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外贸管理体制实行贸易与贸易相结合_适度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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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适度集中外贸经营体制是当务之急

经营过于分散给我国外贸秩序、贸易条件、外贸效益和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就使扭转分散经营状况成为我国外贸工作的紧迫任务。改变分散经营状况,就是要实现规模经营和适度竞争,具体目标是建立若干家超大型外贸公司,形成适度集中经营的新体制。其重要意义在于:

1.提高我国外贸企业的经营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在集中经营的基础上组建超大型外贸公司,可以充分发挥外贸企业的功能。外贸公司之所以能够介入从生产厂家到消费者的国际商品流通过程,就在于具有集中交易的功能,因此能够减少交易次数、发挥专业化优势、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贸易费用。生产企业始终存在着摆脱外贸公司等中间商的自发倾向,一旦外贸公司的中介活动丧失对厂家自营进出口的优越性,外贸公司就会遭到排挤。所以,实行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集中交易的功能,是外贸公司求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超大型外贸公司的形成可以减少自相竞争的内耗、集中国内的外贸资源,从而使经营主体能够在统一对外中形成拳头,大大增强我国外贸企业同国际上跨国公司进行竞争和抗衡的实力。这实际上是后进国家打入国际市场的得力措施。目标组建综合商社就包含着这样的目的。日本贸易会指出:“综合商社是我国经济处于相对劣势条件下,为了使我国产业能够高效率地参加国际经济而产生的日本智慧的产物”[(日)《经济学大辞典》第2卷,东洋经济新报社1980年版,第491页。]

目前,我国小型外贸企业普遍存在经营水平低的问题,在产品、价格、品牌的开发、分销、促销、营销战略与售后服务等方面,同大型外贸企业有较大差距,也存在某些经营作风问题。实行适度集中经营,使业务向大型外贸公司转移,虽然不能直接解决中小外贸企业自身的问题,却可以使我国对外贸易的主体部分有一个较好的经营状况,从而提高我国外贸整体的经营水平。同时,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的学习过程,促使它们改善经营管理。

2.提高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

提高效益既是外贸企业的利益所在,也是我国外贸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集中经营对于提高外贸效益的作用在于:(1)实现规模经营下高效率和低成本带来的规模效益;(2)建立和发挥我国大型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规模优势,通过集中统一对外建立和巩固我国大宗进出口商品的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益;(3)通过树立大企业形象, 提高我国外贸公司的商誉,并充分利用它在争取交易机会、加强国际商谈地位、提高融资能力等方面的潜在影响力,获得无形资产收益;(4)减少过度竞争下抢购竞销等内耗,提高出口价格,降低进口价格,在发挥竞争效率的同时,减少竞争代价;(5)减少分散经营状态下众多的外贸企业在市场调研、商品开发、办理业务手续、促销等经营活动中大量重复性费用开支,特别是通过企业合并和业务活动的集中,可以有效地减少各外贸公司在国内外同一地区重复设立销售、服务网点的浪费。

3.改善外贸秩序,加强外贸管理

我国外贸发展多年来一直受到多头对外、自相残杀、肥水外流的困惑,近年来又由削价竞销引发了一系列的国外反倾销案件,还有一些外贸企业经营作风不正、骗税、违法经营、出口伪劣商品,造成外贸秩序的严重混乱。以上问题的发生,重要原因之一是经营过于分散,导致过度竞争和管理困难,经营比较规范的大型外贸企业,在形成我国外贸秩序方面无法发挥主导作用。如果能改变分散经营的状况,使外贸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向大型外贸公司集中,将明显有助于克服上述外贸秩序混乱的现象。集中经营,也使外贸管理部门能够提纲挈领地实施有效的管理,以大型外贸企业为贯彻政策的主渠道,指导其经营行为,并通过市场竞争,用大企业来影响、调整其他外贸企业的行为。集中经营,也有利于克服目前外贸企业多、商会难于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的局面。

4.推动外贸企业改革

适度集中经营的过程,必然伴随着大量、较大规模的企业合并,从而冲击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干预,进一步消除政企不分现象、落实企业自主权。同时,通过将非规范化的中小外贸企业并入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大型外贸公司,就可以使这种合并具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意义,能够全面、快速地推进企业改革进程,使之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也可以减轻政府部门的工作负荷。而且,在集中经营条件下形成超大型外贸公司,在目前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过程中,也更便于明确投资主体和进行授权经营。

二、集中经营的目标与实现方式

1.适度集中的经营规模

集中经营的适度标准应建立在如下的基点上:(1)集中经营指的是外贸业务的集中,而不是要人为地削减和限制外贸企业的数量。(2)集中不是搞垄断,不能以行政方式限制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业务参与。因此,集中度不宜过高。适度标准可参照日、韩等国经长期实践证明较为稳妥的水平。这两个国家超大型外贸公司(不到10家的综合商社)在全国外贸中所占比重,目前在40%上下。韩国1975年初建综合商社时,有5家,占全国出口的12.4%。1983年综合商社所占比重曾达到50.1%。80年代中期以后商社的数目稳定在7—8家,占全国出口的近40%。由此可见,我国若以建立10家综合商社级外贸公司为基准,它们在全国外贸中占比重不超过40%,不会导致行业垄断。(3)应使目前分散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如果要使状态改善到1990年以前的水平,使集中度上升到30%以上是必要的。由此看来,我国10大外贸公司的集中度设定在30—40%之间,作为中期目标是比较合适的。此后集中度的调整、变化,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等立法和市场机制来调节。

2.集中经营的实现方式

根据目前状况,实现集中经营目标,要求我国现有大型外贸公司的进出口规模,有较快的发展。按2000年全国进出口额达到4000亿美元计算,10大外贸公司所占比重如为30—40%,应达到出口额1200—1600亿美元的规模,需在1994年306亿美元的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50—210 亿美元,平均每家年增15—20亿美元。

这种超常的发展速度并不是不可实现的。如韩国,综合商社在全国出口中的比重,在8年时间(1975—1983年)里,就从12.4%上升到了50.1%。问题在于,以什么方式实现这种超常的发展速度。显然,依靠外贸企业的自我积累和进一步拓展现有业务,虽能不断进步,却难以大幅度提高它们在全国外贸中的份额。集中经营必须走兼并的道路,特别是实行外贸企业之间的兼并(至于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的兼并,其作用则主要在于推进外贸企业走向实业化,而不是实现集中经营)。兼并主要采取两种形式:收购和合并。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通过收购进行行业内的兼并,不存在体制上的障碍,但是却有实际困难。主要问题是,长期以来,在传统体制下形成了我国外贸企业自我积累不足、自有资产规模偏小、投资能力差的特点。而且,由于我国企业大多没有实行股份制,投资主体单一,即使是具有多个投资主体或已股份化的企业,股权也高度集中,与西方国家的企业大不相同。这就使外贸企业在收购中难以实现少数控股,收购活动需要的资金量十分巨大,外贸公司很难有如此大的资金实力,所以,收购在我国建立集中经营体制过程中,虽不失为一可行形式,却不是主要形式。主要形式应该是合并,这是因为我国的外贸公司都是国有企业,这就使外贸企业的合并更便于在“国家的推动下进行,即可通过国有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具体形式可以是合并;也可以实行产权划归,由国家授权某优势外贸公司经营另一外贸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实行外贸企业合并,具有突出的优点:合并过程简单快捷,可以减少竞争淘汰的代价,通过以优带劣能够实现国有资产增值。在当前我国迫切需要迅速推进外贸适度集中经营的情况下,这是实行贸贸联合、建立超大型外贸公司最适宜的方式。

现在,正是大力推进贸贸联合的有利时机。(1)目前, 以改革促发展的目的已基本实现,利用放权进一步发掘增长潜力的作用逐渐减弱,放权后分散经营的问题则日益突出,这就使政府部门有必要把工作的重点,从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转向外贸经营体制的改组。现在,外贸放权还在加速进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面临着将外贸经营权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的全面放权,在这种形势下,防止过度竞争、实现规模经营已成为当务之急。(2)目前我国外贸公司普遍面临比较困难的经营环境,上上下下对于横向联合必要性的认识正渐趋一致,一些地方外贸企业已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始这项工作,这无疑催促着中央外贸企业抓紧推进贸贸联合。(3)我国已建立了若干以大型外贸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这就为在集团内实现进一步的产权合并创造了条件。(4)通过改革建立的外贸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和市场经济环境,形成了市场(竞争)筛选机制,使外贸企业优劣分明,使政府部门能够客观地依据市场原则推行贸贸联合。(5)我国目前的外汇储备和外贸规模已经十分巨大,外贸发展的重点应当转向外贸的结构性调整,也具备良好的外部条件。这一结构性调整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外贸企业的组织结构、各类外贸企业所占的比重。(6)国有资产法即将出台, 外贸企业改革和综合商社、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在开展,我们正可以利用这一时机,对外贸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国有资产重组。

三、对贸贸联合的政策支持

我国政府在已经初步建立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促进贸贸联合,并不是取代、而是更加自觉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政府行为来弥补市场缺陷。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认清并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应当利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条件,来增强自己的实力,而完全没有必要回避那些暂时性的政府干预。为了推动贸贸联合,目前需要政府部门提供以下方面的政策支持:(1)加速推动资不抵债的外贸企业的破产, 促进外贸资源的转移和集中。(2)鼓励兼并。根据多兼并少破产的原则, 兼并应当受到政府部门的鼓励,包括对兼并企业给予一定的资助,帮助其减轻兼并中的债务负担,例如对债务实行挂帐、将债务转化为债权人股份。(3)放开外贸权和减轻出口创汇指标压力。地方、部门和非外贸企业争取外贸权、追求出口创汇额,是导致分散经营的重要原因,严重阻碍了适度集中经营体制的建立。排除这一障碍的最有力的作法不是严格控制外贸权的下放,相反,是全面实行外贸权授与,消除对各方面追求外贸权的刺激,使外贸活动的开展完全建立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这也是外贸改革的方向。(4)授与外贸公司内贸权, 使中小外贸公司在经营集中化过程中,能够给自身发展合理定位,而不是一味拥挤在外贸领域争一席之地。(5)加强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从大局出发, 克服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同时切实解决部门和地方的出口创汇、外贸渠道、税收分配等问题,推动跨地区、跨部门的贸贸联合。(6)与扶持综合商社相结合,鼓励贸贸联合。建立综合商社就是要建立中国超大型外贸公司,对综合商社给予政策支持,将有助于推动外贸企业走联合壮大的道路。对综合商社可考虑提供以下政策优惠,包括:减收所得税,实行全公司统一纳税,允许建立财务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在政府采购和配额分配上实行优先,放宽对综合商社国内投资、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对外筹资的限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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