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多数的专制——解读托克维尔的民主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维尔论文,理论论文,托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多数的专制的一种误读
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被视为19世纪以来西方最好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此书奠定了他在政治哲学史上的重要地位。当代美国有相当影响的政治哲学家施特劳斯和克罗波西在其著名的《政治哲学史》中,认为该书“奠定了托克维尔作为民主问题的先驱分析家之一的地位”。[1](P881)书中托克维尔提出了多数的暴政(或称为多数的专制)的重要问题,在欧美思想界发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论美国的民主》发表以来,多数的专制成为民主理论中常见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它也成为国内学界非常流行的话语。多数的专制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一大祸害,有人甚至从对多数的专制的反思走向对民主的否定,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否定,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否定。这里实际上存在着对多数的专制的误读。
从逻辑上说,民主政治确实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可能性。按照古典的民主理论,民主是多数的统治,是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听从多数人的意志,因此有可能导致多数的专制。当多数人做出错误的决定,侵犯了少数人、个别人的正当权利时,就产生了多数的专制的问题。这正是托克维尔在探讨民主理论时所担心的,是他在看到人类社会的民主趋势时所意识到的危险性。多数的专制问题的提出,是民主理论的一大进步,它提醒人们不能盲目崇拜多数的权力,防止将多数的意志绝对化。但要指出的是,托克维尔并没有从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走向对民主的否定,走向对人民的权力的否定,而是力图使民主更加完善,防止多数的统治的无限权威,防止民主的极权化。
民主政治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可能性,但民主政治并非必然就是多数的专制。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民主政治导致多数的专制只是一些特例,被经常作为多数的专制的例证,如雅典民主制导致苏格拉底之死,法国大革命的雅各宾专政等等,但是它并非是普遍存在的一般状况。事实上,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大量存在的是少数的专制、个人的专制,而并非是多数的专制。当代社会,人类所面临的危险,究竟是多数的专制,还是少数的专制、个人的专制?现实告诉我们,常识告诉我们,是多数人面临着被少数人、个别人专制的危险,而不是少数人、个别人面临着被多数人专制的危险。既然如此,我们主要应该防止的是少数的或个人的专制。当我们面对着大多数人被统治、被压迫、被控制,而少数的有钱者、有权者、有势者耀武扬威、专横跋扈的状况,我们是应该强调多数的专制的危险,否定人民主权,还是应该强调人民主权,强调人民的当家作主?
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事实,历史上确实存在着个人或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甚至以全体人民的名义去行使暴政、实行专制的统治,托克维尔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因为以人民的名义或大多数人的名义实行暴政和不公,就会使暴政和不公成为合法的、神圣的,利用多数的名义来进行统治无非是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具有合法性。但是这并非是大家所想象的多数的统治,而是依靠多数而得势的少数人的统治,在这种统治中起领导作用的并非是人民,而是那些知道人民具有最大作用的人,他们是以人民的名义行事,而把人民踩在脚下。[2](P461)显然这种所谓的多数的统治,往往只是少数人以多数的名义进行统治,实质上是少数的专制,而不是多数的专制。我们应该否定的是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专制。如果把少数人或个人以多数的名义所实行的专制当成是多数的专制来批判,那只会把问题搅浑。
专制,无论是个人的专制、少数的专制,还是多数的专制,都不具有合法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只能是建立在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的基础上,而专制则是掌握权力的统治者对公民的正当权利的压制、侵犯。即使是多数的专制,也不可能因为其是多数的意见而具有合法性,不能因为其只是偶然性的特例而免遭批判,因此对多数的专制本身的批判是合理的、正当的。但是,如果从对多数的专制的批判,引申出对人民主权的否定,对民主的否定,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否定,那就值得商榷了。
二、民主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危险,但仍然是最好的制度
托克维尔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的权力、多数的统治,把美国的民主的最根本的特征归结为多数的统治。他认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2](P282)“一切权力的根源都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2](P287)在他看来,多数的统治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但他并不由此而否认多数的统治的合法性,并不由此否定人民主权的原则,而是将多数的专制视为民主政治可能产生的偶然性的、临时性的弊端,主张通过对多数的权力的限制,来纠正民主的这个缺陷,使民主更加完善。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民主理论中对多数的专制的批判,往往蕴涵着对民主的否定,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否定,这是需要认真反思的。
托克维尔认为:“在美国,所谓共和,系指多数的和平统治而言。多数,经过彼此认识和使人们承认自己的存在以后,就成为一切权力的共同来源。但是,多数本身并不是无限权威。”[2](P461)如果多数具有无限的绝对的权威,就可能导致对少数人的自由的剥夺。他甚至认为:“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2](P299)他指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无论是任何人、任何权力都不应该具有无限权威;无论是国王还是人民,无论是贵族政府还是民主政府,都不应当被授予不受监督、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威,一旦某种权力被授予无限权威,就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按照托克维尔的看法,美国的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这种最初的移民观念已风行于美国社会,深入到美国的政治生活;多数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成为左右社会的力量,多数的这种无限权威就可能导致多数的专制。所以他提出:“我最担心于美国的,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而在于它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2](P290)其实,麦迪逊等人在美国建国之初,就提出了多数的专制的问题,力图从宪政制度上来防止多数的专制的发生。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考察也意识到这种危险性,主张对多数的权力要有所限制,使其不致于成为无限的权威,不致于变成多数的专制。
但是,托克维尔提出多数的专制的问题时,并没有因为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可能性、危险性,走向对民主的否定,走向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否定。托克维尔对民主一词的使用是多义的,但主要是指人民的权力,是指多数的统治的政治形式。他赞成人民主权的原则,认为人民的权力应该高于其他的一切权力,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人民的意志中。托克维尔认为,在美国,立法者和执法者均由人民指定,并由人民本身组成惩治违法者的陪审团,各项制度,不仅在其原则上,而且在其作用的发挥上,都是民主的。因此,人民直接指定他们的代表,而且一般每年改选一次,以使代表们完全受制于人民。“由此可见,真正的指导力量是人民;尽管政府的形式是代议制的,但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甚至激情对社会的经常影响,都不会遇到顽强的障碍。”[2](P194)他指出,在美国的所有政治制度和组织之外,有一个最高的权力,即人民的权力,可以根据人民的意愿改变或废除这些制度和组织,人民主权原则主宰整个美国社会。
虽然存在着对多数的专制的忧虑,但是托克维尔并没有因此而抛弃民主。他认为美国的民主制度优于英国的贵族制度,民主制趋向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贵族制则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的权力;民主的政府尽管有许多缺点,甚至有多数的专制的危险,但它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最能使大多数公民得到更大幸福的政府。《论美国的民主》的基本思想,就是承认贵族制度必然衰落,平等与民主的发展势不可挡。他预见到,“民主即将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和普遍的到来”;“认为已经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国王的民主会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退却,岂非异想!在民主已经成长得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2](P194)
《论美国的民主》更多让人看到的是托克维尔对民主政治的赞扬,对贵族政治的厌恶。如果说多数的专制是民主的弊端的话,那么在托克维尔看来,它只是一些偶然性的和临时性的弊端,是应该而且可以设法纠正的弊端。对民主可能带来的弊端,要“分辨哪些是根本性的和永久性的,哪些是偶然性的和临时性的,哪些是不可避免的而必须忍受的,哪些是应该设法纠正的。”[2](P897)不能因为这一弊端而否定民主本身,而应通过对多数的权力的一定限制,抵制多数的某些无理取闹和危险要求,来防止多数的专制。为此他还提出对民主要加以引导,洁化民主的风尚,规制民主的行动,而不能任凭民主由其狂野的本能去支配,但是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完善民主而不是取消民主。
与托克维尔同时代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受到了前者的民主思想的很大影响,在其著名的民主理论专著《代议制政府》中,提出了保护少数的原则,以避免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虽然密尔也看到多数的专制的危险,但依然把民主的代议制政府看作最理想的政府形式,认为“由人数上的多数掌权比其他的人掌权较为公正也较少危害。”[3](P115)密尔在其自传中承认自己受到了托克维尔的很大影响,并对多数的专制的思想作出了正确的评价:“托克维尔先生在这部名著中十分坚定地指出民主的好处,其坚定精神远远超过最热情的民主主义者在他们著作中的表现。作者清晰地看到可以导致民主像在美国那样出现多数的统治的一切危险,并对这些危险逐个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但他并没有由此寻找理由去反对他认为是人类进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的这种统治形式,而只是指出民主制度的一些弱点,指出纠正的办法,以使其良好的倾向得到自由发展,节制或弱化其不良的倾向。”[2](P970)密尔的这一分析是十分符合托克维尔的真实想法的。
显然,托克维尔并不因为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而否认民主,而是赞扬民主、推崇民主。当然他所向往的民主绝非是极权主义的民主,而是自由的民主,宪政的民主;但是这种自由的民主、宪政的民主,仍然是以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承认多数人统治的正当性为前提的。问题是不能把多数的统治绝对化,否则将导致多数的专制,托克维尔对多数的专制的批判正是为了捍卫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维护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多数的统治的民主可能造成多数的专制,就如雅典民主制的贝壳民主导致了苏格拉底之死,这是雅典民主制的悲哀,是雅典民主制的缺陷所造成的;但是即使是苏格拉底之死的污点也不能抹杀雅典民主制的价值。按照托克维尔的看法,那是民主制的偶然性的、临时性的弊端,是应该设法纠正的弊端。在古希腊的诸多缄邦中,多数人统治的雅典民主制,比个人统治的君主制、少数人统治的贵族制,是个人拥有更多的自由的政治制度。
三、以自由的宪政的民主防止多数的专制的危险
托克维尔依据美国民主的现实,面对着多数的统治的盛行,提出了多数的专制的问题。因为民主已经确立,而且存在着多数的统治的绝对化的倾向,因而才有这样的问题。防止多数的专制,才能使多数的统治的民主更加完善,成为一种自由的民主,而不是极权的民主。但是,当多数的统治的民主还未真正确立,人民主权并未真正实现,是否应该把多数的专制作为主要的危险,是否应该以多数的专制来否定人民主权?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亨廷顿曾经说过:“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4](P7)套用亨廷顿的这句话,我们是否可以说,必须先建立民主的权威,而后才谈得上对民主这个权威的限制;必须先存在多数的统治的权威,而后才谈得上对多数的统治的权威的限制,防止其演变为多数的专制。当然,我们可以说,从开始建立民主的权威时,就应该是一种受限制的民主,是一种自由的民主,是一种宪政的民主,这无疑是对的。问题在于自由的民主、宪政的民主应当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承认人民的权力的合法性,承认民主的前提。当代的许多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家,或者说主张自由的民主、宪政的民主的理论家,往往是反对卢梭式的人民主权原则,否定多数的统治的民主,把自由和民主对立起来。我们有必要在学理上弄清楚民主与自由、民主与宪政的关系,不是将民主和自由对立起来,而是将民主和自由统一起来。
自由是人类的崇高价值,是每个人的正当权利,马克思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的美好社会。但是,强调自由,并不需要否定民主的价值,把民主当成自由的敌人。如托克维尔所看到的那样,当多数的统治使得多数具有不受限制的无限权威时,就会演化为多数的专制,这样极权的民主就成为自由的敌人。多数的无限权威可能导致自由的毁灭,但是民主并非必然就是多数的专制,多数的专制毕竟只是某些极端的特例,在一般的情况下,民主都是自由的朋友,是自由的保障者,有民主的地方才会有自由。当代的新自由主义者主张,自由高于民主,自由是目的,民主是手段,是实现自由的手段。既然民主是自由的手段,只有通过民主才能得到自由、保障自由,那么,就不应当贬低民主,就应当把民主视为自由的朋友。其实,在托克维尔看来,正是美国的民主保证了它的自由。“难道不应当认为逐渐发展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民情,不仅是使我们自由的最好手段而且是唯一手段吗?[2](P366)“我们可以预见,如果我们不及时建立绝大多数人的和平统治,我们迟早要陷于独夫的无限淫威之下。”[2](P367)
我们需要更多的自由,我们需要更好地保障个人的正当权利,我们需要对权力构成有效限制的宪政,而所有这些都离不开民主的前提。不能为了强调自由、宪政而否定多数的统治,否定人民主权,而必须把自由和民主、宪政和民主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在一些人看来,似乎人类社会的自由的缺失是因为过多的民主造成的,是多数的专制造成的,显然,这并不符合事实。与其说是因为人类社会有着太多的民主,导致了自由的缺失,倒不如说是因为人类社会的民主还不够,才使人们的自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为了自由,我们需要民主,需要人民主权,需要人民的当家作主。民主和自由是互为前提、互为基础的,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脱离了自由的民主,不要自由的民主,就会演变为多数的专制,成为极权的民主,成为“文化大革命”式的民主;而脱离了民主的自由;就可能成为只是少数强者的自由、贵族的自由,有钱有权有势者的自由,而大多数人的自由却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君主政治、贵族政治的状态下,多数人的自由是很难长久地实现的,在民主政治下人们才能享有比君主政治下、贵族政治下更多的自由。
民主政治是人类社会最好的最理想的政治制度,但是正像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那样,存在着多数的专制的危险。雅典民主制下的苏格拉底之死,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专政,都说明了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虽然从整个人类的历史看,它们仅仅是偶然性的、临时性的弊端,但是这种危险的可能性毕竟是存在的。既不能因为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而否认民主政治的价值,也不能因为它只是偶然性、临时性的弊端而忽视它的危险性。防止多数的专制的办法,不是否定民主、取消民主,而是完善民主,应当以自由的宪政的民主来防止多数的专制的出现。防止多数的专制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对多数的权力要有所限制。按照孟德斯鸠的看法,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无论是个人的权力、少数人时权力,还是多数人的权力都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而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权力的限制。托克维尔看到了多数的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看到了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主张通过对多数的权力的限制来防止多数的专制的危险性。对权力的有效限制,正是自由的宪政的民主的根本原则,自由的宪政的民主是防止多数的专制的有效途径,问题在于对多数的权力的限制并不是否定民主政治,而是完善民主政治。
在特定的情况下,民主可能成为自由的敌人,民主可能演变为多数的专制,这就是托尔维尔所指出的那种状态,当多数的统治具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威的时候。所以,他主张对多数的权力要有所限制,防止其演化为多数的专制。托克维尔指出:“多数本身并不是无限权威,在道德界,有人道、正义和理性居于其上;在政界,有各种既得权利高于其上。多数承认它在这两方面所受的限制。如果它破坏了这两项限制,那也像每一个人一样是出于激情,并且像每个人激动时那样可能把好事办坏。”[2](P461)在这种意义上,多数的意见不是至高无上的权威,即使是多数的意志也得符合人道、正义和理性的道德要求,也不能侵犯个人的正当权利,这也是当代法学家德沃金所坚持的。每个人都有受到平等的关注和尊重的权利,这个神圣权利是王牌、是底线,是多数人的决定也不可逾越的,因为超越这个底线就会导致多数的专制,不能把多数的权威的民主变为无限制的多数至上主义的民主。[5](P19-23)另一方面,根据美国的民主的经验,托克维尔赞同美国早期立法者的这种思想:“除了人民的权力之外,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执行权力的当局。这些当局虽然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可以抵制这个多数的无理取闹和拒绝其危险的要求。”[2](P154)也就是说执行人民权力的政府,有其一定的独立性,可以起到限制多数人的权力的作用。在托克维尔看来,多数的统治的民主,不等于多数的无限权威,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才能避免多数的专制,防止多数的专制。
在对待多数的统治的问题上,在对待民主和自由的关系上,托克维尔思想上存在着矛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他一方面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另一方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2](P237)在《旧制度与大革命》的序言中,他承认自己在本能上蔑视和惧怕群众,崇尚自由,但又承认自己在思想上倾向民主制度。但是恰恰就是这样的思想矛盾,使他能够辩证地对待民主,对待人民的权力,对待多数的统治,能够把握民主和自由之间的度。既要有人民的权力、多数的权威,又得对其有一定的限制;既不是多数的统治有无限的绝对权威,又不是取消或否定多数的统治的应有的权威;既要多数的统治,又要防止多数的专制,这才是托克维尔的真实思想。关键在于对“民主”的度的把握;而不是否定多数的统治的正当性,取消人民的权力。这个度,就是个人的正当权利的界限,它是民主和自由的界限,即使是多数的意志也无权侵犯、压制个人的正当权利。如果多数的意志超出了这个度,超越这个界限,以多数的同意为理由而侵犯、压制了个人的正当权利,那就成了多数的专制。
人类当然不能接受多数的专制,不能接受极权主义的民主,人类所应追求的是自由的民主,宪政的民主。但是自由的民主、宪政的民主并不应当否定多数的统治,否定人民主权,而应当关注多数应当如何统治,人民应当如何行使权力的问题。多数的统治、人民的权力并不必然导致多数的专制,而可以是自由的民主、宪政的民主,完全可以在自由的方式下、宪政的方式下实行多数的统治,实现人民的权力。多数的统治、人民的权力并非是乌托邦式的理想,现代社会的直接的民主是不现实、不可能的,但是间接民主却是现实可行的,而间接民主,仍然包含着人民主权的原则,体现着人民的权力。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自己的领导者来管理国家,可以通过最为广泛的参政议政来影响国家决策,可以通过有效的监督来制约自己选出的领导者,使其受人民的意志所左右,从而实现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