的一个话题。

我国最早在文学领域谈论到“自律”和“他律”的应该是王国维。他在《红楼梦评论》中曾经说到,《红楼梦》与《桃花扇》虽然都表现了人的厌世解脱之情绪,可是,《桃花扇》之解脱,不是真解脱。原因是:“《桃花扇》之解脱,他律的也;而《红楼梦》之解脱,自律的也。”[2]10也就是说,由于《桃花扇》是借侯方域和李香君的爱情故事,反映明末清初的社会现实(所谓的“借离合之情,写兴亡之感”),目的在于政治、历史等等,而不像《红楼梦》之在于人生的悲欢离合,所以,文学价值比不了后者。当然,我们就《红楼梦》与《桃花扇》艺术成就之高低也可以从另外的角度予以比较,可是,王国维的角度一定程度上也确实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参照。或者说,“自律”与“他律”应该也是说明文学价值的主要维度之一。

那么,什么是文学的“自律”和“他律”呢?

在我看来,所谓文学的“自律”,即文学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成和发展的规律。其中,文学应有的目的、追求,它应有的文本形态和功能作用等,都要受制于其本性的支配。而文学的“他律”,指的是文学还要受到文学本性之外的其他社会因素的制约和支配,即按照其他社会因素的要求去生成和发展的规律。我们知道,文学是独立的,它具有自己的独立品格,所以它会根据自己的本性进行自己的追求,实现自己的价值。可是,文学又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处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中,所以,它又免不了被有关的社会因素所左右。自然,“自律”与“他律”也就成为文学在其发展中不可避免、不可回避的两种力量。

可以说,文学在其产生之日起,就面对着“自律”和“他律”的困扰,一方面,作家要表达自己对社会人生的真实的感受、体验和理解,另一方面,这种感受、体验和理解又往往可能为社会的某种要求所支配,从而,作家“自己”的成分和比例也就有着多与少的差异。换句话说,有些创作,阼家的“自己”是充分的、高扬的,而有些创作,作家的“自己”则是打折的甚至丧失的。这里,我们可以比较两首民歌,一是远古的《击壤歌》:“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尧何力于我也!”一是1958年大跃进期间的《五谷丰登图》:“稻粒赶黄豆,黄豆像地瓜。芝麻赛玉米,玉米有人大。花生像山芋,山芋赶冬瓜。一幅丰产图,跃进农民画。”就前者而言,由于它表现了人的显示自由、不受束缚的品性,所以,虽然简单,却能够受到人们的肯定。而后者虽然也表现了人的能耐,可由于受到了那个特定时代的左右,这种能耐其实存在着很大的虚假性,所以,并不会为人们所肯定,自然,其价值也就远远不如前者了。也可以说,由于《击壤歌》更多地显示了文学的自律,而《五谷丰登图》更多地表现了文学的他律,所以,二者比较起来,还是前者的价值大于后者。

而且,由于文学的本性在于它是人类求证其自由本质、创造其自身生活的一种特殊的方式,所以,如何在创作中更好地显示这样的特性,实际上也就与文学价值的实现密切相关。因为,其他社会因素对文学的制约、左右往往突出和强调的是其他方面的价值——如中国古代的“文以载道”以及现代的“文学为政治服务”,这时候的文学往往承担着服务的任务,扮演着工具的角色,自然不可能着力于自己本性的实现。所以,他律的过分强调和过分强大是不利于文学的创造性和文学价值的实现的。

当然,自律和他律的关系往往要集中于作家身上,并且是由作家在创作中具体处理和显示的。从作家来说,他是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实际的,自然,他要受到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影响。可是,受到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影响是一方面,而是否为之束缚和左右却是又一方面。我们找不到不受社会、政治和文化影响的作家和文本,但是我们又看到,有些作家能够在自己的创作中突破社会时代和文化政治的制约,表现出自己对于社会时代和文化政治的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来,并为人们提供了新的精神世界和心灵蕴藉。而有些作家却是被时代、政治和文化所左右,虽然其作品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可时过境迁之后,人们却可能不再喜爱这样的作品,或者说,它再难给人以心灵的蕴藉。纵观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哪一部不是对既有文化、政治进行了这样那样的突破呢?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它们对既有政治和文化制约的突破,才显示了一种自由的品格,显示了人类创造自身生活的努力,因而能够跻身经典的行列。所以,虽然自律与他律是文学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两种力量,可只有在自律能够充分时,文学价值才会突出出来。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马克思对密尔顿的称赞中进一步理解自律对于文学的重要性。当马克思说密尔顿出于春蚕吐丝一样的必要创作《失乐园》是他天性的能动表现时,也就是说,密尔顿并没有为其他因素所左右,而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愿望从事创作的。或者说,天性的能动表现对密尔顿和《失乐园》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失乐园》正是因为其不受其他外在因素的左右,才充分体现了密尔顿的才华和对自由的追求,并由此而成为文学史上的经典的。

自然,我们也可以由此维度来看看“文学是意识形态”以及“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问题。

中国当代文艺学实际受西方的影响是明显的。其中,来自于列宁的意识形态—反映论以及对马克思恩格斯和近代欧洲的现实主义理论的理解更是成为人们探讨问题时的基本依据和主要资源。由于列宁特别强调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着重申明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派别斗争的表现,并且要求艺术家把革命与创作联系起来,于是,“唯物的哲学反映论、无产阶级的社会政治革命学说、现实主义的美学规范和意识形态理论便达到了一致”[3]。可以说,这一理论形态既决定了前苏联文艺学的主体框架,也极其深远地影响了我国当代的文艺学实际。再加上我国本来有着“文以载道”的悠久传统,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的社会政治实际,因而使得文学的政治工具性质得到了特别的强调。就前苏联第一部文艺学教科书即季摩菲耶夫的《文学原理》来说,其目的并不在于有关文艺学的学理探讨,而是在于:“如何用苏联文学作品对民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并且如何把人类储藏在文学里面的巨大精神食粮尽量输送给最广泛的群众”。[4]3很显然,这与传统中国对政治教化的偏重以及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现实需求是完全吻合的。值得注意的是,在20世纪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内的认识论文艺学和反映论文艺学,它们往往与意识形态的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因为客观生活被规定在“革命”的范围之中,而作家又被予以了政治思想方面的种种要求,所以,认识论和反映论的功能及内容也就与现实的政治要求密切配套了。从此角度来阐释文学艺术方面的问题,意识形态的强调自然是不言自明的。这样,艺术形象仅仅成为反映社会真理的手段,形象地反映生活的本质、为人们提供一条认识社会真理的途径,也就成为文学的基本特征。由此也就使得工农兵的斗争生活等方面作为重大题材成了必然的设定。至于审美性、形象性与文学性的关系(也就是文学的价值性问题),或者说形象的价值本身究竟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哪些层次上?文学艺术家应当如何体现出自己应有的价值追求?这些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是无从谈起的。意识形态的制约使得很多词典在解释“文学”词条时,首先强调的便是其意识形态的属性,然后才谈其他方面的属性。固然,在今天来看,人们对意识形态的理解已经逐渐走向宽泛,恐怕这也与社会实际的改变以及“西马”的影响不无关系。比如阿尔都塞曾经提出过有7种意识形态,特里·伊格尔顿在其《意识形态导论》(1991年)中则举出了16条关于意识形态的不同定义。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却是,在以往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意识形态指的就是统治阶级思想的表达形式(或者是各种各样的思想体系和意识体系)。因此,无论是认识论的文艺学还是反映论的文艺学,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种特定意识形态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结果则往往是对文艺本性的忽视以及对其工具属性的强调。从1980年代开始,人们对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进行了重新思考。比如,曾凡认为,“文学并不是意识形态”[5]。栾昌大认为,把文艺当作意识形态“有其明显的片面性”,从总体上来说,文艺是“有意识形态性,又有非意识形态性”[6]。而董学文也持基本相同的观点,认为把文艺归入意识形态是“有漏洞和理论空隙”的,文艺应是“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的集合体”[7]。这些说法对以往的把文艺当作意识形态的坚定不移来说无疑是有力的动摇。尽管说,也有不少论者依然坚持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并且以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作为依据。然而,根据有的学者的考证,马克思虽然在早年曾经使用过具有贬义性的法语词“意识形态”,可是后来经过长时期的思考,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新创了“意识形态”的德语词,用来表示至当时为止的人类历史中全部唯心主义性质的意识。在唯心主义看来,“观念、想法、概念迄今一直统治和决定着现实的人,现实世界是观念世界的产物”[8]2。因而它们把观念等等意识性的东西称之为“某种独立的东西”,也就是脱离并且凌驾于物质之上的可以独立产生、存在、发展的实体。马克思和恩格斯把这些意识、观念称之为“意识形态”,既实际地标志出了这种意识、观念的实质内容,也表明这种意识是一些特定的、有唯心主义内容的、呈现为一定面貌、样态的意识之总和。而且,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贯论述中,始终没有把自己的思想和历史观称之为“意识形态”,也不曾有过类似“工人阶级的意识形态”或者“共产主义或科学的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意思,他们所使用的“意识形态”只是对当时整个唯心主义思想体系的专指。[9]36-41

可以说,就文艺是意识形态的坚持者来说,有着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在他们所拿出的依据中,对意识和意识形态并没有进行区别。也就是说,马克思强调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中的“意识”与他所使用过的“意识形态”本来不是同一个概念,自然,不加区别地以此作为理由也就不可能把问题说清楚。比如潘必新就认为:“意识与意识形态虽有高低之分,却无本质的差别。”“要说意识形态的本性,我以为马克思是讲得很多很明确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这句话便是对意识的本性的最准确的规定。如果要用更为精确的语言来说明意识形态的本性的话,则可以说意识是存在的‘必然升华物’。”[10]这里,潘必新很显然是把意识与意识形态等同起来,以马克思所说的意识的本性来说明意识形态的本性。而这样的论述以及由此而得出的结论又怎么能使人信服呢?二是把意识形态与“观念的上层建筑”等同起来,把马克思对于后者的有关论述使用到对于前者的理解中,从而造成了对意识形态特定含义的误解。在此方面,陆梅林的观点可以说是代表。他的解释为:“意识形态,亦称观念形态,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社会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认识、情感、意志诸意识要素,在社会形态的结构中属于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含经济思想、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等社会意识形式。它们各以特殊方式,从不同侧面,用表象、概念、观念反映现实的或历史的社会生活,也可以描述未来。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是人们自觉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比较稳定的、系统的思想形式”。[11]从这一说法中“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包括……诸意识要素……属于观念性的上层建筑”的表达来看,陆梅林不仅把意识形态与意识等同起来,也把意识形态与观念的上层建筑等同起来。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意思中,“观念的上层建筑”则要比意识形态宽泛得多。被人们常常作为马克思关于观念上层建筑的代表论述的一段话是:“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12]629就这段话的意思来说,观念上层建筑既建立在所有制形式之上,也建立在人们生存的社会条件之上,其内容显然是比较宽泛的,而不是应该与意识形态相等同的。自然,把马克思有关观念的上层建筑的论述作为意识形态的证明,同样也是没有根据的。

应该说,就文学的本性是否意识形态的争鸣而言,其最大的收获在于对文学审美性质的揭示。尽管像潘必新依然持文艺属于意识形态的观点,但是也承认“可以从不止一个层面来看问题。所谓非意识形态性,就是从别的层面来看文艺所得到的认识。”虽然他认为栾昌大和董学文是发现了考察艺术的性质和特征的一个新的观点,而只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方式加以表达。然而,他的结论却是:“艺术既有意识形态性,又有美的特性,这是我们从不同的层面(或不同的视角)来考察艺术而看到的不同的性质,这两种性质都是艺术本身所固有的,它们并不互相排斥。”[10]也就是说,他也并不是仅仅强调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对文艺的美的属性(而这恰恰是非意识形态性也是非意识形态论者所强调的)也进行了强调。

需要提到的还有,在1980年代早于文艺的意识形态性争鸣之前还出现了的文艺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观点。可以说,这种观点对于消解单纯的文艺是意识形态的理论,突出文艺的审美性来说,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观点的提出者之一钱中文认为,文学研究的是文学所以为文学的、具体的意识形态,即“审美的意识形态”[13],而非哲学意义上的抽象的意识形态,非那种抽象化了的、非实体存在的意识形态。真正意义上的文学,“他是审美意识的,又是具有话语的、文字形态性的;它是审美的,又是具有意识形态性的,这就是它的本质特征”[14]119。可是,尽管在1980年代钱中文持这样的观点,而到了1999年,他又认为:“把艺术视为‘审美意识形态’,这种提法并不科学,主要是在艺术中,有的门类如建筑、雕塑和绘画,当然具有审美意识形态的色彩,但并非审美意识形态。”[14]121

然而,同样是“审美意识形态”论者的童庆炳,不仅认为这一观点“最重要的改变是引入‘审美’这一概念,从而把文学看成是美的系统。在80年代初中期的美学热潮中,它力图摆脱对‘文学政治工具论’的单一的、僵化的思想的束缚,力图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地平线上揭示文学自身的特征。”而且,在经过多年以后,还进一步认为,要提升“审美意识形态”论的地位,把它提到“文艺学的第一原理的地位”[15]。

不可否认,在童庆炳的论述中,由于“意识”和“意识形态”是等同的,因而“审美意识形态”(“审美反映”)与“审美意识”也就等同了,这是一。也正是因此,又可以引申出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等来,这是二。从有关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所说的意识形态已经不是作为统治阶级思想(或者其他思想体系和观念体系)的表达形式,而只是作为意识的另一种说法罢了。因而,对审美意识形态的强调也就等于对审美意识的强调。就此而言,我们还可以拿出童庆炳在另外地方的强调:“文学的特征不是形象而是审美。审美最简括的意思就是情感的评价,也就是强调人的情感和他的情感世界在文学中的特殊意义,它的特征就在于诗意的、情感地去关照现实。这个观点我始终是坚持的,直到新世纪开始的时候,我还写过两篇论文,继续讨论审美是文学、文艺学的第一原理。”[16]显然,这里说的便是要将“审美”而非“审美意识形态”作为“文学、文艺学的第一原理”。照此的话,将童庆炳所说的“审美意识形态”置换为“审美意识”和“审美”在意思上也是一样的。而且,从他再后来的说法“审美意识形态一般而言是对于社会中人的情感生活领域的审美反映”中[17],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虽然说,为了避免人们把“审美意识形态”误解为“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童庆炳特别地就审美意识形态的整一性和独立性,以及它所揭示的文学客体、主体和功能的特征进行了论述,从而确定这一观点作为文艺学“第一原理”的理由。然而,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当长期以来认为的“文学是意识形态”成为一种定势时,给其前面加上“审美”一词,自然可以让人们想到,文学不纯粹是意识形态,除此而外,它还有着“审美”的属性。而同时,“审美意识形态”也会让人产生“审美”加“意识形态”的误读,或者是审美的意识形态的理解。所以,不少论者对此观点还是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比如,周忠厚就认为:“文学艺术带有意识形态性”,可却“不是意识形态,不是审美意识形态。”[18]道理在于,文艺作品可以包含思想、观念,但是认为具体的作品就是一个思想体系、观念体系,很难说得通。即使是一些巨著,也只能说它们有思想体系、观念体系,而不能说它们就是思想体系、观念体系。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忘记意识形态的习惯含义。而赵宪章的看法恐怕更为透彻:“文学不仅和意识形态相关,还同非意识形态的意识相关,后者也是审美的,甚至‘更审美’。既然这样,将文学定义为‘审美意识形态’有什么意义呢?我们之所以总在‘文以载道’的圈子里兜来兜去,盖源于没有将文学的‘现实’、‘存在’同它所蕴涵的‘意义’区别开来。‘文学的意义’既包括可以言说的意识、思想,也包括不能言说的意味、直觉(后者更具文学性)。无论是可以言说的还是不能言说的,文学的意义都不是我们另外加进去的,而是蕴藉在它的语言形式中;没有‘形式’作为文学的现实和存在,‘意义’就没有存活之所。”[19]

在我看来,关于文艺具有“非意识形态性”观点的提出,客观上也只是对长期以来因为文学是意识形态的规定而导致的政治工具论的一种反拨。自然,它对摆脱意识形态的长期影响来说,也就是为中国文艺学真正走向以文学为对象、以揭示文学自身的价值性为指归来说,是进行了必要的理论清理和准备的,即使是“审美意识形态”论的提出,也同样有着这方面的意义。就以1999年钱中文的观点来说,“因为过去把文学观念定位于‘意识形态’,由此所发生的消极的乃至致命的影响至今犹在。这主要是过去历次政治运动,都把‘文学是意识形态’与阶级斗争、大批判结合在一起,以清除异己,人们对这种理论害怕、怀疑,不予信任,自是理所当然”[14]116。也就是说,意识形态论对文艺并没有产生过什么积极的意义,我们自然不应该继续这方面的强调。可是,到2007年,他又再次强调“文学审美意识形态”的命题“不是单纯的审美,也不是单纯的意识形态,而是审美意识的自然的历史生成”,而且“审美意识形态”的逻辑起点是“审美意识”时[20],我们又不能不感到遗憾,既然审美意识形态是审美意识发展的一种形态,它的逻辑起点就是审美意识,那又为什么不能以“审美意识”代替“审美意识形态”呢?或者说放弃“审美意识形态”的说法呢?这难道不是如赵宪章所说的那样在“文以载道”的圈子里兜来兜去吗?

可见,“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观点,实际上着重的也并不完全是在文学自身价值的实现上,而是包含着其他价值内容的。如果这样的话,对文学的进一步发展又有什么益处呢?显然,对于应该以揭示文学的文学性为指归的文艺学研究来说,仅仅靠此还是不够的。因此,要对文学的本体属性进行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的探讨。

所以,我不赞成“文学是意识形态”的说法,同样也不赞成“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观点。

收稿日期: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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