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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文化的传统中,更注重的是“人治”而不是法制;一切正式的法律、规章,都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加以打破和改变。
中国许多实质性的经济变革,都是在正式的制度没有改、正式的“名称”没有变的情况下,人们首先在事实上采取了与正式的规则相冲突的行动,创造出了各种新的经济关系,使人们得以捕捉获利的机会。
马克斯·韦伯(Max Weoer)曾认为中华(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阻碍经济发展的内容,缺乏基督教新教伦理中的一些有利于现代经济发展的因素,缺乏现代资本主义得以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精神”。到本世纪二十年代,西方学者以及大批东方学者大多接受了对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极端否定的观点,并认为东方只有皈依基督教才能有所发展。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60年代,那时费正清等人也还认为中国及其他东南亚受中华文化影响较大的国家都有一种保守的“惯性”妨碍着它们进入国际社会,认为儒家思想与现代化水火不容。
随着日本和亚洲新兴工业国(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的观点也开始发生变化,许多人开始认为中国的传统文化,不仅包含着“现代化潜力”,而且儒家传统,是东亚工业地区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人提出了“儒家动力说”;H·卡恩(Kahn)更提出了“新儒教国家”(Neo-Confucian Cointries)的概念,把经济高速增长的东亚地区称为“亚洲伦理工业区”,认为由于“儒教”比西方社会更着重强调人与人的相互依赖,因此,儒家文化在今天比西方文化更适合现代化的需要。许多华人学者,更是出于反对唯西方化、弘扬民族文化的动机,认为在中国文化中从来存在着一切有利经济发展的要素,可以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
“东亚模式”的出现和历史上出现的关于中华文化的不同观点,的确引人深思。笔者自己以前在驳斥那种把中国的落后不归结为现存体制的弊病而是归结为“传统文化”落后的理论的时候,曾一再发表这样的观点:为什么全世界在“海外”的华人都能“发财”,偏偏我们这些同宗同祖“同文化”的中国人,留在“本土”上就总是受穷?但是,静下来仔细想一想,“在海外”这件事或许本身就意味着什么。总之,我们应该用一种更客观、更少感情色彩、更科学、更全面的方法,来审视中华文化传统的特征及其在现代化过程中所能起的各方面作用,既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消极的作用,从而更好地认识我们应该怎样一方面发扬中华文化中优秀的传统,另一方面克服其消极的因素,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需要,加速经济的发展。
本文试图围绕制度规范化、理性化问题,就中华传统文化与华人经济制度演化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制度建设的文化差异
从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制度的一般定义是制约人们行为、调节人与人之间利益矛盾的一些社会承认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存在的形式,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与非正式的制度。正式的制度指的主要是一些成文的并由某种社会权力机构保证加以实施(强制地实施)的规则,比如成文的法律、政府法令、公司规章、商业合同等等;而习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可以统称为“文化”的一些东西,也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所谓“非正式”的制度,因为这些文化因素,同样是制约人际关系、决定人们经济行为的一种规则或约束。在一定的意义上,非正式的制度可以理解为人民面对的“心理约束”,而正式的制度在许多场合是一些(一部分)心理约束的“外化形式”,是被社会化、强制化了的行为约束。
所谓“理性化制度”,可以理解为这样一些正式的制度安排,它们是经过经济中的各利益集团的反复谈判、争议、斗争而形成的一些成文的行为约束;它们体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某种社会权力机构的保证下得到执行或强制地执行,不因具体情况的差别有所变化,除非经过同样合法的程序、通过新一轮的谈判或争议加以修正或改变。在此,“理性化”一词,显然指的是“功能理性”,而不是“行为理性”。“理性化制度”的对立面自然是“非理性化制度”,它指的是更依赖于非正式规则的制度安排。
一种文化中对于这种“理性化制度”的态度,是这种文化的特征之一。不同文化在这方面的差别就在于:有的文化更重视正式制度的建设,在法规形成的时候先要搞清楚它对每个人的利害得失,一旦形成则严格坚持贯彻;而有的文化则更看重非正式的约定,不重视正式法规的建立及其贯彻机制的建立,一切正式成文的法律都可以随时因特殊的需要而“改写”或放弃,从而使得所谓成文的正式制度事实上也不同程度地等同于非正式的制度。比如,有的民族可以为一条法规的建立争吵几百天以至许多年,在此期间可以没有这方面的法规,但一旦建立便能认真遵守,而有的民族可以容易地在统治集团需要的情况下由少数社会“精英”设计出各种详尽的法规而既不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对(中国的历史上并不缺少法规或“典章”),但也并不为大家(即包括统治者也包括被统治者)作为不可更改的准则加以遵守。或是总能因个别的偶然的需要而“通融”、“优惠”、“特例”、变通,可以因利益格局的改变而被改变或被放弃。重视制度理性化的文化,显然可以称为具有较强的“法治精神”;而不重视制度理性化的文化,则可以认为更多一些“人治”的道德规范。但“理性化制度”的概念与“法治”概念的差别在于,后者通常只被理解为通过法律来加以治理,而前者不仅包含以法治理的意义,还强调了法律本身的形成了修改也是一个深思熟虑的程序化、理性化的社会过程。同样,“人治”也不等同于“非理性化的制度”,因为非理性化制度的“可变性”往往并非因统治者的“人事变更”而发生,而只是因为在制度中缺乏必要的社会安排来保证某些规则的贯彻实施,无论这些规则是成文的法律还是统治者的意志。
中华文化传统中制度行为的非理性倾向
在西方学者中间,雷丁(Redding,1990)对华人文化特征与中国经济制度演化之间关系的研究,得出一些应该说相当客观而又很有意思的结论,颇值得我们注意。我们不妨从他们的一些论述开始进行一些讨论。
雷丁认为华人(资本主义)企业具有以下的一些特征:(1)决策权明确集中在最高层;(2)小企业居多;(3)内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低;(4)存在形式化的因素,但标准化(正规化)的程度低;(5)所有权和控制权合一的趋势强。皮拉特特别强调了上面第4条即“正规化程度低”的作用,认为在这些具体特征的背后,华人经济的共同特征是不具备西方人意识中的那种规范化、理性化的制度结构,非正式的行为规则和具体情况下的随机的“行为控制”居支配地位,而忽视与具体情况无关的一般性的正式规则的建立与实施。
其表现之一,就是在华人文化的传统中,更注重的是“人治”而不是法制;一切正式的法律、规章,都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加以打破和改变。华人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企业家族主义”(Entreprenerial familism),而不存在现代化的、适应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经理资本主义”(Managerial capitalism)。这些显然是与中华文化中不重视以至排斥“理性化的制度结构”的特征相联系的。
在韦伯所分析的基督教文化与中华“儒教文化”的区别当中(韦伯1930),我以为只有一点是在解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的民族差异方面是真正重要的,那就是:在“资本主义精神”当中,包含着对“严谨形式的法律”、对“可以预测的法定程序”的追求;而儒家文化则认为“天人合一”,追求“伦理导向”,只求“实质上的公平,而非形式上的法律”。没有法律制度作保障,并不是不能发展起专业化分工和市场交换的经济关系。比如,单凭人与人之间对他人人格的了解,也可以建立起信用关系。但是,这种信用关系显然只能在真正熟悉、了解的人之间才能建立起来,因而难以成长为大规模的社会信用关系,甚至不能发展起依靠“外人”的委托——代理关系。雷丁等人所注意到的华人企业规模大的不多,家族企业较普遍,其实正是与华人文化中不注重“正式制度”的传统分不开的。缺乏对制度理性化的重视,是导致华人通常只能在家族内部经营企业而不能将规模扩大到“外人”,不能发展起“经理资本主义”的现代化大公司企业的一个基本原因。在中国的近代历史上,不是没有出现“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是确没有出现、事实上也不可能出现能够有利于现代工业技术产生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信用结构。在一种信用关系只能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文化背景下,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由严格的法律体系保障的信用关系无从形成,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也就不可能与西方同步进行。
当然不追求形式上的“正规化”,也可以形成一种“不求形式、只重内容”的实用主义文化。这种文化也不是没有其优点,因为它可以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对变化着的外界环境较强的适应性。
不重视正式制度的建立,非正式的规则就会在支配人们的行为当中起到更大的作用,而新的行为规则也可以较容易在一定范围内,比如说在某一地区或某些“熟悉人”当中以非正式的方式实行起来,比较灵活,可以在各种具体情况下找到较为合适的制度安排,制度成本会低些。这可以说是华人经济在面临制度变革问题时,“渐进式”制度改革方式(incremental approach)较容易被采纳并能够行得通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渐进式”方式的实质就是在“先不争论”的条件下,通过非正式的、逐步的(piceemeal)制度变迁,在正式制度可能还未改变的情况下,就已经使社会经济体制发生了部分的变化,然后再开展正式制度的变革,使有些非正式的变革、获得正式的法律形式。而在另一些文化传统下,人们很难在正式的规则未经修改的情况下容忍一部分人采取另外的行为方式,他们也就只能选择“先把一切谈清楚”再采取一揽子行动进行制度改革的激进方式(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条件下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这里分析到的只是其中可能起作用的一个因素,这点请读者注意)。
中国近十几年来的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象其他华人经济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华文化中所谓“重内容不重形式”、重非正式关系而不重正式制度这样一种传统。许多实质性的经济变革,都是在正式的制度没有改、正式的“名称”没有变的情况下,人们首先在事实上采取了与正式的规则相冲突的行动,改变了事实上的行为约束(behavioral constraints),创造出了各种新的经济关系,使人们得以捕捉获利的机会。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没有变,但通过“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得中国农村事实上改变为一种农户经济;正式的市场交易不允许进行,就在私下里先发展起“灰市”;在私有产权仍被岐视的结构中,许多私有企业就变通地采取了“集体”、“合作”的形式,戴一项“红帽子”;许多正式的改革方案存在争议,就采取“先看一看、不下结论”的政策,允许其在旧的规章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先自发地发展;更多的情况则是通过搞“试点”、搞“特区”的方式,绕开一些总体规则修改的难题(特别是一些最高决策规则或基本制度规则的修改)。许多地方经济的发展,则主要通过用各种非正式的地方税(各种“费”或“摊派”)的办法截留财政收入,用以发展地方经济和各种公益事业;而“中央”在遇到财政困难时,也是不顾正式规则或正式的“合同”,随时要求地方追加上缴的收入。可以说,如果不是先满足于非正式制度的改变、不追求正式制度的变革,中国不可能出现一方面进行体制变革,另一方面经济还在调整增长、没有出现大的社会动荡的情况。
人们总是先注意到中国人“保守”、“传统”的一方面,固守“祖宗的遗训”。其实,这种“保守性”并不是华人文化所固有的。世界上所有的民族、所有的文化,一旦形成,都会自然地具有这种维护自身存在的保守倾向。文化越是古老,与新的生存环境的反差越大,这种保守性也就越明显。中国人、中华文化真正独特的地方,其实在于他和它的“顽强的存活能力”——其他一切与中华文化同样久远的文化都已经死亡了,唯有中华文化一直活到今天,而这正有赖于它的“灵活性”——有赖于它能够容忍各种适应新环境的新的行为方式,使它们在既有的、正式宣布过的原则下面能够获得某种“非正式的”存在。显然,这种“不讲原则”的实用主义文化,有利于新的规则在旧制度下面成长,而不一定非要首先打碎旧体制,才能开辟出新体制成长的道路。
借助“外部约束”与打破内部传统
容易“存活”的东西,并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是最适合时代潮流的东西。中华文化因其“灵活”而不易死亡,但也因其不重视制度理性化而不适合于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形成现代社会化再生产所需要的经济体制。
非正式的规则有其固有不稳定或不确定性——易形成的东西,也易改变、易打破。如前所述,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实行的约束,可以依具体情况被“灵活地”加以改变、放弃的规则,不利于使人们建立起稳定的行为预期。制度不规范,法治薄弱,结果一定是人治居主导的地位,导致一人可“兴邦”,一人也可“丧国”,制度总是依人事更迭而变化。中国历史上经济在长期的改朝换代的社会循环中停滞不前,都是与缺乏稳定的正式制度相联系。事实上,制度不稳定,就很容易产生出对强权(当然最好是“明主”的强权)统治的要求(以此来达到稳定);而强权统治又进一步削弱法制、巩固人治的传统。如果说西方古代宗教中的“天”可以理解为一种上帝强加于人类社会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在“规则”的话,在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传统的中国,“天人合一”的文化,则是构成不稳定的制度和强权政治这两个双胞胎并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既然一切都可以因人的好恶,因人的具体需要而改变,那么稳定的社会与稳定的预期就只有由一个暂时稳定而又独一无二、其他人都无权改变它所制定的规则的高度集中的强权来加以提供。长期来看制度的不稳定与短期内强权的存在,在我们历史上并存,二者相互巩固,以至我们都很难区别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
轻视或忽视理性化的制度建设,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省事”,为了一时的简便、快捷,或者是为了适应于一些特殊情况。正式制度的制定,往往是一个涉及全社会的公共选择过程,甚至会导致旷日持久的政治斗争,往往不如许多随机的措施或在一定范围内的非正式的安排更加简捷。同时,任何一项制度,都不能适应于一切情况。严守一项制度,在一些“特例”中往往不能取得“最优的”结果,不如一些随机的非正式的安排更灵活、更能适应于各种可能情况。正因如此,非正式的安排、随机的“人治”,从短期来看,会显得很“经济”,并因此而对人们产生很大的诱惑;但是,要看到的是,经过反复权衡谈判之后建立起来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强制实施的理性化制度,虽然“生产成本”较大,有时“机会成本”也较大,但它所能提供的“稳定性”,却是任何非正式安排都不能替代的,由“稳定性”带来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动态过程中所能产生的长期经济效益,一定是会大大超过那些不稳定的非正式安排所能提供的好处。
除了上面的分析,我们还可以解释以下三个重要的事实。
第一,如果只遵循中华文化的传统,尽管在这一传统中存在着许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美德”,但我们只会有或长或短的“盛世”,却由于缺乏理性化的制度结构,经济和社会却总会被周而复始的起义暴动和改朝换代所打破,很难有长期稳定的发展,在世界的相对关系中,经济早晚会趋于落后。中国近代发展的历史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二,中国近年来通过各种形式的“变通”使经济得到了较高的增长,但在此过程中也伴随着频繁而剧烈的波动,而经济体制也一直难以摆脱“放权——收权”的“体制循环”——最大的不稳定是体制的不稳定;很大一部分的经济损失(包括财富的挥霍浪费与“资本外流”)都是与人们缺乏稳定的制度预期相关联的。
第三,近代一切成功的、获得长期稳定发展的华人经济(“华人经济”,这里不妨可以理解为中华文化传统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运行的经济实体,包括国家、社区或企业),都发生在“海外”,发生在“对外开放”、遵循某些“国际通用的规则”的地区,总之,发生在中华文化与其他文化(无论是西方文化还是某些“当地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交融的地方,发生在某些外在文化、外在规则事实上起到了“正式制度”的约束作用的地方。“海外华人经济”、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及中国沿海地区的经济繁荣,虽然主要的原因是从内部进行了经济制度的改革,但不能不说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外部的制度、规则起到了稳定内部行为方式的作用。这并不是说华人只有依赖于外来制度的约束才能发展,而是说:只有有了某种理性化的制度约束,华人经济才能长期稳定地发展并实现现代化;没有外来的制度影响,如果我们能克服自己文化传统中的缺陷,自己发展起较为规范的制度规则,一样能够取得同样的效果;但“外部约束”起到了加速打破传统习惯的作用。
有的人认为:中华文化完全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经济制度的建立,关键的条件在于破除掉“集权政治”的统治(见侯家驹,1993)。这一观点其实很难被一些东亚新兴工业国的发展历史证明。有了对外开放,内部制度尽管仍(暂时、在“短期内”)保持着较大程度的“集权”,经济同样能够起飞。纵观全世界“华人经济”的发展历程,将“存在或形成了某种理性化的制度约束”,视为华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显然更具有一般的意义,更能对现实情况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一个经济的内部制度的“理性化”过程,本身包含着民主程序的成熟与发展,但一开始却不一定完全取消集权)。
中华文化中存在着许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美德,如节俭(这是“资本主义精神”的一个重要因素,参见邹恒甫,1993)、勤奋、适应性强、善于处理人际关系、重视教育等等,但之所以在历史上特别是近代历史上长期处于落后的状态,就是因为这种文化中的一个基本弱点是不注重制度的理性化,因而不能适应于近代的大规模社会化生产的要求。而其它一些文化,如西方基督教文化传统,存在着很多弱点,但恰恰有一点,即尊崇和努力探究那种外在于个别人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表现为“上帝意志”的“自然法则”,并坚持按即定的规则办事,显然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制度,使人们得以在一种长期稳定的规则与约束中,节省交易费用,发展市场交换和社会化生产。当这些外部的文化或制度对于华人起到了“理性化制度约束”的实际作用,中华文化中的种种美德,便可以发挥出较大的优势,使华人经济显示出强大的竞争力。
这一分析,有助于我们清理以往关于“中华文化”的种种争论,同时也可以使我们得到有益的“政策结论”:华人经济要想发展,一定不能“夜郎自大”,而要尽可能地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发展与外界的联系,保持经济与文化的开放性,把自己溶于国际经济体系和国际社会大家庭之中去,遵循一些“国际通行的规则”。同时,最重要的是,我们自己要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更加重视理性化、规范化制度的建设,用“法治的精神’来实现自我的完善。只有这样,经济才能发展,并更好地发扬中华文化传统的优势,尽快地缩小华人经济与世界上先进国家的差距。
就中国大陆来说,可以预见的是:只要在今后保持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就是大有希望的;而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一定取决于自身内部的社会经济制度理性化程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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