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政策形成和发展研究之十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宗教政策论文,纲领论文,少数民族论文,民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02)03-0021-04
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认识和政策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有关宗教的初步的主张和政策。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案》提出:“只要是赚工钱的工人,不论信仰,都须加入工会。”[1]这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正式提出宗教信仰问题,并把它与“种族”并提。这一文件规定隐含着宗教信仰自由之意。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案》提出:“为工人们目前利益的奋斗,我们共产党人要随时与国民党、无政府党甚至于基督教合作。”[2]这是很重要的政策策略主张。
1923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首次提到“教育与宗教绝对分离”,[3]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提出的很重要的宗教政策。而且这里提出“绝对”分离,强调了我党对这一主张的强烈性。
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在“基督教、天主教传播势力所及之地,应特别鼓动农民反对教堂霸占田庄,反对教堂勾结地痞欺压良民”。[4]
1927年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破除迷信观念和反对神权。他说迷信观念的破除,“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5]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活动和影响范围主要在大城市和汉族地区,当时没有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接触和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情况和宗教问题,并提出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
2.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联合各阶层革命力量,针对当时反帝、反军阀的斗争目标,对宗教和教会采取慎重态度。
中国共产党在1922年虽然提出为了工人的利益可以与基督教合作的主张,但是认为教会是用金钱来收买人民信仰的一种宗教组织,其性质是欺骗和压榨人民的。因此,在政治思想宣传上,坚持对基督教不做让步。“如果遇着教会明显的为恶(如霸占田庄、强买民房、包搅词讼等)的时候,我们便须鼓动公愤,群起反对,我们在此时努力参加。”[6]也就是,我党对基督教采取了既可以合作,但在原则问题上“不做让步”的策略。关于对教会学校的态度,采取“只能攻击教会教育,不必攻击教会学校,更决不能攻击整个的教会学校的学生。”[7]这里把教会、教会教育与教会学校、教会学校的学生严格区别开来,表明了政策的严谨性和态度的慎重性。
总之,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对宗教的态度处于不确定阶段,对宗教的政策处于初步提出阶段。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形成的重要时期,大体分两个阶段加以论述,即:中华苏维埃时期(1927.8-1934.10)和红军长征时期(1934.10-1937.7)。
1.中华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的主要内容
(1)政教完全分离,真正信教自由。
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规定:“对宗教问题是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公民可以自由的信教,但一切宗教不能得到国家的任何保护及供给费用。”[8]
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计划大纲》中提出了“内蒙的民族政纲草案”的内容11条,其中第10条规定“政教完全分离,信教自由”。[9]这是我党根据1930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草案》提出的有关宗教的规定,为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对少数民族宗教的政策。而且根据当时内蒙古蒙古族信仰喇嘛教比较普遍的情况提出政教“完全”分离的问题。
1931年11月7日、1934年1月,第一、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都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10]
(2)信教和不信教的工农民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享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劳动群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和政治事务。”[11]
我党提出对宗教职业者“应各依其成份分别待遇,不得一律取消选举权,或者一律不分土地。”[12]
(3)没收寺庙教会的土地归农民分配使用。
1930年5月,根据中共六大的“十大要求”制定的《中国苏维埃的十大政纲》第四条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没收庙宇、教会、祠堂占有的土地与反革命的富农的土地,分配给无地与地少的农民使用。”[13]
1930年8月14日,《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中提出中国革命的总要求29条,其中第16条规定“没收一切教堂、庙宇及各种公地”。[14]
中国共产党把上述的有关宗教团体土地的政策贯彻到民族地区,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成为我党对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一部分。1930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工作计划大纲》中规定:“没收一切王公地主垦牧公司寺庙教会的土地归农民分配使用”,“没收王公寺庙的牲畜归牧民分配”[15]等。
(4)帝国主义教会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许存在。
在1931年11月和1934年1月的第一、二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指出,“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才能许其存在。”[16]这一政策在1934年4月20日《中国人民对日作战的基本纲领》中予以重申。[17]
2.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宗族政策的主要内容
红军长征开始后,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和已提出的我党的宗教政策,结合当时各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信仰的实际情况,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指示、决议和布告,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
(1)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离,宗教不得干涉政治。
1935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告康藏西番民众书》中提出:“宗教与政治必须分立”,又重申:“政教必须分立”,“喇嘛寺绝不能干涉政权机关”。[19]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把政教分离的原则具体化为宗教与政治、政权分离,宗教不得干涉政治和政权机关,而且强调“必须”分离,“绝不能”干涉。这与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信仰的普遍性和宗教影响深重有关。
(2)宗教信仰自由,当喇嘛听其自愿,不愿当喇嘛的准许还俗。
1935年6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康藏民众宣布:“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20]在红军长征经过四川时,进一步强调:“彝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准许人民信奉菩萨,不愿当喇嘛的准许还俗!”[21]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第三十一军政治部的宣传口号也指出,“回人信教自由”[22],“番人信教自由,念经、敬佛、当喇嘛听其自愿。”[23]
1936年5月29日,《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总政治部对番民的策略路线的提纲》中提出了对于番民中几个实际问题的策略,其中关于宗教问题,我党和红军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5.宗教问题:(1)保护喇嘛和喇嘛寺以及经书神像;(2)喇嘛寺土地不没收,可以出租;(3)信教自由,不得强迫信教,已当喇嘛的,有还俗的自由,并可分得土地;(4)政教分离,喇嘛寺不得干涉政府行政,但喇嘛个人有参加政权的权利;(5)在法律上,僧俗一律平等,喇嘛犯法一样依法处理;(6)改进喇嘛教;(7)宣传无神论(但不要伤害番民的宗教感情)。”[24]
从红军长征时期中国共产党和红军的文件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涵义逐渐全面、完善。
此外,我党还提出争取接近宗教上层人士、团结信教群众,保护清真寺及其财产,建立喇嘛改进会。
三、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具体、详细地分析了蒙、回、苗、瑶、黎等民族的宗教状况,制定了切合实际的宗教政策,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逐步深化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认识,分别在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习惯、允许各派宗教存在、保护遵守人民政府法律的宗教信仰者以及保证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等方面予以强调,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既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保护各派宗教信仰者正当的权益。
1938年5月20日,周恩来专程拜访了基督教人士吴耀宗,指出:“马列主义者是无神论者,但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愿意和宗教界人士合作,共同抗日。”[25]
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特别提到要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等等。确定“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除犯罪者外不分阶级、男女、民族、信仰与文化程度,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国家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并在政治上物质上保证之。”[26]
1939年4月4日,《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提出“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27]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提到“在回民建立清真寺时,政府给予土地经费,各方面之帮助与便利”。[28]
上述文件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不仅理论上尊重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在物质上还予以援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宗教的真诚态度。
2.正确处理宗教土地政策
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用地的政策有了比红军长征时期更全面的规定。
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决定的附件》规定:“宗教土地(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及其他教派的土地),均不变动。”[29]
3.加强对少数民族宗教职业者的文化教育,团结宗教上层人士
1940年4月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1940年7月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提出这一主张。[30]
4.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
1940年2月的《抗战建国中的回回民族问题》和1941年4月的《回回民族问题》以及1941年11月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向第二届边区参议会报告与建议书》中,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较全面地论述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且在认识上有了一个飞跃。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适用的对象是“人民群众”,而不只是“工农劳苦民众”。第二,强调了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都有自由,并且提出外国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从事宗教活动。第三,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民主权利之一,必须作为一个原则予以坚持和贯彻。[31]
四、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继续贯彻执行既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除了更加系统地分析少数民族的宗教状况外,对于宗教政策的规定也进一步完备了。
中国共产党结合这一时期革命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对少数民族制定了更加具体的宗教政策、措施,涉及到保护宗教职业者、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及宗教场所、宗教寺院土地处置等方面。
1.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信教群众
1946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回民工作指示》中提到:“回民民族他的特质是在宗教形式下保存起来的。”“对于宗教和生活习惯是尊重的,……不要在这些地方刺激群众的民族和宗教的感情。”[32]“对汉民干部应消除其大汉族主义,歧视回民和讥笑其生活习惯,避免对其宗教正面批评。”[33]
除了对回族的宗教政策,中国共产党针对东蒙地区的工作实践,总结经验,制定了相应的宗教政策。1947年4月27日,内蒙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宗教信仰、语言文字。”[34]还明确规定:“实际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保护庙宇,提倡喇嘛自愿投资经营农工商业与各种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与参加劳动、行医、识字。”[35]除一般意义上的对蒙古民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外,在保障喇嘛人权、财权方面,在提倡喇嘛自愿投资方面,在奖励喇嘛自愿学习、工作方面都作了规定。
2.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和宗教场所
1947年9月,在《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得侵犯各地清真寺,军队不许住清真寺,汉人不得利用清真寺集会。”[36]“保护清真寺、拱北及回民一切文物古迹。”[37]
在解放西北的战争中,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尊重回民宗教信仰的重要性,因此积极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保护清真寺和拱北、回教经典、礼拜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产生了良好的作用。1949年5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制定的《回回工作简要手册》,就对这些方面作了最完善的规定,在回民居住区的宗教工作中起了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3.妥善处理宗教土地
1946年9月,《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凡祠堂、庙宇、天主教、基督教的土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农民公意及族人意见妥为处理。如农民要求分配时,除留下一些地作为祭祀、传教和居留人维持生活外,其余一律分配。凡清真寺的土地应以回民公意解决之。”[38]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39]这是解放战争时期,乃至于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的总结和概括。
五、新中国建立初期宗教政策的制定及实践
1.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宗教政策
1950年10月1日,周恩来在庆祝建国一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对于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其他群众性的风俗习惯,人民政府和人民解放军坚持不干涉的原则”。同年12月2日,政务院发布通令: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族人民三大节日(尔代节、古尔邦节、圣纪节)食用的牛羊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1951年5月23日,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的协议》中规定,对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不予变更;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职权,应予维持。1952年11月22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重申“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总之,新中国一成立,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就明确宣布了充分尊重各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这不仅表现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言论之中,而且载入有关处理民族问题的重要文献之中。
2.新中国建立初期宗教的工作实践
为了贯彻实施新中国的宗教政策,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第一,在各族群众,特别是信教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深他们对宗教政策的了解,消除反动势力散布的“共产党是消灭宗教的”谣言。
第二,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政策,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宗教事务工作机构。为了更好地开展宗教工作,团结广大信教群众,1952年和1953年,由伊斯兰教界和佛教界知名人士发起,相继建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中国佛教协会,在这些宗教团体的协助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得到贯彻。
第三,制定了一切从少数民族实际出发的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如果在宗教问题上急躁冒进,就会严重影响民族关系,甚至会引发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这在新解放的地区,尤须特别注意。
第四,加强领导,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这一时期,由于处理新社会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缺乏经验,在一些地区的宗教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主要是急躁情绪,对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尊重不够。1950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指出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改革,必须从缓提出,不经中央批准,各地党委不得作出并发布有关这方面改革的口号并进行宣传。同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乌兰夫、刘格平同志对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正确意见,指出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是一个历史性、民族性的群众思想信仰问题,它与少数民族落后的经济、文化及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联。因此,对于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态度应该十分审慎,切忌急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政策。在少数民族广大群众的觉悟未提高前,不要轻言改革。少数民族中的一些进步知识分子在有了初步的觉悟以后,往往产生一种盲目的反宗教情绪,必须加以教育和制止,绝不要把他们的这种情绪当作少数民族广大群众觉悟的表现。1951年11月,针对西北地区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偏差,中共中央指示,对甘肃、青海、宁夏三省回族地区内的属于藏族、蒙古族、土族的喇嘛寺庙,一律不予征收,亦不接受寺方献地,寺庙过重的租额及苛索等可用协调及调解方式酌情减免。并同意西北局提出的对于伊斯兰教清真寺及拱北、道堂土地的处理意见。
3.新中国建立初期宗教工作经验教训的初步总结
建国初期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是整个民族工作的组成部分。1953年6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制定,1954年10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系统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年来民族宗教工作的经验。
第一,首次提出关于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五性”的重要思想。
第二,突出强调在几乎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是整个民族问题不可分离的一个重要部分。尊重了少数民族的信仰,就能在政治上取得主动,反之,则会被动。
第三,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必须长期地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
第四,强调努力进行上层统战工作,争取、团结一切可以争取、团结的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物。
第五,对少数民族共产党员信仰宗教的问题要采取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处理的态度。
第六,进行系统的调查工作和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党的宗教政策的研究。
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少数民族宗教政策在曲折中发展
1.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观点的新发展
进入社会主义时期,面临中国宗教状况的新变化,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充实和发展了关于宗教问题的观点。
(1)明确表明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还将长期存在。1957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思想方面的变化,不会像政治制度的改革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
(2)在处理宗教问题时,汉族首先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1956年5月30日,周恩来在接见巴基斯坦和印度尼西亚两国的伊斯兰教代表团时指出,汉族之中虽然也有很多人是信仰宗教的,但是由于汉族人口最多,而且不像有些少数民族几乎全民信教,这样,汉族首先应该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其次是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3)提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可以起推动作用的观点(见周恩来1956年5月30日接见外宾时的谈话)。
(4)首次提出在宗教问题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1957年4月4日,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现在,由于民主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除个别民族地区外,宗教矛盾的矛盾背景已经起了根本性的变化。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
2.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
为了顺应少数民族的要求,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进步,从1958年起,陆续开展了废除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中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的工作。
1958年5月,杨静仁在中央八大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回族宗族问题的发言。指出要消除宗教封建剥削制度的残余和宗教特权,逐步使宗教在人民中真正成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为了进一步研究宗教制度的改革问题,中共中央统战部于1958年5月和9月,先后分别召开了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和藏传佛教问题座谈会。李维汉就伊斯兰教同回族发展的矛盾、民族与宗教应当分开、宗教制度的改革等问题,作了重要的讲话,做好了改革前的准备工作。在宗教制度改革中,有关地区从当地民族和宗教的具体情况出发,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方法、步骤,改革的具体内容有所增减。宗教制度的改革,总体上是成功的,但是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的干扰,也出过一些较为严重的偏差。到1960年,宗教制度改革的基本任务全部完成。宗教制度的改革,使中国少数民族的宗教在使自己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民族、对国家、对宗教自身都是有利的。
3.“左”倾错误的纠正及宗教理论的深化
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最初几年,对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的处理进一步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宗教问题理论上的认识也进一步深化。主要表现以下几点:
第一,全面完整地阐述了宗教“五性”论,以科学的语言表述了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这是在1958年12月至1959年1月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汪锋同志《关于民族工作及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工作方面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讲话中论述的。
第二,提出了无神论教育问题。1958年5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委党组《关于在回族党员中进行无神论教育》的报告指出:无神论教育,首先要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干部中进行。其次,为了巩固宗教制度改革取得的胜利,解放思想,破除迷信,向群众适当地进行无神论的教育是必要的。
第三,重申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
第四,提出要辩证地认识宗教的前途。
总之,从建国到6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有过一些曲折,但总的来说还是正确的、稳妥的,成就是大的。可惜,这种局面未能正常健康地向前发展。1962年以后,随着全国性的政治上“左倾”错误的再度发展,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10年间,少数民族的宗族工作遭到彻底的破坏。
“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江青等诬蔑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是“保护落后”,蛮横禁止少数民族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活动,甚至把大批寺庙和宗教设施加以毁坏、关闭或改作他用,对于少数民族中宗教上层爱国人士,统统当作“牛鬼蛇神”予以打击,其中有些人被迫害而死。
七、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少数民族宗教政策的恢复、发展和完善
从1978年到1982年,宗教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同时,中国共产党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在1982年3月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中,全面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特别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全面贯彻19号文件的过程中,宗教活动逐步正常化。
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它阐明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政策走向成熟,集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发展。
第一,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过程。改变了以前把宗教仅仅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
第二,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宗教信仰作为一部分人们的意识不会在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后短期内彻底消除;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长久的奋斗过程;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还会给人们带来种种困苦;一定范围的阶段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对于宗教的发展还将产生着一定影响。
第三,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处理好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宗教工作的主题。
第四,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有些少数民族基本上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如伊斯兰教和喇嘛教,那里的宗教问题基本没有联系。因此,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
第五,处理好宗教问题主要反对“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倾向。
第六,明确了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并强调,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并强调,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这就根本改变了在极“左”年代单纯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
第七,重申和充实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完整地表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涵义;强调保证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不信宗教的自由。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允许强迫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人士是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正确区分和处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活动,以及不属于宗教范围内的迷信活动。
1982年以来,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推进,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也进一步深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又提出了关于宗教问题的一些新观点、新论断。这些新观点、新论断和1982年19号文件集中反映出的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创新观点一起,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理论。
这些新观点、新论断主要是:
第一,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的课题,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是1990年12月5日李鹏总理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先提出来的。这标志着中共中央将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第二,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是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这是江泽民总书记在1991年1月30日邀请各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时的讲话中提出来的,是关于同宗教界建立爱国统一战线思想的新发展。
第三,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也是1990年12月5日李鹏总理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首先明确提出来的。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人民利益的需要。
第四,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科学地表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1991年,中央在一个文件中曾指出,要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这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的表述。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的宗教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宗教理论。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这些将指导着中国宗教工作,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实践进一步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收稿日期〕20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