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流动人口对云南边区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对策_流动人口论文

国外流动人口对云南边区社会治理的影响及对策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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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人口的跨境流动。作为一个地处西南边疆且与东南亚三国直接接壤的重要省份,云南是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拥有多个国家级和省级的开放口岸,对外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合法流入的境外商务型、劳务型及文化交流型流动人口的增加,对云南的经济与贸易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开放过程中大量非法、无序的人口流动又将会给云南边境地区的社会治理带来很多消极影响。因此,为了云南边疆社会的健康发展,必须正视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加强边疆治理,创新社会管理,从而实现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一、境外流动人口跨境流动的成因、类型、特点

      (一)境外流动人口及其成因

      流动人口是指在一定区域空间内流动的社会人群。境外流动人口则会牵涉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跨国人口流动和流动人口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其流动在空间上至少跨越某两个主权国家共有的边界线”①。这个定义表明,跨国(境)人口流动不仅是个人活动空间的变化,还会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的边境安全和社会治理。

      云南省与中南半岛国家存在着既亲近又复杂的地缘关系,是我国西南唯一与缅甸、老挝和越南陆上接壤、存在多个跨境民族、人口往来频繁的边疆民族地区省份。在云南全省16个州市的129个县(市)中,共有8个州(市)25个县(市)的110个边境乡镇与缅甸、老挝和越南三国存在陆地接壤。沿边县(市)乡镇的人口总量为183.83万人,占云南省总人口的4.1%。国土面积9.2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23.23%。陆地边界线长4060公里,占全国陆地边界线总长的18.48%。其中,中越边界云南段1353公里,中老边界云南段710公里,中缅边界云南段1997公里。25个边境县(市)中有23个为少数民族自治县,共生活着21个少数民族。其中,壮族、傣族、哈尼族、苗族、拉祜族、瑶族、傈僳族、佤族、阿昌族、独龙族、布朗族、景颇族、彝族、白族、怒族、德昂族等16个民族跨境而居,历史上有互婚互市的传统。为促进中国与中南半岛三国的经济往来,中国和云南省在边境地区先后设立了多个开放口岸。其中,一类口岸即国家级口岸13个,二类口岸即省级口岸7个。此外还开通了临时通道89条。自1991年亚洲发展银行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计划”以来,中国与大湄公河流域国家已经举办了20余次部长级会谈,基本建立起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双向、多向的商务和劳工移民大量增加。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总体规划(2012—2020年)》获国务院批准。云南把对东南亚国家的开放提到了更高的战略地位。这样的开放格局和形势既方便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同时也给边境地区管理提出了全新课题。其中,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二)境外流动人口的类型和特点

      根据境外流动人口是否符合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以及我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总体上将境外流动人口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合法的跨境流动人口,另一类是非法流动人口。

      合法的境外流动人口又可细分为商贸型流动人口、劳务型流动人口、往来探亲型流动人口、跨国(境)求学及从事文化交流型流动人口。商贸型流动人口是指边境地区从事边境贸易的境外流动人口,劳务型流动人口则是跨境从事劳务输出,以及跨境帮助亲戚耕种(又称过耕)、伐木等工作的境外人员。往来探亲型则主要是指各跨境民族近姻亲之间的相互探访和情感交流。跨国(境)求学型流动人口主要是指跨境到云南各高校求学的东南亚国家的留学生,总数不到2万人,主要集中在昆明市各高校;从事文化交流型流动人口是指从事民族文化、民族体育交流的团体,数量相对较少,且停留时间较短。目前合法流入云南境内的境外流动人员主体是商贸型和劳务型流动人口,占流动人口的80%以上。自九五规划以来,云南省中越、中老、中缅边境地区人员出入境人数逐年上升。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自1996年云南省三段边境地区出入境人数首次突破1000万,到2008年前后,出入境人数一直保持在1000万—1200万之间。②自2012年全面实施桥头堡战略以来,从境外流入云南的从事商务、劳务活动的人口数量增加较快,以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递增。这些外国流动人口的分布及活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境外流动人员多从事边贸互市,其次为短期帮工、佣工、走亲访友等。第二,在云南境内居住的人数不多。近年来,在各主要口岸办理居住证的外国人平均约在1000人左右。③第三,选择居住的人员一般都聚居在主要口岸所在地。第四,大多数境外人员多是从事合法的商贸活动,以玉器、服装、食品等经营项目为主。

      与从事合法商务、劳务及文化交流活动的境外流动人口所不同的是,云南边境地区还存在一定数量的非法流动人口。云南边防武警、公安部门习惯上将在我国境内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员称为“三非”人员。尽管这种称谓并不能完全覆盖我国境内的非法流入人员,但为叙述方便,我们还是沿用这一称呼。近年来,随着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改善,一部分境外人员抱着来这些地区求生存、过好日子的念头,非法进入云南边境地区,非法居留、非法从业。20世纪末云南各地清理“三非”境外人员时,仅普洱市就清理出缅籍“三非”人员515户,共1133人,德宏州清理出“三非”人员达3000多人,涉及商铺、酒店、建筑工地、娱乐场所等多个领域。④相关资料显示,“三非”人员主要存在于保山、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等五个地区。2009年,各地在清理“三非”人员过程中,西双版纳清理出1383人,普洱市清理出1133人,临沧市299人,保山、德宏两地共清理出3000多人。由此可以推断,云南各边境地区的“三非”境外人员,总数应是在万人以上。⑤“三非”人员主要包括非法入境且长期居留人员、越境偷窃抢劫人员、非法走私人员、参与跨境非法婚姻人员、从事非法就业的人员、非法传教人员等。非法流动人口的数据变化往往与我国边境管控政策的变化有直接关系。在2004年以前,边境口岸贸易活跃,人员往来频繁,但也带来了毒品走私案的激增。2004年以后,国家收紧了边境口岸的管理,云南的部分口岸甚至一度关闭,正常跨境流动人口相对减少。近年来,随着国家“桥头堡”战略的实施,云南边境地区人员往来又呈活跃之势。其中,非法流动人员的数量也成倍地增长。

      二、境外非法流动人口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分析

      境外流动人员的频繁流动对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作用和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境外人员的正常、合法的流动,对于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商业繁荣和文化科技交流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大繁荣需要大开放,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于国际交流的共识。从总体上看,在改革开放进程中,物资和人员的正常流动对于流入地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是必须肯定的,它不仅活跃了边境贸易和双边文化交流,而且也有助于深化我国与东南亚国家的互信与友好往来。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境外流动人员的成分是复杂的,甚至可以说是鱼龙混杂。大量非法流动人口的存在,对于边境地区的安全、稳定与和谐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第一,境外人员非法入境和滞留边境地区的行为严重侵犯我国国家主权,扰乱边境一带的户籍和治安管理。非法入境并滞留的人口一般为流浪人员。其中,有的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有的是跨境民族中为解决生活问题而投亲靠友人员,有的则是边境一些家庭招来的“上门女婿”,但从未办理过任何法律手续。这些人群中很少持有任何有效的身份证件,往往是从相邻的便道偷越入境;进入边境地区后,又想方设法躲避我边防部门、公安部门的检查。“三非”人员均有自己的国籍。在非法入境后,这些人员在我国境内滞留少则半年,多则五年以上,甚至长达十多年,有的已在我国境内结婚成家,并育有孩子。我边境管理部门曾多次将其遣返回原国,但这些人往往是过一段时间又偷偷越境返回来。对于这些人,公安机关无法按现行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户口登记。他们的长时间非法居留给边境地区的户政管理与社区治理带来极大困难,也侵犯了我国的国家主权。此外,这些人群的非法滞留行为还违反了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和治安管理法规,损害了我国法律尊严。人口非法流动严重冲击了我国的边境管理秩序,形成一种“有边无防”的混乱局面,对我国的边境管控提出了挑战。

      第二,境外流动人员在边境一线从事盗窃、抢劫及至于杀人越货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影响边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有的“三非”人员与边境村镇的犯罪分子里应外合,盗窃村民的大牲畜、粮食、劳动工具等。如果偷盗不成,甚至武力抢夺,给边境地区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困扰。根据边境地区各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沿边的村庄在近十年时间都存在多次被越境犯罪分子偷窃甚至洗劫的情况。据笔者调查,仅中越边境的M和L县,2009—2012年四年内共接到此类案件的群众报案就达40余起。由于是跨境作案,边境地区地形复杂,地势险要,加之案件侦办人员数量不足,案件侦办难度大,破案率不到40%。另据中越边境某村委会的干部反映,该村2012年一年内就发生5起境外人员越境偷窃事件,共有8头大牲畜、2000多公斤大米被盗走。其中一起案件还导致前去阻拦的两名村民受伤。村民报案后,公安机关帮助追回了部分财物,但大部分财物则无法找回。边境村庄是我国边境的前沿地带,这里的百姓安全和村庄安宁关系到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保护边境一线的村庄安宁和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那么这些地方群众对于政府的信认和国家认同将大打折扣,边疆安全的群众基础将会受到破坏。

      第三,境外人员疯狂从事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国及国际社会的禁毒工作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境外非法流动人员往往还是毒品、武器、象牙和各种珍稀动物走私的主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近年来侦破的多起毒品走私案往往伴随有武器走私,呈现出贩毒与贩枪结合的势头。尽管国家在云南边境地区投入大量警力,开展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但由于边境线过长,加之“三非”人员一般都比较熟悉相邻边境地区的隐蔽便道,因而他们总能找到机会偷越国境线。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毒品走私一直保持严打和高压态势,但终因警力和技术手段的不足,难以完全扑灭走私犯罪。云南周边的境外贩毒集团利用地理毗邻优势,在毒品走私方面对云南实施“多头入境”和“全面渗透”战略,化整为零,少带多跑的策略,雇佣“马仔”,利用人体非法携带、藏匿毒品,积极逃避打击,云南禁毒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依然没有得到改观。根据有关统计,云南省在1998至2003年五年内共查获贩毒案件66978起,缴获毒品42.1吨,其中海洛因26.4吨,平均每年缴获海洛因占全国总量的70%左右。⑥2006年后,尽管毒品走私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但平均每年缴获的走私毒品绝对量依然较大,而且会同时查获大量的走私枪支弹药。在边境地区,特别是中越、中缅边境地区,“三非”人员在贩毒的同时,还非法走私枪支弹药,从中牟取暴利,给边境地区的枪支管理带来严峻考验,也成为边境地区村镇安全的重大隐患。根据笔者对云南某边防检查站的调查,该站在2010年一年内就缴获走私毒品1.2吨,以及2000多支走私的各类步枪和手枪。此外,犯罪分子从境外走私象牙、香料等贵重物品,以及各种珍禽异兽到我国边境地区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在调查中我们得知,毒品走私严重毒害边境地区的村民健康,一些村庄的成年人基本上都有毒瘾,导致家败人亡。包括毒品走私在内的各种走私犯罪行为是影响我国非传统安全的重要危害,而枪支走私则直接威胁着我国的边境安全。

      第三,拐卖妇女与跨国非法通婚问题严重扰乱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并造成很多遗留社会问题。此处的拐卖妇女问题主要是指是境外将邻国妇女拐骗到我国云南边境的村庄或城市,以几千元的价格卖给当地一些大龄男士为妻。自上个世纪以来,拐卖妇女问题在边境地区就一直存在,一度还特别突出。从已有的资料来看,这一问题在中越边境较为严重,形成所谓的“越南新娘”问题,引起国内多家媒体关注。非法通婚可以说是人口跨境无序流动过程中一种伴生现象。据调查,非法跨国通婚现象最为集中的地区是位于中越边境的W自治州。其中,尤其以几个边境县最为严重。根据当地政府提供的资料,截至2011年年底,该州非法通婚毗邻国妇女人数达3283人。其中,越南籍3251人,缅甸籍22人,老挝籍10人。非法通婚所生子女共2866人。非法通婚最严重的几个县是M县、L县、F县和X县,非法通婚妇女人数分别为1368人、1243人、421人和147人。有的边境地区一个乡镇就有近600个越南新娘。⑦在跨境非法通婚的案例中,拐卖或者变相拐卖妇女的情况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特殊的地缘因素,云南省共有16个跨境民族,共同的语言、共同的风俗习惯使跨境民族相互通婚成为一种很自然的事情。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笔者就调查了解到中缅边境地区边民通婚情况较为普遍。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办理了合法手续。目前边境地区的跨国通婚,尤其是中越边境的跨国通婚,主要原因是云南边境地区男女比例失调,边境一线大龄的男青年难以在当地择偶,而靠近边界的越南地区相对较为贫困,所以家庭贫困的越南女性愿意嫁到中国来。近年来,随着边境开放力度的加大,被拐卖到中国境内嫁人的越南妇女呈明显增加态势,并由边境向内地蔓延。跨国非法婚姻给当事人和当地社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是,即使这种婚姻是双方自愿的,但由于跨国通婚的法律手续相关复杂,很多当事人嫌麻烦,不愿意跑到省城来办理,致使其中的绝大多数婚姻成为非法婚姻。因非法婚姻没有法律保障,也就缺乏稳定性。这些嫁过来的越南妇女,本意是来这里过好日子的。一旦达不到目的,她们可能会选择携子出走,另嫁他人。这样一来,男方就会人财两空。二是所生子女不能落户。这些孩子既无法律保障,也无合法权益,成为“黑人”,无法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连在当地上学都很困难,且受他人歧视,无法形成社会认同和政治认同,由此可能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三是这些通婚女性游走于我国相关法律之外,无法对其生育行为进行控制,超生、抢生现象严重。这种非法生育现象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构成了挑战。四是这些外籍妇女没有合法的身份地位,其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在我国农村推行的“新农合”、“新农保”等社会保障,她们都无权享受。因为从法律上讲,这些人员属于非公民,无法享受相应的公民权利。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给边境地区治安管理带来巨大压力。跨国非法婚姻现象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边境管理部门已经组织力量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但是收效甚微,反复的遣返最终形成“遣返—回流—再遣返—再回流”的恶性循环,治理整顿成本居高不下,工作难度也不断加大。

      第四,境外人员的非法就业增加了艾滋病的防控难度。本文所指的非法就业主要是指境外妇女在我边境地区从事卖淫活动。在云南的部分边境口岸,黄、赌、毒相互交织。边境口岸的地下色情业以各种形式存在,大多隐藏在当地的发廊、按摩院、路边酒店、洗浴中心等场所,从事卖淫活动的境外妇女占有较大比例。据云南边境H县公安机关报告,该县一边境口岸仅2011年就有200名越南妇女从事跨境卖淫活动,这种行为为艾滋病的扩散提供了温床。《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2007)》指出,我国艾滋病流行总体上有四大特征,其中之一就是:性传播逐渐成为主要传播途径。截至2010年10月底,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7万余例,其中死亡6.8万余例。但是根据早前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联合评估结果表明:截至2009年底,我国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4万人,其中病人约10.5万人;2009年新发感染者约4.8万人,因艾滋病相关死亡约2.6万人。局部地区和特定人群疫情严重。报告特别指出,云南、广西、河南、四川、新疆和广东6省区累计报告感染者和病人数占全国77.1%。我国艾滋病患者在范围上逐步扩大,性工作者感染率较高。⑧根据云南省卫生厅提供的资料,从1998年在云南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开始,到2004年云南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量居全国第一位,2005年云南无低度感染地区,16个州市中4个为高度流行,12个为中度流行。到2007年,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病例为49000例。卖淫嫖娼是传播艾滋病的重要途径,而边境地区跨境流动人口的卖淫嫖娼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则是艾滋病得以蔓延的重要根源。如果边境地区的地下色情业得不到有效控制,不仅会影响开放口岸的社会形象,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第五,境外人员非法传教对我国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构成挑战。非法传教问题可谓是由来已久,它曾经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的一个工具。从云南边境的实际情况来看,境外宗教渗透主要是境外基督教对边境村镇的渗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以来,由云南边境各地公安机关控制并驱逐出境的境外非法传教人员为20人左右。学术界和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都认为,境外非法传教者的人数虽然不多,但这种现象在云南边境地区和内地都存在,是对我国宗教信仰政策的破坏,社会影响恶劣。部分边境地区的村民文化程度不高,对于非法传教缺乏鉴别能力,往往从观望到加入,并从心理上被境外反动势力俘获。相关调查表明,云南的一些边境村,几乎全民信仰基督教。地方政府也曾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普法教育、举办文化活动等来遏制非法宗教的蔓延,但效果不佳。在全球化时代,一国的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面临诸多挑战,如果边境地区非法传教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和清理,那么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要在这些地方宣传群众、武装群众和掌握群众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直接影响边境地区群众的国家认同。

      三、治理非法跨境流动人口的对策

      境外人员的非法流动给我国的安全管理和边疆治理带来了很多问题,它既侵犯了我国主权、违反了我国法律,又给边疆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很大麻烦。对于一个综合国力日益强盛,正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国家而言,建设一个安全、稳定与和谐的边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边疆的繁荣稳定还是提高边疆各民族国家认同水平的重要条件。边疆安全问题既包括传统安全问题,也包括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毒品、艾滋病等问题。提升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自然包括完善边疆治理体系,提升国家的边疆治理能力。因此,在新形势下必须加强我国的边疆管理和边境社会的治理。

      根据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拟提出治理境外非法流动人口的一些对策。

      第一,必须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对境外流动人口的管理。我国与中南半岛邻国之间山水相连,长期处于和平相处的状态。在传统安全问题基本稳定的条件下,非传统安全问题却日益突出。毒品、艾滋病、宗教渗透、拐卖人口、非法通婚、跨国犯罪等新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危害边境社会的和谐治理。一个以和平发展为目标的大国,既要有应对国际冲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能力,也要有处理和平环境下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能力。对外开放是我国一以贯之的基本国策,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们首先应该毫不犹豫地抓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战略的实施,以大开放促进大发展。同时,因为入境人员的身份复杂,动机各异,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又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建设好贸易口岸,扩大对外经贸往来,不能因为某个时期某些问题相对突出,就走封关、闭关的老路,对外开放必须坚定不移。另一方面要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既要与邻为善,也要时时关注国家安全和边境安宁,强化出入境人员与货物的检验和检查,加强对往来人员和在边境一线活动人员的监控,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第二,针对非法越境并滞留我国边境地区的境外流动人员,在做好传统的劝返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对多次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力遣返。对于不配合执法者,可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费问题是困扰边境管理部门开展整顿及遣返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相关部门应适当增加相应的经费预算,保障工作经费充足,并建立必要的考核奖励基金。其次,适当扩充警力是解决边境一线巡逻防控中人员“瓶颈”的关键。据了解,出现“有边无防”的现象主要是因为现有警力有限、国境线较长,无法做到24小时无盲点、全覆盖,从而形成漏网之鱼。当前,拨出适当经费武装地方预备役人员,让他们协助正规的警力巡逻防控,不失为一个可行的解决途径。另外,加强边境管理部门的设施设备建设,对旧的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并大力引进先进设备是提高管理效率的关键。

      对于长期滞留,并在我国境内成家立业、生儿育女的境外人员,应努力创新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首先,对于合法入境且与我方人员结婚的境外人员,应适当简化办事程序或采取集中服务的方式,为这些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次,对于在我境内滞留达10年以上,且成家有孩子的境外人员,可考虑为其颁发居住证。纳入当地正常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对于其生育的子女,也应从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对他们予以关注。目前,在中越边境地区,相关部门已通过亲子鉴定等技术手段为部分孩子解决了户口问题,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管理创新。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多一些这样的制度创新,解决社会遗留问题。其次,对于近一两年内形成的非法婚姻,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坚决予以遣返。边境工作人员应加强跨国沟通,争取获得毗邻国政府的配合和支持。

      第三,警力建设与村镇安防建设双管齐下,加大对边境地区越境偷窃、抢劫犯罪活动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发生在边境地区的越境偷窃、抢劫犯罪活动,往往呈现出随机、突发的特点,加之边境地形复杂,预防和打击难度大。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拟提两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建议调整现有的边防派出所的设置格局,在越境犯罪相对活跃的地区适当增设边防派出所,加强对边境一线的巡逻和监控,提高破案率,给边境居民提振信心,多一分安全感。第二,建议对居住分散的边境村民实行并村定居政策。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由当地政府拨出适当经费在盆地地区建立居民新村,动员分散的农户搬迁到新村居住。同时,配备一些简易的安防工具,成立护村队,让广大群众能够有效地实现自卫。

      第四,强化非传统安全观念,加强边检队伍建设,对走私及非法从业活动实施严厉打击。针对走私案件多发、艾滋病防治难的问题,虽然我国已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还必须强化一个观念,加强两个方面建设。一个观念就是,要充分认识到毒品走私、艾滋病等问题是新时期国家必须正视的、最重要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有强大的边防。在全球化进程中,各种非传统安全问题对于国家的健康发展与和平安宁构成了新的威胁,必须花大力气对付。两个建设是:一要加强边防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边防人员的国家安全意识和整体技战术能力;二要加强与邻国的执法合作。目前,边境管理上的混乱现象与邻国的政治生态、管理理念和配合协同方面的差异密切相关。建议在中国与东盟各国既有合作框架下,结合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协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际谈判与磋商,针对“三非”人员问题达成相应的条约或协定。加强与毗邻国的边防、外事和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沟通,实现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共享。在沟通与磋商的基础上,可联合多国举行多层次的战术演练。提高共同防卫能力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对于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卖淫嫖娼的境外人员,要在摸清底细的情况下,采取高压手段,统一行动,对涉及到的各种场所进行大规模的清理和整顿,并与邻国开展执法合作,坚决遣返从事非法性交易人员。若有包庇此类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同时,要处理好运动式打击与经常性排查清理工作的结合,避免此类现象死灰复燃。

      第五,对于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从事非法传教活动的现象,要从两方面着手进行治理。一方面对于非法传教人员要运用我国法律进行打击,与对象国合作坚决予以遣返。另一方面,要认识到边境地区反宗教渗透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要加强边境地区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通过提高村民文化程度,开展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建设公共文化走廊,传递正能量,提升边境地区居民的精神文明水平。同时,又要看到,边境地区的居民之所以容易成为境外基督教的信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地方的老百姓生活比较困苦,希望通过信仰宗教寻求精神上的慰藉。所以要达到标本兼治,还必须帮助边境贫困地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努力改善民生,实现脱贫致富。一句话,让边境地区的群众相信我国政府有能力富边安民,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比任何政治宣传都重要。因为边境一线群众才是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主力军。

      最后,要加强边境地区农村社区建设,建立社会工作专业机构,配合边境管理部门处理非法流动带来的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目前,在边境村镇,缺少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也缺少专业社会服务志愿者。由于境外人员流动的分散性、社会问题的多样性,需要不同专业背景的社会工作人员和社会服务志愿者加入边境社会治理的队伍,真正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协同的边疆社会治理格局,为边疆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做出应有的贡献。

      ①鲁刚:《中缅边境沿线地区的跨国人口流动》,载《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②④何跃:《云南边境地区主要贸易口岸的境外流动人口与边疆安全》,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③参见罗刚:《云南边境地区人口非法流动基金法治对策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载《河北法学》,2011(9)。

      ⑤罗圣荣、赵鹏:《西南陆路边境管理问题研究》,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4)。

      ⑥孙大虹:《禁毒“三大战场”的成功实践与战略思考》,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3)。

      ⑦相关数据来源于《××边境地区跨境婚姻问题对边境管理的影响及对策》(内部资料)的分析整理。

      ⑧数据来源于网易新闻中心所转载的原载光明网的调查报告“我国艾滋病现状”,引自网易新闻中心http://www.163.com/news,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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