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军事仪式考证_政治论文

周朝军事仪式考证_政治论文

周代軍禮考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代论文,軍禮考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軍禮起源于部族戰争,用來規範軍事行爲。西周春秋時期,軍禮是周代禮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份。目前已經有很多學者從平時治軍、戰時作戰、戰後班師和獻俘獻捷等方面對軍禮進行研究。①本文試圖在諸多學者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考辨軍禮背後的秩序原理,進而探討軍禮興衰與周秦之間政治變遷的關係。

      一、軍禮起源和周代軍禮的發展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左傳·成公十三年》)。中國早期國家的形成和發展,有兩個因素起著重要作用,一是祭祀,一是戰争。②

      根據《尚書》《逸周書》《國語》《墨子》《呂氏春秋》《淮南子》等文獻的記載,在古史傳說時代,東夷、北狄、西戎、南蠻、華夏諸集團之間互有征戰,此後,夏商周三代的更替也是通過戰争來完成的。軍禮起源于部族戰争,大致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在戰争中逐漸産生了出師、告祭、凱旋諸儀,體現了“軍禮”之“禮”的特徵。就出師而言,已經出土的大量甲骨卜辭表明,殷商王室每逢戰争,都要預先卜問吉凶,乞求天地神靈和先祖護佑。《尚書·甘誓》說:“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夏商時期已經出現隨軍而載先祖和社稷神壇以便祭祀。戰争結束後,還有隆重的獻捷獻俘禮。

      第二,明確了戰鬥中的行爲規範,體現了“軍禮”的軍事性特徵。以《尚書·牧誓》記載爲例:“武王戎車三百兩,虎賁三百人,與受(紂)戰于牧野……今予發,惟恭行天之罰。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齊焉。夫子勖哉!不愆于四罰、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齊焉。勖哉夫子!尚恒恒,如虎如貔,如熊如羆,于商郊。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勖哉夫子!爾所弗勖,其于爾躬有戮!”誓,是用言辭約束:“一曰誓:用之于軍旅。”(《左傳·閔公二年》)《牧誓》是武王的誓師辭,用在戰前約束、告誡將士。作戰之前的誓約既是軍事禮儀,同時也確立了一系列的軍事規範,包括:(1)以武王核心的軍事指揮體制;(2)以“戎車”和“虎賁”相結合的軍事編制;(3)參戰人員個體的具體作戰規範,即方陣作戰對戰術動作的要求;(4)嚴格的軍事獎懲機制,沈家本將之視作“軍法”。③

      第三,反映了戰争的政治和倫理屬性。《甘誓》曰:“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絶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罰。”《湯誓》中商湯認爲自己進行的戰争是“致天之罰”。《牧誓》中武王說戰争緣于商紂的諸多罪行,包括專聽婦言,捨弃舊有的祭祀,不任用惟一健在的祖父的同母弟卻轉而任用四方犯罪逃亡的罪犯、聽憑他們暴虐百姓爲奸作亂。以戰前誓約的方式宣布戰争理由,一方面體現了政權更替的政治訴求;另一方面,通過戰争而進行的政權更替則被賦予了替天行道、爲民除害的正義性。

      西周、春秋時期,軍禮逐漸發展成爲一套規範軍事事項的習慣法。在兩周的傳世文獻中,軍禮成爲五禮之一,有關軍禮的記載明晰起來。《周禮·春官·大宗伯》記載:“以軍禮同邦國。大師之禮,用衆也;大均之禮,恤衆也;大田之禮,簡衆也;大役之禮,任衆也;大封之禮,合衆也。”大師之禮,爲王者出征討伐之禮,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從政治和倫理方面闡發宣告出師理由;二是戰争開始和結束的禮儀。周代軍禮一方面繼承了殷商出師、告祭、凱旋等禮法;另一方面,由于戰争規模的擴大和周代封建制度的確立,天子和諸侯的出征越來越頻繁地出現了賜予弓矢、斧鉞等命將的儀式,《禮記·王制》曰:“諸侯賜弓矢然後征,賜斧鉞然後殺。”大均之禮是以對戶口的統計來均平征賦,大封之禮即勘定各種封地之間的疆界,二者結合通過檢閱戶口和丈量土地,用以確定軍賦、徵發兵役、編制軍隊等。《國語·周語上》曰:“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于太原。”“料民”就是登記人口、徵收賦稅,統計可以作戰的兵力。大田之禮是天子諸侯四時親自田獵,因田習兵、檢閱車徒等關于軍事訓練和軍事演習的規範。《周禮·夏官·大司馬》載有“搜田”、“苗田”、“獮田”和“狩田”,《爾雅·釋天》解釋到:“春獵爲搜,夏獵爲苗,秋獵爲獮,冬獵爲狩。”大役之禮主要是指築王宮城邑而大興徒役的工程營建工作,本與軍事事項無關,因其“建大事、起大衆,以軍法制之,則嚴明而有紀律”而納入軍禮。

      由此,周代軍禮已經不再局限于戰争中的儀式規範,相比前代軍禮而言,有三個變化:(1)軍事性規範的要求不僅體現在戰争行爲中,而且還滲透到平時的軍事訓練、演習中;(2)軍禮內容拓展,開始將兵役、軍賦等內容與國家的人口和土地制度結合起來;(3)軍禮的政治和倫理屬性進一步豐富和發展起來,反映了周代宗法結合封建政治建構的獨特性。

      二、周代軍禮秩序建構的宗法性

      “宗法”,在周代就是宗族之法,具有兩層含義:一則是以血緣關係爲基礎,包含血緣情感的、針對宗族成員的普遍性的社會秩序規範,反映了客觀的人倫之際的條理、次序和道理;二則宗法與周代分封的政治格局結合在一起,“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左傳·恒公二年》)。一方面,姬姓氏族內部通過嫡長子繼承制,確立君統與宗統結合、尊尊和親親結合的等級政治;另一方面,由于异姓諸侯往往與姬姓宗族存在姻親關係,因此周代齊、宋、秦、楚等諸侯國的宗法制度與宗法觀念也十分突出。《左傳·文公二年》載:“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禮之始也。”“以軍禮同邦國。”是用軍禮來整齊、協同周王室和邦國內部的政治社會秩序,以及王室和邦國之間的政治秩序,具有鮮明的宗法性。

      第一,軍禮旨在以軍事手段維護宗法結合封建的政治秩序。

      《尚書·康誥》曰:“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西周之“孝”,從尊祖而來,“追孝于前文人”(《尚書·文侯之命》)。《禮記·大傳》曰:“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其目的是通過祭祀先祖區分嫡庶,確立嫡長子的大宗地位。“友”又曰“朋友”,是周代的兄弟規範,嫡庶之分産生大小宗之別,繼而以兄統弟,以弟事兄,確定大小宗的等級名分、權利義務。反映在政治上,周天子相對于分封建國的同姓諸侯國君,是天子,也是大宗,同姓諸侯國君是作爲兄弟叔伯的小宗。“不孝不友”的罪名,在西周、春秋時期具有鮮明的政治含義,即是指對君統與宗統結合、宗法與封建結合的等級政治之背離。因此,正如《康誥》所言,針對“不孝不友”,是“刑茲無赦”的。“刑”,一則指法律意義上的刑事懲罰,一則指“大刑用甲兵”,即用征伐的方式懲罰接受分封的邦國僭禮的行爲,後者正是周代軍禮的核心要義所在。《國語·周語上》曰:“先王之訓也,有不祭則修意,有不祀則修言,有不享則修文,有不貢則修名,有不王則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則修刑。于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讓不貢,告不王。于是乎有刑罰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討之備,有威讓之令,有文告之辭。”

      《周禮·夏官·大司馬》記載有“九伐之法”,列舉了對邦國僭禮違制進行軍事懲罰的九種現象:“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賊賢害民則伐之,暴內陵外則壇之,野荒民散則削之,負固不服則侵之,賊殺其親則正之,放弑其君則殘之,犯令陵政則杜之。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它一方面體現了對邦國內部政治秩序的維護,如對“賊賢害民”、“負固不服”、“放弑其君”、“犯令陵政”等行爲的嚴懲;另一方面,則是對邦國之間和邦國內部社會秩序的維繫,如對“馮弱犯寡”、“暴內陵外”、“野荒民散”等行爲的制裁,此外“賊殺其親”、“外內亂,鳥獸行”,則包含了政治、社會規範的雙重含義。“九伐之法”的軍事征伐,西周時期大多由周天子親自出師④,春秋時期王室逐漸衰微,但諸侯不得專討的遺風仍在,表現爲多以霸主之國挾天子之令討伐諸侯。

      第二,軍禮的等級規範。

      周代軍禮在軍事行爲規範上具有濃厚的宗法等級性。《左傳·隱公五年》曰:“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明貴賤,辨等列,順少長,習威儀也。”

      (1)軍禮在出師、命將、告祭、凱旋諸儀中,體現了十分明顯的等級性。《左傳·成公十六年》關于鄢陵之戰的記載中,有一段描述戰前準備之禮儀的文字,包括軍中謀劃、祭祀先祖、戰前發布軍令、聽誓、戰前祈禱諸項內容。其中“發命”、“聽誓”是保證軍令得以執行、軍禮中嚴格等級性的核心內容。關于告祭、凱旋諸儀的等級性,高智群《獻俘禮研究》一文,詳細說明了獻俘禮“貴賤有等”、“長幼有序”、“朝廷有位”諸特點,以及具有維護和加强等級制度的性質。

      (2)軍禮的等級規範表現在戰場交鋒過程中,作戰雙方根據對手的身份,加以禮敬。《左傳·恒公五年》記載的繻葛之戰中,周天子召集虢、蔡、衛、陳等國伐鄭,恒王被鄭將祝聃射中肩頭,王師戰敗,鄭人不敢追擊,“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苟自救也,社稷無隕,多矣”。並在當夜,派卿士“勞王”。《國語·周語》對晋與楚、鄭聯盟的鄢陵之戰有一個總結:“三逐楚君之卒,勇也,見其君必下而趨,禮也;能獲鄭伯而赦之,仁也。”此外,《國語·晋語》中說即使俘獲戰敗國國君,也還要遵循殞命之禮。殞命之禮是戰勝一方向俘獲的國君行禮時,要將戰車上裝飾的各種旌旗收起來,司馬之官要再拜稽首,奉觴加璧以進之事。類似事例,在《左傳》《國語》中不勝枚舉。

      (3)軍禮的等級規範表現在周天子對于諸侯國君軍事權力的授予,王室和諸侯國軍隊編制的不同、軍賦徵收的區別,軍隊兵員的等級區別等諸事項中。“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西周時期,王室和諸侯國的軍事權力都直接源于周天子。根據《周禮》《白虎通義·三軍篇》、穀梁和公羊傳中的相關內容,以及《司馬法》中兩條關于出軍之法和軍賦內容的記載,在王室和諸侯國軍隊編制及軍賦徵收問題上,軍禮規範的等級差异是肯定存在的,但詳情現已難考。就兵員的等級區別而言,由于西周、春秋時期的戰争樣式以車戰爲主,各級貴族在“辟雍”接受禮、樂、射、御、書、數的教育,文武兼備,戰時出征。⑤服兵役既是他們的權利,也是他們的義務,而身份較低的庶民和奴隸參與戰争,只能充當步兵,負責保衛戰車,承擔各種雜役,從事後勤、防禦等工作。藍永蔚先生說先秦有關戰争的諸多文獻中,通常甲士是指君子(士),步卒爲小人(徒),“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貴有常尊,賤有等威,禮不逆矣”。⑥

      第三,軍禮反映了“禮”約束下的戰争的倫理要求。

      西周、春秋時期,由于交戰雙方在宗法與封建結合的制度下,往往具有“兄弟之國”、“甥舅之國”的名分,基于禮的約束,在戰争中産生了較爲普遍的倫理要求,內含了保民、惠民的內容。這正是周代軍禮極具特色的一面,反映了中國早期戰争文化中的人道主義關懷。我們以《司馬法·仁本》⑦中的記載加以分析:

      (1)關于“出師”:“戰道:不違時,不歷民病,所以愛吾民也;不加喪,不因凶,所以愛夫其民也;冬夏不興師,所以兼愛民也。”

      (2)作戰方式的正大不詐和對敵方戰鬥人員的人道主義保護:“古者逐奔不過百步,縱綏不過三舍,是以明其禮也;不窮不能,而哀憐傷病,是以明其義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義不争利,是以明其義也;又能捨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終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六德以時合教,以爲民紀之道也,自古之政也。”關于這一點,以《左傳·僖公二十二年》記載的宋楚之間泓之戰可作經典戰例的驗證。宋襄公云:“君子不重傷,不禽二毛。古之爲軍也,不以阻隘也;寡人雖亡國之餘,不鼓不成列。”

      (3)對戰敗國的處置方式:“入罪人之地,無暴神祇,無行田獵,無毁土功,無燔墻屋,無伐林木,無取六畜、禾黍、器械。見其老幼,奉歸勿傷。雖遇壯者,不校勿敵。敵若傷之,醫藥歸之。既誅有罪,王及諸侯,修正其國,舉賢立明,正復厥職。”

      三、周代軍禮秩序建構的軍事性

      周代軍禮秩序建構的軍事性,是軍事事項追求戰争勝利之內在規律的必然反映。《司馬法·仁本》曰:“國雖大,好戰必亡;天下雖安,忘戰必危。”軍禮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反映戰争的政治目的和倫理要求,而且還包括如何通過規範性要求,保障戰争的勝利,進而維護作爲國家法度的禮,這便是軍禮中確立軍事規範、懲罰軍事犯罪的“法”的內容。⑧

      《司馬法·天子之義》說:“古者,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軍容入國則民德廢,國容入軍則民德弱。故在國言文而語温,在朝恭以遜,修己以待人,不召不至,不問不言,難進易退。在軍抗而立,在行遂而果。介者不拜,兵車不式,城上不趨,危事不齒。故禮與法,表裡也;文與武,左右也。”上述內容爲我們揭示了兩種德行要求,一方面,平時的政治和社會生活中,主張恭敬和謙遜;另一方面,在軍事生活中,則主張自信和勇敢。這樣兩種不同的德行要求,其背後體現的是“禮”與“法”兩種不同的行爲規範。如前所述,西周反映宗法與封建相結合的“禮”,在秩序建構上就是嚴格的宗法等級制,也就是《尚書·呂刑》說的“惟齊非齊”。

      但是,反映“軍容”特點、維護“禮”之等級建構的“法”,卻延續了氏族社會軍事民主制的特點。禮與法、文與武相對,說明“法”與軍事有關,許慎《說文》曰:“法,刑也。”結合《尚書》各個“誓”篇的內容,以刑爲法在軍事領域主要是規定違背戰時軍令的犯罪和刑罰。那麽,軍令主要包括哪些內容?殷商、西周和春秋早中期的戰争樣式,是以軍陣作戰的車戰爲主,軍令中包含了戰略、戰役和戰術指導的諸多內容。而這一切又必須落實到具體的軍事行爲中。《司馬法·嚴陣》曰:“凡戰之道,等道義,立卒伍,定行列,正縱橫,察名實。立進俯,坐進跪。畏則密,危則坐。遠者視之則不畏,迹者勿視則不散。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位逮徒甲,籌以輕重。振馬躁,徒甲畏亦密之,跪坐、坐伏,則膝行而寬誓之。起躁鼓而進,則以鐸止之。銜枚誓糗,坐,膝行而推之。執戮禁顧,噪以先之。若畏太甚,則勿戮殺,示以顔色,告之以所生,循省其職。”

      這段內容從戰鬥的角度,非常詳細和科學地確立了軍事行爲規範。一是規定按照卒伍的編制,以行列、縱橫組成軍陣,如此,每一輛車、每一個人(甲士和徒役)在軍陣中都有自己固定的戰鬥位置,他們要嚴守自己的位置,在戰鬥中互相配合。《甘誓》曰:“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馬之正,汝不恭命。”要求的正是軍陣中車上甲士的分工與配合。此外,在軍陣作戰中,還有甲士和徒役的配合,以及步兵以“伍”爲單位的配合。《司馬法·定爵》解釋步兵以“伍”爲單位,是爲了讓步兵使用長短五種兵器,“凡五兵五當,長以衛短,短以救長,迭戰則久,皆戰則强”。所以,“不死伍乘,軍之大刑也。”二是規定了明確的單兵和佇列動作。包括立進俯、坐進跪、跪坐、坐伏、膝行等。三是通過旌、鼓、鐸發布作戰命令,統一進、退、止的行動。上述內容說明,早期大規模的方陣作戰,要求具有大批紀律嚴明而又具有基本戰術素養的作戰人員。

      包含具體軍事行爲規範的軍令,依靠以刑爲“法”,對違背軍令的軍事犯罪加以懲處。基于此,軍禮中的“法”呈現出與“禮”不同的秩序特點:

      首先,“法”是針對全體戰鬥人員發布的統一的、公開的、明確的軍事規範。基于戰鬥要求,每一個戰鬥成員都必須明瞭自己的責任和任務。這樣纔能完成軍事行動中的各種配合,而且這也是在統一軍事意志基礎上、統一軍事統率權的必須條件。以戰前動員令形式出現的“誓”、包括軍事訓練和演習的“大搜禮”,都具有法律規範的公開性。“大搜禮”在戰争前後舉行,戰争之前是軍事部署和動員,戰争之後是獻俘,主要爲了使大家對軍隊的組織、領導和有關法制取得一致認識,以便統一指揮和行動。

      其次,“法”針對每一個參戰人員,以戰鬥中的表現作爲賞罰的根據,勇敢是軍事人員重要的品行要求,這就與基于血緣的出身無關,《司馬法》說在遇到危險時,軍事行爲可以拋弃尊卑等級的束縛。在這個意義上,“法”具有法律規範上的公平性。其中,較爲突出的,是對違背軍令和戰争中怯懦行爲的懲處,無視犯罪人員的身份和地位,十分嚴厲。《尚書》的幾篇“誓”是例證,在《左傳》和《國語》中更有大量材料佐證。當然,對于其它侵害軍事利益之犯罪的懲處也具有上述特點,《墨子·號令》曰:“歸敵者,父母、妻子、同産皆車裂。”

      再次,“法”還具有法律規範的“效率”要求。“效率”對于軍事行爲來說十分重要,因爲“兵”是“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方陣作戰,在戰術部署上要細化到每一個人、每一個基本編制單位,在此基礎上形成戰役、戰略的部署,所以軍事行爲也要依靠數學的計算表達規範,提高作戰的效率。《孫子兵法·形篇》曰:“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數,四曰稱,五曰勝。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數,數生稱,稱生勝。”孫武從戰略、戰術角度,以通盤的謀劃,主張通過詳細的計算判斷綜合軍事實力,但最終還是要落實上對具體軍事事項的規範上,産生法律效力。

      四、軍禮衰落與政治變遷

      《論語·季氏》曰:“天下有道,則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周代軍禮衰落的基本表現,正是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自大夫出,甚至陪臣執國命。造成這種狀况的原因,我們可以通過軍禮秩序建構的宗法性與軍事性的矛盾進行分析。

      第一,軍禮秩序建構的宗法性造成軍權統一與分離的兩種趨勢。

      “軍權”即軍事權力,大致包括組建軍隊的權力、决定和實施戰争的權力、統率軍隊的權力。周初封建,根本目的就是“封建親戚以蕃屏周”(《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上,爲保證接受分封各邦國能够具有一定的軍事實力,來拱衛周王室的統治,邦國自身也需要增强軍事實力,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周代軍事權力一開始就表現爲統一與分離的兩種趨向。

      周初封建,“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周天子賜予諸侯國君弓矢、斧鉞,非常明顯地說明了周禮規定天子對于組建軍隊的絶對權力。但是組建軍隊的核心內容,是彙集各種社會資源,包括徵集兵員、徵發軍賦等。在這一點上,即便有“本大而末小”的基本原則,但周初並没有、也不可能細化對各諸侯國權力的限制,而這正成爲日後邦國擴軍、增强自身軍事實力,突破周禮束縛的根源之一。春秋時期列國間的争霸,以及由于逐級分封引發的內部僭亂,迫使一些國家進行內部的改革,以求富國强兵。富國,需要發展社會生産,改變既有的田稅制度,增加國家的經濟收入,如晋國作“爰田”、魯國用“田賦”、齊國創立“丘賦”等;强兵,則需要增加軍賦和服兵役的人員。各國軍制的改革,主要是擴軍和以及由此而來軍隊編制的變化。如晋國從曲沃武公時的一軍,到獻公作二軍、文公作三軍、成公作六軍;魯國從作二軍、到作三軍的變化等。簡而言之,這種改革,體現了各國對于軍備的重視和加强,以及由此而來軍政合一的中央集權的趨勢。這種趨勢,在春秋中葉大夫執掌國家軍政大權之後,成爲戰國新興政權的雛形。

      在决定與實施戰争的權力方面,也是如此,一方面,“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獻俘禮”、以及“九伐之法”等相關內容,說明了周禮在戰争權上體現了軍權統一的法律要求。但是周禮授予地方諸侯國君“夾輔王室”的權力⑨,也埋下了王室與邦國在在决定與實施戰争方面權力分裂的隱患。春秋時期,在尊王攘夷、抵禦外患的同時,方伯之國(諸侯之長)借機謀求霸權,並經常“假天子之命以濟其私”,侵界、奪疆,向小國索求貢奉,甚至還與王室發生戰争。這些都是對“軍禮”規範的破壞。春秋“尊王”並没有使周天子的政治地位得到鞏固和提高,相反,天子的地位在大國争霸之後日益衰微。

      軍事統率權是指對軍事力量的控制,包括平時對軍隊管理的權力和戰時的軍事指揮權。戰國之前軍事統率權主要涉及平時的軍事訓練、軍賦的徵發,以及戰時的軍事指揮權。在禮樂征伐自天子出、諸侯出的春秋中期之前,天子、國君掌握軍政大權,戰時往往親自領軍作戰,並且王室和諸侯國內實行“軍將皆命卿”、“卿、將合一”的制度,因此,政權和軍事統率權並没有嚴格的分離。就戰時的軍事指揮權而言,在早期國家形成時期的部族征戰中,就産生了爲保證軍權統一的“誓軍旅”,凸顯了軍事刑、賞的權力集中于軍事統帥,以便實現統一的指揮,這是保障軍事戰鬥力的基本要求。

      但是高度統一的軍事統率權勢必與國家政權之間存在矛盾。“軍將皆命卿”,卿士在軍政合一的基礎上,有土、有民,有自己的私人武裝之後,必然造成從王室到邦國中央控制力的不斷削弱。在這種狀况下,春秋晚期至戰國時期的政治改革,大多爲卿大夫效仿軍事秩序建構的集權要求,建立新型國家。由此,一則,在國家內部的職官制度方面呈現了許可權分工逐漸明確化的趨勢,也就是說在軍令上的文武分職萌芽已經顯現;二則,秦、楚等國實行縣郡直屬于君主的制度。這兩方面變革的目的就是軍政合一、最終置軍權于政權之下並爲政權服務,以克服封建制導致國家分裂的政治弊端。⑩

      第二,“軍容”的“國容”化與封建制度的解體。

      《司馬法》以“國容不入軍,軍容不入國”,嚴格區別了日常生活和軍事生活中的兩種德行要求,如前所述,這兩種德行要求背後體現的是“禮”與“法”兩種不同的秩序規範。然而,隨著春秋中晚期戰争形勢的變化,邦國進行的軍、政改革中,逐漸將“法”(以刑爲法)所具有的公開、公平的秩序要求,引入日常生活,從而産生對禮之“維齊非齊”等級秩序建構的反動,國家政權形式開始發生重大變化。

      這種變化源于古軍禮中的大搜禮,楊寬先生將大搜禮的基本功能總結爲五點:(1)建置和變更軍制;(2)選定和任命將帥和執政;(3)制定和頒布法律;(4)對違法者處刑;(5)救濟貧窮和選拔人才及處理重大問題。(11)西周、春秋時期,只有貴族和國人纔是戰争的主力軍,因此,大搜禮具有武裝的“人民大會”的性質,而在這種形式下處理國家的軍政事務,尤其是在制定和頒布法律方面,必然具有鮮明的公開性的特點。《左傳·僖公二十七年》因“被廬之搜”而有“被廬之法”:“晋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禮,未生其共。’于是乎大搜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民聽不惑而後用之。”《左傳·文公六年》:“晋搜于夷……制事典,正法罪,辟獄刑,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洿,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大師賈佗,使行諸晋國,以爲常法。”晋國的夷之搜,以軍禮的形式公布國之常法,不僅是對“議事以制,不爲刑辟”、作爲傳統習慣法的禮的基本形式的一種否定,而且還通過軍禮的形式增强了“國之常法”的法律效力。其後戰國法家變法,以公布國之常法的形式進行軍政的改革,可溯源至此。

      此外,隨著春秋中晚期戰争規模的擴大和戰争激烈程度的加劇,軍隊人員的成分也發生變化。《左傳·哀公二年》載晋國趙鞅、範氏、中行氏在興兵作戰之前發布軍事命令:“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據童書業先生統計,春秋時期各國出兵人數大約占到國家人口的三分之一。(12)戰亂背景下,如此大的人口比例中,固有血緣等級區別的漸趨消失,對于國家秩序的重構起到非常大的促進作用。反映在法律的變化上,從鄭國子産鑄刑書,到晋國鑄刑鼎,這些法律的制定和頒布,在事實上已經將軍事事項中公平、齊一的秩序要求引進了日常生活。

      第三,戰争倫理的變化與統一戰争的趨勢。

      春秋時期,一方面還存有尊卑貴賤長幼的等級名分;另一方面,“不言禮與信”、“不言王”、“不論宗姓氏族”的情形在戰争中已經出現。《史記·太史公自序》道:“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這相對于古軍禮所要求戰争倫理,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背離。而在對具體戰争行爲的規範中,我們以春秋末期出現的《孫子兵法》,比照《司馬法》的內容,對這一變化作一剖析:

      首先,從出師的目的看,《孫子兵法》以對戰争極其慎重的態度,通篇都强調通過對敵我雙方軍事形勢的比較、具體戰略戰術的細化,以取得軍事上的勝利爲目的。也就是說,在《孫子兵法》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戰争勝利之“利”的追求,已經取代了軍禮《司馬法》“興甲兵以討不義”的“義”的强調。如《計篇》曰:“計利以聽,乃爲之勢,以佐其外。勢者,因利而制權也。”《謀攻》篇曰:“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國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顧而利可全,此謀功之法也。”

      其次,作戰方式的變化。春秋早中期的争霸戰争,爲了追求勝利,已經有了一些以詭詐爲特色的戰争指導現象。但是在古軍禮的束縛下,占據主導地位的還是在勇武與仁厚結合的基礎上,强調堂堂正正之戰。到了春秋後期,欺敵誤敵,示形動敵,避實擊虛的詭詐戰法已經進入了成熟階段。《孫子兵法·軍争篇》總結道:“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合爲變者也。故其疾如風,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動如山,難知如陰,動如雷震;掠鄉分衆,廓地分利,懸權而動。先知迂直之計者勝。此軍争之法也。”《勢篇》曰:“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左傳》中記載的春秋後期南方地區吳、楚、越諸國之間的幾場大戰,就是這方面的典型。

      再次,春秋晚期戰争的殘酷性已經達到了新的程度。由此,古軍禮强調的對敵方的人道主義行爲也發生重大改變。《孫子兵法·作戰篇》主張:“取用于國,因糧于敵人,故軍食可足也。”“故車戰得車十乘已上,賞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車雜而乘之,卒善而養之,是謂勝敵而益强。”《墨子·非攻下》中對春秋晚期兼併戰争的描述,則可以說句句與前述《司馬法》相悖:“入其國家邊境,芟刈其禾稼,斬其樹木,墮其城郭以湮其溝池,攘奪其牲牷,燔潰其祖廟,剄殺其萬民,覆其老弱,遷其重器。”

      上述內容說明,春秋末期以孫子爲代表的兵家的出現,强調在用兵之法上以追求具體戰争的勝利爲目的,表明戰争逐漸脫離軍禮束縛,軍禮衰落中列國間的争霸戰争已經逐漸發展爲兼併戰争。與此同時,兼併戰争背後也孕育了巨大的政治社會變革,東周結束後,以官僚結合郡縣的秦漢大一統集權國家誕生。

      軍禮産生于部族戰争。西周春秋時期,軍禮被納入周代禮制系統,成爲五禮之一。周代軍禮一方面具有宗法性,反映周人宗法結合封建制度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軍禮具有軍事性,反映軍事事項追求戰争勝利的內在規律。在周代禮治的歷史演進中,逐漸産生了嚴重的內部結構衝突和政治對抗。就軍禮而言,則體現爲軍禮的宗法性和軍事性之間的深刻矛盾。此後,在春秋戰國戰亂背景下,軍禮的軍事性訴求逐漸壓倒宗法性訴求,這一過程使得戰争逐漸脫離禮制約束,引發了軍禮的衰落。伴隨著禮壞樂崩、社會失範局面的出現,軍禮的軍事秩序原理逐漸引入國家政治建構中,以官僚結合郡縣爲特徵的新型國家秩序逐步確立。

      ①楊寬:《大搜禮》,載于《先秦史十講》,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徐杰令:《春秋戰争禮考論》,《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0年第2期;高智群:《獻俘禮研究》,《文史》第35、36輯,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楊希枚:《先秦諸侯受降、獻捷、遣俘制度考》,載于《先秦文化史論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景紅艷、辛田:《先秦先捷禮考》,《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4期;郭旭束:《甲骨卜辭所見的商代獻捷獻俘禮》,《史學集刊》2009年第3期。

      ②“東方文明的途徑,應該特別重視(1)因戰争而產生的權力的提高;(2)族長傳統的沿襲。”(侯外廬等著:《中國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74頁。)祭祀,不僅是一種儀式,更重要的是體現了族長傳統的沿襲,反映了中國早期文明中包含的價值理念、政權組織形式、經濟生產方式等內容。

      ③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816頁。

      ④《國語·周語》說周宣王因私愛立魯武公的小兒子為國君,以致魯國內亂,後來周王出師平亂。《古本竹書紀年》:夷王三年,“王致諸侯,烹齊哀公”(轉引自楊寬:《西周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40頁)。陝西張家坡出土的五年師事簋的銘文,記載了齊哀公事件發生後的兩年,某位周王五年九月進攻山束的齊國,懲罰自我任命的齊獻公(轉引自李峰:《而周的滅亡——中國早期國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機》,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4頁)。《左傳·僖公二十八年》:“王使召伯廖賜齊侯命,且請伐衛,以其立子頹也。”這些情况說明,周王“以軍禮同邦國”是真實存在的。

      ⑤楊寬先生認為:“西周貴族的大學(辟雍)教育主要的教學內容‘射’,是屬于軍事訓練性質的,目的在于把貴族子弟培養成焉軍隊的骨幹。”(見氏著:《先秦史十講》,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51頁。)

      ⑥藍永蔚:《春秋時期的步兵》,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91頁。

      ⑦《司馬法》亦稱《司馬兵法》,班固《漢書·藝文志》將之列入“六藝略”的“禮”類,稱焉《軍禮司馬法》。清人孫詒讓、秦蕙田、黄以周等都將《司馬法》當做禮書來研究。

      ⑧“禮”與“法”是理解先秦思想史的兩個重要概念。法,刑也,起源于戰争,用來懲罰軍事犯罪,焉“誓軍旅”的重要內容。之後,以刑焉法擴展焉懲罰平時危害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的犯罪。戰國時期,“法”多在三種意義上使用:(1)規律性,如“道生法”(《黄帝四經》);(2)以刑焉法;(3)國家成文法。

      ⑨《左傳·僖公四年》記載有管仲對楚人說:“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實征之,以夾輔周。’賜我先君履,東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無棣。”

      ⑩《商君書》和《韓非子》所闡述的治國方略十分清楚地表達了此種思想。

      (11)參見楊寬:《大搜禮》,載《先秦史十講》,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54~280頁。

      (12)童書業:《春秋左傳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68頁。

标签:;  ;  

周朝军事仪式考证_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