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研究综述_民营经济论文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研究综述_民营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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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肌体中最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一个亮点,已成为支撑和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此,民营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引起经济理论界的高度重视。现将理论界的各种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和内涵问题

从目前理论界的研究看,对“民营经济”概念的提法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首先,可以从民营经济在所有制性质上,做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括:(1)民营经济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的经济。(2)民营经济是完全的非国营经济。(3)民营经济是公有与私有混合的经济。其次,对民营经济的界定大致可以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1)从其所有制性质上看,是属于非国有经济的范畴。按照中国目前的统计分类,民营经济应当包括:除国有经济外的其他一切经济成分,即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其他经济。其他经济中主要包括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等。(2)从其资金来源角度看,与传统国有经济依靠政府投资的方式不同,是属于自筹资本金或者是无资本金起家的企业,其起步初期大都经历过劳动密集型的阶段。(3)以企业为表现形式的基本存在形态大致是:个体或私营企业;无上级主管的民办集体企业(由自然人出资,企业财产归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所有);两个以上自然人出资发起的合伙企业;完全由两个自然人以上出资或由自然人与法人共同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多个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独资企业发起并由非国有企业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等。(4)以企业为表现形式的基本经营模式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发展。依靠市场求生存,完全实现政企分开的独立经营。(5)以资本为表现形式的基本存在形态,除了业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货币资本储备之外,很重要的一种存在形态就是:分散化的私人证券投资。[1]

第二种观点认为,单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来界定“民营经济”概念是不正确的。(1)把民营经济等同于私营经济,违背了语言学的一般规则。民营的对应是国营,私营的对应是公营。(2)把民营经济等同于私营经济,不仅不能反映“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本质属性,也不能概括它的本质特征和总和。(3)把民营经济等同于私营经济,也不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实际。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里“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不只是私营经济,它还包括个体经济、外资经济、混合经济和其它经济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又出现了一些国有民营的新形式,大大拓展了民营经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2]

第三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其范畴不涉及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即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它的经营方式可以是国有民营,也可是民有民营,更多地强调了其经营特征,意味着由“民”作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种观点认为,纯粹从资产经营角度来界定“民营经济”概念,也是不正确的。民营经济就经营方式来说,确实是实行民营方式,包括国有民营和民有民营、混合所有制民营。但是,民营方式并不就是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总是既涉及到经营方式,又涉及到所有制形式,因为任何经营方式总是一定的财产主体所采取的。民营经济是非国有国营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这个概念就既涉及所有制形式,又涉及经营方式。[3]

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影响和作用

1.20年来,中国民营经济的兴起,为中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和经济体制转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

第一,民营经济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投资总额上近年来都显著增长,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增长点。截至1998年12月底,全国登记的私营企业已达120万户,拥有注册资本总额7198.06亿元,户均注册资本已达59.94万元。从历史数据看,1998年全国私营企业户数是1989年最初统计数字9.1万户的13.26倍,9年中平均增长33.27%,是1993年以来的5.5倍,5年中年均增长38.24%。同样截至1998年12月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数已达31202万户,注册资金3120.3亿元。1998年非国有经济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已达44%,民营经济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投资主体。

第二,民营经济在总量扩大的同时,经营规模同步扩大,实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良好。1998年,全国私营企业共创造价值5853.2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5323.75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3059.3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9.22%、71.97%和64.85%,远远高于私营企业户数和从业人数增长速度。1998年全国个体工商业共创造总产值5960.35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7500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9780.4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0.92%、23.49%和21.14%。

第三,民营经济是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体制改革的主力军。1997年与1978年相比,全国第二、三产业增加从业人员23035万人,其中67.57%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在民营经济的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所占比重最大,且第一产业增长突出。从组织形式上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突出,1998年已达62.12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51.76%,规范化经营程度逐渐提高。

第四,促进和支持了社会稳定和法制建设。民营经济的发展扩大了社会就业,优化了劳动力资源配置:一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二是安置了城镇待业人员,缓解了地方政府的压力;三是吸纳了一批下岗职工再就业,为国企减轻了负担;四是吸引了行政机构分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据国家统计局资料,1997年以来,全国各类非公有制经济共计吸纳从业人员15564.1万人,1997年同1978年比较,全国共增加从业人员21485万人,其中72.44%被非公有制经济吸纳。伴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得到加强;政府提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法律建设目标;着手制订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制文件;逐步建立了一批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树立法制观念、普及法制教育的活动,促进了法制法规的建设。[4][5]

2.民营经济自身有强大的生命力。

其优越性主要有:(1)有充分的自主权和高度灵活的机制。民营经济,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是自主经济,从资金自筹、门路自找,到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以及人员使用、机构设置、生产什么、经营形式、产品去向、利益分配、规章制度等等,都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受传统政企关系的束缚。(2)利益主体分明和产权明晰,民营经济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建立在私有的基础上,实行彻底的民有、民治、民享、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同企业每个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有关,分配形式灵活多样,没有大锅饭,能吸引最广大的劳动者和人才直接参与社会的经济活动,全面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彻底面向市场并和市场经济融为一体。民营经济,尤其是个体私营经济,天生就是市场经济,对市场具有与生俱来的适应性。从它诞生之日起,就要面向市场,到市场寻找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机遇,根本不存在依靠政府、国家拨款,产品包销等优惠条件。[6]

3.民营经济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表现在它对实质经济的贡献上,还表现在它对制度创新,即对改革所发挥的推动作用和示范效应上。

第一,民营经济发挥其所具有的制度创新优势,能够推进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民营企业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发展,财产约束是硬的,经济利益是独立的。同时,民营企业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和较有效率的分配机制,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并且受单一市场信号的调节。民营企业经营特点和自身作用的发挥,既促进了市场体系的功能完善和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又在客观上为国有企业提供了示范,使国有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市场的竞争压力,从而有助于推进国企改革,加快国有企业向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经济主体的转化过程。民营企业对改革的推进,对建立新体制的贡献,还有很重要的一面就是重组要退出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如以法人身份购买国有企业的股份。特别是在国有中小企业出售时,除了国企职工购买,主力军大概就是民营企业了。

第二,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造就一支庞大的企业家队伍。民营经济则是企业家成长的肥田沃土,一大批具有现代经营意识和经营才能的企业家,在市场经济的风雨中脱颖而出。他们是民营企业的带头人,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民营企业在经营上有高度的自主权,受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较少,这就为其将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化为生产力提供了有利条件。一些民营企业不惜重金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新设备,或高薪聘请技术人才。据报载,到1999年6月底,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已超过7万家,这些企业机制灵活,运作效率高,是从事科技开发和推广、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7]

三、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1.民营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内外交困的制约因素。

从企业外部分析,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和受假冒伪劣产品的冲击,抑制了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企业生产能力的增强,普通消费品在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已经饱和,消费者的需求也从生产引导需求逐渐转变为个性化多样化需求。

民营企业内部也存在制约其自身发展的因素。首先,民营企业的创立多以家庭、朋友为基础,往往缺乏明确的科学的合作规范,在关于利润分配和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上容易产生分歧和冲突,影响企业的稳定性。其次,民营企业的初期发展主要依靠创始者敏锐的洞察力和富有经验的判断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难以应付多变的市场。再次,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高低不一,模仿别人的技术和进行低技术含量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已很难打到自己的市场,难以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个性化的需要。最后,许多民营企业在市场和产品的定位上无科学指导,忽视投产前的市场调查准备工作,缺乏对市场的详尽调查和准确分析。[8]

2.纵观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轨迹,能真正成为明星的大企业,大集团并不多见,其余的多是中小企业,或是流星般一闪而过的落马企业。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部分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具体表现在:一是与主管部门的关系理不清。企业初创之时,自找婆婆,虽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并无投入,但在企业发展起来后却再现所有权归属之争。二是对无形资产,特别是管理股权和技术股权未作明确界定,形成隐患。三是初始投资主体不明确,如创业资本是要靠借贷、科研经费等方式积累起来的。四是对优惠政策形成的“政府扶持基金”,其所有权归属的界定仍存在争议。五是民营企业通过兼并、联营、承包、股份制改造、收购等形式壮大了规模,但国有资本的产权归属却没有界定。

第二,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其自身管理能力有待提高。这里包含两方面的因素:一是缺乏管理方面的知识。二是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民营企业创业之初,大部分属于个人或合伙创办,相当一部分企业沿袭一人所有、一人决策、一人承担风险的家庭式管理模式。这种管理不仅严重窒息了企业活力,削弱了企业发展后劲,而且导致经营行为不规范,给企业生存带来了风险。

第三,民企信用危机亟待解决。众多民企法人代表变更频繁,“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比较突出:不按规定办事,对于资产抵押不愿出钱办理土地抵押、房屋过户等担保抵扣手续,往往造成扯皮;信用观念不强,重视抢贷款项目,轻还款付息,往往贷款到位后长期拖欠不还,有的甚至根本不打算还款,造成非国有经济中不良贷款较高。另外,对众多民营企业进行评级的信息收集成本偏高,银行对贷款风险难以掌握,也是促成银行对民企惜贷的原因。

第四,民营企业的家族经营制管理是其发展壮大的最大羁绊。其主要有以下五方面的局限性:一是家庭经营制之下的企业决策实际上家长个人决策;二是家族经营制企业只可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挑选接班人,甚至企业的接班人是注定的、不可更换的;三是在家族经营制之下,企业经常录用家族成员或亲戚来担任高、中层管理人员;四是家族经营制之下,企业的产权通常是封闭型的。家族持有股权,“肥水不外流”,既不愿外界来参股,也不打算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五是在家族经营制的企业中,企业目标往往是模糊、不确定的。经营企业的目标就是为了盈利。[9][10]

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民营经济普遍陷入“二次创业”的困境之中。

第一,市场问题。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阴影尚未散去,因而国内市场消费仍然趋淡,新的消费热点还没有形成。民营企业受自身掌握的原有技术、设备、经验及各方面能力的限制,一时找不到新的投资方向和新市场的最佳切入点,开拓新市场困难重重。

第二,管理问题。从外部管理看,长期以来,政府各职能部门对民营经济实施多头管理。由于各政府部门职能交叉,因此造成对民营经济既管又不管的乱、散局面,同时对民营经济缺乏整体布局和长期发展的引导和规划,导致民营经济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过分集中和缺位并存现象,影响了民营经济整体实力的发挥,增加了“二次创业”的难度。从内部管理看,受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的限制,民营企业在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及管理水平上都存在许多问题。“家长式”、“经验式”管理较为普遍,集权化领导、专制式决策较为普遍。“家长式”、“经验式”的管理对于“一次创业”是适用的,对于“二次创业”则是致命的。

第三,技术和人才问题。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忽视技术创新和掠夺式使用人才、不爱惜人才的现象。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及进行“二次创业”的关键因素越来越集中在技术和人才问题上。

第四,融资问题。民营经济“一次创业”时,多数企业可自行解决资金投入与周转问题。但“二次创业”时,多数企业则无法自行解决资金投入与周转问题。因为“二次创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需要大额投资,而“一次创业”积累的资金数量有限,不能满足“二次创业”对资金量的需求。

第五,民营企业经营者自身素质问题。从民营企业整体看,高素质的经营者还只是少数,大多数经营者在政治觉悟、知识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质、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种状况显然与民营企业“二次创业”对经营者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

第六,民营企业不正当竞争问题。“一次创业”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萌芽阶段,规范市场和竞争的法规政策不成熟、不完善、民营企业不正当竞争问题十分突出。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低价倾销,转移、隐匿、销毁违法财物等等。民营企业“二次创业”是要通过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使企业走上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为此必须进行公平竞争。[11]

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思路一:宏观上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引导

第一,继续引导民营经济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的方向发展。把发展民营经济与搞活国有经济结合起来,鼓励民营经济吸纳国有企业分流人员,支持民营经济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优势互补,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优化;把发展民营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鼓励民营经济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投资大农业开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高科技产业、出口创汇产业、环保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结构层次;同时,需继续引导民营企业处理好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鼓励民营经济扩大再生产,加快技术改造,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继续理顺民营经济的产权关系,还民营企业的真实面目。要积极慎重地清理有名无实的假企业,严格把好注册登记关;对挂靠双方在产权问题上存有异议的企业,要在认真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明晰产权,据实登记,既要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对民营财产的侵占;对经营亏损的民营企业,要采用租卖等多种措施,盘活存量资产,明确产权关系;有条件的要大力推行和规范股份合作经济。

第三,建立行业协会,实施行业指导。建议成立民营经济行业协会,有综合经济部门和职能部门参与,专门研究发展规划、法律保护、政策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援助、科技教育等重要问题,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12]

思路二:继续改善经济运行中的外部环境,以促进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

第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仍需消除。所谓中国的民营经济,实质上是非国有经济,主要包括新型的集体经济(不含带有“二国营”性质的传统集体企业)、部分乡镇经济(不含乡镇政府主办的企业)、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侨胞投资经济等。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它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是完全的非国有经济,是公有与私有混合的经济。因此,民营经济不等于私营经济,非国有经济也不等于非公有制经济即私有经济。

第二,法律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尽快加强和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法制建设,为其今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势在必行。修改后的宪法中确立了民营经济中较为敏感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但一些相关法律条文还不适应现实状况和宪法精神,应做相应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宪法精神落实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三,社会地位还要提高。随着民营经济的逐步发展,民营经济及民营经济人士的社会地位正逐渐提高。尤其是其中的非公有制经济及其代表人士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正在成为一个新生社会群体。这些改革的受益者又成了社会公众所追求和向往的奋斗目标,成为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标志。[13]

思路三:强化对民营经济金融支持的主要对策

第一,健全、完善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近来,许多同志提出新建专门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民营银行。要不要新建民营银行,应按照“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行”这三条原则,通盘考虑,审慎从事,以克服金融组织建设的盲目性。从我国金融资源总量与金融机构规模的现状看,全国性金融机构已为数不少,故应以“稳定存量”为原则,在现有金融机构的产权重组(走股份制改造之路)、经营机制转换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其运行效率。金融支持民营经济的基点,应放在大力发展区域性、地方性的中小型金融机构上,放在对现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强化和业务拓展上,而不是简单地新建民营银行。

要大力发展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造现在的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城乡信用合作社。当务之急,是为城乡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为其创造有利的外部经营环境,以加快其发展步伐。如允许其自由参与同业拆借,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比率可比国有商业银行低一些等。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合作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安全,增强存款人对合作金融机构的信任感。此外,应允许创办私人银行。当然,这要有严格的创办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

第二,通畅民营企业的贷款渠道,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政府支持。在贷款方面,要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改“唯成分论”,自觉放弃“政府身分”,以平等的法人关系、契约关系来对待与民营企业的信用关系;二是政府财政要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矫正有失公允的利率政策,消除因所有制成分而产生的不合理的利率差异。对同一种类、同一期限的贷款,对所有贷款对象都应实行同一水准的利率。在实行浮动利率的场合,超过基准利率的浮动部分,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承担贷款风险的一种补偿。其浮动幅度应主要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借款的风险程度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而定,而绝对不应把借款人的所有制成分作为基本依据。中央银行应加强对银行的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率稽核,对违规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四,拓展中间业务的种类和范围。应根据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多样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应尽快对民营企业开办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此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五,给民营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其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进入资本市场。应既允许民营企业发行A股,也应允许其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发行B股、H股、N股等特种股票和存托凭证(如ADR),筹措外资。因此,有必要降低民营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门槛,或另开第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上市提供必需的市场条件。在资本经营已被企业普遍重视的今天,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与股权置换等方式实现产权重组,谋求更大发展。此外,企业债券市场也应对民营企业敞开大门,允许民营企业在符合发行要求的条件下,通过发行债券筹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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