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规定签订合同的试用期_试用期论文

有必要规定签订合同的试用期_试用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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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少数单位对试用期的认识不足,试用期好像具有弹性和较大的灵活性,试用期限可长可短;试用期一到,单位可以留用,也可以不留用;试用期的合同可订可不订。所以,求职者的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这就要求求职者要特别注意保护好自己试用期间的合法权益。

范文是在外地上的大学,学的是计算机专业,在外地的一家电信软件企业工作了刚好一年,也考了几个计算机证书,自认实践和理论都还过得去。受几个在上海工作同学的游说,就于2001年7月初到了上海。7月下旬,范文应聘到了一家新成立的管理顾问公司做网管,签了一年期的合同,在合同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范文在签合同的第二天就投入了公司局域网的建设当中,用了一周的时间,将原先杂乱无章的局域网规划得颇为简单实用,并按老板的要求,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设计出了适合公司特点的数据库。大的项目做完了,范文接下来的主要工作就是维护公司网络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哪知道距三个月的试用期结束还剩三天的时候,范文被通知不必再上班了,原因是范文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范文当时就懵了,“怎么会不符合录用条件呢?自己所做的工作是有目共睹的。”范文整理出自己的工作总结和个人评定找老板理论,老板道出了实情:前期大量的主要工作完成了,再找一个兼职网管就能胜任工作,这样能节省开支。范文为了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提起了劳动仲裁。

无论求职者还是招聘单位,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这样的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权随时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种对试用期的错误理解,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以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时单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条件没有成立,用人单位无权随时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尽管员工是在试用期内,但用人单位也不能不讲任何理由,说不要这个员工就不要。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何谓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并不是必须约定的,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到三年期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依法协商约定的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延长试用期。对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得任意延长试用期限。劳动者应该按照以上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限,不让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上玩花招。

在试用之前就要签订好正式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解除。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为了不给招聘方以不聘用的借口,求职者要注意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在应聘时要了解清楚招聘职位的要求,完整的录用条件。

二、在试用期内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来要求自己,接受考核。

如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向人事部拿取能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以便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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