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基于个人产权的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思考_国有银行论文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基于个人产权的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思考_国有银行论文

论公司治理结构的产权基础的复归——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基于个体产权基础的一种改革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司治理结构论文,产权论文,基础论文,国有银行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无疑,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是属于代理理论的范畴。虽然公司治理结构通常是指“公司董 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张维迎,1999),然而,从本质上讲, 公司治理结构更应看作是基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即“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 性”(周其仁,1996)和信息不完备而带来的引致交易成本的“不完备契约”(张维迎,1999) 。“广义地讲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张 维迎,1999),更进一步地说,应是产权制度决定下的权力分配结构。

自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以来,已有研究在视企业实质上为一种“团队生产”方式的基 础 上,将重点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转移到解释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上。并提出:为解决 团队成员缺乏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即“偷懒问题”,应使监督者必须能够占有剩余权益,否 则,他也缺乏监督的积极性。为使监督有效率,监督者还必须掌握修改合约条款及指挥其他 成员的权利。此外,监督者还必须是团队固定投入的所有者,因为由非所有者的监督者监督 投入品的使用成本过高(张维迎,1999)。

正是基于上述的逻辑,经众多经济学家的理论推演与扩展(霍姆斯特姆和泰若勒,1989;詹 森和麦克特,1967;利兰和派尔,1977;埃斯瓦瑞和克特威,1989;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 等),终于在解决企业面临的两个问题:“其一是激励问题,其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张维 迎,1999年)上达成基本的一致,形成了“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对应”这一公司治理结 构背后的理论逻辑。其中“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言的,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 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的余额(利润)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 定的活动的决策权”(张维迎,1999)。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决定了效率最大化要求企 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与控制权的安排相对应。

但值得注意的是,代理理论所着力解决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或代 理成本产生与消减问题。这一系列的表述均视个体产权基础的存在为当然的前提。而对处于 转 轨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银行,用纯粹的委托—代理模型去解释并指导其演进, 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本文在分析转轨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性质的前提下,吸取现代企业理论中关于“公司剩 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尽可能对等均衡”的逻辑,以全代理模型描述国有企业的权力分配 格局,提出建立在以个体产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思 路,并相应地表明,若不构筑个体产权基础上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只是单纯依靠形式上的 内部治理结构组织的构建来试图解决国有企业高昂的代理成本和内在缺陷问题是不可能的。

二、全代理模型: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描述

遵循上述理论的逻辑,在国有企业进行重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努力,其目的也是针对国 有企业效率低下,寻求建立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努力。但如同在“企业的契约理论”(Coa rse,1937)的精神下发展确立起来的代理理论一样,分析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时,必须 首先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基础,或称国有企业的性质。

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 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在此条件下,“公有主体只能作为不可分割 的产权所有者整体性地存在,而不容许把公有权以任何形式分解为个人产权”。因此,国有 独资企业“完全不同于在个人私产基础上集合起来的合作制或股份制”(周其仁,2000)。基 于此,自然而然的逻辑推演则是“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 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用“委托—代理”理 论来讨论国有企业,势必会遇到障碍。公有制企业的特征是“没有最终委托人的代理人”, “各类代理人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产权,也并不对任何拥有生产资料产 权 的个人负责”(周其仁,2000),这正是本文用来描述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全代理模型 的立论基础。

需进一步澄清的是,国有的产权形式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明确。事实上,国有企 业 的产权形式是相当明确的——国有。但由于“国有”这个概念无法落实在个体产权所有者头 上,或称是“非人格化”的产权形式,因而变得空泛和“不是指向”,产生了无处不在,又 无处存在的现实。这成为“全代理模型”描述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基础特殊而有趣之处。

在以“全代理”模型描述了国有企业中各个行为主体的特征——代理人之后,由于在国有 独资企业中各个行为主体均是代理人,所以对国有独资企业同样需解决的经营者选择与经营 者激励与监督的问题。经营者选择问题,事实上是“非人格化”的“委托人”(姑且仍这样 称谓)的“一级代理人”——政府官员或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选择“次级代理人”——国有企 业的经营者的问题,而经营者选择与激励的问题同样不过是一级代理人对二级代理人的激励 与监督。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本质上说是在既有的制度基础上的关于公 司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权力分配结构,体现的是“委托人”、“代理人”对于企业所有权 的划分和“委托人”、“代理人”对企业的利益占有与承担责任的格局。更深入探讨的话, 着力构建的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就可以准确地表述为:“非人格化”的“委托人”— —国家的各级代理人关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权力博弈后的结果。当然这决不同于真实意义 上的“产权博弈”(汪丁丁,1998),因为,在全代理模型中的各级代理人并没有在“拥有法 权上承认的私人产权”(周其仁,2000),也就是说,“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没 有个人对财产(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博弈,而只 能是一种权力博弈”(张维迎,1999)。

同样,由于不存在真正的“法权上承认的私人产权”(周其仁,2000)以及“人力资本与其 所有者的不可能分割性”(周其仁,1996),国有企业的参与权力博弈和各级代理人着力划分 范围的客体——权力,也将不同于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权的表现:剩余索取和剩余 控制权。即不仅是纯粹意义上的经济权益的索取与控制,更倾向于对“国家利益”(周其 仁,2000)的索取与控制。具体而言,就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两个层面的问题:经营者的 选择以及经营者的治理的监督而言,对于前者,各级政府官员——“一级代理人”激励不足 而且缺乏信息来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企业家。这根本原因在于官员与资本家不同,他们无需 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风险,从而表现出一种典型的“廉价投票权”(哈里斯等,1989)。另一方 面,从“国家租金激励”的角度,他们又要选择最易控制或能使自己享有更多企业带来的好 处的经营者。对于第二个问题,企业的经营者——“二级代理人”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对 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但并不是最终的剩余索取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象真 正的股东那样对资产经营负责。可以想象,这些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二级代理”会象“一级 代理”一样去寻求他们这个层面上的“国家租金”。结果,代理成本高启,效率损失加大。 而寻求“国家租金”的大小与其实际控制权成正相关,这如同人们对“公共过道”(周其仁 ,2000)争夺的努力一样,努力越大,攫取的“公共领域”越大,进而“国家租金”的获得 越多。由此,由于目前转轨经济(市场成份与计划色彩并存)中的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激励 ”与“国家租金激励”并存,但后者更重要。

在进行了以上分析之后,本文所提出的关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全代理模型”可 作如下表达:

由于国有企业“法权和事实上的产权不一致”以及“人力资本的天然不可分割性”(周其仁 ,1996),因而“人格化”的“委托人”在国有企业事实上的缺失,这导致国有企业内部治 理结构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在经营者选择以及经营者激励与监督上,活跃的各行为主体均为 代理人,这是全代理模型的行为主体特征。

正是基于这样的“行为主体特征”,“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尽可能对等均衡” 的逻辑在国有企业的适用性存在着疑问或者说内涵发生了变化,此时的权力分配格局是各个 代理人争夺“国家租金”后的博弈均衡结果。无疑,这种对国家租金的争夺事实上产生了高 昂 的代理成本,而代理成本意味着效率损失,这正是对当前国有企业形式上构建现代企业内 部治理结构并不能真正引致效率提升的一种解释。

三、双重角色与两难困境: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的现状

由以上分析可见,全代理模型描述下的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可视为是各级代理人经权 力 博弈后的均衡结果。同时,在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中,完全竞争的要素市场是不存在的,因 此,企业经营者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或通过与工人,更主要的是与拥有“廉价投票 权”的“一级代理”——选择经营者的各级官员取得共谋(由于法权上没有哪个代理人拥有 真正意义上的私有产权,故相关人之间较易达成一致),来使得其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 到充分的体现,即形成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青木昌彦、金滢基,1995)。

面对“内部人控制”和纠偏机制的缺乏(如同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和相关的制度 安排一样),“驱使我们必须寻找一种特别的对企业的外部监控机构,这种机制即使是在外 部人并不拥有决定性的股份,而经理和工人又不会自愿放弃其既得利益和权力的情况下,依 然可以有效地发生作用”(青木昌彦、金滢基,1995)。这一外部监督者的角色自然而然地落 在国有银行身上。这种必然性可从历史的推演和现实的联系中找到支持:一方面,在计划经 济体制中,国有银行一直充当着国有企业的资金监管者的角色,国有企业的资金流大多通过 国有银行体系。按历史沿革,国有银行天然地成为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者;另一方面,在转 轨经济中国有企业的相当部分的资金来源仍然由国有银行提供,甚至相当部分依靠国有银行 的增量资金维持运转。这种依赖也使得国有银行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行使外部监督的权力。

然而,肩负此重任的国有银行从本质上讲也是企业,按全代理模型的描述,从性质上来讲 , 也是国家这一“非人格化”委托人的一个代理人。如此,不可避免的是国有银行在经济转轨 过程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和作为代理人的监督者。

但必须澄清的是,虽然此处的国有银行与国企的联系之紧似乎类似于日本的主银行下的核 心的银行,也与德国的与企业紧密联系的所谓的“全能银行”有某种形式上的相似,但归根 到底,由于产权基础的根本差异,即缺乏人格化的个体产权基础,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均为 国家的代理人,因而国有企业通常认为国有银行的贷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资产而是国 家的资金。更进一步的是,国有银行虽为外部监督者,但同样由于缺乏相应的产权保持制度 ,在“预算软约束”(科尔奈,1980年,引自汪罗丹、许志钢,2000)下,国有银行无激励也 无能力去充当外部监督的角色,这体现于:从国有银行作为国家的代理人的角色来看,由于 它并不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即使能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这部分也无法合法地为国有银 行的管理者占有。因此,国有银行缺乏激励去监督国有企业;而从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而言 , 由于没有真正的人格化的产权基础,国有企业中没有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即使相应的法律制 度进行追溯,最后的承担者也只能是同一委托人——国家。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 国有银行无动力也无能力完成其所肩负的双重角色,尤其是外部监督的功能。

更需明确的是,由于国有银行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国有企业资金的唯一供给者的角色,导 致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行为通过国有银行预算软约束的链条回传至国有银行,使其无法避免 地承担了国有企业的效率损失。这已成为国有银行自身进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尤其是公司 治理结构建立过程中现实的障碍。

显然,追根溯源,国有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势必应建立在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先 期建立上。而如前所述,在缺乏个体产权基础,因而也缺少真正的收益索取者和责任承担者 的前提下,单纯从形式上构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框架,既无益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自 然也不会解开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间的畸形联接,也不会使国有银行走出尴尬境地。

四、个体产权基础上的公司治理结构重构:逻辑扩展与政策建议

上述的推演大致可显现出这样一条逻辑主线:轨转经济过程中,国有银行即使形式上建立 了现代企业制度,但仍无法减少代理成本、减少效率损失的原因在于国有银行所无力兼顾的 双重角色:一方面作为国有的金融企业,它自身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另一方面,作为国有 企业的外部监督人,由于缺乏个体产权基础,权利与责任均没有“人格化”的承载主体,国 有银行处于无激励也无动力进行监督的境地。

可见,这种障碍在很大程度上由国有企业引致的。同样,“全代理”下的国有企业在个体 产权基础缺乏的前提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企业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对应来减少代理成本的 逻辑在应用前已失去了其作用的产权基础,随后高昂的代理成本和效率损失则是必然的结果 。

由此逻辑推演出的结果无疑将构建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转变为“在个人事实上拥 有其人力资产权利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怎样向个人产权的法权地位的市场合约性组织转变 ”(周其仁,2000)的问题。所以,本文得出的基本判断和尝试性的政策建议是:个体产权是 市场经济的产权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合约的企业形成的先决条件。同样, 构建于个体产权基础上的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也是国有企业改造的必要条件。但转轨经济 过程中,制度演进的不确定性以及与其初始条件的密切相关性,决定了在我国进行个体产权 基础的构建应是渐进的,有区别地进行多样化的尝试。构建个体产权基础,最重要的初始条 件是民间既有财富的大小,这也可理解为个体产权基础形成的内在能力的大小。个体产权基 础构建的多样性亦由此产生。如果转换一个视角,构建个体产权基础,同样意味着国有产 权的退出,而促使国有产权退出的动因,无疑源于改变“非人格化”的产权形式导致的效率 损 失的努力。而民间财富能力这一初始状态的个体产权与国有产权的进退,集中体现于企业的 资本结构和两种产权形式对企业的所有权的要求上。从这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不同资本结 构下的“状态依存所有权”(张维迎,1999)。

由于个体产权基础缺乏的情况下严重的效率损失的存在,因此,在设计方案时,本文倾向 于企业资本结构以“保持距离融资”或称“目标性治理”来实现国有产权的逐步退出,这种 思路的根本在于:“投资者以获取固定的合同规定的支付为目的,并不直接干预经营战略决 策”,“将外源融资局限于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即可信的有效合同范围之中”(青木昌 彦、 金滢基,1995),以减少在各代理环节中的效率损失。

依民间财富由强而弱,可将各方案分述如下:

(1)对于民间财力很强的地区,国家可采取以出让的形式,将国有企业整体出售给个体产权 形式下的个体或个体产权的集合体。(2)国家采取以债权而不是以股权形式来实现其对企业 所有权的要求。具体为民间资本以抵押承包的形式取得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国家以合同(由 于是个体产权抵押承包,合同条款可由法院强制执行)规定的固定收益转化为企业的债权人 ,当承包经营者能按时履约时,企业剩余权为承包人所得;当不能履约时,国家以债权人身 份接管企业,并行使对承包人财产的追索权。由于其以个体产权为基础,具有较强的可追溯 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交易成本较低。(3)对于民间财力较弱,不足以赎买或抵押承包国 有企业的地区,可实行以国有股权占主导,对企业的经营者在“目标性治理”的情况下,以 期权激励的形式实现激励与监督的对应。即若企业的经营者实现“目标治理”的目标,则以 期权而不是短期激励作为其激励,最终实现长期内的国有产权退出、企业中民间资本占主 导的态势,将扶持民间资本与国有产权退出相结合。

总之,构建个体产权基础,实现国有权退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需要采取依不同的初始 状态进行多样化的改革。最终在此基础上,改变国有企业的“全代理”状态的效率损失,在 各 种选择方案的相互作用下“交易求解”,并在遵从这一“中国渐进改革的内在逻辑”(张杰 ,2001)的前提下内生出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并不一定唯一),体现出“财 产所有权是交易的前提,而企业所有权是交易的方式和结果”(张维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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