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上市的实证分析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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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业上市:新时期的新选择

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可以考虑上市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四大类:银行企业、证券企业、保险企业和信托投资企业。提倡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上市,是符合世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选择。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金融企业通常占到上市公司的相当比例,通常成为成熟股票市场中的“龙头”。历史悠久的欧美股市场是如此,新兴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也不例外。比如, 在纽约股票市场上市的金融服务类公司有900余家,在东京股票市场上的金融服务类公司有160多家。更明显的是, 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股票市场,金融股与地产股这两大板块几乎占了整个股票市场的半壁江山。从另一方面来看,世界上著名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实践证明,金融企业加盟股票市场,是一个双赢的结局:股票市场因有金融企业的入市而更加活跃、更具吸引力,金融企业也因为上市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让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上市,也是调整、优化我国上市公司结构的需要。一个稳健发展的证券市场,必须具备一个良好的上市公司结构。这既是为了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也是为了更好地防范证券市场的非系统性风险。长期以来,我国的上市公司结构十分不合理。体现在行业上,上市公司主要是工业企业, 1999 年底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近2/3,金融类企业只占较小的比例(1999年为0.58%),近乎微不足道。在已上市的6家金融企业中, 商业银行两家(深圳发展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4家(鞍山信托、陕国投、 爱建股份和宏源信托),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还是一片空白。这种结构性缺陷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证券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

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一道待解的难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可以考虑上市的银行主要是三部分:一是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二是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三是90家城市商业银行。在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已经有两家(深圳发展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上市,剩下的也大都经过了股份制改造,规模不大、历史负担轻、经营状况也不错,上市的基础和条件要好一些,因而上市也相对容易一些。至于90家城市商业银行,由于改制后运作的时间不长、规模较小,加上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多,所以要上市还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从全局出发,应该代先考虑上市的应该是4家国有商业银行。 理由并不复杂,一方面是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的核心和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其资产总量占到我国银行体系全部资产的80%以上,业务占存贷款市场份额的60%以上。因而在我国经济发展、金融发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如何,管理水平的高低和竞争实力的大小,不仅直接影响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代表和反映了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确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来解决当前所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具体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是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对于银行来说,资本金是一个十分重要指标,以至于现在衡量一个银行信誉的好坏、实力的强弱,不是看其资产规模有多大,而是看其资本金是否充足。1998年以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足8%;1998 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将其资本充足率补充到8%以上。 然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效益欠佳,消化自身不良资产的压力太大,几乎不可能用经营利润来补充资本金,从而致使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降至8%以下(注:钱小安.加入WTO 对中国银行业和金融调控的影响及对策[J].金融研究,2000,(2).)。国家财政显然也不能年年为国有商业银行注资以补充资本金。因此,迫切需要寻求正常、稳定、有效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上市是一种理想选择,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上市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浦东发展银行在募集资本之后,资本充足率达到19%,比国际上通行的8%的资本充足率高出许多, 大大增强了发展的后劲。

然而,上市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它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尽管不存在政策上、制度上的障碍,但是还面临许多困难,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比如前面提到的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不良资产比例偏高的问题,赢利水平低导致财务状况无法公开披露的问题,内控机制缺乏导致严重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的问题,技术水平不高和管理能力差的问题,以及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等。基于此,要使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尽快达到上市的条件和标准,还必须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经营模式上对国有银行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是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要求加大改革的力度,加快改革的步伐。1999年,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基本完成了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的合并工作,撤消了地市重复设置的分支行,精减了业务量小、长期亏损的县(市)支行及营业网点等。今后还应加快国有商业银行在组织结构、激励机制、内部管理、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要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科学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内部激励机制,提高风险管理与内控水平;通过自我积累、财政增资、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和其他方式,增加资本金。

二是要充分运用市场和法律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消化、处置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尽管已经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和处置,但仍未完全、彻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债转股”只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一种方式,还应该探索资产置换和转让、资产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减少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强化制度约束,减少国有商业银行新的不良资产的产生。

三是要根据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调整经营管理理念和发展战略,加快创新的步伐,包括金融工具创新(增加金融工具的种类、提高金融工具的质量)、金融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电子网络等的作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率)、金融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增加个人金融服务、家庭理财等),从而改善运行效率和提高竞争实力。

四是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包括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体制,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并使之更加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内部稽核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稽核在内控机制中的再监督作用,保证各项内部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真正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

五是要努力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化。近些年来,我们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在新的形势下,更应该严格金融监管,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在规范经营和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增强实力。特别是要按照国际化标准,规范、科学地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行为监督和业务管理,并与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接轨,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提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

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育程度、对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以及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看,可以说,以任何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股然后上市,都是不现实的。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就应该有一个符合实际的“安排”。

第一,股票市场的资金供给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进入股票市场的资金数量会增加,因而市场本身的承受能力也会增强。比如,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调、券商增资扩股并可以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以及允许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证券投资基金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允许保险资金以不同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等等。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并不意味着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同时一起上市,可以先选择其中的一家或两家上市。

第三,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也并不意味着这家国有商业银行一定要整体一起上市,可以仿效“中国电信”的模式,采取分、拆的方式先部分上市(包括部分机构和部分业务)。比如,可以先从某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家或几家资产质量比较高、效益连续几年比较好、管理水平相对较高、经营环境比较优越的分行开始,经过资产评估、股份制改造后上市;再比如,可以先考虑某些具有独立性的业务上市(如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国际业务等)。

第四,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并不一定要局限在国内的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可以考虑海外甚至国外的市场(“主板”和“二板”)。甚至还可以考虑其他的方式,如中国工商银行收购香港招商局集团持有的友联银行股份、中国银行重组香港业务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借壳上市等等。

三、证券公司上市: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到1999年底,我国有证券公司90家,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两大类。一方面,这些证券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制度常带来信息不透明、“内部人”控制和操作不规范等弊端;另一方面,由于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特别是证券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尤其是产权结构的严重缺陷),导致证券公司在日常经营和业务操作中屡屡违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证券市场秩序的紊乱;再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不仅资本金规模小——1999年有10家证券公司进行增资扩股,资本金从37.63亿元增加到161.5亿元,而增资扩股前90家证券公司资本金总额仅190亿元人民币, 而且资产总额也很有限——全部证券公司的资产总额也仅2000多亿元人民币,这与国外大型投资银行根本无法相比——仅美林证券一家的总资产即达2130亿美元,由此导致其竞争力严重不足;而且证券公司的成立和增资扩股均采用审批制,受到较强的行政干预和制约,而不是由市场来决定。

如果在几年之前提出证券公司上市,那显然不符合实际,也不可能。但经过10年的发展,证券公司上市的时机已经趋于成熟。

证券公司上市的时机和条件已基本成熟,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具备上市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应该选择各方面条件都十分优秀的证券公司进行上市的试点,以积累经验。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好以下若干方面的问题,使证券公司不断发展壮大并成长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投资银行。

基于证券公司上市的主体是证券公司,所以关键是要围绕证券公司开展工作。一方面要扩大证券公司的规模,提高证券公司的素质,增强证券公司的实力;另一方面,要改善证券公司上市的相关环境和条件。

1.进一步做好证券业的机构重组与业务重组工作。我国数百家专营和兼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到目前为止依然未能实现规模经营,只有通过机构重组和兼并联合,才能形成规模更大、更具竞争力的证券公司,实现规模经济,也才能够更迅速提升整体竞争力。相应地,在进行机构重组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证券公司的业务重组,如证券公司的自营、发行与经纪业务的分离与重新整合等。特别是要抓紧解决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经营机构重组及其证券业务定位、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再介入自营和承销业务的问题,从而建立综合类与经纪类证券公司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协调的证券业新格局。

2.完善证券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从制度安排和激励约束机制两个方面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一方面要对证券公司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健全其内部治理结构,为证券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打下基础,尤其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应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来实现运行机制的转换;另一方面则要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和提高监督管理效率,促使证券公司规范经营、降低风险,以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3.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增强透明度。这几年,一些证券公司由于管理不善和缺乏监督管理、透明度差造成的资产质量不良、资产运用效率低下、潜在风险加大的状况是十分严重的。当务之急,是把提高证券公司管理者的业务素质、经营能力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和约束,培育更多的高质量的证券公司。

4.拓宽融资渠道,加强证券公司的融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控制。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明显的拓展,既能够参与同业拆借和进行回购交易,也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和证券抵押融资等方式筹集和融通资金,可以说融资环境已大为改善。但从证券公司上市的客观要求来看,应在进一步拓宽其融资渠道的同时,更加重视证券公司融资的制度环境建设和融资过程中风险因素的控制,使证券公司融资更加规范化和市场化。

5.证券公司作为一个公司,它应当享有公司的权利,但证券公司又有它的特殊之处。比如,它的资产负债率比较高,它所从事的是证券发行、证券经纪以及自营证券等业务,它的信息披露也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因此,关于证券公司发行股票以及上市的标准问题、对证券公司上市后的运作以及监督管理问题等,都应该有一个新的安排和考虑。

四、保险公司上市:并非遥不可及的梦

国务院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表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国家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继商业银行之后,保险公司上市在政策和制度层面上已经没有顾虑和障碍。再从监管当局的态度来看,也是十分积极的,不仅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发出了欢迎金融企业(自然包括保险公司)上市的“邀请”,而且中国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早就明确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上市。由此可以认为,保险公司上市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宏观条件。

至于保险公司上市的微观基础,情况则稍微复杂一些。

在最近的几年里,我国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13家中资保险公司中,有4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9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些公司由于产生和发展历史机遇不,险公司历史相对悠久,市场份额也较大,保险人才素质也较高,因而一直是我国保险市场的中坚力量,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同时存在着产权并不是十分明晰、责权并不十分分明,预算约束软化、监督管理不力,行政色彩较重、市场意识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发展。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的9 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尽管产权明晰、机制较新、市场意识也较浓,但是所占的市场份额小、人才整体素质较弱、市场网络不健全(分支机构较少),这不但影响了保险股份公司的发展,也妨碍其服务水平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有的保险公司产、寿险还没有分开)也有不同的特点。就寿险公司而言,受近几年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特别是利率的连续下调,经营业绩不堪理想,存在严重的高预定利率保单亏损问题,基本上难以满足(证券法)规定的公司上市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的条件;另外, 上市公司要求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资本构成、财务状况等,而寿险公司按照现有的财务制度也难以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情况就好得多,尽管最近两年国内经济不景气,但几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的盈利状况都是不错的,并且其财务制度也完全不同于寿险,可以说基本满足《证券法》对于股份公司上市的要求。

因此,就上市“条件”而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要优于人寿保险公司。不过,从整体上看,我国保险市场依然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所以,即便是上市条件相对较好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财产保险公司,也同样面临着“强身健体”的紧迫任务。从目前来看,要积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在保险公司发展的总体政策方面,有必要适时取消不适当的保险公司区域限制政策,如允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状况良好的区域性和地方性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参与竞争;实现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制度化,不断优化保险市场布局;制定保险公司并购、撤消、破产等的监管规则,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在具体的经营战略和策略方面,我国保险公司要立足国内保险市场,以全球保险大市场为经营背景,积极引进国外保险新产品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改造传统的保险产品和经营管理技术,不断提高保险业的科技含量;在生产、销售和服务诸多领域,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要加大资产运营力度,合理配置资产,在资产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资产效益最大化;要在强化约束机制的同时,改革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鼓励人才成长;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保险业跨国经营。

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要注重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做到适度和有效。监管当局既要引导并保证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又不能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特别是要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要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要根据保险公司跨国经营、业务走向综合、保险风险趋于复杂的趋势和特点,积极寻求更广泛的金融、保险监管机构间的联系与协作;在监管对象上,不要局限于对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在拓展到保险公司的总资产,特别是要建立资产负债匹配动态监管模式,密切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在保险公司的上市选择方面,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能一哄而上。国有保险公司首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资产重组和机制转换;待条件成熟后,在保证国家控股权的前提下,通过上市实现国有保险公司所有权多元化的最终目标。符合条件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一步到位,直接上市。寿险公司目前还难以达到上市条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先行上市。另外,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分拆业务上市,规模较小的专业化保险公司则可以选择整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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