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世界贸易组织(WTO)与中国市场开放_关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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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开放我国的市场是我国参与和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必然进程。通过对外参与和对外开放,我国经济才能建立起强有力的竞争能力,才能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参与国际和地区经贸组织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进入和利用世界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在市场开放的进程中,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

一、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

我国市场的开放是循序渐进的,同时也是与经济改革的步调相一致的。因此,最初的行动从改革外贸体制入手。

(一)改革外贸管理体制

1979年以后,我国对外贸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自1991年起,我国开始取消外贸出口补贴,实行自负盈亏制。从1994年起,取消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的指令性计划,代之以指导性计划。统一退税制在中央财政指导下逐渐建立起来。允许越来越多的企业自己经营外贸。到1994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并轨,以市场供求为基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确立起来。从1996年起,人民币成为国际经常账户中可兑换的货币。在提高政策透明度方面,我国也作出了巨大努力。1994年5月我国通过了《对外贸易法》,这为我国外贸真正与国际体制接轨奠定了基础。当然,尽管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体制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要在我国建立起一套真正有效和透明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尚需付出很大努力。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推动我国市场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放宽管制,降低进口关税

我国在逐步降低关税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大的行动步骤有:1991年,降低了43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1992年10月1日,采用新的商品目录协调制度编制海关税则时,降低了225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1992年4月,取消了对一批重要机电产品和化学纤维等加征的进口调节税(当时彩电和汽车的进口调节税是100%)。1992年底,降低了3371个税号的商品进口税率,使我国总体关税水平下降了7.3%,即降至39.9%。自1993年12月31日开始,降低2898个税号的水平进口税率,其中包括国内某些短缺原料和供不应求的机械设备等。降税幅度为8.8%,从而使我国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由39.9%降到36.4%。从1996年4月1日起,4994个税目的关税税率开始下降,占现行中国关税税目总数的76.3%(1995年,在海关进出口税则共设6350个税目)。这次降税,使平均税率从39.5%降到23%,降税幅度达35.9%。从1997年的10月开始,中国再次大幅度削减关税,平均从23%降到17%,大约5000种商品被降税,超过征税商品总数的73%。

我国的进口税率是复式税率,也就是每种商品都同时包含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另外,我国进口关税还对某些产品规定配额内税率和暂定税率。优惠税率适用于来自与我国签订贸易互惠协议国家的商品进口。普通税率适用于来自非协议国家的商品进口。一般来说,普通税率高于优惠税率,优惠税率高于配额内税率和暂定税率,而特别税率则是不确定的。尤其突出的是,名义关税又远远高于实际执行关税。

我国的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行政管理。外贸体制改革之前,我国执行一套严格的进口审批程序。从1996年4月起,我国取消了对176个税目商品的配额许可证和其他进口控制,占现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总数的30%。随着1997年10月以来新措施的出台,配额和许可证控制更加自由化。近来,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进口控制的商品占进口总税目的比重还不足5%。(注:孔凡昌:《中国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考察分析》,亚太经合组织政策研究中心,研究报告中文版,第二期,1996年12月。)

现在,6000多个税目数中仅有384类商品实施非关税措施。我国只对原油、煤炭、棉花、大米、玉米和茶叶等16种商品的进出口实行统一经营,而对其他商品已基本放开。然而,目前我国仍存在出口配额许可证控制,应该被逐步废弃的。

事实上,尽管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还必须加快改革步伐。有些法律法规也尚待建立,如《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反垄断法》。我国长期以来靠行政干预管理进出口事务,现在需要做的不仅是减少非关税限制,而且要进一步改进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相一致,才能避免给国内经济带来过多的压力,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服务部门自由化

尽管我国的服务部门被认为是最封闭的领域,在开放上也已取得了实效。70年代末期,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被允许在华设立办事处。1982年,初步尝试让一家香港银行在深圳经济特区开办分行。从1985年开始,其他四个经济特区和13个沿海开放城市允许外国银行开办分行。1992年迈出了新的一步,许可外国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开展业务。指定的外国银行也被允许在上海的浦东开发区和福建省的厦门开展人民币业务。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公司在1995年组成联合投资银行,这是涉外投资银行首次允许在华经营。

商业零售部门尽管处在实验初期,也开始放开经营。允许外商在我国市场按照协议出售某些产品。海南省和包括上海、北京和广州在内的十个城市对多家外国公司实行开放,允许在零售业进行投资。不过,迄今商业批发部门仍不许外国公司进入。

运输部门开放进程也已开展。鼓励国内外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开办国际海运业务,允许合资开展高速公路运营,在合资经营沿海和内陆运营业务方面还有些限制。航空仍未对外开放,只允许在像飞机维修和非军用的机场建设项目上联合投资。尽管我们鼓励外商投资制造各类的通讯工具,但公共通讯系统和特殊通讯仍未对外开放。通讯交换机设备在华出售需执许可证。

总的来说,在我国,服务部门自由化尚处于薄弱阶段,要使其具有竞争力,似乎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开放只能逐步进行。

当然,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调整仍需完善,企业还处在转轨过程中。在开放那些处在转变中又缺乏竞争力的部门时,要格外谨慎。从这次发生的东亚金融危机,我们可以从中得出结论,那就是,如果缺乏体制建设上的准备,对金融部门的过速开放是危险的。

二、市场开放与亚太经合组织

(一)我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利益

我国对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活动是积极的。我国的主要经济关系和利益都在亚太地区,亚太经合组织的进程将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利益。根据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委员会的研究,从马尼拉行动计划中,中国可获得1.4亿美元的直接受益,在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中是获益最多的。

亚太经合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为地区经济合作提供一个正式途径,并创造一个更加开放和合作的环境,以取得长期发展和繁荣。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资格为我国参与亚太地区经济事务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作为一个重要的地区论坛,我国能够利用亚太经合组织表达自己的愿望和对重大问题的异议,开展与各成员经济体的合作。

灵活性是亚太经合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和特点。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很低,特别是仍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艰难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进行改革和转变,从而希望在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进程中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其进程是渐进的。因此,我国反对使用强制手段将亚太经合组织变成一个具有实际管理与决策权的组织,主张应是一个开放的和灵活的论坛。鉴于亚太地区中存在着极大差异,在开始制定和贯彻行动计划时,亚太经合组织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成员的实际情况,即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社会政治体制。坚持灵活性原则,就是各成员可以有灵活的时间和空间落实时间表目标。

亚太经合组织有两只轮子: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在达成共识的时间表内不仅要完成开放市场的目标,而且也要实现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伴随着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逐步深入,经济技术合作应该同步得到发展。当然,亚太经合组织的经济技术合作不同于传统上的援助,它应该成为一个使各成员经济体相互依存、互利互惠的强有力的机制,从而实现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二)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与我国市场开放

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立在一个开放的体制之上。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进入地区和国际市场,国内市场也必然向别国开放。

亚太经合组织不具备任何机制强迫自己的成员减少贸易和投资障碍。但它本身具有一种“隐性压力”,促使和推动成员这样做。当然,我国开放市场不只是对亚太经合组织这种压力的反应,而是将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当做一种机制,推动自己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进程本身可以表明我国改革经济体制和使经济融入地区和世界经济体系的决心。

事实上,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对推动我国市场开放起着重要的作用。1995年江泽民主席在大阪会议期间宣布减少4000个进口税目30%的税率,从而使我国的平均进口税率从35.9%降到23%。在1997年9月,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温哥华会议前宣布,进一步降低关税,把税率由23%降到17%,根据1996年中国提交马尼拉会议的单边行动计划,至2000年平均税率将降到15%,2010年降到10%,2020年降到5%。事实上,这个计划所列的进程,后来很快被修改,减税的步伐大大加快了。

马尼拉单边行动计划为我国参与亚太经合组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提出了初步承诺。但在今后的落实中,必然会不断进行调整。以关税减让来讲,我国计划到2000年降低平均税率至15%,然而,我国的关税水平至2000年可能仍是亚太经合组织18个成员中最高的。面临着愈来愈多的压力,我国只能加快步伐降低关税水平。从我国的关税结构来看,在所有税目中,税率在20%以下的占57%,40%以上的占16%(1996年统计)。加之名义关税与实际执行关税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关税减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

至于减少非关税措施,根据行动计划,近期,即1997~2000年,我国将开始划分和审查所有的非关税措施,为了增加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将公开配额、许可证管理和行政管理等非关税措施,使其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中期范围,即2001~2010年,我国的非关税措施将进一步大大放宽。我国承诺,在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五年内,将逐步实现从外贸经营权的审查制转变为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远期,即2012~2020年,我国将根据消除非关税措施时间表,完全废除那些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违背的非关税措施。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所面临的问题是,与美国与欧盟之间在减少关税措施时间表上差距很大。这是由于改革和转轨过程需要时间,特别是国营企业的改革,要经历一个较长时间的转轨期。

如上所述,服务部门是最棘手的。在1997~2000年的第一阶段,我国已经计划在指定的24个开放城市增加在华设立分行的外国银行的数目,并逐渐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现有试点城市中更多的地方成立业务办事处。在2001~2010年的中期,将进一步放宽外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地区范围和限制。至于运输、通讯和零售批发领域,在中长期都没有制定明确的计划。显而易见,在服务部门改革初期实施行动计划仍是非常困难的。我们面临的巨大挑战是,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一旦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就不得不进行快速的转变。

为了更有效地贯彻执行单边行动计划,要求规范和审查亚太经合组织单边行动计划的压力越来越大。单边行动计划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完善的滚动过程。事实上,我国对此是支持的。例如,1997年我国承诺到2005年,而不是到2010年,把关税税率降至10%。

事实上,亚太经合组织已通过各种活动具备一定的越来越大的推动权(软方式、硬压力和行动计划等)。“隐形压力”不仅使单边行动计划更具有进取性,也使其不断修订。同时与单边行动相联系,在领导人承诺基础上制定的集体行动也成为推动亚太经合组织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亚太经合组织自愿的提前部门自由化被认为是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方式。经过各成员经济体推荐并仔细选择后,最后挑选出9个部门作为第一批,其他6个部门将做进一步的准备。我国不反对提前部门自由化的进程,因为我们可以从别的成员的市场开放中受益,但坚持认为应从简单和容易的部门着手,先易后难,在参与上可以灵活。分析表明,如果措施得当,除少数部门外(如化工),我国参与第一批9个部门中的大多数部门的提前自由化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市场开放

尽管在推动我国市场开放的进程中,亚太经合组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且近几年我国借参与亚太经合组织活动之际,宣布了主要的关税减让措施。然而,这些不仅仅是参与亚太经合组织的行动,也是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紧密相关的。

从1986年起,我国就要求恢复关贸总协定的成员资格,但没有成功,这使得我国从新的起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变得更加困难。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应该说我国已经具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却坚持认为我国距离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要求仍很远。美国坚持认为,中国在加入前应该改好其体制,而有些国家则认为,可以先承诺,在加入后再加大改革的力度,这种分歧延误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注:焦峰:《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发展研究,1997年10月。)这种对“先进入”还是“先变革”的争论把问题复杂化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意味着自身获取利益,而且对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必然是一种大大加强。对我国而言,获得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资格,可以获得所有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关市场准入方面的权利,这将使我国在与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货物或服务的出口贸易时,享受关贸总协定和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规定的低税率,在国际贸易中不受歧视性待遇。尤其重要的是,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成员,将有权参与今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规的制订,并对下一世纪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演化产生影响。对世界贸易组织而言,中国的加入能够使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所寻求的普遍适用性得以增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为其他国家进入我国的市场创造更多的机会。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资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已取得很大的进展,在许多领域达成协议草案,有的是完全达成协议,有的是就原则达成共识。已达成的有关方面的协议是:(1)国营贸易,保证国营外贸企业进口购买程序的完全透明性,并与世界贸易组织相一致;(2)进出口许可证要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3)外贸经营权,在3年内授予外国公司外贸经营权;(4)非歧视性原则,保障外国企业在产品定价、货物采办和分配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5)司法审查,建立或指定单独的法庭,以快速审理外商的起诉案件。(注:金吉寿:《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有关情况》,洛桑,1997年9月20日。)

1997年底,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6次工作组会议期间提出服务部门开放的新承诺,普遍认为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最近,我国又提出了新的涉及5000种商品的减税清单,但是,仍有一些重要问题难于很快达成协议,如非关税措施问题、补贴问题等。因此,要完成谈判进程,还需要时间。

毫无疑问,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推动了我国市场的开放。比如,为了满足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的要求,我国不得不一次次修改承诺,这在事实上加快了我国市场开放的步伐。以关税减让为例,我国在早期谈判中只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5年内把平均关税税率降至35%,而现在,还未加入,关税就已经降到17%。当然,这个进程不能长时间拖下去。至1997年底,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35个成员进行了谈判,与其中的20多个国家达成共识,与8个国家签订了协议。这些实质性的进展会有利于加快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

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艰难进程相比,亚太经合组织的方式更易为我们所接受,因为后者在贸易和自由化方面更具灵活性和单边性。然而,对我国来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直接的联系来看,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所做所为必然密切影响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事实上,一方面,二者是不能分开的,这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进程;另一方面,二者又有着相互的矛盾。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工作组的压力下,我国不得不一次次修改自己的承诺,提出更长的开放列单;这些也为我国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行动提供基础。然而,由于亚太经合组织实质上是搞“超世界贸易组织”(WTO Plus),我国又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要跟上亚太经合组织的进程,就会不断超出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尽管在政策掌握上,我们最好要不使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行为超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否则会对以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产生更大的压力,而这在实际操作中却是非常困难的。例如,上面所提到的,大阪会议后我国的关税减让幅度大大超过了自己早先对入关的承诺。我国在1995年亚太经合组织第二次高峰会议时宣布,尽管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仍有选择地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我国还承诺,在不久的将来,或许就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就签署了信息技术协定(ITA)。显然,参与亚太经合组织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二者具有相互推动的作用,它们已成为当前加速我国市场开放的两个强有力的机制。当然,如果像美国一些人所认为的那样,通过把中国长期留在世界贸易组织之外,而促使我们改革,这是行不通的。我们也不会接受这种不合理的条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困难很多,但还是应作出不懈的努力,争取尽早加入。亚太经合组织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替换物,尽管亚太经合组织近年来为我国直接参与地区和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一个可选择的方式和机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可以不必为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努力,因为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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