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制约因素与对策--基于政协平台的分析_政治论文

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约束与对策——以人民政协为平台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政协论文,阶层论文,对策论文,政治论文,新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社会阶层(以下简称新阶层)已完成了从特殊人群到普通人群、从少数人群到重要群体的演变过程,与之相适应,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希望通过有效安排有序地参加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这一渠道较多,如可通过入党、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工商联、青联等社团组织担任一定的职务等有序地参加到国家政治生活之中。但调查表明,新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希望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愿望最为迫切[1]。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其变革的艰巨性和政治风险都是比较大的,因而政协将成为现有政治体系回应新阶层政治参与的一个更为稳妥的途径。基于此,本文以政协为分析平台,考察新阶层的政治参与状况、面临的约束以及对策。

一、新阶层通过人民政协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状况

从全国第八届政协开始,就有新阶层代表进入政协参政议政,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其政治参与状况如何是值得回答的问题。

(一)新阶层委员的人数及构成情况

新阶层出现在国家最高议政机关上始于八届政协,当时有20名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委员代表新阶层参政议政[2]。之后随着新阶层的壮大及其代表人士政治参与热情的提高,新阶层委员人数及在全国政协委员中所占的比例呈逐渐上升态势。为了印证这一趋势,笔者统计了第九届至十一届全国政协会议中新阶层委员数量及占比(为了真实表现内地新阶层的政治参与状况,统计时没有考虑特邀香港界、特邀澳门界和特别邀请人士界别的新阶层委员情况)[3],结果在九届政协会议中已有124名委员来自新阶层,占全体政协委员的比例为5.3%;在十届政协会议中有172人新阶层委员,占比为7.7%,而在十一届政协会议中,新阶层人士已达到223人,占比为9.96%,人数和比例均超过上届。新阶层委员的增加不仅使新阶层代表人士逐渐进入到现有政治体系,履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而且也使得政协的内部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被屏蔽的社会阶层因素重新显现出来,使其内部的多元主体结构,即政党结构、人民团体、社会阶层因素和精英化个体成员日趋完善。但是与我国5000多万的新阶层人士相比,新阶层委员在政协委员中所占的比例还稍显偏低。另外,由于新阶层成分多样性以及政协界别设置问题,新阶层委员内部结构也呈现出一些特点:

1.分布在工商联、经济界的新阶层委员比例较高。从统计结果看,新阶层委员广泛分布于除中国共产党之外的各个界别,但分布在经济界和工商联的委员最多,在九届政协会议中这两个界别的新阶层委员数已达到35人和32人,占新阶层委员的比例为28.2%和25.8%。到十一届政协会议则增加到46人和36人,但占比却分别下降为20.6%和16.1%(见表1),这意味着其他界别如民主党派、福利与保障等界别也在扩大吸收新阶层委员。同样,分布在各民主党派的新阶层委员数也不尽相同,仅以十一届四次会议为例,分布在民建的新阶层委员为13人,民进为3人,民盟为2人。上述差异源于不同党派、界别与新阶层的联系程度,经济界和工商联与新阶层联系较为密切,基本包含了现有新经济组织人士,而民建的主要发展对象就是经济界人士。

2.来自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委员比例远高于其他新阶层代表人士。政协委员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中国社会结构的缩影,改革开放以来民营和外资企业发展迅速,它们的代表人士在规模和影响力上超过其他几类人员而成为新阶层主体,因而在政协委员的安排上,民营企业家和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的比例远高于其他新阶层代表人士。如在九届政协会议中就有98名新阶层委员来自民营和外资企业,占比为79.0%,来自中介组织的为20名,占比为16.1%。而到十一届政协会议中来自民营和外资企业的多达191名,占比上升为85.6%,而来自中介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人员分别仅为20人和13人,占比分别下降为8.9%和5.8%,其中又以来自行业性组织、经纪性中介组织的代表居多。在经济发展中同样起到重要作用的公证性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公证、仲裁等机构的代表相对较少,这并没有真正反映这些中介组织的发展现实,也与这些机构代表人士较为强烈的政治参与愿望不相适应。

3.来自东南沿海省份的新阶层委员占据主体。政协委员是按党派、团体和界别协商产生的,在推选时各党派、团体、界别更注重候选委员的资产状况、影响力、专业素养、参政能力、特殊社会背景等因素,在这些方面广东、浙江、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新阶层代表人士无疑更具有优势,因而在政协委员的安排上,来自上述省(市)份的委员的比例也远高于来自其他省(市)份的委员(见表2)。从中可见,虽然来自东部地区的新阶层委员占比呈逐渐下降趋势,但到十一届政协四次会议中,这一比例依然高达68.6%,而来自中部、东北地区的委员占比仅为8.5%和7.6%。虽然这是政协的特色与优势,但如何避免地区间代表权和政治诉求权的失衡,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新阶层委员在政协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新阶层通过政协实现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一类是建议案、提案、专题报告等;一类是政协自身组织的或参加党政部门组织的调查研究、视察考察、检查督促活动。其中,参加全体会议和提案是委员履职最直接、最有效、参与面最广的方式,因而这一部分笔者将考察第九届~十一届政协会议的提案情况,从中大体分析出新阶层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1.从参与提案情况看。在九届一次会议中提案委员会共收到提案3041件,受条件限制,笔者无法统计出在这些提案中新阶层委员的具体提案数,但根据原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何光远提供的数据:在全体会议期间参与提案的委员达1722人,占委员总人数的78.4%[4],由此可以推断出新阶层委员大多参与了提案。同样,根据提案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在十一届四次会议期间参与提案的委员达2035人,占委员总数90.04%[5],也可大体推断新阶层委员参与提案的积极性在不断提高。当然由于界别组织程度、履行职责态度的差异,各界别新阶层委员参与提案的情况略有差异,为此,笔者统计了十一届四次会议期间民主党派和经济界新阶层委员提交提案情况,发现在19名民主党派的新阶层委员中只有1人没有参与提案,而在经济界中有为数不少的委员并没有参与提案,虽然其中一些委员通过会议发言等方式也表达了意见,但效果相对差一些。这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一个认识,即经济界新阶层委员是现有政策更为直接的利益相关群体,其参与提案的积极性应远高于其他委员。

2.从提案内容看。笔者归纳了第九届~十一届会议中新阶层委员的提案目录,发现他们提案内容与其他政协委员一样,基本上围绕着党与国家的中心工作、各界别、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如在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中新阶层委员提案主要涉及做好农村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等内容。而在十一届五次会议中,提案主要涉及扩大内需、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完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解决现实问题的特点。但其中存在的问题是,提案内容比较偏重社会、经济、民生等问题,政党政治、权力监督和人事变动等纯粹的“政治”内容则很少被涉及。此外,与一些界别委员相对超脱,超越某些群体利益偏向,主要针对社会事业、改善民生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同,新阶层委员相对偏重与自身生存和发展有直接关系的议题。虽然政治协商的本意是营造一种和谐的运作机制,使不同利益群体能如实地表达自身阶层的利益需求,但如果将“经营之事”放在极为中心的地位,以强烈的“私利心”看待、讨论公共问题,显然也偏离了政治协商的本意。

3.从提案质量看。提案质量决定提案本身的价值,也反映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总体上,新阶层委员的提案质量是在不断上升,但也有相当数量的提案质量不尽如人意。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袁亚彬曾对此进行过总结,认为不尽如人意的提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信息不对称,了解政策不全面,建议滞后;二是调研不深入,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建议面面俱到,没有新意;三是缺乏系统思维和统筹考虑,建议缺乏操作性;四是在不熟悉的领域提出提案,有感性认识,缺乏理性思考[6]。新阶层委员的提案应也存在以上问题,甚至问题还稍显严重,这可以从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在网上公开的提案情况得到佐证。在网上公开的276件提案中,委员个人提案数达到177件,占比64.1%,但根据笔者的统计,其中属于新阶层委员的提案只有20件,占比7.2%,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新阶层委员的提案还存在较多问题,质量还有待于提高。

(三)新阶层通过政协履行职责目标实现情况

新阶层参与政治的最原始动机就是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保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那么通过政协委员的履职行为,是否实现了其预期目标,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新阶层委员的履职行为对决策者决策和政府行为的影响。在此,我们依然以提案为例回答这一问题。首先看提案采纳率。我国政协提案采纳率始终处于较高水平,如十届一次会议的提案,截至2004年2月20日已经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占83.4%[7];而十一届第四次会议的提案,截至2012年2月20日已经解决或采纳的占28.26%,列入计划拟解决或拟采纳的占58.69%,用作参考的占13.05%[8]。但提案被采纳只是第一步,真正落实提案内容才是关键。在实践中的确有些提案得到有效落实,对决策者决策和政府行为产生了影响。但也存在相反的情况,而且后者所占比例还较高。全国政协提案委副主任毛林坤曾指出,每年提案有6000多份,但最后真正落实的只有1000多件[9]。《科技日报》也曾对84名人大和政协委员做了关于提案落实情况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委员对办案态度的满意程度达到了100%,而对真正落实情况如何,有一半人表示满意,另一半人回答:“说不清”[10],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有相当比例的提案并没有真正发挥效力。

2.新阶层委员的履职行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影响。从实践效果看,新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进入政协参政议政的确提高了民营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周泽将曾以中国深沪两市2004~2008年民营上市公司关键高管通过党代会、人大或政协参政议政的经验数据为基础,实证研究了参政议政、参政议政级别高低对企业真实业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参政议政显著提高了民营上市公司的真实业绩,参政议政的级别越高,对民营上市公司真实业绩的促进作用越大,特别是对不存在政府干预的民营上市公司,参政议政对真实业绩的改善更为直接和显著[11]。这之中固然有新阶层委员利益表达对决策者决策和政府行为产生影响的因素,但以下两个因素也较为重要:一是民营企业具有了参政议政的“光环”,其潜在的信用将明显提高;二是通过参政议政行为可以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有效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隐含了可攫取的政治经济资源,包括降低获取信息、资源、商业机会成本、市场进入限制门槛等,从而提高企业绩效。

三、新阶层通过政协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约束性条件

经过近20年发展,政协已成为新阶层实现政治参与的有效通道和平台,他们利用这一平台表达了政治、经济诉求,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维护了新阶层自身的利益。但由于一些约束性条件的存在,新阶层利用这一平台进行的政治参与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一)宪法对政协功能定位没有发生适时转变

随着新阶层的广泛参与,政协已在实现政治整合、加强政治协调和增进政治互动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宪法并没有给出与此变化相适应的功能定位,仍然将政协确定为代表国家团结各方力量的组织。相比之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三句话定位: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概括出了政协的实际作用,但《意见》并不具有普遍性的强制效力和约束力。同时,政协运作始终缺乏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支撑,由此主要导致两个问题:

1.政协缺乏与其实际作用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它一直面临着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追问。同样,政协的一些履职行为也可能面临着于法不合的问题,仅以“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为例,《政协章程》和《意见》为此都做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难以贯彻落实,其中固然有《政协章程》和《意见》难以对政府部门产生约束力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在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中缺乏相同的规定,导致如果把某一“重要问题”拿到政协上进行协商,可能面临着于法不合的问题。

2.政协履职客体主动性不足。新阶层委员的“提案权”、视察权、监督权要真正落到实处,不仅取决于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也取决于政协履职客体如中国共产党、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重视和配合,而这种重视和配合需要有一整套诸如宪法、《人民政协组织法》及《协商民主程序法》等作为保障。但到目前为止缺乏这样的法律保障,政协履行职能主要依据的是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中央文件虽然具有权威性,但具有不稳定性。而《政协章程》作为政协的内部规范是无法规范党组织、政府与政协之间关系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协履职客体基本处于无法可依、无规可守、无序可循的状态,这足以解释为什么一些政协工作在实际中难以展开。

(二)人民政协自身建设与内外环境的变化不相适应

当前政协内外环境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协自身建设能否根据这一变化作出有效反应,关系到政协的实际运行效果。虽然近几年政协加大变革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1.政协界别设置还未能覆盖新阶层各个群体。历史上当新层出现或是新阶层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时,往往通过增加相应的界别设置来体现,如第五届全国政协增加了体育界。但对于新阶层政协采取了两种办法:一是实现新阶层与现有界别的“对接”,即把新阶层委员融入到现有界别中去;二是增设新界别,如八届政协增加了经济界。但新阶层人士来源广泛、构成复杂,即便采用上述两种形式,也难以完全将新阶层代表合理地容纳进来,如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作用的金融从业人员、会计师等在政协界别构成中就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来自律师界的委员数虽然有所增加,但在政协界别中缺乏相对应的界别,目前他们分布在无党派人士、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界别之中。由此导致三个问题:一是他们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群体展开活动;二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与其他群体平等对话与交换意见的基础;三是难以通过较强的集体力量对执政党决策、政府行为产生影响。三因素叠加的结果是政协活动中所达成的共识未必能体现他们的真实意愿,这将打击他们及所代表阶层、群体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对实现社会力量整合未必是有益的。

2.缺乏与实际变化相符合的程序设计。随着新阶层委员的增加,政协内部协商主体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原有的党际协商、政党与人民团体协商的基础上又融入了政党与新阶层的协商。而且在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下出现的新阶层,除了在关系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方面有着与其他群体基本一致的利益要求外,他们还有着较独特的利益诉求,如希望党和政府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降低基础建设、物流和股份银行等产业准入门槛,享受与国企同等的政策支持和资源配置环境,政府转变职能等。按照一般理解,协商主体的政治参与要求不同、力度不同,协商原则与机制自然也就不同,即应适应新阶层政治参与特点构建新的协商原则和协商机制,在政协内部形成多元化的协商原则和协商机制。但政协目前的运行模式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仍然按照原有的惯性在运转,这远不能满足社会新阶层参与协商民主的愿望和要求。

(三)新阶层委员本身存在一些弱点和缺陷

在政治参与中新阶层委员有其两面性,一方面,他们是推进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他们又存在着一些弱点和缺陷:

1.参与政协活动动机层次不高。前已提及,新阶层代表的政治参与带有明显的功利色彩,这与新阶层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所面临的环境密切相关,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更纯粹”的经济利益主体,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着市场准入壁垒多、融资困难等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家更看重与现有政治体系建立有效联系,以期得到从法律和正式制度中得不到的支持和保护,也就是说目前新阶层参与政协活动的目的还不是为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甚至也不是为了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而是更多的是为了使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这也足以解释有新阶层委员所提议题为什么主要集中在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直接的领域。

2.有些委员参政议政素质不高。政治参与首先需要参与者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如民主意识、政治常识、参政议政能力等。在政协实践中不乏参政议政能力高的委员,但也有参政议政能力不足情况,这既与委员的个人素质有关,又与委员的遴选过程有关,虽然在具体规定中也明确要求政协委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政治素质、参政议政能力,但各界别在推选委员人选时,还是更多考虑个人的影响、企业的规模、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等方面因素,有时为了达到各个方面都有代表性的人士的需要,甚至连参政议政的愿望也被忽略不计,这使一些新阶层政协委员明显缺乏相应的政治素质。

(四)政治资源的稀缺性对新阶层的政治参与形成一定阻力

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政治体系能够提供的参政机会和政治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政协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让新阶层代表进入政协进行政治参与,会引起阶层间两个关系的紧张:

1.政治关系的紧张。现有政协委员人数已达2262人,如果再增加委员人数,协商过程将因此变得更为复杂,未必能达到效率状态。在这样的约束下,当新阶层通过政协得到过多的政治参与机会时,也就减少了其他阶层参政议政和利益表达的机会,他们将由此产生不利预期,认为自己或自己所属的阶层处境将变坏。在新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已存在着一些非对抗性矛盾的情况下,上述情况可能会加剧阶层间政治关系的紧张程度。同时还有一个因素是需要注意的,我国新阶层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产生的,由于转型加之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的确存在依靠特权盗取国有资产,通过贩卖资源和造假获取财富的情况。虽然近些年他们一直通过各种方式重塑良好社会形象,但其财富积累正当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允许新阶层代表人士进入政协,首先需要面对的前置性问题就是其财富积累正当性,如果对此问题不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将引发其他阶层对人民政协的疏离和不信任,由此带来的长远影响是不利的。

2.经济关系的紧张。虽然人民政协并不具有质询、罢免、弹劾等刚性约束权力,但它作为一种高层次的政治话语权,对执政党决策、对国家公权的监督与约束依然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而新阶层对政协参与的结果之一将是其经济利益的增长,这既是经济增长的产物,也是新阶层利用其政治权力追求自己经济目的的结果,而这将进一步拉大阶层间的收入差距,引起其他阶层的挫折感和不满足感,从而加剧阶层间经济关系的紧张程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允许新阶层代表进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还是持谨慎态度。

四、对策建议

如果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是无法希望政协在回应新阶层政治参与中承担更大的责任,同时也会迫使新阶层把参与的目标越来越多地指向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由此对这些部门造成新的压力,因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约束是我国政协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

(一)赋予政协以与其现有实际作用相适应的法律地位

1.需要在《宪法》中增加对政协的表述和规定,以此确立政协在现有政治体系中的权威性。根据《宪法》结构和政协法制化进程的要求,可以分三步进行增加。第一步,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对政协性质的表述,即增加“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内容。第二步,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增加对政协的规定,可以在第二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增加“人民政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的内容。第三步,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对有关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内容的规定[11]。

2.需要出台《人民政协组织法》、《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法》和《协商民主程序法》等,因为《宪法》中增加的表述和规定,只能是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内容,要把《宪法》内容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可以直接把《政协章程》升格为《人民政协组织法》,因为它不仅保留了我国第一部《人民政协组织法》的基本内容,而且进行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其效力已经超出了内部规范的范围。

3.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使其相关规定与《人民政协组织法》和《协商民主程序法》等相配套。

(二)加强政协自身建设

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关键在于健全政协履行职能所需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从目前情况来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优化、调整界别设置,增强政协对新阶层的包容性。为此,一要继续推进新阶层与现有界别的“对接”,将会计师、资产评估等机构代表对应到相应的界别中去。二是调整现有界别的内部结构,在减少民营企业家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中介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代表比例。三是适当增设界别。之所以强调“适当”两字,是因为在没有合理的设置原则和制度规范的情况下,无限制的增加界别只会使一些问题变得更复杂,因而笔者主张只有在合并一些界别并符合一系列条件下才可以为一些新阶层群体增设相应界别。这些条件包括:在目前政协活动中“缺位”的阶层或群体、现有34个界别不能将其容纳其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阶层或群体。按照这些条件我国只需增设“司法界”、“社区界”、“环境界”即可,其他新阶层代表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参与到政协活动中去。四是可拆分现有经济界别。目前经济界委员已达到151人,再无法通过增加委员数来扩大其包容性,可行的办法是拆分经济界,如可拆分为外资经济界、商业经济界、经济科学界等,以照应到经济领域中新阶层各主要方面。

2.建立与新阶层政治参与相适应的协商原则和协商机制。为此可考虑将政治协商分为党际协商、共产党和政府组织同各人民团体协商以及共产党和政府组织同新阶层协商三类不同的政治协商层次,其中将党际协商作为第一层次,将后二者作为次一级层次,在不同类型的协商机构中运用不同的协商原则和协商机制[12]。

(三)不断提升政协委员的政治参与能力和素质

新阶层政协委员政治参与能力和素质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遴选过程,因而首先应建立规范、制度化的政协委员遴选程序,鉴于新阶层追求经济利益的特殊性,在推荐政协委员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时,不能仅仅以资产状况作为推荐条件,而应主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政治素质、社会贡献、参政议政能力、在所联系阶层中的影响等。当然,作为一种发展方向,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转变政协委员遴选方式,即通过民主化的方式遴选政协委员,这不仅有助于对政协委员进行监督,而且也有利于建立起民众和政协委员之间的政治联系。除此之外,还应不断完善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布国家和社会事务、政府公务信息以及行业信息等,为新阶层委员提供政策、法规、经济、咨询和信息等服务,以增强他们对行业面、群体面、阶层面的全局了解。而作为政协委员更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在政协活动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对政治问题的驾驭能力以及独到的判断力,从而推动自身从经济、法律、文化精英向政治精英身份的转换。

(四)不断化解新阶层与其他阶层的矛盾、

化解新阶层与其他阶层的紧张关系,首先需要国家引导民众认识到新阶层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以此减少新阶层的政治参与的阻力。此外,还需要新阶层和政协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1.新阶层应不断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在经营中奉行“爱国、遵纪守法、公平竞争、诚信友爱”的理念;在公共事务中,积极参与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努力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2.在扩大新阶层有序政治参与的同时,政协也应将其他阶层、利益群体的人士吸纳进来,尤其吸纳工人、农民等群体代表进入政协,并增强他们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和话语权,使社会各个群体的代表权和政治诉求权在人民政协中都能得到体现。唯有在这样的政治成熟之后,政协才能有效化解新阶层与其他阶层的冲突,新阶层委员也才能在政协中准确定位自己的政治角色,政协也才能成为更为公平的社会秩序的建设性力量。

3.引导新阶层委员树立正确的参与意识。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为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实现自身的利益,对于这一点毋庸置疑,也无可厚非,但在政治生活中,保护自己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不是排他性地独占一切利益,而应是与竞争对手在社会认可的制度框架范围内妥协共存、协调兼顾,只有这样,双方各自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才能得到更好、更可靠的保证。也就是说新阶层委员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将自身利益与其他阶层利益、社会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并在几者之间寻找一个良性互动的结合点,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共赢状态。

致谢:兰州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慕静、许晶晶、马向萌在资料收集上提供了帮助,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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