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探索有利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村信用社论文,浙江省论文,新农村论文,体制改革论文,努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的农村信用社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经历了50余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恢复“三性”与合作制规范时期以及2003年开始的新的改革时期。从2003年开始,全国新一轮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开始,经过并完成了第一阶段,按照中国银监会领导的说法,中国的农村信用社体制将经过四棒改革,最终方能取得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将会是比较漫长的,然而,如何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事业,则是一件十分紧迫的大事,至于如何根据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选择科学有效的模式,则更有意义和紧迫。
充分肯定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第一轮的选择和成绩
浙江地处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经济社会水平包括农村发展水平均处在中国的第一方阵,除了上海、北京、天津等直辖市外,它与江苏、山东、广东省三省市一起,成为改革的前沿,正因为这样,江苏、广东、浙江三省的选择便会形成鲜明的对照。江苏是新改革的试点省份,于2000年开始,选择了省合作银行模式,并在部分发达县(市)选择了农村商业银行模式;浙江是县域农村信用社改革探索省份,鄞州在2001年选择了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浙江也曾经是恢复三性与合作制规范时期的县域试点地区,海宁市曾经在1996年进行了恢复三性试点,作为全国2003年方案的八个省市之一,浙江没有仿学江苏模式,选择了以发达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中等发达地区的一级法人联社和欠发达地区的二级法人联合社等三种模式,并在省级选择了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模式,经过三年的改革,应该说取得显著成绩。
1.面上改革框架基本完成。到目前为止,全省81家单位都进行了改革,组建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26家,一级法人制县(市)联社42家,仍保留二级法人制的县级联社13家,形成了以县(市、区)为基点的农村金融改革框架,形成了合作银行、一级法人、二级法人三种模式。
2.省联社行业管理框架形成。按照以县(市、区)为基点的改革模式,省信用联社作为省人民政府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以农村金融管理服务机构在原省信合协会基础上组建,但性质和职能有根本性变化,按照抓领导班子、抓制度建设、抓风险防范、抓市场定位、抓业务发展的要求,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而且在全省11个地级市均设立了省联社办事处,作为联络和信息沟通机构,也有利于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络和协调,体制基本顺畅。
3.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明显提高。按照县(市、区)基点的模式,无论是合作银行、一级法人联社和二级法人制联社均加强了内部管理,重塑了形象,创新了业务,拓展了市场。
在内部管理上,在农村合作银行和一级法人联社中,都实行了董(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建立了法人治理框架,且加强了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加大了员工培训力度。
在风险控制上,各单位抓住风险核心,遵章建制,规范运作,成效明显。截至2006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按四级分类的不良贷款率为2.7%,并有13家县(市)级机构按五级分类的不良贷款率低于3%,资本充足率已达13.24%,计提风险拨备达40.58亿元,拨备覆盖率达到117.64%。
在经营效益上,由于体制改革后农信社外部形象有明显改进,与此同时,市场开拓有明显增强,经营效益也有明显提高,2006年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现了净利润24.67亿元,资产利润率达到了0.57%,整个业务量和市场份额也有明显上升。
江苏模式和广东方案不一定符合客观要求,浙江不必模仿
尽管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如何适应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则也存在着较大差距,其自身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面对第三轮金融企业上市高潮和其他省市的改革,浙江省也存在着种种议论、不少设想和一定期待,对此,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索和分析,最终决定我们的选择。
(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改革具有特殊性。众所周知,北京、上海是中国政治、经济的中心城市,其农村经济社会城市化程度高,甚至县域并非整个基础和主体,因而其选择了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即全市只有一个法人,各地均为分支机构。
市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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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分支行
与此同时,天津虽同为全国直辖市,它则选择了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在该模式下,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向上入股省级农村合作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银行承担对辖内农村合作银行的行业管理职能,二者各为独立法人。
天津市农村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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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内农村合作银行
很显然,由于北京、天津、上海的特殊性,尤其是北京、上海的特殊性,它对浙江等省级单位未必具有借鉴意义。
(二)江苏模式及其缺陷。江苏是全国新一轮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试点省份,率先选择了农村合作银行模式,早在张家港、常熟、江阴三个县级市选择了农村商业银行模式,经过几年的改革,江苏农村信用社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探索中,将实施新一轮改革,并且已经形成方案,部分微观措施已在实施中。主要是:
1.目标明确。江苏省银监局主要领导和省政府明确要求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打造成股份制农村社区银行。
2.措施明显。主要是跨区、引资、上市。第一,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进入上市辅导期,江阴和常熟也启动了上市筹备。第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与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签订了战略入股框架协议,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将参股后者20%的股份。第三,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已在湖北省恩施市咸丰县出资设立村镇银行。
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主要是江苏省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明确了这样一些思路,即要在合作金融机构的当地补充合格的法人股、投资股,同时,要在推动苏南农商行等合格投资者向苏中、苏北的农信社投资(2007年5月份江苏银监局出台了《关于江苏省由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苏中、苏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指导意见》)。
3.其他政策。江苏省不仅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区域内按照跨区、引资、上市的要求进行改革,而且还启动并实施了鼓励国内大型金融机构参股战略,如鼓励交通银行参股常熟商业银行10%的股权。
事实已经表明:江苏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改革是十分彻底的,对整个农村信用社体系是摧毁性的,并且为了鼓励常熟农商行上市,则是不顾一切、不惜代价的。我们以为,从理论上分析,江苏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偏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中国的国情,至少缺乏对金融与经济社会系统关联性的认识,也没有从整个金融体制系统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迎合了一些基层单位乃至少数人的愿望(如上市),与新农村建设背道而驰,对金融支持三农毫无意义。
(三)广东方案及其评价。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在认真分析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模式、天津、江苏农村银行模式和大部分省(市)农村信用联社模式的基础上,从广东省辖内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一行两制”模式,该模式是将省内处于发达地区,具备成立农村商业银行条件的农信社联合起来,合并组建省级农村银行。然而,对于所有农业比重较大的欠发达地区的农信社(农合行),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由省级农村银行进行参股或控股。
按照设计者的初衷,其意义在于:在这种模式下,发达地区的完全商业化运作的农商行联为一体组成省级农村银行,可以完全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目标发展,重点是做大做强,建设一流商业银行,并为其控股的欠发达地区农合行、农信社提供管理、人才、技术、业务发展甚至资金支持,增强全省消化历史包袱的能力;其控股、参股的农业地区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则可以立足本地,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宗旨,重点是提高服务水平,解决当地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问题。这种模式兼顾了发达地区商业化经营和欠发达地区支持“三农”发展的不同需求,并不会削弱全省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也不会导致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流向发达地区,反而对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原因有三:一是省级农村银行和辖内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各为独立法人,不能随意调拨资金。二是两者以资本为纽带,发展好农合行、农信社符合双方共同利益。三是从市场化原则来看,农合行、农信社作为社区性金融机构,优势和竞争力都在当地,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是死路一条,深耕本土,与当地经济一起成长是正途。实际上,这种格局,与当前银监会正在试点的商业银行控股下的村镇银行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摘自罗健东《“一行两制”——对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改革走向的再思考》)。
我们认为,广东方案虽设计复杂,似从省情出发,但一行两制模式操作起来很难分界,且农业比重高还是低的地区难以划分,且也会有发展变化,再加上发达地区的(农合行、农商行)也未必自愿同意合并做大,除非用行政强制手段,更重要的是,本方案对金融支农问题难以有效解决。
基本维持现状,适度修正完善,构建稳健和谐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模式
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第二步改革的讨论十分活跃,各方专家站在不同角度也有不同设计,各基层单位也有不同期待,省、地(市)、县(市)政府也有不同希冀,省政府的态度和省联社的配合也非常关键。我们认为,从认真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我国金融整体改革的实际情况出发,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体制和机制无需为改革而改革,只需“基本维持现状,适度修正完善”。
(一)判断的依据
1.彻底的商业化必然弱化金融支农,有悖于农信社改革的根本目标。虽然现在的合作制并非规范的合作制,对其性质也不明朗,目标也并不明确,尤其是究竟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还是以合作股东利益为目标等也不明确,然而,采用合作体制可进可退,便于中央政策措施实施。如果按照江苏模式中广东方案,在发达地区采用彻底的股份化和商业化模式,必须会按照利润最大化去运行,贷款垒大户,讲利息收益,机构讲规模,重经济效益等势必成为必然,而农业、农民、农村低端客户的服务必然被忽视。与此同时,即使是最发达地区,也仍然存在着相对薄弱的农业和弱势的农民,相对落后的农村需要合作金融乃至政策金融,扶贫金融尚需存在,难道还要另设机构?
2.多增加一家省级银行没有什么特别意义。许多同志觉得省联社名不正言不顺,找其多种毛病,分析其诸多不顺是由于把改革的目标和重心放在省级联社上。农村合作银行有之,农村商业银行有之,似乎建一个省级银行是根本目的,我们认为,从中国目前情况,尤其是发达地区的情况看,组建一家省级银行根本不是根本目标,在一些发达省份,全国性、区域性银行设立在省级的分支机构已经有10-15家之多,无论从省级政府协调统筹金融工作还是增加什么信贷规模意义都不大,如果说要进行改革,则是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交给省政府后,省政府如何更好地统筹和管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工作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
3.现有运行框架和机制基本顺畅。如前所述,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交由省政府,并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协会基础上成立了省农村信用社以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初步形成,并日益恢复生机,各农村合作银行(联社)正确处理商业性经营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善于处理好省联社行业管理和地方党委干部管理的关系,积极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因此,应该充分肯定成绩。
(二)省级机构改革的选择。省级机构的改革是现在讨论和争论的热点和焦点,从全国范围内,作为发达地区的选择,似乎联社模式已不再能引起人们兴趣,这事实上有理性的分析因素,也有非理性的情感因素,我们认为,无论作如何改革,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第一,经营不是省级机构的主要经营和主要任务。这就像组建一个省级银行不是主要目的一样;第二,省农村金融管理局和省农村金融服务中心是两个基本职能,也就是说,无论怎样改革,必须从有利于行使这两项职责为基本出发点。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省级机构的改革可以维持现有体制和名称不变,也可以改革更名为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如果从有利于更好地为全省县(市)合作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角度看,似乎改为浙江省农村银行更为合适,而其职能基本不变。
如果采用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则必须明确:第一,全省农村合作金融实行二级法人体制,采用自下而上的合作体制;第二,省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由全省81个农村合作银行出资合作组建;第三,省农村合作银行是一个兼具业务指导、业务经营、业务服务和行业管理乃至行政管理多重职能的复合性机构,并非单一企业性质,综合为事业法人为好;第四,如有必要,则在建立省农村合作银行的同时,加挂浙江省农村金融管理局和浙江省农村金融服务中心的牌子。
(三)县级农村合作机构的改革完善。笔者认为,以县为基点实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它在中国具有必然性,它既符合有利于大力发展以县域经济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集中统一银行风险管理和业务经营。因此,目前改革的成果必须坚持和维护,具体的想法是:
1.继续按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点实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建设,既无必要所谓鼓励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也无必要鼓励跨县域投资入股,也无必要减少县级机构数量。因为它完全符合中国和浙江经济社会和政治文化特征。
2.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以县域为单位的改革,尽量争取在财政等部门支持下,把二级法人的信用联社向一级法人过渡,将二级法人往农村合作银行方向发展,构建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体系。同时,我们也反对以彻底股份化和商业化为目标的农村商业银行改革,继续维持其多重性质,以保持和增强其支农功能。
3.适应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寻求更大的发展支持。鉴于农村合作金融具有商业性和政策性等复合性质,更需要实施金融支农、扶植弱势农村企业和农户,因此,省政府、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要为之提供更多的支持,如支农贷款、小额贷款的贴息或税收优惠、存款准备金率的减让等。与此同时,其自身则要健全管理机制,在开拓市场、上规模、强管理、防风险、提效益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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