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军[1]2007年在《出口信用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交易活动对信用要求非常高,在国际贸易领域尤其如此。正是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使出口商在出口收汇等方面具有比国内贸易更为巨大的风险,如买方破产、拒收、拖欠等商业风险和买卖双方都不能左右的政治风险等。这些增大的风险,如果不能通过一定机制予以降解,势必影响出口商从事出口贸易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但降解这类风险的机制,往往靠出口商自己是不能够建立起来或较好地建立起来的,这就客观上要求政府介入其中,由本国政府为出口商提供相应的风险减降及化解机制——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领域、范围及其影响不断扩大,尤其是在WTO贸易体制建立以后,因该体制在国际贸易中所坚持的透明度规则、公平竞争环境等规则的推行,使得许多国家不得不减少或取消对本国出口商直接的财政扶持。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价值、重要性得以迅速彰显,许多国家及地区的政府因此分外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并将其视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同时,出口商也把政府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视为开拓海外市场的保护伞和风向标,并希望通过它事前的预警机制和事后的补偿功能,为自己的出口收汇提供安全保障,从而减、降其国际贸易中的出口风险。相对于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建立较晚,以其现在的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已无法满足我国外经贸发展的要求。虽然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确认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地位,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这是非常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的,因此对出口信用保险及其若干法律构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也基于此,本论文紧扣研究的主题及研究目的,将研究以下重点内容。除引言和结论外,具体包括以下四章:第一章:“出口信用保险基本理论”。本章论述了信用和信用保险含义;界定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并对其特征进行归纳;特别是通过与商业保险相对比,分析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从而体现了出口信用保险特殊的融资和政策性扶持功能;基于此,本章最后论证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第二章:“出口信用保险基本原则”。本章首先以一般保险的传统原则为依托,然后重点归纳出口信用保险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只有通过论证,归纳出口信用保险基本原则,才能为探讨出口信用保险之法律问题提供纲领和指导思想。第三章:“世界上主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比较分析”。本章是文章的重点部分之一。该章从研究世界上主要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入手,重点对其中的相同及相异之处进行全面考察和概括;通过比较分析,对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理论预测。具体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私有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际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业务多元化以及承保项目审核考察范围扩大化。第四章:“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之构建”。因本论文写作的初衷是期望能对我国现在和将来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提供一定的帮助,所以本章是本论文的研究重点。本章从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其立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入手,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存在的内、外部问题;从多个角度系统研究在我国构建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提出若干建议。需要说明的是,在本章中,针对我国现阶段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所含内容的综合性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应该是以保险基本法(包括商法和保险法)为统领,以若干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和完善这些法律制度之后,再来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出口信用保险单行法律法规。文章力求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通过横向比较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总结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差异和共性;二是通过综揽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构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三是在提出构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时,对现行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问题提出独到的看法。
刘苇[2]2015年在《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文中认为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贸易与投资在一些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但总体上呈现出发展的趋势。伴随全球经济逐步复苏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应把握好此次全球经济布局调整的机会拟定对外发展战略。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更为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更大的国内民生压力。在国际经济层面,中国通过加入WTO以国际贸易的方式迅速将建国以来积攒的人口红利、资源红利转化为资本和技术,必然需要大力发展海外投资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革新产业结构,实现资本红利和技术红利;从国际政治层面考量,中国自我认知与国际社会不同层次国家对中国崛起的认知间具有微妙差异,唯有以发展为导向,强调长期利益和长远布局的战略性安排方可弥合中国自身角色和国际预期的多重需求。脱胎于“走出去”战略的海外投资发展战略应运而生。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机制中“共同规则”的制定,可以更好地塑造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作性权力”。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促进和实现,有必要通过整体性法律构建的研究和制定,规则化地表达中国的利益诉求。通过健全我国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国际法律体制和实施机制,开拓中国海外市场、促进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维护海外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有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法,对中国海外投资从无到有、从单纯利益考量到立体性战略设计的历史回溯,分析了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发展过程,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法律规制与中国经济发展、国际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关系,指出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通过比较分析法,以战略视角审视海外投资法律机制,对不同国家、不同国际投资法律机制之间的立场、优劣等进行比较研究,为中国海外投资法律构建与国际投资法律规制寻找衔接点或趋同性方向。最终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建构角度,对中国国内法、国际法中法律规范的研读,分析现行法律与我国海外投资现状的吻合度,提出符合我国海外投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建构意见。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历史演进及其法律规制”,研究了中国海外投资历史发展,指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是“走出去”战略在当今国际政治经济态势和中国自身综合实力发展的具体演化。通过区分中国海外投资产生、初步发展、逐步增长、高速稳定增长和发展战略的五个发展阶段,以及当时中国海外投资法律与践行的研究,指出中国通过规则化表达以促进、保障、监管中国海外投资是中国海外发展战略的最佳选择。第二章“中国实现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的法律构建框架调整”,结合中国海外投资现状,研究了海外投资经济理论和国际政治关系理论,预测了中国海外投资未来发展趋势,指出对应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横向、纵向多层次展开,法律构建应设定多维的战略目标和不同的战略层次,在成熟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积极的参与者,接受这些机制的规则和理念,但应明确表达自身意愿;在处于磋商建设阶段的全球性多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扮演理性的建设者,在坚持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让渡某些利益,一方面协调机制运作,一方面积极推动机制的规则建设;在区域性和双边投资机制中,中国应当扮演活跃的倡导者,对投资规则的倡议、条文的草拟、谈判的推动与相关辅助机制起全面主导的作用。提出了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及其重点与主要任务。第三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国内法构建”,研究了中国与海外投资相关的内国法规范,针对性地分析了促进、管理和保障三个法律体系的功能实现和缺位等现实问题,提出:我国海外投资促进法律制度应该从税收优惠、金融扶持、技术援助、提供信息服务方面进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管理法律制度应该通过强化事后监督加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应该通过构建全面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方式加以完善。第四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双边投资条约构建”,以国际投资法体系中bits的重要性为基础,提出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中bits具有承前启后、平衡权重的作用。对比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类国家bits签订情况后,提出了用更开放的态度签订bits以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用更灵活的方式使用bits以保证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的制度设计理念。第五章“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之多边投资条约构建”,研究了自贸区、非自贸区、普遍性国际投资条约发展,提出:应当基于中国地缘性经济贸易地位突出的特点,优先参与制定地缘性多边投资条约;基于中国参与自由贸易投资条约制定的成功实践,重点参与制定多边自由贸易区投资条约的制定;基于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长期合作发展的历史以及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必要性,主导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出于“同类国家”角度制定多边投资条约。对普遍性投资条约晚近的几个发展趋势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高刘扬[3]2007年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际贸易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出口信用保险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实施出口信用保险时间不长,对比发达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及管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管理体制、运作方式到具体的操作手段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首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进行分析,确定其概念的范围、性质以及原则,并且根据各种不同标准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分类。其次,对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关系进行说明,在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方面进行阐述。然后在分析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之后,总结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立法现状,提出我国现今出口信用保险面临的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和设想。
董建国[4]2010年在《出口信用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国际贸易中,光靠出口商自己来降解国际贸易中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是不切实际的,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需要由政府出面建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为出口商降解出口贸易中的风险,在支持本国出口商出口的同时,国家的经济也会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现阶段,为使我国的经济能够更好更快地发展,我们必须大力拓展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因此,本文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很有现实意义的。本文紧扣研究主题,将研究以下重点内容,具体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出口信用保险概述”,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特点及其分类,并详细分析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关系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目前的出口信用保险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出口信用风险法律问题”,该部分先论述了风险及出口信用信用风险的概念,再论述了出口信用风险的种类、及其各种出口信用风险的防范;并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为基础,通过与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较为发达的几个国家比较,分析了我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政治风险问题。第三部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问题”,本章先论述了信用保险合同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概念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分类;然后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为基础,论述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违约责任和除外责任;接着以我国目前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为基础,通过与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较为发达的几个国家进行比较,对出口信用保险当事人进行了研究;本部分最后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四部分:“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方式”,本章先对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方式进行了概述,着重分析了统保和自主选择性投保,提出了应该以自主选择性投保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投保方式。
王慧[5]2004年在《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际保理是一项集资金融通、销售帐户管理、信用风险承担、帐款催收等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与传统的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同时,国际保理与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和互补的关系。 对出口商而言,通过叙作国际保理,可以获得贴现融资和预付款融资,同时又能获得到期收回帐款的保证;并且由于提高了进口商的购买力,大大增强了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竞争力,有利于出口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对于进口商而言,通过叙作国际保理,出口商提供无担保的信用赊销,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和即期信用证百分之百保证金(远期信用证多为部分保证金加担保),减少资金积压,降低进口成本;并且,由于采用赊销方式,进口商可以在转售货物后再付款,因此扩大其现有支付能力下的购买力,提高了资金利用率。 在欧美,正是由于保理的上述优势,保理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在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仍处于初级探索的阶段,实践对国际保理的法学理论研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论文借鉴国内外国际保理实践、理论探索和法律制度,围绕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展开讨论。 本文分为国际保理的概述、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制度的影响、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国际保理的风险防范四部分。 第一章,国际保理的概述,介绍国际保理的历史发展、对保理这项金融服务的不同理解,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对国际保理的定义,接下来介绍了国际保理的5种主要分类方法; 第二章,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以双保理为例详细介绍国际保理的运作机制,在分析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基础的三种不同观点即债权质押说、委托代理说、清偿代位说的基础上,笔者得出并论证了国际保理运作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转让。 第三章,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介绍了国际贸易结算的发展趋势,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和应用国际贸易结算的条件,分析了国际保理与汇付、托收、信用证等传统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和福费廷新型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选择,综合探讨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优势。 第四章,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经济风险防范。分别探讨了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在采用国际保理业务时将面临的法律、经济风险,并结合国际保理的实践,提出防范风险措施的建议。
李瑞跃[6]2004年在《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在介绍国际项目融资及其运做程序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对项目融资进行研究。在项目融资中,由于成功项目融资的标志在于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风险的合理分配,而风险分配又主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风险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融资的成败,因此,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始终把握“风险及其分担”这一主线并予以展开。本文共分为十章,第一章、国际项目融资概述,第二章、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简析,第三章、国际项目融资组织形式的法律研究,第四章、国际项目融资模式法律研究,第五章、国际项目融资担保法律研究,第六章、国际项目融资合同法律研究,第七章、国际项目融资中保险法律研究,第八章、国际项目融资的税法研究,第九章、国际项目融资中国际私法研究,第十章、中国项目融资现状及评价。第一章和第二章是本文的基础部分,主要从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运作程序入手,对国际项目融资作一简单分析,以求对国际项目融资的重要法律问题——项目风险以及分担有一总体把握。并在第一章的基础上,对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特征、法律关系、法律渊源进一步分析,从而得出项目融资法律分析重要性的结论。为了下文对项目风险法律对策研究打下基础,在第二章中最后,还专门就国际项目融资风险逐一列举。本文的第三章到第九章是本文对国际项目融资法律思考的重要部分,作者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国际项目融资风险的法律对策进行分析。在第三章,主要从国际项目融资组织形式角度进行研究,试图从投资结构的角度探讨如何分散项目风险,顺利地安排项目融资,认为首要的任务就是须依照准据法的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在公司型、合伙型以及契约型等投资结构形式中,选择适当的投资结构,使得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化,以降低项目融资风险,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第四章是对国际项目融资模式的法律研究,由于国际项目融资模式的多样性,又是项目融资中实质性的一个环节,关系到项目的资金能否按时出资到位,关系到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义务能否按时履行,关系到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等等。因此,融资模式的慎重选择、确定,是项目融资整体结构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其他环节的顺利进行与否。因此,作者在本章中以较重笔墨对不同的融资模式进行了探讨研究,希望通过对不同融资模式的研究,抽象出项目融资模式的一些共性,即项目风险的分担、有限追索的实现、成本最优等特征,以便项目发起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环境,准确识别项目法律关系,采取法律手段,恰当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将风险在各个当事人之间分配。<WP=5>第五章是关于国际项目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项目融资不是风险投资,贷款人仍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构建起可靠的担保方式以确保债权实现,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本章主要就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担保法律制度加以研究,通过多种法定形式和创新形式的担保,将各种法律关系稳定化,以维持项目融资动态平衡。同时为了客观认识担保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本章也对担保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一些消极作用做了说明,以求更加全面合理地认识该法律制度的作用。第六章是对国际项目融资合同法律制度的研究,在项目融资中,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必将带动项目融资的不断创新,法律的滞后性就显示出来。合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项目融资当事人之间平衡彼此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手段,各种法律关系的平衡和协调需要通过合同来实现。本章对合同的结构、合同的类型等加以归纳分析,充分认识到合同作为国际项目融资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器的作用。第七章是国际项目融资中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在国际项目融资中,保险的功能本身对于项目融资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另外,保险资金对于项目融资具有重要补充作用,这一点也在越来越成为项目融资发起人关注的资金来源。根据本文写作要求,本章着重对保险资金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运用加以研究。本章最后还从国际私法角度对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第八章主要研究国际项目融资有关的税法问题。本章并不是就税法进行的泛泛研究,而是紧紧抓住与国际项目融资有关的、对国际项目融资影响重大的问题研究,如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税目、融资结构模式设计对避税影响以及国际避税的法律研究等。在深入分析项目融资所涉各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前瞻性的合理税务安排,降低融资成本,对项目融资的成败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第九章是从国际私法角度研究国际项目融资,作者认为这是一个较新的视角,是对一般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研究的补充。传统国际私法主要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法院判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等问题,对涉外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而言,国际私法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对项目融资风险而言,导入国际私法制度,是对项目融资风险问题研究的有效方法之一。由于对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明确约定,对争议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充分考虑,可以在争议出现后,避免对上述问题的摸棱两可,快速公正解决争议,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及时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对风险出现后?
石群[7]2007年在《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保理是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帐款的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刺激中国对外贸易的增长,这必然要求我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先进国际贸易结算手段。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昂贵、复杂与低效率,其吸引力正在降低。而国际保理具有很多优点,它具有信用证的安全性又有记帐贸易的市场力量,因此很受欢迎。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带来的是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趋势,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并提出了在我国发展国际保理的相关建议。基于此,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国际保理的定义,国际保理的成因,国际保理的业务种类及其运作机制,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以及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章着重论述了国际保理的一些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国际保理的债权让于时对将来发生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的研究,出口商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应收帐款条款的效力,应收帐款转让产生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等问题。论文还介绍了保理商的应收帐款债权与第三者的权利冲突以及优先权的归属问题。与第三者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保理商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保理商与出口商的前手卖方的权利冲突,保理商与承运人留置权的权利冲突,保理商与出口商的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冲突,保理商与商务代理人的权利冲突。第三章介绍了国际保理与信用证付款方式及出口信用保险相比较的优势以及在我国开展国际保理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上述三部分内容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国际保理的立法现状。针对该现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国际保理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黄斌[8]2004年在《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对国际保理业务从法律角度作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探讨和研究。为了切乎“法律研究”之主题,本文将重心放在了对国际保理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以及保理业务主要法律风险防范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上。本文首先对国际保理业务的起源和发展状况作了一个简要介绍,然后概要地比较了国际保理与其他相关业务的联系与区别,并概览性地介绍了主要的保理业务种类和各自的运作模式。随之,全面分析了国际双保理业务中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应收账款转让作为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的核心,笔者对国际保理中对将来发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效力、限制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办理保理的法律后果、债权转让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引起的权利冲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质押登记等问题进行了逐项分析,就如何在我国当前法律环境下理解这些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笔者还结合保理实务,主要从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角度,同时兼顾出口商和进口商,分析了国际保理业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并从合同解决方案及实务操作等层面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最后,笔者就程序上如何完善有关保理法律规范简要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田东霞[9]2005年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一个长久性的课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无论是经济繁荣时期,还是经济萧条时期,中小企业都活跃在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舞台上,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中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自改革开放后,中小企业得到空前的发展,他们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起,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我国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增加就业机会,活跃地区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推动技术创新,增加出口创汇,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确定和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力地促进了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借此历史机遇,改变观念,勇于创新,呈现出了一片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但是,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仍然相对缓慢,大部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大企业相比,它们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方面都存在着制约和障碍,加之其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规范,技术开发水平低,产品竞争能力弱等因素,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弱势地区的弱势群体,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扶持。 中小企业由于其灵活的机制,适宜的规模,较低的管理成本,较强的应变能力等特点,因而更能适应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对培育西部地区市场主体,推动西部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国家以及西部地区应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以引导、鼓励、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这己成为西部大开发的当务之急。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虽然不一定都是由法律问题引起的,也可能不是仅有法律就能解决的,但是其中确有不少法律问题,或者这些问题最终只有借助于法律才能得以解决。因此,从法律保障角度提出并研究解决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本文选题最主要的目的和动机。 我们过去对市场经济法制的研究,多着眼于如何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作用和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和改组,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体系建设的研究,一直未能借助经济立法为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较好的外部法律环境。本论文的选题,即是适应这种需要,定位于促进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或小企业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我们应借鉴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建立健全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 目前对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的研究,有许多视角,但大都是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中小企业的产业政策、融资政策、技术进步、规范管理、提升竞争力、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问题,见诸报刊的文章大都强调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或者呼吁在某些方面对中小企业从政策措施上给予扶持;而从法律学角度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进行系统研究者很少,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系统研究,更为少见。本论文最大的特点,是从法律学角度出发,系统有机地结合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学方面研究成果,来构建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期在中小企业法律保障机制这一新的经济法研究领域做一些有益的探讨,并使其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法律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_本论文分别从中小企业理论概述、国外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借鉴、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概述、西部地区中小企业设立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利用二板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吸引外资法律问题研究,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法律保障等十一个方面研究了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保障问题,较全面地对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中涉及到的法律方面问题及其内在关系进行了归.纳和探讨。 论文在对和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现行法律政策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西部中小企业发展法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缺陷,分别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为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法规政策文件提供借鉴和思路。尤其是对当前经济和法律学界备受关注的中小企业利用风险投资,利用二板市场,融资的信用担保,现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等热点问题作了重点分析和探讨。关键词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法律保障
俞智渊[10]2010年在《买方信贷及其在船舶出口中的应用》文中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出口买方信贷的法律特点和风险防范及其在船舶出口中的应用。首先分析买方信贷的特点及其对卖方信贷的优势。然后结合船舶出口对买方信贷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出口买方信贷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原则(君子协定)的安排有直接的联系,本文将君子协定与国内信贷行业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分析出口信用保险问题,这是官方支持出口信贷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一般商业保险无法解决的各种政治性风险的预防措施;最后分析船舶出口买方信贷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问题,其中在建船舶的抵押问题是一大重点。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国内买方信贷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建议。
参考文献:
[1]. 出口信用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陈有军. 郑州大学. 2007
[2]. 中国海外投资发展战略法律构建研究[D]. 刘苇.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高刘扬. 吉林大学. 2007
[4]. 出口信用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董建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5]. 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结算的影响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6].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研究[D]. 李瑞跃.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石群. 兰州大学. 2007
[8]. 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黄斌. 清华大学. 2004
[9]. 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D]. 田东霞.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10]. 买方信贷及其在船舶出口中的应用[D]. 俞智渊. 复旦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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