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制度创新的几个理论问题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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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的金融制度是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作为一个必须随货币资金流动客观需要不断变化的动态系统,金融制度健全与否又取决于其能否针对金融发展需要而及时、准确地作出适应性更替。在这个过程中,除了需要广泛的借鉴,更需要不断地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制度创新的状况决定着金融发展的水平,在某些特定的时期甚至可能决定社会金融体系整体运行的成败。也正因为如此,金融制度创新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兴趣。遗憾的是,实践中的急功近利倾向,却使得我们在呼吁金融制度创新时,并未对涉及这一创新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展开必要和充分的讨论。迄今已有的理论研究既不全面,也远未就许多基本问题达成共识。理论准备的草率直接导致我们在金融制度创新的实践中处于混乱和困惑状态,找不到或找不准方向与途径,在这种背景下推出的所谓“创新”措施也必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甚至带来消极效应。有鉴于此,对金融制度创新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是极有意义的。

一、金融制度创新范畴

金融制度是指基于保证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系统得以运行而确立的规则体系。与其它范围宽泛的制度体系一样,金融制度体现为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政治乃至道德、习俗的约束。所有合法的金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金融制度框架下展开的。也可以说,一个金融体系的本质与特征完全取决于其制度架构。金融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对社会金融活动进行规范、支配和约束,以减少金融行为中的不可预见性与投机欺诈,协调和保障金融行为当事人的利益,润滑金融交易过程,从而降低金融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金融效率,拟合金融发展与经济社会进步的进程。显然,金融制度作为所有合法金融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具有十分复杂的内涵。金融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它始终处在演进过程中。正是这种基于制度优化目的的不断变化(我们通常称之为金融制度变迁),才使其能够及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地趋于完善,并在此基础上愈益充分地释放其既定功能。

金融制度创新则是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之一。既有金融制度的变迁大致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从其它金融共同体中移植,即引入外部的、其它国家已有的金融制度模式或内容;二是创新,即根据自身金融体系发展的客观需要,从无到有地形成新的制度内容乃至整体的制度系统。金融制度创新指的就是后一种情形。这时的金融制度变化具有无先例特征。如果说金融制度某种程度的移植是模仿的过程,金融制度创新便是创造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一个国家发生大幅度的金融制度转换时,并不一定意味着出现了以金融制度创新为特征的金融制度变迁过程(即它可能以制度移植或模仿为主要特征)。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金融改革为例,不同的观察者就可能得出两种完全不同的判断:如果我们判定这种改革只不过是在回归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模式,而其主要内容在市场化国家早已有之,并无特别的新意,那么就只能将其看作是原有金融制度向市场化下的一般金融制度转型的过程,这种制度变迁更多地体现为模仿和移植,总体上是不能作为金融制度创新过程看待的(尽管其中某些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意义)(注:关于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可以想象的情形之一是:一个金融系统中自生出的某种制度内容与其它金融系统的制度内容不谋而合。这时,显然不能将其看作模仿,因而它也就具有了创新意义。不过,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很难想象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考虑到中国近年来的金融改革均带有显著的中国特色,在借鉴西方市场化国家金融制度模式的同时,均保留了受特定国情制约的特征,远非一般的移植或模仿,那么,将整个体制意义上的金融改革广义地看作是制度创新过程也未尝不可。由此我们或许可以形成这样一个认识,实践中的金融制度变迁,往往是移植与创新结合在一起,不容易分清。

金融制度创新作为金融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之一,具有模仿性金融制度变迁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其实施的难度也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大。相对模仿性转换,创新过程意味着对自身金融体系更多的关注和契合。比之简单的制度模仿,创新通常能更好地贴近国情,适应自身的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就制度变迁成本而言,创新在相当程度上是在原有制度体系中的空白地带进行的(注:对于不具备金融领导地位的国家来说,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变迁一旦发生,在整体上应当是以某种较成熟的制度体系为范式的,而不可能以创新特征为主。很简单,整个制度在完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发生会面转换是困难的。因此,制度创新常带有局部特征。),即它不一定意味着对原有制度的全面颠覆,而且其革新往往建立在已有金融制度提供的基础之上,因而比之可能导致原有制度体系部分乃至全面转换的模仿性制度创新,其承载的包袱未必更大,要解决的沉没成本问题未必更严重,投入运行的时滞期未必更长,而可供其施展的空间却更加宽阔。

金融制度创新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就主要的方面看,笔者将其大致概括为三类:金融交易制度创新;金融组织结构制度创新;金融保障制度创新。

金融交易制度创新即围绕着金融交易运作方式进行的制度创新。创造新的金融交易载体,改变金融交易流程,增加金融交易的形式,启动新的金融交易资源,乃至建立具有针对不同交易对象与工具而又具有新特征的金融交易空间(新类型的交易市场)等,都可以看作是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业务创新,以及金融市场创新中的一部分内容,换一个角度看,都可以归入这类制度创新的范畴。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目的,集中体现为提高实践中的金融活动相对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与适应能力,提升金融运行的效率。它也是金融制度创新中最常见的内容。

金融组织制度创新是围绕着金融组织方式包括其结构优化的目的而进行的创新(注:这里我们把与金融运作机制有关、涉及金融运行的协调组织方式的制度创新归入金融交易制度创新的范畴,而仅考虑作为金融活动当事人的组织机构及其结构。显然,这是一个狭义的角度。)。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是由一定的经济主体协同完成的。金融组织首先必须具有明晰的、受到制度保护的产权组织方式,从而奠定进行有效竞争的基础。同时,在金融交易过程中还必须形成广泛的分工,这既需要直接的主体性交易组织,也需要各种各样的中介、管理机构。不同的金融组织承担着不同的金融职能,负责完成不同的金融活动。显然,各类金融组织是否存在着明确的产权边界和有效的产权实现形式,在组织职能上是否健全,从事金融活动的空间、介入金融过程的方式是否存在科学的界定与保护,以及其整体上的比例结构关系是否能够保证有效的分工合作实现,直接决定着金融运行的方式、规模、成本与效率,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指导和协调。而当既有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结构已经出现非优化状态时,制度调整与创新则是必不可少的。

金融保障制度创新则指围绕着保障社会金融活动按照特定的交易、组织制度安全和高效运行而进行的制度创新。金融保障制度包括各种旨在保障一般金融交易活动公平、顺利地进行,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特别是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当事人权益的金融法律、规章与政策干预准则。其中的核心部分是金融监管制度。一定的金融监管及其它保障性制度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背景。当背景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出现新的风险因素时,金融保障制度本身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乃至创新。

二、金融制度创新的动机或目的

作为一个不断寻求自身逐步完善的过程,金融制度创新自然有其动力机制。过去的金融理论著作似乎主要讨论的是金融创新(并非制度创新)的动机,并将其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效率提升动机、技术运用动机和规避监管动机。撇开其侧重金融实务而非金融制度的角度暂且不论,很明显,这些动机也都主要是针对微观主体而言的。但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或金融当局推动的(尽管其创新内容也会体现微观经济主体的要求)(注:当一种涉及规则问题的新的金融行为方式出现时,如果它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特别是没有被法律确认为一种可以接受的规则(包括当局认可的试行)时,则不能视作制度角度的创新。这与能够通过钻法律的空隙而合法存在的一般金融创新是不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制度创新主要是通过制度当局推进的,尽管许多制度创新的需求最初来自微观金融主体。),至少,就外在制度或非隐性制度的创新而言是如此。因此,作为涉及金融整体运行、推动主体又较为特殊的金融制度创新,就不能主要基于微观层面对其动机加以分析和概括。考虑到金融制度创新本身的特定内涵,笔者认为,金融制度创新(事实上也包括主动模仿性的金融制度变迁)的动机或目的至少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供求均衡化动机。任何宏观经济制度意义上的创新包括非创新性调整,都必然存在实现供求均衡的动机。我们知道,金融活动的基本目的就是满足社会对货币资金的供求需要,即在储蓄者与负储蓄者之间实现货币资金的合理流动,以减少货币资金的闲置与沉淀。而从宏观上看,金融供求关系最理想的境界便是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全社会货币资金供求的总体均衡,进而保证经济整体的供求均衡。金融制度本身是非稳态的,它始终不可能充分实现这种目标,但又必须通过不断的调整、改革、创新来不断地趋近这一目标。较高层次(或较宏观)的金融制度创新往往较集中地体现着这种动机。

2.金融运转效率最大化动机。所谓金融运转效率最大化动机,至少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指使金融活动以最合意、最丰富、最充分的状态,广泛、及时、顺畅地满足金融供求的社会需要的动机(注:这个层面上的动机,如果从宏观上看,也可并入前面讨论的第一个动机中。不过,我们这里偏重的是金融交易实务中的效率,因而两者的动机意义仍然是存在差别的。)(基于金融深化目的进行的相应创新也归属于这一动机);二是指使各个金融行为主体在完成金融交易中普遍地以最小的交易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动机。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本身作为一种协调框架可以润滑交易摩擦,使金融交易行为能够顺利地实现,进而显著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降低对于金融主体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当然是举足轻重的。在金融交易制度、金融组织制度创新中,这种动机体现得最为集中和充分。它也是最易被直接观察到的动机。

3.金融交易公正化动机(注:在谈及金融交易时,人们常提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所谓“三公”原则。为了表述的方便,这里我们只使用了公正的概念。广义地理解,这里的公正,也隐含了公平、公开的涵义。)。金融交易的公正化,是保证金融交易各方利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维持金融交易正常秩序的必要条件。金融活动中的不公正现象,是金融制度形成以来始终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的问题,即使是现代金融业已高度发达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其金融制度中存在的非公正成份也随处可见,而这无疑会严重损害金融交易参与者的利益,破坏金融发展的道德基础,扩大金融交易成本,降低金融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效率,乃至危及金融信誉与秩序。因此,金融制度创新,特别是由政府出面推动的全局性的金融制度创新,常常具有此类动机。

4.金融运行安全化动机。货币资金流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极大,因而社会金融活动的任何失误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相当多的金融方式都天然地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当其不能受到必要的规范和足够的制约时,势必产生大量的金融泡沫,破坏金融乃至整体经济的稳定运行。因此,对金融活动必须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作为社会金融活动载体的金融交易制度、金融组织制度要得到有效的遵循,从而充分、安全地发挥其作用,也必须寻求必要的保障机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金融危机屡见不鲜,而每当这种危机爆发,其结局都极为惨痛。因此,金融运行的安全化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由于实现其保障的制度系统迄今仍不完善,而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还会随着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故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从制度更替包括创新上入手。在金融关系日趋复杂化的背景下,基于安全保障目的的制度创新动机也日益凸显。

三、金融制度创新的制约因素

尽管金融制度创新具有一系列的积极功能,实践中的金融制度创新进程却并

不像想象的那样顺畅(近年来我们所看到的活跃的金融性创新实际上主要集中于金融工具与金融交易的技术手段等方面)。而且,在不同的国家,金融制度创新的路径与特征也存在巨大差别。这表明,金融制度创新存在着相当强的制约因素。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对金融制度创新产生牵掣作用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因素所产生的制约作用最为突出:

1.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变迁态势。从逻辑上说,作为一国经济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必然要受制于其基本经济制度。金融制度创新说到底只能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下进行,亦即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限制着金融制度创新可能的空间。进一步说,特定的经济制度框架下形成的不同的金融分配偏好和产权格局会直接决定金融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可能性与空间。例如,在一个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由于金融活动中的当事人完全或大部分属于国有,其对货币资金的需求通常只有较低的部分通过金融市场满足(即大部分通过财政供给),或只需要经由特定的金融格局来满足,金融制度创新的动力就会相当匮乏。与此同时,这种体制下的金融管制程度总是很高的,试图突破这种管制进行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创新,不仅缺乏意义,也是不太可能实现的。可见,在这样的国家,金融制度创新将缺乏内在动力,其空间也十分有限。反之,在那些不强调且有意限制政府经济权能,强调经济运行市场化的国家,金融制度的选择本身就存在较大的自由度,而其相对明晰的产权关系和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对金融制度创新产生社会需求,因而金融制度创新的空间也更大,其实践中的金融制度创新通常也会更加活跃。

但是,一国基本的经济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的。这里,不仅存在着基本经济制度内部的局部调整,有时也会产生大幅度的变迁。在特别的情况下,基本经济制度甚至可能产生性质的剧变。而正是这种变迁的不同状态,将会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不同自由度和程度的空间。一个简单的逻辑是:金融制度创新的活跃性与基本经济制度变迁的剧烈程度正相关。

2.金融制度创新成本的高低与新金融制度迅速、有效地投入运行的能力。一种金融制度一旦形成,就会在运行中产生巨大的相关投入,而此后的任何金融制度变更都不可避免地面对巨大的沉没成本问题。换言之,金融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已形成的金融发展路径的依赖性。一般而论,如果既有的金融制度形成、运行的时间相对较短,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金融制度创新的代价就会小一些,其实施难度也不会太大。反之,则金融制度创新的代价就会很高,障碍也相对更大。当然,除了创新的经济性代价外,这里还存在一个制度创新风险问题。很显然,大规模的金融制度创新必须面对这样的问题:它是否能够很快地替代原有的金融制度成熟、有效地运行?制度转换过程中总是会或多或少地形成某种制度真空。如果大规模的制度创新导致大量制度约束真空地带的产生,且不能迅速地将其填补,则必然造成严重的金融混乱,由此形成巨大的转换性损失。事实上,实践中许多人对金融制度创新所持的谨慎、保守态度,正反映了对其成本与风险的担忧。

3.金融资源的稀缺程度。一国金融资源的稀缺程度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其金融制度创新。我们知道,金融制度创新的主要动机就是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实现稀缺金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最优配置。在一国金融资源较为紧张时,客观上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缓解这种矛盾的需要就更为强烈。反之,如果一国的金融资源较为宽裕,则通过金融制度创新来解决金融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动机就会弱化。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情形却往往相反,例如在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高的国家(通常是不发达国家),其金融制度创新的进程实际上要落后于那些金融资源稀缺程度较低的国家(通常是发达国家)。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所得出的结论不正确。事实上,这种情况是由于其它限制原因造成的。例如,金融资源稀缺的国家往往技术基础能力不足,经济、金融的开放性太低,甚至政治、社会等方面的原因,都会将由于金融资源稀缺带来的金融制度创新动机抵消。因此,关于这个制约因素,需要有一个假定前提,即其它条件相同。

4.金融竞争的激烈程度。创新的基本动力之一是竞争。在缺乏竞争的条件下,创新的效应与其制度变迁成本是不对称的,即后者通常会远远高于前者,而且创新本身能否完成也是令人怀疑的。这客观上会抑制制度创新的冲动。反之,在金融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各类金融主体之间的摩擦将是十分强烈的,金融风险问题会变得更为突出,由此,寻求公正而普遍适用的规则即对制度协凋的内在要求也会更加强烈。

5.经济、金融的开放倾向。不同的经济、金融共同体在开放倾向上存在差异,有的较为封闭,有的则趋于开放。一般情况下,开放倾向较强的金融系统,会有更强的制度创新欲望,或者说,它除了有内生的创新动机外,还会由外部催生出创新动机。相对而论,具有封闭倾向的金融系统的制度创新动机基本上来自内部。注意,我们这里的表述特别强调“倾向”,而不是一个经济、金融系统是处在封闭还是开放状态中。因为假定一个经济、金融系统本身已经很开放,那么,它可能已经存在与其它金融体系沟通的成熟渠道,因而来自外部的创新压力事实上可能并不太强烈。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形是:当一个金融共同体开始由封闭转向开放时,由于其原始状态与外部金融系统的差异过大,因而基于实现开放本身的要求,其金融制度创新的动机通常都会特别强烈。

6.技术进步态势。金融制度创新一方面需要技术角度的支持,另一方面又从技术进步中获取动力。例如,某些基于金融安全保障的监管类制度创新,需要高度的信息获取与整理、分析条件;而某些更有效的交易制度的采用也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当信息技术的进步提供了相应的条件后,这类拟议中的制度创新便会突破技术瓶颈和供给的成本限制,很快得到实施。这是技术进步为采用新的更有效的金融制度提供支持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技术进步进程的加快总是导致大量新金融工具的出现,而要保证这些新金融工具正常运用,客观上迫使相关金融制度作出适应性的创新反应。一个现实的例子是:随着近年来IT产业的飞速进步,特别是Internet的普及,电子商务蓬勃兴起,相应地,电子货币、网上支付也迅速地发展起来。对这类新事物,现行的金融制度根本无法加以规范和约束,因而相应的金融制度创新需要便十分强烈。

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制约因素,限于篇幅,不再—一罗列。显然,认真地权衡这些制约因素的影响,对于金融制度创新方案的合理设计与实施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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