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侦查机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3)02-0102-08
网络赌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和工具的新型赌博形式,是赌博活动脱离传统窠臼向虚拟空间的延伸。自2001年我国侦破第一例网络赌博案件以来,迄今十余年时间里,网络赌博迅速蔓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危害程度之深前所未有。目前,网络赌博已遍及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内容涵盖了传统赌博、体育比赛、金融证券走势、网络彩票、网络游戏等多个方面,形成了由网站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投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多个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网络赌博这种以网络技术为手段、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新型的赌博方式,给侦查工作带来了困惑和难题。实践中,犯罪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侦查协作难、赃款追缴难和犯罪根除难是侦查工作的瓶颈所在。因此,针对侦查工作面临的这些问题,努力创新侦查机制,是提升侦查效能,打击网络赌博的有力途径之一。
“机制”原意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借指有机体各部分的构造、功能特性及其相互联系及相互作用等。[1]侦查机制,系指侦查组织机构各部分的构成、功能特性及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原理。[2]作为一种有效的、较为固定的工作方法,机制对于促进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和侦查系统的良好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中,要注重建立和完善以下机制。
一、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的“情报导侦”机制
“情报导侦”是“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在侦查实践中的简称和具体化,即以情报信息指导、引导以至于主导侦查破案工作。情报是侦查工作的先导,多年来的侦查实践表明,侦查工作离不开情报的支持,情报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情报在现代侦查中已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情报信息对于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的重要意义
第一,情报信息是立案的主要线索来源。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多从调查询问、现场勘查等方面入手。而网络赌博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作为无被害人犯罪案件,往往鲜有报案和举报,缺乏知情人和证人。同时,网络赌博的犯罪手段方式极其隐蔽,案件线索难以被发现。因此,侦查部门必须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变被动受案为主动出击,积极、广泛地开辟情报搜集渠道,寻找、发现、获取犯罪线索,开展侦查活动。
第二,情报信息为重点打击、整治提供方向。当前,网络赌博犯罪呈现扩张蔓延和高发态势,仅2010年1月至8月打击网络赌博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破网络赌博刑事案件1364起,而侦破的案件仅是冰山一角,网络赌博存在相当庞大的犯罪黑数。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这一网络犯罪问题,公安机关有必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打击和整治行动。而打击、整治工作需要通过对有关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后才能决定和进行。
第三,情报信息为深入侦查案件提供保证。网络赌博犯罪所具有的智能性、隐蔽性、证据易失性等特点,决定了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必须明确侦查方向、深入经营案件,而深入经营案件离不开相关情报信息的支持。没有可靠的情报支持,就无法正确地分析判断案情,查明赌博网站运行情况;没有可靠的情报支持,就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厘清犯罪组织链条情况;没有可靠的情报信息的支持,就无法查清涉案资金流向,分析案件范围和规模。没有可靠的情报支持,就不能及时采取侦查措施、部署打击行动,缉获犯罪嫌疑人并追缴涉案赌资。
第四,情报信息为侦查决策提供依据。在侦查活动中,情报信息居于核心地位,情报信息是影响侦查决策过程的关键性因素。[3]近年来,我国网络赌博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而且日趋集团化、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赌博手段、方式不断变化,赌博内容、种类不断翻新,赌博网站运营方式隐蔽多变。因此,只有加强对情报信息的搜集和利用,密切掌握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新动向、新方法、新手段、新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策略,争取侦查对抗的主动权。
第五,情报信息能推进网络赌博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如前所述,传统的被动型侦查模式已无法适应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工作的需要,情报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其最大的效能就是改变了侦查的被动性,相当程度上提高了侦查办案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4]在侦办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时,从资金流到案、从信息流到案、从嫌疑人到案的侦查策略以及相关的侦查措施、方法都以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应用为前提和依托。因此,无论采取哪一种侦查模式,抑或是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模式,都离不开情报信息的支持。
2.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情报导侦”机制的实施基础
第一,侦查人员的情报信息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情报信息以一种无时无处不在的形式出现在侦查人员的视野中,侦查思维的源起要素逐渐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可以说“情报信息”已成为侦查思维的新起点,侦查思维已由传统的“物质”思维逐渐演变成一种“信息”思维。
网络赌博犯罪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但是无论犯罪行为如何隐秘,其一旦实施必然会留下相关痕迹线索。侦查人员在侦办网络赌博案件时,要充分认识到情报信息在侦查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树立“情报主导侦查”的意识,注重对与网络赌博活动相关的情报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掌握发现、获取、整理、分析、综合利用情报的能力,充分发挥情报在拓展线索来源、提高侦查效率、巩固完善证据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丰富的情报数据支撑。情报主导侦查的过程,是不断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利用的过程。情报研判工作主要依托于信息源的丰富程度,信息越多,可用于侦查破案的线索就越多,对案情的判断就越准确,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侦查措施和手段,破获案件。
在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所需要的情报信息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线索类情报信息,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侦查部门和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群众举报的线索,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线索,银行部门和电信部门通报的线索,通过侦查秘密力量获取的线索等。
二是基础类情报信息,主要包括公安信息网中各业务库中的情报信息,如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机动车辆信息、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出入境人员信息等。
三是案件类情报信息,主要包括已办案件资料信息,如涉赌人员信息、涉赌网站信息、涉赌银行账号信息、重点QQ号码信息、重点E-MAIL账号信息、涉赌服务器地址信息、涉赌IP地址信息、涉赌电脑MAC地址信息、重点用户名信息等。
四是网上基础数据信息,主要包括IP地址和联网单位备案数据、上网场所数据、网上重点目标数据,网吧上网人员数据等。
五是社会类情报信息,包括银行账户信息、网银交易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民航旅客身份信息、铁路旅客身份信息、手机用户身份信息,移动通信记录信息等。
以上五类情报信息在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通过网上基础信息,可以把网上“人口、地址、场所、重点人”等管理起来,解决“虚拟社会”匿名、隐身等问题;利用网监“111”网络侦控海量查询系统,可以很方便地进行上网时间、地点的查询,以及QQ号码、E-MAIL账号、访问网址的认定,结合案件类情报信息,可以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网络活动轨迹和网络身份信息,从而查找、认定犯罪嫌疑人。利用基础类情报信息,能够直接准确地了解到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社会关系。利用社会类情报信息,可以实现“以账户找人”,通过“资金流向分析法”能够发现“上下线”关系和“庄家、代理、会员”关系,通过“交通轨迹碰撞法”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并发现落脚点等等。
第三,专业的情报研判工作。专业的情报研判工作包括以下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有专门的情报分析研判人员。侦查情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知识密集型工作,情报研判人员能力、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或决定情报质量的高低以及侦查工作的成败。因此,必须要有熟悉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形式、方法、手段、特点和动向的专门研判人员,才能做好情报研判工作。二是要进行常态化的情报研判。情报的价值在于应用,只有做好常态化的情报研判,才能有效引导侦查实践。因此,情报人员应定期对网络赌博案件情报进行研判,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和网络赌博犯罪的新动向、新变化,平时一旦有案件则应当同步上案,坚持每案必研判,分析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总结此类案件的侦查规律,按照“实效、实战、实用”的原则,做好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工作,为侦查实战服务。
第四,专业技术的多维支持。由于网络赌博在虚拟空间进行,而犯罪行为人又在物理空间活动,犯罪过程中还涉及赌资往来、网络交流、手机通信等。因此,在对网络赌博犯罪情报进行分析研判时,仅仅依靠一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治安、刑侦、经侦、技侦、网监部门同步上案,确保地面信息(账户交易)与空中信息(手机通信)的结合、现实信息与虚拟信息的结合、有形痕迹与无形痕迹的结合、生活信息与案件信息的结合,实现对情报信息立体化、多维度、多角度的全面分析研判。
第五,高度共享的研判数据资源。“情报主导侦查”的关键就是要有一定规模的情报信息资源,而这些情报信息发挥“规模效益”的关键则在于情报信息的充分共享,这就要求侦查部门对情报的利用不能有相关的壁垒和阻碍。在当前的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情报分析研判工作所遇到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情报数据资源不能充分共享,或是因为跨部门、跨警种需要通过电话、发文请求其他部门或警种的协作,例如银行部门、电信部门的协作;或是因为跨地区需要电话、发文请求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的协作,例如对涉赌人员、帮助人员和涉赌计算机设备、服务器的协助扣押、调查取证等。这一问题必然会影响情报分析研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及研判工作效果。因此,应当努力推进相关情报数据的高度共享,进一步打破警种与警种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信息壁垒,完善相应的信息协查互助机制,使情报分析人员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所需的案件情报信息及相关公安管理信息乃至部分社会管理信息。
第六,智能化的分析研判系统。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情报分析人员所面对的往往是海量的数据信息,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处理,仅仅依靠侦查人员的脑力运作是无法胜任的。因此,构建智能化的情报分析研判系统,采用先进的信息分析技术和手段,对于提升情报研判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促进情报信息侦查导向性功能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侦查实践中,有些地区的侦查部门与相关的技术部门合作,研制开发了一些情报信息智能分析系统,取得了良好的实战效果。如杭州警方与有关软件公司合作,开发出了“通信话单分析系统”,一旦获知了网络赌博犯罪嫌疑人手机号码,就可以通过计算机及软件分析通话记录、通话时间、通话位置(基站)、通话频率等信息,结合相关的公安管理信息,可以研判出机主真实身份、居住地点、行为轨迹、活动规律等诸多有价值的犯罪情报。可以从分析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信息研判出其“上线”、“下线”手机,可以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开关机时间、地点判断其生活规律和住所位置,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客服通话记录获知其相关信息如银行账号等。又如广东警方针对网络赌博犯罪开发的涉赌账户智能分析系统,通过对相关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交易数据的处理,可以自动分析出涉案账户之间的关联情况,研判出账户所有人的身份特征,并形成特征关系图。同时,该软件还能对代理商及会员资金交易记录进行自动归纳统计,清楚地展示赌资流动情况。
3.以情报信息主导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工作
对情报信息的经营利用是实现情报主导侦查的关键,它体现在案件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决定侦查工作开展的成效。
第一,受案环节。情报信息在受案环节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通过线索类情报了解、掌握某一时期本地区网络赌博的犯罪趋势,有针对性地确定当前侦查工作的重点。二是可以通过对不同信息的经营利用提升某个涉赌线索的初查质量。如对反映问题模糊的案件线索,可以利用情报信息管理平台搜索与此线索相关的其他信息,并加以整合分析,从而使该线索所反映的问题清晰明了,提高可查性和成案率。三是对某些暂不具可查性的线索,则由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进行长期经营,有意识地收集与此相关的其他信息资料,由点到面慢慢经营,等时机成熟时再一举突破。
第二,突破环节。情报信息在突破环节的运用,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突破口的选择上,侦查人员通过分析掌握的信息情报,如涉赌人员信息、赌资流转账户信息以及网上银行交易信息等,从中选择最有可能和最容易突破的重点环节开展侦查,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通常情况下,侦查工作应选择较高级别的赌博代理人或者较大额度的赌资流转账户入手,也可以选择帮助赌资流转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地下钱庄入手。二是在侦查策略上,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情报信息平台获取有关涉案人员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活动规律、行为轨迹等信息,了解网络赌博活动的内容方式、运作规律、行规术语等信息,做到知己知彼,胸有成竹,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工作、采取适当的侦查措施、手段和方法,促进案件侦查的突破。
第三,侦查环节。情报信息在案件侦查环节的运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助于制定正确有效的侦查方案。通过对情报信息的经营分析,可以清晰了解待查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深入掌握涉案人员相关信息,帮助侦查人员制定周密详细的侦查方案。二是有助于完善、固定犯罪证据。网络赌博犯罪调查取证难,保存在犯罪嫌疑人计算机中及网站服务器中的相关电子数据易遭删除和毁灭,侦查人员通过所掌握的信息情报可以选择有效的侦查途径,环环相扣地获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对于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的,可以运用调查掌握的相关信息,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证实,还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侦查假设,推断未知案情,促进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有助于追缴赃款、挽回经济损失。赃款追缴工作是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难点所在,可以通过对涉赌银行账户信息的分析研判,查清赌资流转情况,并进行严密监控,选择时机冻结追缴,防止赌资流向境外。
第四,案后总结环节。在案后总结环节,可以结合已办案件所收集的类案信息,对案件侦办中的成败得失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促使侦查人员在今后同类案件的办理中能充分利用情报信息的导向性功能,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有效开展侦查工作,全面调取犯罪证据,从而提高侦查效率和办案质量。
二、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的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
1.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区域间侦查协作的必要性
第一,网络赌博犯罪涉案范围广、异地取证难的现状需要加强侦查协作。网络赌博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它的跨区域性,犯罪手段和方式的变化,带来了犯罪时空的根本性转变,犯罪空间由一元的实体空间发展为实体与虚拟并存的二元空间。这就使得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地点可能变得驳杂多样,犯罪的实施地、发生地、结果地、证据所在地都日趋多元;犯罪的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都可能涉及多个物理空间。
网络赌博跨区域性的特点,使得该类犯罪涉案范围很广,网站股东、总代理、代理、参赌会员等涉案人员遍及各地,并且涉案人员所在地与赌博网站服务器及托管主机所在地往往又不在同一个区域。2011年4月,浙江温州破获“太阳城”特大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1600多人,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2010年7月,广东珠海警方侦破“国际会”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4000多人,遍布全国绝大部分省份;2010年8月,江苏苏州警方破获“乐天堂”网络赌博案,涉及江苏、上海、广东十多个省、市的数千人。2009年7月,湖北咸宁警方破获涉案金额500亿元的特大网络赌球案,涉案人员多达万余人,遍布全国30个省、市。2005年1月,广东深圳警方破获台湾“宝盈”网络赌博案,涉案人员超过6000人,分布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涉案人员的高度分散性,造成了相关犯罪证据常常以碎片形式分散在不同区域。在侦办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中,异地调查取证是侦查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财力、时间等办案成本。2010年1月,广东佛山警方侦办公安部督办的“1·15”特大跨国网络赌博案,由于该案涉及范围广,代理人员及参赌人员众多,且主要犯罪嫌疑人都具备较强的反侦查意识,掌握利用网络逃避打击的技能,佛山警方历时近半年,动用200多名警力,分赴全国各地调查取证,查银行卡、查网上记录、查电话记录,工作难度和办案成本可想而知。
第二,区域间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协助调查取证难也需要加强侦查协作。近年来,为应对跨区域犯罪、动态化犯罪日益突出的新形势、新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在办案实践中进一步加强了侦查协作,地区间协作活动日益频繁。各地公安机关按照依法规范、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高效协同等原则,建立了许多双边或多边的侦查协作机制,在犯罪情报交流、案件线索协查、协助调查取证等诸多方面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协作。但我国区域间侦查协作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情感协作”和“利益协作”阶段,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和高效的工作机制。侦查协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区域间协作是一种局部性协作而非全局性协作;二是区域间协作带有任意性和盲目性;三是区域间协作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四是区域间协作是一种临时性、松散式的协作,往往落于纸面、流于形式;五是区域间协作演化成一种功利式的协作,是基于关系、利益等基础上的协作。
在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对网络赌博犯罪信息的获取、对犯罪事实的查证、对电子痕迹物证的提取、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等,往往不能仅由某一个地区的侦查部门独立完成,常常需要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取得其他地区侦查部门的配合与支持。而区域间侦查协作机制不完善的现实状况也给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困境和难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域间侦查协作,建立协调高效、运行顺畅的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协作机制也就十分必要。
2.以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破解侦查工作难题
第一,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的建立及运行。2008年,公安部决定在全国推行“打击犯罪新机制”,以信息化的手段和方法将人、情报和制度三位一体,形成大侦查格局。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就是在“打击犯罪新机制”的框架下建立协作联络员制度和协作系统平台,实行联络员间“点对点”联系,明确职责、规范工作、提高效率、加强考核。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的建立,使得全国各侦查部门通过联络员连成一张网,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工作存在的异地取证难、协作不力问题。
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的建立,为解决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异地取证难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侦查部门在调取异地证据时,无须再花费大量成本四处取证,而是可以通过协作平台发布协作请求,由协作地联络员负责接受协作请求,再由协作地相关人员负责协作事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解决了民警在办理案件中最头疼的跨省、跨地区核查线索、调取证据的问题,用“网上办案”替代民警出门办案,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
2010年全国打击网络赌博专项行动期间,江苏警方开展“天网”行动,以全省梳理的150多条网络赌博线索作为突破口,逐一追踪。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市整体联动,充分协作,确保“查到人、定到位、取到证”。南京警方在行动期间锁定2个赌博集团,32条线索,通过跨区域办案平台向淮安、无锡、常州、涟水等地公安机关发送协助查证请求22条,各协作单位均在规定限期内查证到位并予以反馈,大大提高了侦查效率和打击效果。
第二,完善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提升打击网络赌博犯罪效能。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我国区域间侦查协作的状况,它整合了侦查资源、突破了各自为战,有利于实现警力无增长下的高打击率,保证调查取证的快速便捷,大大提高了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效能。但是,这一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间侦查协作工作的开展,因此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推进。
首先,应着力推进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在各地的平衡发展。从目前实践来看,新机制的总体运行情况良好,但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在部分地区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等地,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运行情况良好,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协作有力,核查请求发布规范,回复办结率高。各省公安机关对协作工作监督力度大,考核力度强。而在某些地区,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运行情况相对较差,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协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平衡发展。网络赌博犯罪跨地域性明显,常常表现为一起案件涉及数省、十几个省甚至全国地区。从公安部2010年6月公布的网络赌博十大典型案件来看,①绝大部分案件都涉及十个省以上。协作机制发展的不平衡,给办案过程中协作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尤其是跨省发布协作核查、取证请求时,往往结果不是很理想,导致侦查实践中省内协作易,省外协作难的状况。因此,应当从公安部层面加大考核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推动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在各地的平衡发展。
其次,要切实强化联络员队伍建设,确保区域侦查协作工作高效开展。目前联络员层面出现的常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个别联络员责任意识、协作意识不强,出现对外地发来的协查请求办理拖沓,影响了办案诉讼时效,也影响了办案协作机制的推进和发展;二是有些地方存在着联络员与指挥员、侦查员相脱节的问题,以致办案侦查员与联络员的协作衔接不上,影响了协作机制效能的发挥。高素质的联络员队伍是办案协作机制健康运行的基础保障,要针对上述问题,切实强化联络员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工作,促成联络员遵守规则、诚守信用意识的养成,同时要从制度上加强对联络员的监控引导力度,完善奖惩考核制度,确保区域侦查协作工作的高效开展。[5]
再次,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要加强考核和监督,对通过平台发布协作请求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考评。对协作工作有力、回复办结率高的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协作不力,推延拖沓的单位应进行批评扣分,并及时督促整改。从而完善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推动区域间侦查协作的纵深发展。
三、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的多警联动机制
1.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工作需要多警种信息支持
网络赌博犯罪的技术含量较高、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公安机关在先期侦查过程中,需要整合多种办案力量,调集治安、技侦、网监、经侦等部门,树立协同作战意识,实现“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的并进式办案模式,多方收集、固定各种涉案信息和证据。侦查实践证明,以下信息在侦办网络赌博案件中必不可少:
第一,网监信息。网监信息是指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获取的嫌疑人的上网信息,具体包括:网站域名、网站内容、Web页面日志、服务器IP地址、登录电脑IP址、网卡MAC址、浏览网页信息、嫌疑人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通信内容、网络赌博账号、网络用户名等等。
第二,技侦信息。技侦信息是指公安机关行动技术部门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嫌疑人的通讯信息。具体包括:电话号码、语音通话记录、语音通话内容、手机短信息记录、手机短信息内容、手机串号、基站轨迹信息、开关机时间记录等等。
第三,治安信息。治安信息是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所获取的,同日常治安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相息。主要包括基本人口信息、重点人口信息、驾驶员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机动车辆信息、旅馆住宿信息等等。
第四,经侦信息。经侦信息是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所获取的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信息、资金往来交易信息、涉案第三方平台的网络交易信息、可疑商户的账户交易信息、地下钱庄的资金运作信息等等。
2.建立多警联动、联合作战的侦查工作机制
网络赌博既是一种滥用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又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治安部门和网络监察部门对此类案件都有一定的侦查管辖权。在侦办网络赌博案件的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方以网监部门侦查为主,有的地方以治安部门侦查为主,也有的地方是由刑侦部门具体负责侦查,还有的地方是由治安、网监、行动技术等部门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内部对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管辖的不明确,往往容易造成警种间独立作战或者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事实上,网络赌博犯罪科技含量高、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的特点更需要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间的通力协作。因此,在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应当建立多警联动,联合作战的侦查工作机制。
治安、网监、技侦、刑侦、经侦等部门,虽然具体职责及分工不同,但都属于同级公安机关领导,具有通力协作、联合作战的条件和基础。因此,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行动中,无论是治安部门牵头,还是网监部门牵头,多警联动、协同作战的侦查工作机制不能变,这是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3.强化网侦、技侦、刑侦相结合的侦查手段
在网络赌博这种新型网络技术类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手段及内容常常十分隐蔽,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手段。
首先,要有效使用网络侦查手段。网络侦查是网络犯罪侦查中最为重要、最为有效的侦查手段,网络赌博以互联网为犯罪平台及信息传递渠道,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自然也离不开网络侦查手段的运用。一方面,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在线进入赌博网站或涉案人员的计算机系统,使用工具软件获取有关信息及资料,了解重点对象的参赌方式、投注情况及活动规律,查清赌资结算方式、金额及流向,获取相关侦查线索,快速查清犯罪事实,准确固定犯罪证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还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对涉案网络设备如托管服务器、虚拟主机进行调查,对存储数据进行备份并对备份数据进行检索、挖掘和分析,从中发现、固定涉赌信息及犯罪证据。此外,侦查人员还可以对网络赌博代理人及参赌人员的登录IP、网卡MAC地址进行监控,查清涉案人员所在的物理位置及其网络活动轨迹,并对其QQ、飞信等通信情况及电子邮件收发情况予以监控,从中获取案件线索、固定相关犯罪证据。
其次,要适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一方面,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进行监听或定位侦控,结合已掌握的案件信息,准确分析判断案件,查清上下线人员信息,并及时获取相关线索及证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拨打电话银行的记录,账户变动短信息提示记录等查明涉案银行账号及赌资收付信息。此外,还可以利用手机基站信息分析嫌疑人的行为规律和活动轨迹。
再次,要注重传统侦查手段的使用。在网络赌博案件侦查中,除了网络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还要注重利用传统侦查手段来发现案件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如侦查部门可以派出工作耳目等秘密力量,贴靠网络赌博团伙成员,获取案件线索和信息;还可以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派出侦查人员打入网络赌博集团,如担任代理人、化装成参赌人员等,开展内线侦查。
四、网络赌博犯罪侦查的警银合作机制
1.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警银合作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在网络赌博活动中,资金流贯穿赌博活动的各个环节,涉及利益链条上的各个主体,存在于赌博集团与代理人、上下级代理人、代理人与参赌会员之间。赌博资金流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涉赌账户及其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控、核查、分析,是确定侦查方向、分析判断案情、调查收集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追缴赌资赃款的重要途径。因此,建立网络赌博案件侦查的警银合作机制,取得银行的支持与配合,畅通警银双方沟通渠道,对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必要。
在侦查工作中,建立警银合作机制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首先,银行系统对加强警银合作充满热情,从银行业安全防范工作的实践来看,只有通过与公安机关的紧密合作才能有效保障金融安全。其次,警银合作具有深厚的基础。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同银行业联系密切,在反假币、反洗钱等工作中分别建立了专业化的合作通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合作机制。再次,警银合作有成功范例。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中,公安机关和银行部门已探索、积累了一些警银合作的成功经验,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和保障。最后,警银合作具有广阔的前景。事实证明,警银合作是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高杠杆点”,立足此点位,能够解决网络赌博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赌资追缴难的侦查难题。
2.建立打击网络赌博犯罪警银合作机制的思路
建立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警银合作机制,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多层面的信息交流渠道。各级公安机关均应明确各自的信息沟通任务和侧重点,基层以提供线索、通报案情、信息支持、证据调取为主;上层以提出制度性、导向性的协作建议为主。二是寻求多形态的协作载体。例如可以试点警银联席例会,建立案件信息协查交流平台等。三是采取多维度的合作技战法。将警银日常化合作与专案侦查合作紧密结合,形成互为呼应、相互促进的工作体系。在巩固和完善联动查询、异地冻结等机制的基础上,应不断探索新战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涉案账户的排查和监控。例如,南京警方在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专项行动中,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等建立了“互动协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对侦查中发现用于汇出和接收赌资的账户,立即通报给银行,由其进行关联查询和监控处置,银行对所有关联账户由系统作自动梳理,筛选出“一人多卡”、“异地办卡”、“资金异动”、“大额转账”、“一对多”批量转账等可疑信息并列入“待查列表”,再通报给警方进行调查,警方则再根据侦查工作的进程和需要,通知银行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等操作。
注释:
①公安部公布的网络赌博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江苏南京“明陞”网络赌博案;广东珠海“国际会”网络赌博案;广东东莞“5.16”特大网络赌博案;广东深圳“1009”特大网络赌博案;江苏苏州“乐天堂”网络赌博案;湖南株洲“澳博999”特大网络赌博案;浙江温州“2.1”网络赌博案;河北石家庄“黄金棋牌”网络赌博案;河南郑州金皇公司网络赌博案;河南焦作团伙销售打水软件赌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