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的测度及对策分析_资本外逃论文

中国资本外逃的规模测算和对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对策论文,资本论文,规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本外逃作为一种地下经济活动,学术界一直在试图阐释其原因,并希望测算出一个尽量接近经济现实的规模,本文全面研究了中国资本外逃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新的测算方法和测算结果,以及治理资本外逃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关于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的一般讨论

(一)资本外逃的定义

目前,在学术界,资本外逃一直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有一点基本得到认同,即把资本外逃视为非正常的资本流出。然而,在对“非正常”的理解上,国际经济学界也有不同的解释。一种为动因论,即认为一国居民出于正常的贸易投融资需要以及为分散风险而从事的国际投资属于正常的资本流出范畴,而由于规避国内政治、经济风险等因素将资本移至国外则为非正常的资本流出。金德伯格(Kindleberger,1937)将资本外逃描述为投资者出于恐惧或怀疑所导致的短期资本流出,其异常之处在于资本由利率高的国家流向利率低的国家。卡丁顿(Cuddington,1986)定义资本外逃为短期投机性资金即游资的外流,其异常之处在于流出的资本不是进行长期投资,而是对政治或金融风险、税赋加重等作出迅速反应以获取收益。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The NewPalgrve,1987)认为“资本外逃”是描述这样一种现象:“资金抽逃到国外,以寻求更大程度的安全。资本外逃背后的推动力包括实际存在的货币不稳定,或担心可能出现的货币不稳定、没收性赋税、战争和革命。”

另一种为后果论,认为资本外逃是造成国家财富损失并大大降低社会福利及国民效用的资本流出。沃尔特(Walter,1985)将资本外逃界定为与政府政策目标相悖的资本转移。世界银行(1985)将资本外逃定义为债务国的居民将其财富转移到国外的任何行为。

国内学术界的看法也是众说纷纭。宋文兵(1999)认为资本外逃是指“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当局批准或违背有关政策法规的国内资本外流”。杨海珍和陈金贤(2000)的定义是“由于意识到本国的非正常风险,或者是为了逃避本国当局控制的非正常资本外流。”韩继云(2000)将资本外逃界定为“国内资本出于安全动机、投资动机或者其他目的,逃避正常的监管制度,以各种非正常的方式转移到国外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对资本外逃的定义应该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资本外逃是指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的资本外流,是超出政府实际控制范围的资本流出。二是资本外流不等于资本外逃,不能把资本流出都看作是资本外逃。比如,经过批准的外债还本付息、对外直接投资、金融机构资产存放或拆放境外同业、购买外国证券、贸易信贷等等,就属于经过批准的合规的资本流出。即使在未经批准的违规流出中,也有一些用于正常投资和经营目的,之所以违规流出,主要是躲避繁杂的审批程序或者是为了降低其他费用。

(二)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动机

资本外逃不仅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于发达国家。例如,海外一些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就是发达国家毒枭走私犯的洗钱中心和跨国公司的避税天堂。同时,资本外逃不仅仅是为了逃避外汇管制,还有的是为了规避国内政治和经济风险,逃避税收征管,或是为了洗钱和转移资产。之所以人们往往把中国的资本外逃理解为是逃避外汇管制,主要是由于人民币不是自由兑换货币,各种违法违规的资金流动都必须转换成外汇后才可能抽逃(陈炳才,2001)。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资本外逃的诱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转移非法所得。如贪污、受贿、寻租等所获得的资金,侵吞的国有资产,从事走私、贩私、诈骗、偷漏税所攫取的巨额财富,都构成了资本外逃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现化公为私。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和集体企业激励、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境内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境外子公司或外商转移资产、利润,使少数人在境外获得了更大的公有资产支配权,或者直接化公为私。相当一部分人由此获得了投资移民身份,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将子女送出国外。

逃避管制。比较突出的是规避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由于我国对境外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制,一些企业或个人将资金未经批准转移或截留境外,企图投资获益。

趋利避险。较为突出的是,国内一些企业将外汇资金转移境外后又作为外资流回国内,以享受各种税收和其他优惠待遇,这也被称之为“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同时,当存在利差、汇差、收益差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收益,也会引起违规资本外流。另外,当市场预期本币可能贬值时,为避免汇率风险,会形成资本外逃,出口推迟收汇、进口提前付汇就是企业比较常用的方法。

转移个人财产。由于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一些私营企业主采取抽逃资本或购买“绿卡”到国外的办法,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同时,由于我国仍然对资本项目严格管制,移民的财产只能汇出收益部分,而本金部分不能转移,也会引起变相抽逃。

(三)中国资本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资本外逃方式多种多样,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

以“价格转移”等方式通过进出口渠道进行资本外逃。“价格转移”是各国不法企业常用的转移资金和利润的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一直是我国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时,以出口不收汇,进口不到货,通过假造贸易单证骗汇,或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资本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外汇大检查中,发现骗汇金额超过了100亿美元,据分析,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已经外逃。

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谋,以高报外方实物投资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方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境内资产或权益。同时,由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验资,产生外商直接投资高报。这些虚增投资最终都会以利润汇回或清盘形式要求换汇汇出,从而形成迂回的资本外逃。

通过“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本转移。所谓“地下钱庄”的做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所谓“手机银行”,就是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只须打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生意,境内是人民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境外是外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在我国沿海的个别地区,这些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经纪人。此外,还有些境内企业与业务伙伴等较熟识的境外企业进行所谓的“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

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本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或有关审批手续时,可能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为资本非法转移提供方便。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划拨的可能。一些金融机构无单证或单证不全售汇,乱放外汇贷款,滥开信用证等,也造成了国家资产和外汇的损失。

通过直接携带的方式进行资本外逃。目前,我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过的需要银行或外汇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或6000元人民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这笔资金购买证券或转存银行,那就成为资本项目支出。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就可能是一个较大的数目。实际操作中,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币信用卡理应用作境外个人消费,但也可能转成资本,形成资本外逃。

二、对中国资本外逃规模的测算

资本外逃是地下或灰色经济活动,无法纳入正常统计。因此,任何关于资本外逃规模的测算都只能是大致的估计,而不是精确数据。采用的方法不同,测算结果自然不同。当然,方法越科学,估算结果的可信度也就越高。

为了对中国资本外逃规模有一个较全面的掌握,我们分别采用直接法和间接法的原理,对中国1997-1999年的资本外逃规模进行了测算。

(一)直接法

“直接法”是国外早期用于测算资本外逃规模的方法,就是把在官方国际收支统计中未能记录的资本流出视为资本外逃。在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未能记录的资本外流主要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净误差与遗漏”和“贸易信贷”(即进出口贸易应收应付款轧差额)项目下的资本外逃,以及未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记录的进出口高低报(即价格转移)形式的资本外逃。一些企业通过出口延期收汇、进口提前付汇、假进口报关单骗购外汇等进行资本外逃,这些都记录在“贸易信贷”项下(即进出口贸易的延期收付款),资本项下一些没有对价的交易就可能体现在“净误差与遗漏”项下。而未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记录的资本外逃主要是进出口高低报,必须单独计算。

我们所用直接法的测算公式为:资本外逃=(净误差与遗-统计误差)+(贸易信贷一来料加工贸易统计误差 正常的贸易信贷)+进出口高低报渠道的资本外逃

第一,“净误差与遗漏”中的资本外逃。国际上一般认为“净误与遗漏”占贸易总量的比例应不高于5%,但对于其中多少是正常的统计误差水平,国际上并无统一标准。在处理中,本文参考美国和日本等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较为发达和完善的国家,计算出其“净误差与遗漏”占贸易总额的比例,并以此作为我国正常的统计误差标准。剔除统计误差后的“净误差与遗漏”即为资本外逃额。

第二,贸易信贷中的资本外逃。在对贸易信贷项目进行处理时,本文考虑了加工贸易统计误差和正常贸易信贷两个因素。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一种重要贸易方式,约占我国贸易总额的50%。由于统计方法差异的原因,来料加工贸易顺差高估,是构成我国统计误差的一个重要来源。我们在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时,将其放在贸易信贷项下作为支出(应收款)处理,而这部分支出显然不构成资本外逃,必须予以扣除。另一方面,由于很难确定正常贸易信贷的规模,我们将扣除加工贸易统计误差后的贸易信贷按一定比例记为正常贸易信贷,剩余部分记为贸易信贷中的资本外逃。

第三,进出口高低报渠道的资本外逃。通过出口低报在境外截留外汇,进口高报从境内骗购外汇,是国内企业进行资本外逃的一种重要手段。力量化我国进出口高低报的水平,我们在假定主要贸易伙伴国(地区)贸易统计数据相对准确的前提下,在计算中将中国的进出口数据与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国(地区)的数据进行比较,推算出中国对样本国(地区)的出口低报额,然后参考它们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推算出一国对贸易伙伴国(地区)总的进出口高低报额。

在计算中,我们主要考虑了进口剔除价差因素和转口贸易因素。很多研究人员在计算中,都将转口贸易分别还原到各自的进出口额中,然后计算双边贸易逆差和进出口高低报额。但正如管涛和王春红(2000)所指出的,这种通过第三方进行的间接贸易,进出口高低报不可能直接发生在供货商和最终消费者之间,而主要发生在供货商和中间商之间。香港是中国对外转口贸易最大的市场,所以,我们在研究中把香港作为转口贸易中第三国的代表进行讨论和调整,对美国、德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出口高低报额都只考虑直接进出口,对香港的进出口高低报额我们则按照起运/运抵地口径,将直接贸易和转口贸易都包括在内,计算内地与香港的进出口高低报额。

直接法测算的结果是,1997-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分别为128亿、233亿和122亿美元,三年合计483亿美元(见表1)。

(二)间接法

“间接法”又称“余额法”,由世界银行(1985)首创,这种方法是用一国正常的资金来源扣除合法的、正常的资金运用,剩余部分即视为资本外逃。由于直接法主观性较强,且正常的资本外流数据难以量化,故用起来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目前,使用比较普遍的是涵盖面较广、操作性较强的“余额法”,并进行必要的修正。国内学术界测算中国资本外逃规模的主要方法也是余额法。本文在运用此方法时,结合中国实际,按世界银行的基础测算公式,对资金来源和运用项目分别进行了调整(见表2),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

第一,剔除了重复统计。一是在计算外债年增加额时使用的是外债的净流人额,剔除了汇率变动、统计时点不同等因素造成的资金来源的虚增部分。二是剔除了外债与直接投资的重叠部分。根据我国外商来华投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股本金与总额的差额可以通过股东贷款的形式缴纳。这部分股东贷款既统计在直接投资中,也统计在外债中,构成了重复统计。三是剔除了外债与外资银行贷款的重叠部分。根据国际惯例,外资银行对国内企业的贷款不应被视为外债,而其来自国外的借款则应作为外债。两者重叠部分应予扣除。四是剔除了银行国外资产变动和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存款。对外证券投资和对外贷款是银行国外资产运用的表现形式,因此,银行国外资产变动额与对外证券投资净额、对外贷款净额之间具有较大的重复。同时,由于居民的大部分外币资产存放在境内商业银行,通过商业银行的资产运作,又形成了银行的对外资产。故居民的外币资产与银行的对外资产部分有很大的重叠,也不应重复计算。

第二,剔除了除外汇储备增长以外的其他正常资本流出。其他正常资本流出是指经批准并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资本项下资产方的资本流出,包括对外证券投资额、对外贷款净额、正常的贸易信贷、货币和存款以及其他资产以及外资银行的对外净资产。这些资本流出都是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正常的业务运作和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对外资产和债权,例如,正常的贸易信贷,它是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形成的延期收付款净额。

第三,资金运用方加上了居民除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资产。这里我们主要是借用了李庆云和田晓霞(2000)的数据,并进行了重新测算。

第四,加上了通过进出口高低报途径的资本外逃。这一项在直接法中已经作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几项调整后,最终测算公式是:资本外逃=(资金来源-正常的资金运用)-资金来源项目调整-正常资金运用项目调整。最终结果为,1997-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分别为141、317和130亿美元,三年累计588亿美元。

运用直接法和间接法计算的资本外逃规模之所以有一定差异,主要是由于计算方法不同。一般来讲,“直接法”属于抓坏人的方法,由于“坏人”难以抓尽,造成测算规模低估;“间接法”属于挑好人的方法,由于“好人”难以挑全,导致测算规模高估。因此,实际的资本外逃规模应在这两种方法测算的结果之间。我们估计中国1997-1999年三年资本外逃规模约为530亿美元,这大致能反映我国的资本外逃状况。

上述两种方法测算的结果显示,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在1998年达到高峰,1999年明显下降。原因主要是:由于人民币利率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高峰,当时境外资金混入我国套取利差、汇差,或进入A股市场炒作。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形势发生变化,对人民币贬值预期加剧,导致境外“热钱”在1998年大量抽逃,国内资本也有一部分避险性质的资本逃逸。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日趋成熟,克服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外汇储备不断增加,人民币贬值预期减弱,加之加大打击走私、逃骗汇和出口骗退税的市场整顿力度,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大幅下降。

(三)与国内其他学者测算方法的对比

国内有些学者用间接法测算1997-1999年三年中国资本外逃额远高于我们测算的数字。如李庆云和田晓霞(2000)(以下简称李田文)测算的我国三年资本外逃规模分别为364、386和238亿美元,三年累计为988亿美元。他们所用测算公式为:资本外逃=(外债增加额+直接投资净额+经常项目盈余-国家储备增加额)+(外债低报额-外商直接投资中的水分)—(银行国外净资产变动数+对外证券投资净额+对外贷款净额+居民境内外币存款+居民境内其他外币资产+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存款)+进出口高低报渠道的资本外逃。

据分析,由于对我国有关统计口径缺乏了解,李田文测算结果存在以下偏差:

第一,在计算外债年增加额时,是用外债存量数据轧差计算的。由于外债余额的增加有一部分是当年外汇资金净流入,还有一部分不增加当年的外汇流入,如逾期利息转本金、汇率变动和企业补申报等。仅此项李田文每年高估约50亿美元。

第二,李田文用世界银行的外债数据对我国数据进行调整,每年高估了我国外债约50亿美元。我国外债数据与世界银行统计有所差异,主要表现在对在华外资银行贷款的处理上。世界银行将在华外资银行视为我国居民,其对国内企业的贷款不被视为外渍,而其从我国境外的借款视为外债。李田文对这一情况不了解,造成高估。

第三,李田文没有剔除外渍与直接投资的重叠部分。外商来华直接投资的总额中约有20%可以股东贷款形式缴纳,这些既计入直接投资,也计入外债,构成了重复计算。每年因此高估80亿美元。

第四,李田文没有剔除一些正常的资本流出,如正常的贸易信贷,即进出口贸易中正常的延期收付款,每年约50亿美元。

第五,李田文在测算中重复扣减了部分正常资本运用项目,每年又低估了80多亿美元。如银行国外资产变动额与对外证券投资净额、对外贷款净额、居民境内银行存款之间就有较大的重复。

将李田文测算结果三年高估690亿美元与三年低估240多亿美元轧差,三年累计比我们的结果高估了400多亿美元。李田文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国内不少学者的有关测算中也都有所反映。

还有些学者在估算中国资本外逃规模时,往往把误差与遗漏全部计人,这是不对的。由于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来源不同、统计口径不同、计价方式不同以及统计时点不同,统计结果中必然存在误差与遗漏,这在各国的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是存在的。国际通用的经验标准是净误差与遗漏额占贸易总量的比例应不高于5%。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测算得出,1997-1999年,美国这一比例为8%、4.4%和0.7%;日本为5%、0.7%和2.4%;我国这一比例为6.8%、5.8%和4.2%。由于我国各主管部门统计方法不一致,所导致的统计误差中有很大一部分在国际收支中反映为净误差与遗漏。

三、中国资本外逃的影响与对策

我们测算的中国资本外逃占同期国际收支总额的3%左右,占国际收支对外支付的6%左右。这种外逃规模较小,且流出分散,没有爆发性,一般不会成为我国产生金融危机的根源。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还以外商来华投资的方式形成资本回流,这又降低了资本外逃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就总体而言,我国资本外逃规模近两年是下降的。但资本外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影响外汇储备,而且往往还伴随着国有资产流失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特定条件下必然会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必须坚决遏制。

资本外逃规模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一国经济、政治状况。只要有体制和政策的差异,就会有资本外逃,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尤其不可避免。管制越严,外逃手法可能会越隐蔽,外逃现象会越严重。最重要的是要树立并维护国内外企业和居民对我国经济的信心,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从体制和政策环境等深层次上采取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抑制和防止资本外逃。当前来看:一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机制上解决化公为私的国有资产转移问题。二是要适时改善投资环境,公平内外资企业待遇,既防止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而引起的“过渡性”的内资企业和个人资本外逃,又防止因“两免三减”等优惠待遇到期引起的外商资本抽逃。三是要综合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进一步发挥利率、汇率和税率的调节作用,合理引导外汇资金流向。四是要大力宣传贯彻《宪法》对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有关规定,使私人合法财产与公有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障。五是强化人民币的主权货币地位,正确引导居民和社会对本币的预期,改变人们对外币的迷信,从而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外汇交易需求。

防止资本外逃,还需要加强部门协调,齐抓共管。要完善外汇管理法规,改进外汇管理手段,加强银行结售汇和跨境收付汇监管。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加大对大额外汇收付和无交易背景的大额人民币支付的监管。要开正门,堵邪路,提高政策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合法资金流动。要完善海关审价体系,加强企业财务审计。要加强对携带现钞出入境的管理。要完善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表1 直接法测算的中国资本外逃规模

表2 间接法计算的中国资本外逃额(单位: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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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的测度及对策分析_资本外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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