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兼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制度、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兼论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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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01)03-13-05

近一个时期在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上,人们争议颇多。概括起来,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定性为社会主义,”并认为是“当之无愧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巩固了社会主义政权。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注:宋醒民.怎样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深层思考[J].当代财经2000(1);刘峰.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践基础[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1).)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经济性质是泾渭分明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私有制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只能是公有制经济。(注:卫兴华.究竟怎样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J].当代经济研究1999(4);周新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吗[J].求实,1999(6).)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同时认为,概念的一致性是理论研究和学术争鸣的基础,首先廓清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对于更加科学地研究这一问题是有益的。所以,本文循着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的思路,在先对制度、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做出界定的基础上,给出一个分析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并对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谈一些个人的一孔之见。

显然,我们是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意义上来探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但尽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作出了迄今为止最深入和最科学的分析,他却并没有从最一般或最抽象的意义上给制度、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作出定义。马克思研究的制度总是在某一具体历史条件下的具体的制度,也就是说,马克思总是在特殊而不是一般的意义上来论述制度,他重点研究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制度是这样,资本主义之前的制度也是这样。至于未来社会的制度是什么样子,由于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来都是仅仅提示出社会发展的趋势而拒绝设计任何细节。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社会的经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我们既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环境来空洞地谈论经济制度(比如撇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定性认识其基本经济制度),更不能想当然地设计经济制度(比如所有制问题上的“升级竞赛”)。

尽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没有给出制度的一般定义,但尝试着给制度一个大致的描述也是可能的。这里,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可供借鉴。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制度被T·W·舒尔茨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的政治的及经济的行为。(注: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53.)舒尔茨对制度的定义被其他新制度经济学的学者所接受,如诺思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注: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225-226.)拉坦认为,制度是一套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注: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29.)综合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他们所研究的制度是指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范,这些规范是由人所制定或发明出来的,它既包括政治法律制度等成文的规则,又包括只存在于人的观念中、靠人的自我约束和舆论监督来实施的道德、风俗、习惯等,相当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结构理论中属于上层建筑领域的政治法律制度和一部分意识形态。

在对制度的理解上,指出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区别是十分必要的的。第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制度要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方面去理解。制度首先是指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当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反映在人们观念中或法律形式上时,它就表现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这些作为法律或观念上的制度形成约束和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区分了这种作为经济基础的制度和作为上层建筑的制度,阐明了二者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他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102.)如分配制度,它首先是由不同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决定了的人们之间的收益关系,然后才上升为法律制度和人们相互遵从的惯例。新制度经济学家则没有这种区分,他们把各种制度纳入一个大的制度体系,并把它们等量齐观。第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285.)它是决定一个社会其它制度的基础(此点下文将着重谈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制度描述为:制度是约束和调整人们政治、经济和社会行为的规则,它既包括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成文的规则,也包括社会中的人们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它以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并反映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既然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那么,作为特殊制度的经济制度就是关于人们经济活动的行为规则,它用于规范和调整人们的经济关系。在以“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为研究任务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著作《资本论》中,自然少不了对经济制度的分析,关于经济制度的范畴俯拾即是,如所有制(公有制、私有制、土地所有制)、奴隶制度、劳工法、市场制度(劳动市场、国内市场、世界市场)、劳资关系、工厂制度、信用制度,等等。

在对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区分上,瑞典经济学家林德白克的观点值得分析。他反对把现代经济制度简单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传统研究方法,认为这种方法一般带有政治争论的性质,已经过时。因为现代经济制度是一个多维性的问题,应当用多维性的概念去描述它。他给经济制度下的定义是:“一种经济制度就是用来就某一地区的生产、收入和消费作出决定并完成这些决定的一整套的机制和组织机构。”根据这个定义,林德白克把经济制度的外延分为八个方面:决策结构(集权还是分权)、资源配置机制(市场还是政府计划)、商品分配(均衡价格机制还是配给制)、财产所有权(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激励机制(经济刺激还是行政命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外经济关系。(注:林德白克.经济制度与新左派经济学[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620-621.)

林德白克只看到了经济运行形式的差别,忽视了经济制度本质的不同,这是其理论的局限。但也必须承认,他的看法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为经济制度是制度体系中的一个子体系,这里面既包括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特性的经济制度,也包括大量的与基本经济制度没有关系或没有直接关系的其它制度。所以,把现代经济制度仅仅区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确有简单化的偏向,但如果完全否定这样的“传统研究方法”,则无异于又滑向了另一个极端。毕竟,现代社会中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作为两种根本不同的经济制度,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现象,从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加以区分是研究它们的前提。事实上,这里涉及到对经济制度的层次的划分。有的学者将经济制度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生产资料或生产要素的所有制;第二个层次为产权制度;第三个层次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注: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93.)这样的划分对于更清楚地研究经济制度有重要意义。这三个层次的逻辑关系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处于最基本的层次,它决定了它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制度,而产权制度则对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产生影响。拿林德白克提到的经济制度的八个方面来说,它们基本上都可以归入这三个层次。决策结构所涉及到的集权和分权本身就是一个产权问题,是一个中央权力机构与微观经济单位(家庭和企业)之间权力界区的界定问题,所以,他本身就是一个产权问题。分配制度,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M].人民出版社1965.15.)林德白克只是注意了分配的形式而忽略了其本质。不言自明,所有制从而产权必然会对资源配置机制发生重要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这个重大课题的提出就说明了这一点。林德白克把所有制与财产所有权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是因为他没有区分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所有,不懂得作为上层建筑的所有权是以现实的所有制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它们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激励机制也可以归入产权范围,因为产权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至于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个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则更是由所有制关系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或者说他们本身就是所有制问题。(注:这里涉及到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关系问题。理论界对此曾进行过较长时期的争论。大体上有三种观点:(1)生产关系所有制与所有制和生产关系是等价的;(2)所有制和生产关系是等价的概念,而与生产关系所有制的含义不同;(3)生产关系所有制、所有制、生产关系有各自不同的含义,不能混同。笔者认为,由于长时期以来人们都把生产关系所有制看作是所有制问题的核心,运用所有制的概念更多地也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意义上使用的,所以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和所有制等同起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严格说来,把两者区别开来是很必要的。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确实是所有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但它毕竟不是所有制的全部。除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外;还有流通资料的所有制、劳动力的所有制及劳动产品的所有制等,它们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就能把它们囊括的。因此,要把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研究清楚,就必须联系各种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及其相互关系。就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来说,笔者认为,它们是等价的。因为所有制就其本质来说,不外是由于人们对生产条件的不同的占有关系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当然,对外经济关系距离所有制较远一些,但后者对前者的影响却是无可置疑的。

从这里可以看出,所有制是经济制度体系中居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层次,是生产关系的范畴。它对其它经济制度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是区分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性质的根本标志。产权制度作为所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所有制在经济运作层次上的表现,是在既定的所有制形式之下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行为权利,是联系所有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的中间层次,是处理生产关系的责、权、利的规则。资源配置方式则是所有制通过产权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实现方式。所以,笔者认为,提到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指该社会的所有制及其结构,也只有所有制及其结构才能反映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性质。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给基本经济制度下一个大致的定义:作为制度的个别或作为经济制度的特殊,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指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及其结构,它决定着或影响着其它的经济制度,并决定着社会的根本性质。那么,这个定义的理论基础何在?

前文已经提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十分强调所有制问题,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它是决定一个社会的经济乃至于政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给出了通过所有制关系判断和把握特定的经济社会性质的一般的方法论原则。他指出:“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注:资本论[M].第3卷,891-892.)这就是说,生产关系所有制和由此决定的劳动的主客观条件的结合方式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建立其上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能为这个一般的方法论原则作出进一步注解的,或者说用这个一般原则用来做具体分析的,是马克思对土地国有化的论述。他指出:“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时,阶级差别和特权将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同社会相对立的政府和国家将不复存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卷.454.)请看,通过变土地的私有制为公有制,竟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一句话,使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得到脱胎换骨的改造,所有制对一个社会经济性质的基础性的决定作用,不是得到了充分的说明了吗?

需要说明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并没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但通过以上分析,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可以得到印证的。同时,他们的所有制指的是单一的所有制(公有制或私有制)。不存在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一个社会(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问题。这是因为,他们所分析的都是在典型的和完备的社会形态中存在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一个社会某个特定阶段上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判断,就需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正因为如此,我们说,党的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发展。

经济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过程、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的反映。基本经济制度也不是出于人的头脑中的随意规定,它必须是对既已存在的所有制关系的理论概括。这个概括,从静态来看,要认清该经济社会中已存在着的各种经济成分;而更重要的,则要从动态上反映各种所有制关系的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分清楚其中的主导力量、具有重要影响的力量和行将灭亡的成分。一般而言,居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仍然具有发展前途的所有制关系也会对基本经济制度产生重要影响,而正在走向没落的所有制关系对于基本经济制度则是无足轻重的。在我国现阶段,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所有制关系只能是公有制,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层含义:第一,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第二,我国社会主义还处在初级阶段。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它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不够格”(注:邓小平的用语。他说:“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见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论述专题摘编[M].26.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的社会主义。在这个阶段中,非公有制经济不是即将消亡的,而是还保持着旺盛的生机与活力的。这样,仍处于发展态势的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避免地对这个阶段施以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假如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立的,私有制经济必将自然地消亡,它就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就像当伴随着机器大工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立了它的统治时,尽管仍存在着许多的小私有制经济,但它并不能影响资本主义的制度属性一样。

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上,必须拓宽对人类社会所处历史阶段的理解。不能认为人类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只能是五个社会经济形态中的一个,要么是社会主义,要么是资本主义,不存在任何的中间或过渡形态。应该看到,五种社会经济形态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中的基本形态。因此,对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解不能简单化,要作出具体的分析才能准确把握。中间状态或过渡形态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不可能与完备的社会形态完全相同。当然,即使就中间状态的社会形态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关系而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对立统一着的矛盾的两个方面,存在着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别。主要方面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国有经济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这就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它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若干观点作出如下简短评析。

观点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结构“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定性为社会主义,”并且是“当之无愧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结构怎么能概括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呢?这个观点,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等同,从而又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等同,进而又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等同。但事实上,我国社会所处的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即“不够格”的社会主义与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区别在党的有关文献中已经说明得非常清楚,对此相信理论界不会有人持有异议。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正是相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的“初级阶段”而言的。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在这个阶段中,既要肯定这个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又要肯定其中包含了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因素。非公有制经济在这个阶段仍然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仍然没有失去其存在的理由,所以,它不可避免地对这个阶段施以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但决不能把非公有制经济移花接木到社会主义的性质上。

观点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综合国力,巩固了社会主义政权。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组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这个观点有两个问题。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但“三个有利于”是一个生产力标准,不能把生产力标准与划分社会性质(生产关系)的标准相混淆。其次,既然提到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显然是指决定社会主义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问题,是一个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但十五大报告说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里的初级阶段能是可以轻易省略的吗?

观点三: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卫兴华.究竟怎样正确全面认识社会主义经济[J].当代经济研究1999(4).卫文已对此种观点提出了批评,这里只是在与本文相关的角度予以评析.)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亲和力”,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又是一种客观而必然的存在,而且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催生和发育的确功不可没,所以它理所当然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问题是从所有制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是否相同的部分,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同一概念。按照笔者的理解,市场经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范畴,非公有制当然也是经济制度的范畴,从经济制度的意义上来说,他们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至于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后的前途是另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提到与所有制相联系的社会主义经济,则成了经济制度的特殊即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问题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层次根本不同的范畴,此种观点却把它们混淆了,或者说概念被偷换了。

上述三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是需要集中讨论的:即非公有制经济是否可以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本来,这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那里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相信读过《资本论》的人都会对马克思在“资本的原始积累”一章中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过渡性质的论述留有深刻的印象: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的否定,而取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代之的只能是未来社会的公有制。(注:资本论[M].第1卷,832.)恩格斯也曾明确地指出:“我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它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它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现全部生产方式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37卷,443.)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把共产党人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265.)难道共产党人要消灭的东西还要成为他赖以建立的东西的基础?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也是十分严密和清楚的,无论如何解读不出什么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如此理解十五大的“精神实质”,的确让人难以理解。

顺便提一下,由于“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注:资本论[M].第3卷,993.)而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又是等价的,所以,分配制度当然也是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

收稿日期:200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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