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及关键性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及关键性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及关键性 法律问题的思考

戴宗翰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237 )

[摘 要] 2017年以来,中国与东盟有关“南海行为准则”案文磋商进入密切磋商期。“准则”关键性法律问题的解决与否,将较大程度影响中国与东盟在“准则”磋商上的进度。以中国利益考量,“准则”的性质应为南海地区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不涉及争端解决及海域划界等问题;适用范围可锁定南沙群岛水域;在法律拘束力问题上,赋予法律拘束力的同时也须针对“准则”所涉海上事务明示排除其他程序,以排除其他争端方未来诉诸强制仲裁的可能性;在“准则”法律效果折衷方案设计方面,可维持中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这一“区域论坛机制”的外交主导的同时,也兼顾其他南海争端国家希望达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南海行为规制。

[关键词]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南海行为准则”;南海;东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引 言

2018年8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51届东盟外长会议通过了“南海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 以下简称“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2019年7月31日,第52届东盟外长会议宣布完成了“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的第一轮审读(first reading )。一读对案文进行了精简优化,使“准则”的总体架构和案文要素更加清晰,结构更加合理,标志着“准则”磋商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1) ASEAN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52nd ASEAN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BANGKOK , 31 JULY 2019[EB /OL ]. (2019-07-31)[2019-08-01]. https ://www .asean 2019.go .th /en /news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52nd -asean -foreign -ministers -meeting -bangkok -31-july -2019/.单一文本草案有助中国与东盟凝聚共识,在可预见的未来,“准则”将进入具体的二读案文磋商并朝着三年完成磋商的目标迈进。对中国而言,只要没有外界干扰,“准则”磋商将会加速向前推进。(2) IWAMOTO K .ASEAN and China Create Single Draft for South China Sea Code of Conduct [EB /OL ]. (2018-08-02)[2019-07-15]. https ://asia .nikkei .com /Politic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EAN -and -China -create -single -draft -for -South -China -Sea -code -of -conduct .这标志着南海情势已转入南海仲裁案后时期,“准则”磋商的达成将成为中国维稳南海局势的“利器”,更可排除域外国家欠缺法理的干扰。

事实上,早在1992年东盟六国外长会议上,菲律宾即倡议“南中国海国际行为准则”,在南海议题东盟化的趋势下,历届东盟会议似乎也都绕不开制定“准则”相关的话题。近30年来,中国与东盟在制定“准则”一事上已经正式展开两轮的磋商。第一轮磋商期为1999年—2002年,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准则”未能一步到位,双方最终达成不具拘束力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以下简称《宣言》)作为替代方案。第二轮磋商期为2013年持续至今,2013年6月30日在文莱举行的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上,双方同意在落实《宣言》框架下就“准则”进行磋商。

2017年以来,中国与东盟的“准则”磋商也步入密切磋商期,与此同时“准则”案文等关键性法律问题也将逐一浮现。在问题意识上,随着“准则”进入具体案文磋商,本文尝试针对“准则”将面临的诸多绕不开的难点,如“准则”基本属性、适用法律空间效力、法律拘束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与解释,以供其他研究者参考,同时并期收抛砖引玉之效。

二、区域论坛机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一)南海区域论坛机制的形成

“治理机制”是指国际关系中符合各参与国期待的一系列明确的原则、标准、规则以及决策程序。(3) KRASNER S D .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In KRASNER S Dedited International Regimes [M ].Ithaca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 1983: 1-21.“治理机制”的主要作用是解决集体利益中的难题,例如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共享或集体安全;形式上不限于具法律拘束力的“硬法”(hard law )形式,也包括“软法”(soft law )形式。

1.1992年—2002年:《宣言》酝酿期

2016年8月15日至16日,中国与东盟国家在中国满洲里市举行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十三次高官会和第十八次联合工作组会议,通过了“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对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指导方针”和“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在南海适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The Code for Unplanned Encounters at Sea ,CUES )两份成果文件。(12) 中国外交部. 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13次高官会在中国满洲里举行[EB /OL ].(2016-08-16)[2019-07-15].http ://www .mfa .gov .cn /nanhai /chn /wjbxw /t 1389417.htm .综上,目前中国与东盟在《宣言》框架下的谈判发展,主要集中于海上合作项目,尤以海上航行安全与联合搜救平台建立最具成效,至于其他延伸性海上合作项目,以及其他领域的各种交流合作机制则持续磋商。(13) 杨泽伟. 仲裁案后南海共同开发:机遇、挑战及中国的选择[J ].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35(6):1-2.

围岩蚀变类型主要为钠长石化、云英岩化、绢云母化、电气石化、绿泥石化、叶蜡石化等。其中钠长石化、云英岩化、绢云母化与矿化关系密切,为近矿围岩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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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东盟国家之间以及东盟部分会议都一直积极向推动制定“准则”的方向发展。1995年初的“美济礁事件”,本质上属于中国与菲律宾双边争端,但菲将双边争端提升至东盟多边外交平台层面,最后中菲两国于1995年8月商定“为在南海地区确立行为准则”而应该遵守的若干原则。1996年东盟外长会议赞同“南海行为准则”构想,紧接着1997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在非正式领导人会议上达成南海问题共识,成为指导中国与东盟协商“准则”的指针之一。随后1998年东盟首脑会议上即推出建立“准则”的想法。中国则于1999年同意与东盟就“准则”议案进行双边正式磋商。(5) 钟之成. 江泽民外访纪实[M ].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299.(6) 张明亮.原则下的妥协:东盟与南海行为准则谈判[J ]. 东南亚研究,2018(3):66-67.

中国与东盟在1999年—2002年关于“准则”的第一轮磋商期间,因为中国与南海争端国间争端难以协调,同时东盟国家内部对“准则”的内容、性质和适用范围也存在分歧,2002年7月在文莱举行的第35届东盟外长会议上,马来西亚提出暂以达成“宣言”作为妥协性、非约束性的替代方案,该方案于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金边举行的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获落实,最终中国与东盟签署《宣言》这一软法性质的政治性文件。

2.区域论坛机制的确立

1992年—2002年期间,东盟原先设定与中国达成“准则”磋商成果,但由于各方利益冲突,“准则”磋商难以一步到位,因此《宣言》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由“法律治理机制”转化为“论坛治理机制”性质的“妥协产品”。这样的妥协性在《宣言》第10款体现:“希望有关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将进一步促进本地区和平与稳定,并同意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标而努力”。因而,东盟国家未来将继续以磋商“准则”构建作为最终目标,《宣言》对东盟国家而言仅视作“准则”的“替代”版本和“蜕化”版本。(7) 张明亮.原则下的妥协:东盟与南海行为准则谈判[J ]. 东南亚研究,2018(3):60.

但不可否认的是,《宣言》所传递的相互谅解的宽容精神,确实得到有关国家的一致赞同,其内容第6款所建构南海各领域合作的治理机制,如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合作,已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在南海争端事务上重要且相互承认的外交协商渠道。例如落实《宣言》高官会议及2005年开始展开每年至少两次的“联合工作组会议”(ASEAN -China Joint Working Group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DOC ,JWG on DOC ),都是通过《宣言》框架下所运行且获官方承认的协商途径,也因此《宣言》作为南海地区区域治理机制的角色亦加确定。(8) MIYOSHI M .China ’s “U -Shaped Line ”Claim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y Validity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 [J ].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 ,2012,23(3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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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域论坛的软法属性与框架磋商发展

1.软法属性

(4)创客敢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将自身想法付诸于行动,并用实践行动来检验自身的想法是否正确,这样的一类人才能成为创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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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程序审裁决中声称“《宣言》不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9) See Republic of Philippine v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Case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29October 2015),para . 217, p . 84.,反映了《宣言》作为政治性文件,其本质属不具国际法拘束力的软法性质,因此以《宣言》为平台,缔约方所举行的磋商及其工作会议可视作是一种“区域论坛”性质。也由于《宣言》的“区域论坛”属性赋予各国自主与弹性决策空间的特性,对于中国与东盟各国分属“价值观不同、力量对比不均衡”的国家来说,《宣言》的软法措施的确有助争端方之间的有效协调及相关成果的达成。(10) KAO S -M ,NATHANIELP and FIRESTONE J .Regional Cooper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alysis of Existing Practices and Prospects [J ].Ocean 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2012,43(3):285.

2.《宣言》框架磋商成果

《宣言》的“区域论坛”属性极具弹性机制,讨论议题自然不限于单一“准则”制定问题的磋商。换言之,“准则”案文磋商与《宣言》框架下的南海合作进程并行不悖。这样的实践也在过去中国与东盟根据《宣言》第6款内容,同步进行南海各领域合作议题的谈判下有所体现。

2015年10月19日至20日,在中国成都举行落实《宣言》第十次高官会及第十五次联合工作组会议,中国与东盟除达成继续推进设立航行安全与搜救平台外,更延伸性地增加了“海洋科研与环保”与“打击海上跨国犯罪”两项工作。(11) MOFA (PROC ).Tenth Senior Officials Meeting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the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Held in Chengdu [EB /OL ]. (2015-10-20)[2019-07-15]. http ://www .fmprc .gov .cn /mfa_eng /wjbxw /t 1307573.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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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理机制的角度观察,南海地区长期以来缺乏区域性的治理机制,因此构建“规则主导下的南海地区秩序”成为近年来学界与实务界多番讨论的议题。1992年7月第25届东盟六国外长会议可视作开启南海问题东盟化过程的起点,会上菲律宾首次提出以《东南亚友好与合作条约》所确立的原则作为制定“南中国海国际行为准则”的基础,菲律宾的提议获东盟国家支持并通过《东盟关于南中国海宣言》,中国虽未参加该宣言,但赞成该宣言所阐述的基本原则,如保持克制、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问题。而《东盟关于南中国海宣言》可视作南海地区区域治理机制倡议之先驱。(4) 赵国军. 论南海问题“东盟化”的发展:东盟政策演变与中国应对 [J ].国际展望,2013(2):86.

三、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

(一)2002年—2013年:东盟持续推动“准则”磋商期

2002年《宣言》签署至2009年期间,南海情势属于相对稳定期(14) 徐方清. 距离“南海行为准则”有多远?[J ].中国新闻周刊,2014(43):28-30.,但东盟个别国家仍持续拉拢域外势力,希望推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准则”磋商,借此约束中国在南海的行为。例如菲律宾于2007年1月14日在宿雾召开的“第十届东盟-中国高峰会”中,持续倡议争端国根据《宣言》第10款制订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准则”,为各国在南海地区各种行为提供指导方针,亦对各国在南海各项合作予以法理化及制度化。随后,在美国主导以及东盟为落实《宣言》框架内合作措施的外交压力下,2011年7月20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落实《宣言》高官会达成“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C )。而根据该指导方针第6款内容,即应在有关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决定实施《宣言》的具体措施或活动,并迈向最终制订“准则”的目标。由此不难看出,东盟国家在2002—2013年期间仍将制定“准则”作为工作重点。但中国在签署“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 后的主要立场并非制定“准则”,而是开展《宣言》框架下的务实合作。

(二)2013年至今:“准则”第二轮磋商

以“准则”法律拘束力来限制中国在南海行动是普遍直观下对中国不利因素的认知。(24) 例如东盟国家希望通过“准则”的约束力,避免中国对她们在南海海域的军舰巡航、行政执法、渔民捕捞、油气开发等活动构成威胁,甚至希望将中国南沙一些岛礁被不同国家侵占的“现况”合法化,迫使中国承认“现状”和放弃使用武力。 但笔者认为有法律拘束力的“准则”是否真会导致中国在南海行为完全不利的结果则很难下定论。因为这必须根据“准则”具体案文所引导各方的一系列行为而定。况且有法律拘束力的“准则”也标示着各方行为及合作有所依循,因此从积极角度来看,域外国家涉入干扰南海情势的理由将不复存在,在大幅降低南海紧张情势的同时,更可深化中国与东盟全方位关系。

2.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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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准则”磋商立场上,为坚定和维护《宣言》的地位和作用,抵消“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负面影响,避免此类“披着法律外衣实则侵犯国家主权”的法律裁判案件再度发生,中方外交立场也有必要继续推动“准则”磋商进程,以作为调整回应南海情势的转变。(17) 匡增军,黄浩. 从南海仲裁案看“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的制定[J ]. 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1):78.这开启2013年以来“准则”的第二轮磋商进程。2013年6月30日在文莱举行的中国-东盟外长会议上,双方同意在落实《宣言》框架下就“准则”进行磋商。紧接着2013年8月时任中国外长王毅即对外声明:“中国与东盟各国已同意在落实《宣言》框架下探讨推进‘准则’进程”;王毅又言:“‘准则’不能取代《宣言》,更不能撇开《宣言》另搞一套。”(18) 张明.王毅:南海行为准则速成论不现实[EB /OL ].(2013-08-05)[2019-07-15].http :∥www .chinanews .com /gn /2013/08-05/5123001.shtml .随后,2013年9月14日—15日在中国江苏举行的落实《宣言》第六次高官会和第九次联合工作组会议上正式启动“准则”磋商进程。

2.“准则”高密度磋商期

2013年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举行了数次落实《宣言》后续行动高官会和联合工作组会议,“准则”磋商取得一系列进展,且初步讨论并形成了“重要和复杂问题清单”及“‘准则’框架草案要素清单”等。2017年8月6日,中国外长与东盟各国外长已正式签署《关于建立中国-东盟中心的谅解备忘录》修订版,双方就“准则”框架(the draft framework of the Code of Conduct in the South China Sea )达成一致。2017年11月13日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各国领导人也正式宣布启动《准则》案文磋商。(19) 戴宗翰. 南海争端和平解决的途径:法律治理机制的现况、困境与未来分析视角[J ].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6(2):37.2018年2月底在越南召开的第二十三次中国-东盟落实《宣言》高官会,这是中国-东盟领导人层面上认可“框架”并同意正式协商“准则”案文之后的第一次会议。2018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为新加坡,其作为东盟对华关系协调国,在推动“准则”磋商上采取积极态度。(20) ASEAN Joint Consultative Meeting held in Singapore [EB /OL ].(2018-03-09)[2019-07-15].https :∥english .vov .vn /politics /asean -joint -consultative -meeting -held -in -singapore -370068.vov .

四、南海行为准则关键性法律问题

2017年以来,“准则”案文磋商已进入密切磋商期,在中国-东盟双方共同的努力下,未来更可预期有一定程度的突破而让南海局势更加趋稳。鉴于南海岛礁主权争端的根本性问题尚未解决,因此若将“准则”视作南海问题解决的“利器”,甚至期待成为化解南海局势的“定海神针”则又存在过多幻想,主要原因在于“准则”制定在步入案文磋商的“深水区”后,将面临诸多绕不开的难点亟待攻克,对此,笔者拟以国家利益为基准,针对关键性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准则”性质问题

1.“准则”非争端解决及海域划界解决工具

“准则”究竟是南海地区争端及海域划界解决工具,还是中国及东盟一系列引导各方在南海地区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的地区规则?东盟10国中仅有4个国家与中国在南海有主权争端。既然“准则”是在中国与东盟双边通过《宣言》框架下所谈判出来的地区规则,则理论上“准则”就应适用全体东盟会员国,而非单独处理少数国家与中国间的主权争端。

1.排除“准则”所涉事项提交法律裁判程序的可能性

因此,在全面落实《宣言》框架下的“准则”磋商,应当是建立中国与东盟所共同认同的地区规则,针对不同项目在南海地区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下进行磋商,这样的共识建立不但有助于为具体案文磋商创造基本条件,事实上更在2017年8月中国与东盟双方就“准则”框架文件上达成一致。(21) 安刚. 如何理解“南海行为准则”框架文件的达成[J ]. 世界知识,2017(17):31.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 ,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与附件7规定单方对中国提起南海仲裁案。(15) Article 287 (1) states that , “If the States Parties which are parties to a dispute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have agreed to seek settlement of the dispute by a peaceful means of their own choice ,the proced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Part apply only where no settlement has been reached by recourse to such means and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does not exclude any further procedure .”Annex VII ,on the other hand ,delineates the procedures of arbitration .在应对“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的立场上,2014年12月7日中国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作为回应,重申中国对菲律宾单方面行为的“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16) The State Council (PROC ).Position Paper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Matter of Jurisdic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rbitration Initiated by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EB /OL ].(2014-12-07)[2019-07-15].http ://english .gov .cn /archive /press_briefing /2014/12/07/content_ 281475020441708.htm .

“准则”正式案文磋商的具体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项目范围,可在落实《宣言》框架的基础下,将“准则”视作《宣言》的升级版,因此凡涉及《宣言》内容第6款所建构南海各领域合作的项目,如海洋环保、海洋科学研究、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都可纳入。更进一步,在“准则”案文磋商与《宣言》框架下的南海合作进程并行不悖的前提下,过去中国与东盟所举行落实《宣言》高官会及联合工作组会议的具体成果,如2016年与东盟达成的“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对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指导方针”和“中国与东盟国家关于在南海适用《海上意外相遇规则》”,未来是否并入“准则”中国方面也可供开放讨论。

(二)“准则”适用法律空间效力的问题

“准则”既然作为南海地区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的地区规则,理论上就应排除不具管辖权争议水域。对中国而言,在适用法律空间效力上则应该锁定在南沙群岛水域。有鉴于西沙群岛水域为中国实质占有及有效管辖范围,并不存在水域共管及相关海事合作问题;同样的黄岩岛水域问题仅为中菲两国的双边问题,通过当事方双边谈判解决相对单纯,无须纳入“准则”适用法律空间效力而将问题国际化;至于印尼纳土纳群岛水域是否有与中国南海断续线南部部分海域重叠导致适用“准则”法律空间效力,则须中国在依据国际政治现实、“准则”具体内容、国家利益等条件的综合衡量下决定。

对此,中国必须特别注意,倘若未来“准则”磋商拟赋予其在通常意义上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形式上的拘束力)并为当事方创设权利和义务时,还须特别针对各类具体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所涉的海上事务(如渔业争端、海洋环保、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等)明示排除任何其他程序,以排除其他争端方未来再度引用《公约》强制程序的仲裁申请,借此消除“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中中国在潜在的法律裁判程序上被动不利的因素。(26) 匡增军,黄浩. 从南海仲裁案看“南海行为准则”争端解决条款的制定[J ]. 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1):94.此设计在理论上即是对《公约》的相关强制不得保留情形,以区域国际法的形式进行条约保留,架空了《公约》对国家未保留事项的强制仲裁管辖权。(27) 以区域国际法架空全球性公约的情况,的确存在违反全球性公约的可能性,但却也不乏相关国际实践。例如2018年10月新达成的《美墨加协定》第32款第10条非市场国家FTA 条款(Non -Market Country FTA )规定,《美墨加协定》中的任何一个国家,与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签署贸易协定,另外两个国家可以在6个月内自由退出,而退出的两方可另行签署双边协定。这是中美贸易战下美国企图阻止其他国家与中国达成多边贸易协定的“毒丸”(poison pill )条款。在法律效果上,“毒丸”条款已阻止加拿大和墨西哥与中国另签包括RCEP 在内的贸易协定,且有架空及违反全球性《WTO 协定》之嫌。

(三)“准则”拘束力及排除未来法律裁判程序的法律问题

2017年5月18日在中国贵阳市举行的落实《宣言》第十四次高官会所通过的“准则”框架草案并未涉及“准则”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直至2017年11月16日东盟公布的第31届东盟峰会的主席声明也只是表示“早日制定一份有效的‘南海行为准则’”(23) 东盟国家表示希望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南海问题[EB /OL ].(2017-11-16)[2019-07-15].http :∥www .xinhuanet .com /world /2017-11/16/c_ 1121967040.htm .,亦未明确要制定一份有法律拘束力的“准则”。事实上,《准则》法律效果为何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问题,对中国与东盟国家来说都非绝对性利或弊的问题,而须从不同角度来观察与分析。

再者,根据国际法及国际实践案例来看,任何涉及主权及海域划界争端事项的解决,都是通过争端双边的外交、谈判、斡旋、仲裁等途径来处理,从未有在多边机制下的区域规则来处理双边主权争端问题的先例。在国际法上,倘若这类涉及主权谈判的国家权力让渡到多国合意签署的地区规则上来处理,在逻辑上有矛盾且不可想象。

1.“准则”正式启动磋商

再者,2015年10月29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程序审裁决中援引《公约》281条争端解决协议形式上的拘束力问题,认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必须具有在缔约国间创设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意图。明确意图取决于协议具体条文的规定以及特定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缔约方履行协议的行为也有助于确立其性质。”(25) See Republic of Philippine v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Case :Award o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29October 2015),para . 213, p . 82.借此裁定如要满足《公约》281条的争端解决协议应具形式上的拘束力,因而最终做出认定《宣言》属于不具法律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对中国及东盟国家而言,南沙群岛水域情势相对西沙、中沙水域复杂,就连东盟内部部分国家在南沙群岛水域也存在诸多争端。如在“准则”适用法律空间效力问题上,越南主张西沙、南沙水域纳入适用,菲律宾主张南沙、黄岩岛水域纳入适用,马来西亚主张实占岛礁周边水域排除适用,印尼主张纳土纳群岛水域排除适用。(22) 洪农. 海洋法的国家实践:对南海地区法律文化共同体的思考[J ].外交评论,2017(5):111.因此,从国际政治现实角度观察,先将南沙群岛水域纳入“准则”适用的法律空间效力,制定一套各方行为规则以防止危机事态发生,在实践上有其需求也较为可行。而中国能否通过外交力量,说服调和个别国家歧见,共同追求以“准则”达成作为“集体利益”的展现,才是成功与否的关键。

2.法律拘束力折中方案设计的可能性

第一步是优化生产管理。通过制造过程标准化、生产管理精益化、产品制造专业化,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平衡产品交付速度和产品质量问题,确保可持续发展。运用数字化工具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增强员工的自主管理与创新能力,鼓励员工主动参与到日常工作的数字化变革中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准则”法律拘束力问题是否有折中方案的可能性?换言之,是否可以通过相关设计来“降低”法律效果?对此,笔者拟提供“准则”文本内容设计如下:

组织和开展的实验教学竞赛活动可分为校内竞赛、地区性竞赛和全国性竞赛等不同规模的赛事。举办竞赛可有效激发实验教师的竞争意识、上进意识,对实验教师专业能力和实验教学能力的促进和提高,意义匪浅。

大学文化作为文化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一般文化的基本属性,也具有大学文化自身的特性、要求和内在规律性。因此,对大学文化基本内涵的考察要从文化及大学文化两个层面着手展开。

第一,在文件用语上弱化“准则”法律属性。国际法上的条约认定条件之一,取决于文件本身用语是否精确(precise )以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对缔约国产生条约义务。(28) O ’CORNELL D P .International Law [M ].London :Stevens &Sons , 1970:199-200.未来“准则”倘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协议,但若在具体条文设计上不赋予其名词定义,如此非精确用语在法律文书上则有别于一般国际协定体例设计,此即在体例上相对弱化“准则”法律属性的设计方式。例如“准则”合作内容涉及海上搜救事项,则可借用《国际海上搜救公约》(1979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SAR )附件中第一章的名词和定义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附件12的第一章的名词和定义,将相关专有名词及定义直接适用于“准则”上。(29) TAI T -H ,NATHANIELP and KAO S -M .Analysis and Potential Alternatives for the Disputed South China Sea from Ocean Governance in the Polar Regions [J ].Coastal Management , 2015,43(6): 614.但这样的设计是以“准则”当事方同为1979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以及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或以当事方皆明示同意为基础。

第二,无须设置专门机构。“准则”磋商是在《宣言》框架下进行,因此“准则”现阶段无须设置自己的专门机构(例如,秘书处、委员会或是工作组)或任何决策程序的规定,“准则”实际合作可由当事方根据本国的情况来指定政府部门(例如海事局、国家民防或监管部门、内政部门)作为落实“准则”的主管部门,如此则可在执行层面赋予当事方相当大自主权的同时,也反映出“准则”无独立专门机构的弱化设计。此外,长此以往,未来纵使为因应“准则”工作的推进与顺利而必须设立秘书处,也应争取常设在中国,以扩大中国主场影响力。(30) 肖洋. 排他性开放:北极理事会的“门罗主义”逻辑[J ].太平洋学报,2014,22(9):12-19. 文中提及,1996年北极理事会作为区域性论坛性质,在尊重缔约国自主性的前提下,其成立之初并未设立秘书处,直至2013年为进一步推进北极理事会工作才设立常设秘书处。

锌含量在1.15~3.01mg/100g之间,平均含量为2.16mg/100g,不同部位含量的平均高低依次为最长肌肉含量2.73mg/100g、后腿肉含量2.20mg/100g、前腿肉含量2.13mg/100g、颈肩肉含量2.13mg/100g、胸腹部肉含量4.09mg/100g。

第三,决策制定采取协商一致原则。由于“准则”无设置独立专门机构,因此各缔约国在具体执行、政策决定甚至未来监督等问题上,仍须回归《宣言》这一区域论坛机制下运作。即使“准则”作为一个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但其在执行与政策制定上却必须依附软法机制的《宣言》来先行协商共识,这样的设计模式与法律效果和一般具法律拘束力的条约有着明显区别,除有利于中国在《宣言》平台上通过国家实力以支撑其主导地位外,也符合中国一贯主张在《宣言》框架下磋商“准则”的外交立场。

五、结 论

南海仲裁案后,为防止南海问题干扰与破坏中国与东盟双边关系大局,中国积极展开《宣言》框架下的“准则”磋商。2017年以来,“准则”案文磋商已进入密切磋商期并已就“准则”框架达成共识。2018年8月以来,中国与东盟双方在“准则”单一文本磋商草案的基础下已进入正式案文磋商,并于2019年7月31日东盟外长会议上正式宣布完成“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的第一轮审读。相关关键性法律问题,如“准则”性质、法律空间效力的适用、法律拘束力等问题一一浮现。

中国与东盟的“准则”磋商在关键性法律问题的困扰下,预料不会一帆风顺。“准则”作为各方在南海地区的一系列行为规则,其作用属于危机管控与合作机制的性质或许较易达成共识,但是在适用法律空间效力及法律拘束力等问题上,尚有赖各方间的相互协调与妥协。对此,必须肯定,中国在外交上坚持《宣言》框架下推进“准则”磋商符合国家利益。《宣言》作为软法性质的区域论坛机制,中国作为参与方,因大国综合国力的“权力”属性更可在此平台上运用外交主导与东盟国家就“准则”磋商的关键性法律问题形塑各方共同的“集体利益”。

最后,南海问题的长期解决仍要回归国际规则,一个有效区域治理机制的运作,如“准则”的制定除可供当事方遵循并逐渐形成法律文化共同体外,更可大大抵消南海域外国家涉入的合理性。

Study of Negotiation on COC and the Critical Legal Issues

DAI Zonghan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Qingdao 266237, China)

Abstract : Since 2017, China and ASEAN entered a high-density consultation period on the text of the “Code of Conduct (COC) in the South China Sea”. Whether the key legal issues of the “COC” are solved or not will greatly affect the progress of the consultat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on the COC. Considering China’s interests, the nature of the COC should be a mechanism for crisis control and cooperation in the South China Sea, which does not involve issues such as dispute settlement and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can be locked in the waters of the Nansha Islands; and the issue of legal binding force should also be explicitly excluded from maritime affairs related to the COC so as to exclude the possibility of other disputing parties resorting to compulsory arbitration in the future; in the design of the compromise scheme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COC, China can maintain its diplomatic dominance in the “Regional Forum Mechanism” of the 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DOC ), while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desire of other disputed countr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to reach binding regulations on the conduct of the South China Sea.

Keywords :DOC ; COC; the South China Sea; ASEAN;UNCLOS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166(2019)03-0081-09

[收稿日期] 2018-08-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 146)

作者简介] 戴宗翰 (1975—),男,台湾台北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海洋法、海域争端、国际环境法研究。

[责任编辑:郑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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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及关键性法律问题的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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