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居民的资本贷款行为看农村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_金融抑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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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资金借贷行为包括居民融入资金和融出资金两方面的内容。融入资金是指居民从金融机构(银行和非银行,如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基金会等)和其它渠道借入资金。融出资金是指居民以获取收益或保证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运用,包括居民将其所获得的收入以储蓄形式存入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或是通过一定方式借给其它个人或组织使用,或是进行以获取收益或控制权为目的的投资。居民资金借贷行为,可以居民资金借贷规模来衡量。农村居民的资金借贷行为,与其收入的增长基本上是同趋势变动的。居民资金借贷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其收入的增长速度和增长潜力。因此,研究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对于促进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有鉴于此,作者在本文中基于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省的21 个县的365个家庭的问卷调查资料,对农村居民资金借贷的行为及其行为产生的根源、规范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居民资金借贷:出现扭曲的行为特征

1.借款更多地依赖非金融渠道。就调查农户各渠道存贷款笔数所占比例而言,61.9%、19.84%的存款活动分别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 农业银行之间发生的,而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借款却分别仅占30.63%、3.6%(从其它银行借款占1.8%、合作基金会占0.6%、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占2.4%),其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

2.农村居民放款,表现出较突出的情结关系,且以抵押担保或合同方式建立借贷关系的比例较低。农村居民不仅是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需要者,同时还是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在他们向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资金时,不仅表现为将储蓄存入银行,有时还表现为直接的对外放款。但就其放款的笔数分析,93.95%的放款行为是在亲戚、 邻居和朋友之间进行的,其余部分是在乡镇企业、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基层机构等之间发生(分别占2.2%、1.65%、0.55%, 其它关系人所占比例为1.65%)。在发生借贷行为时,以合同形式表达借贷关系的仅占15.3%,其余84.7%的部分仅是口头协议或是根本没有协议。设置抵押者仅占贷款总笔数的6.1%,93.9%的部分均没有设置抵押, 或是农民碍于情面而不设置抵押。

3.非生产性目的的资金借贷比重较高。1996年至1998年6月期间,被调查农户中186个有借款经历的农户,涉及贷款323笔,用于购置生产资料的仅占总笔数的32%,其余均用于与生产无关的婚丧嫁娶(7.45%)、建房(20.5%)、人情往来(4.35%)、临时性生活困难(11.8%)和其它方面(24.53%)开支等。由此可以认为, 农村居民借款的自偿性较差,这也是农村资金借贷风险较大的原因之一。

4.融入融出资金利率较高,且抵押能力较弱,按期还款比例较低。一年期借款的平均月利率为9.54‰,最高月利率达30‰,高于同时期正规金融渠道贷款利率。其一年期放款的平均月利率为8.28‰,最高放款月利率为32‰。农户之所以花较高成本融资,是因为农村资金市场资金供给总量严重不足。同时,有融入资金活动中,占总笔数89.82 %的融入行为没有设置抵押,仅有10.18%的融入活动设置有抵押品, 其资金到期还款率仅为57%。

5.农村居民储蓄呈现资金来源多样化、储蓄为预防性储蓄(目的非生产化)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已彻底改变了过去单一从事农业生产的局面,经济结构多样化格局已基本形成,因而,其储蓄资金来源较为分散。收入除来自种植业(占23.5%)外,还有打工收入(26.1%)、经济作物收入(7.8%)、个体商业(11%)、个体运输(5.8%)、干部工资(4.3%)、教师工资(2%)及其它来源(19.4%)。以前种植业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占绝对地位的状况已经改变,打工收入在储蓄资金来源中占有较为重要的角色。就其储蓄目的而言,用于来年购买生产资料者仅占8.3%, 用于保障以后生活与孩子上学目的的储蓄家庭占被调查户的58.1%,无目的的储蓄占16.9%,其它目的占16.6%。从总体上来讲,农村居民储蓄可以归结为一种以预防为主的保障式储蓄。并且,在储蓄存款中,65%的存款是定期存款,35%是活期存款。从储蓄机构角度说,高成本资金来源占较大比重。

6.信用合作社是农村居民金融活动的主要金融中介。在农民借入资金的活动中,占总笔数30.63%的借款活动是与信用社之间发生的, 是除民间渠道外的主要借款渠道;占总笔数61.9%的存款行为与信用社有关。由此也表明,农村居民对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有较强的依赖,农村居民仅是在正规金融渠道无法满足其资金需求和金融服务要求的情况下,才形成对非正规金融渠道的需求。

从现代市场经济的金融市场观出发,在上述特征下,可以得出结论:农村居民的借贷行为是严重扭曲的,是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二、金融抑制: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扭曲的根本原因

农村居民的资金借贷行为发生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资本形成过程和资本重组过程,根据现代经济发展理论,这两个过程的效率及其相关的资本形成机制和资本重组机制,则取决于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居民来说,这两个过程是完全不同的。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深化度较高,已建立了健全的农业信贷资金供应、服务体系,信贷资金供应和服务能力相对过剩,资金买方市场已经形成,因而,农户的借贷行为主要表现为以银行信贷资金借入为主的行为特征,农户的资金需求,可以通过信贷资金的供给者与农户的信息完全对称情况下的竞争而得到满足。而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借贷行为则不同,因为存在着“金融抑制”(麦金农,1973;肖,1973),金融体系的重要特征是“金融的二元性”(迈因特,1978),即现代金融部门和传统金融部门并存。同时,国有银行垄断经营,利率扭曲、资金总量矛盾突出、信用工具不足、信用形式单一,“补贴性信贷利率和信贷配给”(肖,1973)存在,信贷资金配置效率低下。面对这种欠深化的金融格局,发展中国家农户的借贷行为就远比经济发达国家农户借贷行为复杂。罗纳德·I·麦金农(1973)和Pischke,Adams,Donald(1987 )在考察了农民与正规金融组织之间的借贷交易行为后得出结论,认为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组织贷款的农民仅是一小部分(注:在非洲大约仅占5%,在亚洲、拉丁美洲或许仅有15%,并且这些贷款都集中在少数大生产者手中。常常是只有总人口5%的借款者得到了总贷款数额的80%,即是说, 在典型的低收入国家,不到1%的农民却得到了增加的贷款总额的大约80 %的贷款,仅有15%的农民得到余下的20%,而80%多的农民不能得到贷款(见Prischke,Adams,Donald(1987)第43章)。 尽管“农民需要的资本远超过他们能够进行的储蓄”((美)爱德华·约翰·雷,见Pischke,Adams,Donald(1987)第6章), 但“即使是在农业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相当大的国度,商业银行仅将其贷款总额的5%~10 %贷给农业部门,并且,其中大部分资金贷给了大农户、农场和农业销售公司”((意大利)阿拉尔多·莫里,见Pischke,Adams,Donald(1987)第49章)。据查理·尼斯勃根对智利农村传统信贷市场的抽样调查,估计只有30%的农村人口是国家金融机构、经济改革机构和私人商业银行的客户。其余人口中的大部分,主要依靠非正式信贷市场,甚至银行的部分客户也要依靠非正式信贷市场((美)罗纳德·I·麦金农(1973):1988,第80页)。)。我国农村居民资金借贷上的行为特征,正是对这些经典结论的最好论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仅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上有了较大的完善,而且在农村资金借贷利率、信贷管理等方面均有较突出的改进,但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抑制的特征仍然较为明显。其突出表现和由此而造成的影响是较为深厚的。

1.农村金融市场开发深度仍然有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彻底脱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下伸以后,虽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业已形成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对于中国大多数地区(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农村居民而言,面对的仍然仅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商品粮基地建设贷款、农村基建贷款等,根本不与个体农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二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很多乡镇及其乡镇以下的地带,根本没有分支机构,原来不少设置在乡镇的分支机构,在90年代初以来“减员增效”的呼声中被大量撤并;三是曾被人们视为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它具备金融深化特征的一些重要方面,但由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地位、管理不够规范、发展过快出现了一些问题,在1996年8 月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已明确,对其要进行整改,1999年初已被“一刀切”全部停业,清理整顿。因此,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居民金融活动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边远的农村地区甚至是唯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因种种原因不能满足农村居民资金需求的时候,农村居民只能更多地依赖于非金融渠道融通资金。

2.信贷管制的解除,并没能给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规模的扩张带来和熙春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不再实行信贷规模控制,而是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从而结束了我国多年来在信贷管理方面“规模控制”的历史,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各商业银行一样,可以根据其负债规模来安排其资产扩张行为。但是,一方面,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均受到资产质量低下的困扰,为了减少贷款风险,优化信贷资产增量结构,要么“惜贷”(注:银行或信用社在有贷款需求、有资金来源、贷款申请者符合放贷条件的情况下,也不发放贷款。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人口放贷具有规模小、监测难、风险大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为农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刘建进曾研究发现,平均每年只有34.4%的农户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参见徐笑波等《中国农村金融的变革与发展》,1994 年, 第218页。),要么提高对贷款对象的质量要求, 要么片面强调贷款抵押和担保;另一方面,为数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高负债营运,超负荷经营,资产负债比例已远远超过人民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资产扩张被严格限制。结果必然是抵押能力本来就有限的农村居民,不能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源来促进经济发展,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时,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同时,与正规金融部门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没有僵化的规章制度。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一般均是以社会学意义上的信用为基础,很少需要抵押和担保,虽然可以承担较低的交易费用,但需要支付比通过正规金融渠道高出许多的利息。

3.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有限。因为存在金融抑制,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市场,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交易手段落后,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根本不可能延伸到农村乡镇,农村居民能够参与交易的金融商品相当有限。在上网交易风靡世界的今天,农村居民甚至连参与各种常规的金融商品如股票、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交易的机会均难以得到,对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的交易,如期货、期权交易、股票指数交易、汇率期货交易、货币互换交易等,有些人可能更是闻所未闻。因而,从被调查农户的投资性质和投资渠道选择结构状况分析,他们只能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储蓄之外首选的投资渠道为合伙投资(18%)和集资入股(18%)方式,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资产投资虽然是农村居民较为青睐的理想的投资选择,但是因交易条件所限而常常好梦难圆(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股票、企业债券分别仅占7.9%、1.1%、2.2%、4.5%;其它投资占48.3%)。正是由于金融抑制,金融投资渠道单一,为数较多的农村居民才不得不冒较高的风险将其储蓄资金通过民间渠道贷放给个人。

4.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开发程度不够,农村保险市场也不发达。农村保险市场不发达,不但表现为保险服务网络不健全,保险宣传不够,农村居民对保险认识理解和接受程度有限,而且保险理赔服务上的不到位,促使农村居民的储蓄行为表现为一种以预防为主的保障式储蓄。在被调查的农户中,仅有35.1%的农户有投保行为,自愿投保者只占到被调查农户的17.8%。在有投保行为的农户中,经推销员、亲朋介绍和宣传教育后投保者占48%。占投保农户14.8%的出险农户中,有15.8%的出险户没有得到理赔,41.2%的保险事故没有及时得到理赔,且有23.5%的保险事故不是按照保险合同进行理赔的。因此,有38.4%的投保者认为投保不值得。农户投保以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为主,农作物保险水平很低,降低了农业抗风险能力,不利于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5.农村储蓄资源的利用率较低。一是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超负荷经营的现实,决定了在目前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下,与以前贷款规模控制时代的信贷运行效率相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仍然不能从存款规模的增长中获得贷款规模的扩张,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均不高。二是正规金融组织组织存款的利率低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加之农村居民从正规金融组织获得贷款的机会较少的现实,对农民储蓄积极性也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动员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测算,80年代后半期,农民闲置资金的一半以上没有存入银行、信用社。在较早阶段,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农民储蓄的利率弹性不高,这个比例还要高些(叶兴庆,1998)。三是农村正规金融组织资金来源与运用上的“存差”越来越大,农村资金运用严重不充分。首先表现为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户吸收的储蓄存款在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不断增长的同时,农户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所获得的贷款占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总额和的比重却在不断降低。据调查资料分析,1996~1998年上半年,农户存贷基本平衡,但农户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仅为贷款总额的13.94%, 从私人或其它非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86.06%, 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而农户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占存款总额的99.59%。贷款占存款的13.99%, 农民以净存款人的身份为其它经济部门贡献了金融剩余(麦金农,1996;张杰,1997)。其次表现为农户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户的贷款的增长速度,形成农村信用社“农户存贷款余额增长趋势剪刀差”(何广文,1999)。

目前,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组织的存贷款业务活动也出现巨大的存差,如1998年8月末,日本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的贷存比为14.2%,但这种现象是在农村经济已有较大的发展、农村积累层次较高、农村领域内的商业金融服务网络较为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而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组织大量存差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村积累层次较低、农村领域内商业金融服务网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就较早出现,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肯定是不利的。这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乏力、农民收入增长趋缓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金融深化,规范农村资金借贷行为

农村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决定着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农村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也决定着农村金融深化的层次,农村经济发展的规模和层次决定着金融业的规模和层次。农村家庭联产联包责任制的实施、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已彻底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农业经济格局,农、林、牧、副、渔、工、商、交、运、服务等各行业的发展,集体、个体、私营、合秋、合作、股份制等各种经济成分自由竞争局面的形成,使农村居民的经营活动范围已摆脱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状况,出现资金集约与劳动集约的交叉、资金集约与技术集约的交叉、多产业的交叉、多种经营方式交叉的多元经济、混合经济。这不仅产生规模不等的借贷资金需求,而且产生多层面的金融服务要求,农村金融深化的经济基础和经济体制基础已经存在。为了克服农村经济活动中的金融抑制对农村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规范农村资金借贷行为,必须强化金融体制和金融政策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走向金融深化。

要推进农村金融深化,需要从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和利率市场化两个方面努力,其中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组织体系是关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由于农村金融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显示出较为明显的以政府为主体的强制性变迁过程的特征。但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结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制度供给不足,并存在较为明显的市场化的收缩效应。第一,从预定的改革方案中可以预见到新的金融抑制现象可能存在。为了实现规模经营,按照预定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将逐步撤出,这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来讲,是一次机遇,但对于农村金融深化更是一次挑战。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它们的撤出,无疑将加剧金融抑制,或是产生新的金融抑制现象。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难以规范成真正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合作金融组织。1996 年8月,国务院部署了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意在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金融性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和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但是,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是在被动地执行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决策,是农业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决策主体,在与农业银行彻底脱钩后,很难适应变化了的市场;另一方面,在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进程中,由于受到商业银行的示范,以及出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信用社也走上了商业化经营的道路。由于存在巨大的历史惯性,局面很难改变。第三,为了走出长期亏损的困境,近年来,农村信用合社走上了规模经营、合并与集中之路,主要措施在于撤并基层业务网点,减少机构。1998年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个数比1990年减少了20%,其继续运行的结果无疑会产生新的农村金融抑制和强化农村金融抑制。中国人民银行还曾规定,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所有信用代办站点一律撤销,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中90%以上是农民储蓄,其中50%左右的储蓄业务集中在农村信用代办站点,信用代办站点的撤无疑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远离田野和乡村,将降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吸储的力度,减少了农民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接触的机会,将更加远离农民,新的金融抑制必然产生。第四,各种自发产生的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制度(“三会一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中国金融制度结构的变迁具有特殊意义,是体制内金融制度(国有银行和信用社)所提供的信贷供给不能适应体制外产出增加(农村非公有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而不断内生出来的。在80年代和90年代前期,在对待农村民间非正式金融机构发展的问题上,政府一直采取的是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但当认识到它的发展可能排挤并威胁到被国家控制的正式金融机构的发展时,政府采取的“不是在严加监管、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条件下鼓励其发展的政策,而是基本上采取了抑制其发展,看到一些问题就把它们关掉的政策,以确保国家银行对银行业的控制”(樊纲,1999)。各种自发产生的乡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以其实行民用民管的制度优势,将村民的储蓄和借贷活动联系在一起,有效地实行贷款监督,既以低廉的交易成本给予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的机会,又保障本机构的贷款得以回收,为解决这一对长期困扰正规金融组织的难题找到了途径。这有可能成为乡村基层社会继农村生产责任制之后又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朱玲,1995),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在特殊环境下采取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新的金融体系挣脱现行法律法规羁绊的表现(李建华,1998)。它虽然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符合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但与中央政府的改革思路却不一致,其发展甚至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制和排挤,至少政府也没有明确地支持其发展,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只能以“灰色”的方式推进。第五,在中国内地农村乡镇,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独享农村金融资源,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经营,没有与之竞争的其它金融运作形式和金融机构存在,不但造成农村居民融资渠道单一,而且垄断性经营的存在会通过降低效率的方式阻碍金融深化。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相当不完善的。为此,第一,要继续完善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以“三农”为中心,改革经营方式,改善信贷投资结构。第二,有必要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业和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放松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在可能的范围内允许和扶持其它形式的金融组织的发展,例如鼓励农村民营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建立在农村居民自愿基础上的规范化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这有利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形成一种金融竞争的局面,便于各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深化储蓄资源的动员,促进农村资金市场均衡利率的形成,排挤农村高利贷活动,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竞争中自然而然地形成。第三,继续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管理体制与完善的合作制还有较大差距。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面临着一种发展的大好时机:一是商业金融收缩在农村的业务网点,为信用社让出了一部分业务空间。二是“三会一部”的全面清理整顿,在农村金融秩序进一步好转的同时,也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农村有一部分资金需求以前是通过“三会一部”来满足的,“三会一部”的关、并将释放出相当大的一部分业务,有待于信用社来满足。但是,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而言,也将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如就全国而言,农村合作基金会吸收的存款化股金是1600多亿元,它的清理整顿,对信用社的影响主要在于:①因为合作基金会大部分在信用社开户,农民在合作基金会的存款化股金,很大部分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被农民提走,一部分转移到商业银行,成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一部分变为农民手持现金。②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信用社要购买合作基金会一些质量优良的资产,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实力将产生一定的影响。③以前在宣传中,信用社与合作基金会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现在基金会被清理整顿,对基金会的信任危机可能波及到信用社,引起信用社资金来源的减少。在机遇与挑战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能否把握时机,在工作方式、经营作风、信贷投向选择等方面予以调整,弥补因“三会一部”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所留下的市场信贷主体缺位,也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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