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与不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发展阶段与农民社区组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经济学论文,发展阶段论文,不合作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关于合作经济的一个悖论
关于合作的效率,中国民间故事有着某种矛盾的反映。一个故事是临终的父亲令10个儿子折箭,以每人折1支箭和10 支箭绑在一起折的不同效果,表述一个合作产生效率的道理。另一个是和尚取水的故事,所谓“一个和尚挑水喝,两个和尚抬水喝,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两个故事所揭示的“折箭——取水”悖论,在经济理论中的反映即是沃德(1983)所论证的“在长期均衡中,集体行动与资本主义企业具有相同的决策结果,因而也具有相同的效率”,与阿尔钦和登姆塞茨(1991)“如果经济组织的计量能力很差,报酬与生产率之间只有松散的联系,生产率将较低”之间的理论矛盾(蔡昉,1993),即一旦遇到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合作会成为无效率的。
熟悉中国农村的人们会注意到,上述两个故事并非仅仅是无意义的虚构,而在现实生活中成为一种经常表现出来的矛盾现象。50年代初,刚刚获得土地的农民对毛泽东“组织起来”的号召表现出自发的响应,随之而来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又伤害了农民的组织热情,仅仅几年之后则以极端的农业危机表达了对于人民公社制度的抵制(林毅夫,1992)。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人民公社制度随即便符合农民心愿地解体了。但农民合作组织并非就永远地躺进了历史博物馆。相反,几乎是与他们扬弃了老的组织形式的同时,农民立即表现出对于在生产、流通和信用领域进行合作的浓厚兴趣;然而,一旦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加强双层经营和形成新的合作组织,农民却又仿佛患了“恐合症”,一时间谈“合”色变。
关于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这种“扬弃——再寻求”的逻辑,学者们给予了许多解释。实际上,对于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存在着合作需求这一点,一般是没有什么异议的。但为什么抛弃一种形式,又寻找其他的形式?被抛弃的与被接受的合作形式,究竟有什么根本上的差别?伴随着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反思,成为一系列争论的焦点。谢尔顿(1994)从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差异之处来解释这种扬弃与再寻求现象。但他既没有揭示这两种农民组织形式的内涵差别,也没有给出两者各自特有的形成背景条件。周其仁(1994)从产权变化的角度对此作出了更为完备的解释。他特别从农民私人产权确立的方式揭示集体化剥夺农民产权的方式和逻辑。然而,这种逻辑本身并不意味着必然性。林毅夫(1992)用大规模的集体化剥夺了农民从人民公社中“退出”的权利解释1959~1961年的农业危机,从而把人民公社制度的失败和其他合作经济形式可能成功,与存在“退出”权利与否联系起来。他的观点是,由于监督成本高,关系合作组织命运的激励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合作社成员享有的“退出”权利来保障。50年代后期集体化运动高潮中,农民在初级社运动之前享有的退出权被剥夺了,因而在这个组织内部“免费搭车”问题无法解决,造成制度失败和和农业危机。这一理论同样可以解释家庭承包制实行后农民合作与不合作的选择问题,或扬弃与再寻求的问题。
Dong和Dow(1993)在批评林毅夫的“退出权”假说时, 强调了国家一系列政策失误在导致农业危机和人民公社失败问题上起了更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解释缺少说服力之处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解释清楚这种政策失误的制度根源;而给我们启发之处在于,他们的解释如果说只是在林毅夫的解释之上追加了一些额外原因的话,则提醒我们去考察在这些政策失误与农业组织没有“退出”机制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或共同原因。另一篇争论文章(Kung,1993)则更加明确地表达了这个意思,即从历史的观点看,由于当时的政治气候和中国的领导人偏好特定的农业组织形式,从而剥夺农民退出的权利成为一种必然性。
国内外学者的广泛讨论有助于解开“折箭——取水”悖论之谜。迄今为止,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农民组织本身并非注定要失败,从古今中外的现实中我们可以援引无数失败的事例和成功的典范(参见项继权,1995;张晓山等,1991),而成功的农民组织与失败的农民组织,分别具有激励机制上的根本不同,并且可能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
费孝通(1986)早在30年代就发现了中国农村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并存的两种农村基层组织。第一种组织是农民自己选择的。从他所揭示的传统中国农村基层社区领导人的基础,(注:“不论他们代表社区面向外界时,或是他们在领导社区的事务中,都能得到公众的承认和支持”。(费孝通,1986))不难证实这种性质。显然,农民对社区组织领导人的承认与支持,来自于他们为他们所代表的集团或集体提供了某种特殊的服务。因而这种承认也是对该种类型组织的承认。费孝通所观察到的另一种农村基层行政体制是所谓“保甲制”。如果说前面那种社区组织是以为社区群众服务而得到事实上的承认,则后一种组织则是因其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能,而具有法定地位的。这种行政性体制起源于宋代,基本职能是代表国家政权对农村社区实行控制,其中最主要的职能是向农民征税。因此,费先生称之为“强加于村的组织之上的”行政体制。黄宗智(1992)在比较华北农村的“超族村社组织”与江南农村的“同族集团”这样两种类型的社区组织时,用土地占有形态及其与国家征税职能的关系来解释。他同样看到了社区组织,因其履行不同的职能,而存在两种可能的形态。杜赞奇(1996)则发现本世纪前半期华北农村有两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分别为保护型中介和掠夺型中介,并将其与这一时期国家政权扩张——“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的财源”——相联系。
二、两种农村组织的职能与激励机制
在人民公社的体制下,农村基层组织的设立,是为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也就是说,为了在资源稀缺以及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推动国家工业化,需要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村资源,转移农村经济剩余。为此,这种社区组织需要履行以下几种职能:(1 )控制农村生产资源,使之既不能外流,又要使用到国家要求的生产领域。(2 )控制农业税的缴纳和农产品的出售以获得直接税之外的一个“超额税”。(3)类似职能逐渐增加,以致包括了农村社会、政治、 经济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
为执行此类职能而形成的农村基层组织,与其说是社区群众选择的结果,不如说是制度性安排的产物。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自然不能包含所谓“退出”机制。只要农村经济为国家工业化战略服务的性质不变,这种组织的强制性质就不会发生变化,退出就是不能容许的。在此前提下,由于农业中计量和监督劳动努力程度的成本过高(林毅夫,1992),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努力失去了联系,因而这种组织不能提供生产努力的激励,甚至具有破坏性(阿尔钦和登姆塞茨,1991)。因此80年代初随着家庭承包制在全国的普及,农民迅速而彻底地抛弃了人民公社这种组织形式。
几乎与这个扬弃的过程同时,以扬弃人民公社同样的热情,农民开始寻求另一种合作组织。如果说传统的人民公社是涵盖了“工农商学兵”的综合性社区组织,这些农民寻求的组织同样包括了相当广泛的领域。这些合作组织的自愿性质十分明显,如遇到政府的不正常干预和组织内部的免费搭车成本过高以致伤害了激励机制时,农民就以退出的方式扬弃它。这种合作由于可以解决激励问题,作为一种资源的联合使用方式,其生产出了比这些资源的分别使用之和更大的产出(阿尔钦和登姆塞茨,1991),因而得到了农民的认同。
可见,古今中外存在过或者存在着的农民社区组织,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为获得某种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另一类是国家为了以有效而低成本的方式征税而强加给农民的社区组织。两类农民社区组织的本质差别在于其与参加主体的激励是否相容。在前一种场合,农民面对生产、流通、信用和其他社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规模经济或外部经济,选择一种彼此接受的集体行动或组织形式,以保持退出权的方式使每一个成员获得相应的利益,并使总收益大于交易费用,从而保障激励相容导致这种集体行动成功。在第二种情况下,国家强加给农民某种组织形式,出发点是以较低的成本执行征税的职能,成本——收益的权衡标准不是农民的净收益,权衡的主体也不是农民本身,因而这种组织本质上是不能退出的。在经济理性的假设下,这种退出权一旦丧失,免费搭车现象就必然产生,从而激励不相容就导致其失败的结果。
三、社区组织兴衰的历史透视
50年代初,当最高决策人确定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目标之后,为了降低重工业发展的成本,要求政府出面人为压低一系列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要维持低成本的劳动力意味着需要以低价向城市劳动者供给农产品。然而,如果农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竞争性的,国家低价收购农产品则会输给按市场规则经营的私商。因此,主要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就应运而生。在国家仅仅垄断农产品流通的情况下,农民还可以通过减少生产或干脆不生产那些列入统购统销计划中的作物,因而需要一种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将农民所掌握的生产资源控制起来。于是,集体化运动便改变了原先的计划和步伐,以至迅速地实现了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如果说高级社之前的农业合作化过程,还是适应了农民组织起来的客观需要,按照他们的意愿和节奏进行的,而且允许自由进入和退出的话,则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必然要按照国家要求的步伐进行,并且剥夺农民选择的自由。在此之后发生的一切,就都符合林毅夫(1992)所述故事的逻辑了。
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农民迅速地抛弃了人民公社这种强加的社区组织形式。仅仅由于这个扬弃过程,就通过改变激励机制调动了农民劳动积极性,使农业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很快地,这种增长就产生了一个结果——形成了不完全由国家控制的农村经济剩余。在没有国家的直接资源再分配参与的条件下,如何使用这种资源,或者说如何在形成增量的条件下重新组合农村的生产要素,是摆在农民面前的新课题。由于归根结底农业经济也好,社区经济也好,都存在着某种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从而在直接的家庭经营层次之上,合作仍然是必要的。这时,集体行动以另一种形式再次出现:由社区组织出面兴办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和种植业(规模经营农场),自发形成解决专业化生产中的销售、购买、融资难题(各种农民专业协会),以农村能人为中心自发性的外出打工等等应运而生。这就是我们观察到的各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诞生逻辑(折晓叶,1996)。
尽管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不复存在,但要说集体经济组织就此消失则为时尚早。事实上,在原先的人民公社基础上,现在形成了乡政府;在原先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基础上,现在形成了村民自治组织。农民仍然要在这样的社区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因此,从具有退出权和没有退出权的两类社区组织在农民经济生活中的统治地位来说,具有时间上的继起性,而从其存在形式来看仍然具有空间上的并存性。虽然农民获得了农村经济的主要决策权,并有权选择他们乐于接受的合作形式,但社区组织仍然约束着部分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与人民公社体制有着血缘联系的这种社区组织并没有彻底消失。不过,农民对这种组织采取什么样的态度,现在是可以选择的了。那就是接受于其有利的服务,消极扬弃于己不利的约束。于是,农村社区组织就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在那些乡镇企业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因而能够以提供有利的服务为主的社区,农民也可以容忍其履行的政府强加职能,社区组织仍然具有生命力;另一种是在那些社区经济实力较差,不能或较少提供于农民有利的服务,因而所履行的职能主要限于政府要求的内容,农民视之为另一类税收。对此,农民采取了一种隐性的退出方式,即设法规避接受这种社区组织的领导。在这些地区,社区组织已经难以为继,仅仅在合法性的意义上存在。
四、征税与平等积累的政治经济学
为什么在家庭承包制替代了人民公社组织生产的职能之后,地域性的农民组织仍然存在?是什么原因使得这种社区组织在一些地方凯歌前进,而在另一些地方逐渐式微?农民为什么需要另一类自发组织的合作呢?从成功的和失败的两类集体行动的内部组织机理来看,不同激励机制造成两者在效率上面的差异(林毅夫,1992);从两者形成的背景来看,因其分别与国家的关系不同,从而执行着各异的职能(费孝通, 1986;黄宗智,1992),这是导致形成不同的激励机制的原因。然而,为什么或在什么条件下国家要通过社区组织执行积累(征税)职能呢?这就涉及到了关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或社会与农业的关系的政治经济学问题。
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都倾向于对农业的剩余进行剥夺;而在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对农业进行补贴(Olson,1996)。或者说, 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发展较低阶段上时,政府的农业政策与这个国家处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农业政策具有实质上的不同。由于政府政策通常会通过特定的政策效果影响人们的福利,预期会受到一种政策影响的个人或集团就会千方百计影响政策的制定,目的是使政府选择的政策对自己有利。哪些人或哪些集团最终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大,取决于他们的谈判地位。具体到农业政策的选择,与之相关的至少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利益集团,一个是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另一个是非农产业的生产者即农产品消费者。这是我们预期的政策需求方的行动逻辑。另一方面,政府或其人格化代表政治家(官员)也是与生产者、消费者等相同的一个经济当事人,也有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目标。政治家或决策者的利益目标是执政机会的最大化,即尽可能得到人民或社会的支持(Downs, 1957)。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政治家力图提供这样的政策,使其政治成本最小,而政治收益最大。
既然政治家提供政策的激励取决于他们由此得到的相对支持或反对,何以在一个农民人数众多的贫困国家,剥夺农业的政策倾向占主导,而在农民人数大大减少的发达国家,保护农业的政策倾向又占了主导呢?一个社会中的利益集团对于特定政策的支持或反对,要想变成对政策的实际影响,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行动才会发生,这就是所谓的集体行动(Olson,1980)。与个人行动不一样, 集体行动要取得成功则需要相应的条件,首先,需要沟通和交换意见。为此,居住的集中程度和通讯联络手段就是至关重要的。其次,需要有足够的激励。为此必须使“免费搭车”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现实中,人数上占优势的利益集团,恰恰在这两个条件上占了劣势。集团规模越大,沟通的难度越大,越难避免“免费搭车”的现象。
在不发达的经济中,农民居住分散在广大的农村,交通、通讯手段落后,集体行动十分困难。面对不利于农业的发展战略和扭曲激励的农业价格政策,农民束手无策。相反,工业企业家和城市居民虽然占人口的比重较小,但居住集中,联络便利。免费搭车的现象不如农村那么严重,其集体行动最容易对政策产生影响,因而他们具有较强的游说能力。另一个原因是,贫困经济中食品支出占生活费用支出的比重很高,为了保持工业发展的低成本,工业企业家希望维持农产品低价格,而领取低工资的城市工人,也不能忍受食品高价格。在发达经济中,农民人数大大减少,城市人口比重提高;农村的交通、通讯条件也改善了,农民组织集体行动的成本降低,免费搭车的程度也相应减低。更重要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中用于食品消费的比重大大降低,因而无论是工业企业家还是普通城市居民,对于食品价格提高不再给予过分的抵制。因此,对农业征税的政策有可能转变为对农业进行保护的政策。
以上仅仅是从集体行动的特点出发解释所谓的“数量悖论”,要解释在贫困国家和富裕国家实际发生的政策偏向,还需要考察不同利益集团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寻求政策支持的利益动机。安德森(Anderson,1995)的实证研究表明,贫困国家的工业企业家和富裕国家的农民具有相对强大的游说激励:贫困国家农业利益集团寻求农业价格支持和反对工业保护的激励只是富裕国家相应集团的1/9~1/6;贫困国家剥夺农业的政策给工业企业家带来的收益,比之带给农民的损失高出9倍多; 富裕国家农民需求保护所得到的收益比工业企业家的损失高4倍以上。可见,在不考虑激励问题的情况下, 落后经济推行高积累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选择向农业征税的资源再分配政策,并非零和博弈。而随着发展阶段的改变,扭转向农业征税的政策从而实现平等积累的政策,也是符合经济理性的。因此,以整个国民经济积累方式以及再分配流程是以向农业征税为主,还是农业与其他产业平等发展为基础而划分的阶段,也就成为农民社区组织是否自愿形成、有无退出权的分水岭。
五、转折点和新型农民组织的基础
如前所述,人民公社体制就是适应于通过强制性汲取农业剩余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目标而形成的。通过对农村基本生产要素的控制和农产品流通过程的垄断,主要以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形式实现了这种征税。经济学家对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业中汲取的价值总额进行过多种计算。由于对价格剪刀差的理解和对数据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计算结果差异颇大,但农业剩余净流出这个事实是没有异议的。例如,80年代中期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的估计是,在那时以前的30年中,农民通过价格剪刀差形式对国家工业化提供的总贡赋达8000亿元。李溦(1993)估计,1955~1985年国家通过剪刀差形式汲取的农业剩余总额为5430亿元,而如果把通过公开税、剪刀差和储蓄净流出三种征税渠道汲取的农业剩余总额相加,这30年国家从农业获取的剩余总额为6926亿元。周其仁(1994)的估算结果与此十分接近,即在1952~1982年期间,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不平等交换和农村储蓄净流出这三条渠道,从农村获取了6127亿元的剩余。
由于传统农业经济体制存在的不可克服的激励缺陷,其导致的经济绩效也无法保障其继续执行国家汲取农业剩余的职能,因而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也得到了政府的首肯。然而,由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所限,人民公社解体之后,通过公开税、价格扭曲和储蓄——投资流向向农业征税的积累方式并未被完全放弃。李溦关于80年代的农业剩余流出总额的计算,以及Garnaut等(1996)的估算都表明这一点。 换句话说,家庭承包制得以被首肯而不是像在50年代末一样被扼杀的摇篮中,恰恰是传统体制征税的交易费用过高,而不意味着国家要放弃征税。(注:周其仁(1994)对国家控制农村的收益和费用之间消长趋势的揭示,十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他的估算表明,50年代末和70年代末都恰好是出现国家控制农村的费用大幅度超过收益的时间,而正是这两个时期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的调整或改革。由于背景环境的不同,前一次只是导致一定程度的(尽管也是相当重要的)体制调整——修正了过大过公的人民公社初始形式,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而后一次则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彻底瓦解。)而只要国家仍然要采用不平等的积累方式从农业中获取工业化所需资源,就必然需要保留一种为此目标服务的农村社区组织。无论是最基层的政府(乡镇)还是农民自治组织(村)就无法规避这种职责和义务;“折箭——取水”悖论就一定会表现出来。正是因为如此,在农民对于经济组织的态度上形成了“扬弃——再寻求”的特殊现象。
然而,从70年代末80年代初到现在,无论是农村经济还是整个国民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重要的变化是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降低了。1981~1997年, 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的份额从31.8%下降到18.7%, 城市居民生活费支出中用于购买食品的比重从56.7%下降到46.4%。初级产品占海关出口总额的比重从45%下降到13.1%。这种农业相对重要性的变化,其涵义就是农业作为工业化积累主要来源的地位相应发生变化,对农业征税的政策具有了转变的条件。
以实际保护水平来观察我国资源在农业与非农产业之间的流动态势,近年来正在经历一个主要的转变。1993年,小麦、大米和玉米的国内市场价格还普遍低于国际市场水平,1995年就全面超过了国际市场水平。而除了通过价格扭曲来对农业进行征税或保护外,各种类型的补贴也可以起到同样的征税或保护效果。为了更全面地衡量农业资源的净流动程度和趋势,我们将价格因素、国家财政投入、包括利率补贴在内的各种补贴综合计算(Garnaut et al,1996), 得出一个反映农业保护水平的指标——“农业生产者补贴等值”。该数值为负意味着农业仍然处于被征税的状态,其越是接近于正值,意味着越接近于农业与其他产业处于平等的积累地位。在1986年以来的期间内,该指标始终为负数,对农业征税的比率最高的1988年达到66%。到1994年,该指标已经趋近于零,即对农业的征税水平大大降低,不到农业总产值的3%。 从趋势上看,从对农业征税的阶段过渡到农业与其他产业平等积累阶段的政策转折点无疑即将来临。而随着这个阶段性变化的发生,农民社区组织的职能有可能发生变化。也就是说,由农村社区组织全面执行对农民征税职能已经不再必要,这种组织可以越来越成为农民在生产、流通、信用和社会生活中利用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退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从而没有根本性的障碍建立和保持农民组织的激励机制,合作经济就不再注定失败。
在新的阶段上并无必要彻底扬弃政府支持建立的社区性组织。首先,无论从社区管理人员还是管理结构以及设施条件来看,农村社区的组织资源都是有限的,而现在这种资源大都为传统组织所占用。另起炉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现有的秩序,大大增加交易费用。其次,如果把征税作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定义,我们一直讨论的是将农业剩余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广义征税,而作为政府常规职能的狭义征税(如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仍将继续存在。面对分布如此广泛而分散的农村社区征税,仍有必要借助于某种社区组织。最后,实际上在任何社会中,社区性组织都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政府狭义征税职能,天下毕竟没有免费的午餐。某种组织方式是否能够为农民所接受,归根结底决定于服务性职能与征税性职能之间的相对份量。是否参加或接受某种组织形式,是农民权衡了必须付出的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后决定的,而总体上的积累方式为新型社区组织的净收益性质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