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要为被马踢负责?_刘涛论文

谁要为被马踢负责?_刘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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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某村农民赵兵饲养着一匹大白马,春忙时帮着耕地、运肥,秋忙时帮着拉粮食,是赵兵做农活的一个好帮手。上镇赶集时,马又成了赵兵的坐骑,赵兵非常爱他的马。

一天,赵兵将白马带到地头一块空草地,只是把缰绳搭在马背上,就去自家果园里干活了。白马悠闲地在地头啃着绿草芽。用赵兵的话说,他的白马通人性,平时放在地头,从不吃庄稼、啃树皮。

赵兵的果园就在村小学校附近。这天,放学后,六年级的王文明等几位同学说说笑笑地来到果园旁。王文明看见赵兵的大白马正在低头吃草,觉得好玩,便从书包里掏出弹弓,对其他几个小伙伴说“看见过马惊了的样子吗?大伙都躲到树后边去。”说完,他捡起一块石子,装在弹弓上,“唰”的一声,石子正打在白马的屁股上。大白马受到惊吓,一声嘶叫,腾开四蹄惊跑了。看到白马受惊吓的样子,王文明等几位同学哈哈大笑起来。

马受惊后,沿着田间路狂奔。正在这时,从县城一中放学回家的刘涛同学骑着自行车经过此地。他一边飞快地骑车,一边哼着歌曲,还不时欣赏着路边带有浓浓春意的田园景色。当刘涛驶到一个拐弯处,突然看见一匹白马狂奔而来。还没等他醒过神儿来,连人带车被白马撞翻在地,导致左腿骨折。

刘涛被村民抬回家,后转到县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8000多元。

那么,谁应对刘涛受伤负责呢?刘涛的家长、白马的主人、王文明的家长各执一词。

刘涛的家长说:“我儿子是被赵兵的白马撞伤的,赵兵应该负责任。别的费用就不提了,这8000元的治疗费得由赵兵出。”

赵兵反驳说:“白马是我的不假,白马撞伤了刘涛也是事实。但是,有一点事实请大家搞清楚,我的马在地头空地上好好地吃草,是王文明用弹弓打了它,它才惊跑的。所以,治疗费应由王文明家里拿。”

王文明的家长说:“玩弹弓打马是孩子们的事,和家长没关系。要陪钱,你们去找王文明吧!”

刘涛的家长经多次与赵兵及王文明的家长交涉,都没有结果。无奈,他们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法律专家答疑]

这里涉及到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加害人因自已的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造成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负赔偿等民事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因侵犯所有权、人身权等而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损害事实谈不上侵权民事责任。有时即使有了违法的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也不能要违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损害事实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比如,因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等,使受害人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痛苦。损害事实,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分,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比如本案中,小学生王文明用弹弓打马,马受惊狂奔,撞伤中学生刘涛,那么,王文明对刘涛的损害就是间接损害。

第二,违法行为。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学生甲骑自行车,由于速度太快,撞伤一位老大娘,那么,学生甲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加害行为是合法的,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由于正当防卫行为而给对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即该损害事实必须是由该违法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该损害事实并非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则该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主观过错。就是故意或者过失。故意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损害结果将造成,而仍然去实施那种违法行为。比如,本案中王文明从小生活在农村,应该知道马惊吓后容易狂奔,可能会撞伤他人,而他为了取乐,故意用弹弓击马的屁股。显然,在主观上王文明是有过错的。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学生王文明故意用弹弓击打村民赵兵的马,马受惊,撞伤中学生刘涛,王文明对此事应负主要责任。由于王文明为未成年人,应由其家长赔偿刘涛的医疗费等损失。

马的主人赵兵,随意将马放在田边,而没有采取用缰绳拴牢的措施。因此,赵兵对此事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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