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市场化与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化与论文,结构论文,社会论文,经济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影响中国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力量方面来说,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干预,二是市场调节,三是社会结构转型。我们同时也可从社会转型中看到来自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力量。从计划到市场,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乡村社会到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的转型等等都是社会结构转型的标志。
(一)
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社会流动,明显受到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社会结构的限制。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结构中,全部的社会资源都控制在国家乃至中央政府的手中,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外,社会流动的机会和资源都非常有限。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性的手段,将所有控制的社会资源分配给个人,从而形成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个人的社会地位。这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分层结构的特征很关键就取决于国家到底按照什么样的制度体系来分配社会资源、确立个人的社会地位层级。因此在这样的社会中,中国社会分层的结构特征表现为相对固定的、社会流动的单向性。那么,决定这样的社会分层机制是什么呢?
综合前人对中国社会结构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决定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分层结构的重要制度至少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户籍制”、“单位制”、“人事管理制”“行政级别制”。而正是这些方面的制度特征,形成了具有中国社会特点的社会分层结构。
“户籍管理制”把农村和城市分离开来,一方面在农村把土地和户口结合,另一方面在城市把户口和劳动就业制度和生活供应结合,限制了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户籍制是中国城乡二元式结构的重要基础。这里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正是中国社会结构长期以来的一个鲜明特征。根据所属户口性质的不同,国家对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人的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实行有差别的社会福利政策。同时“城市人”和“农村人”这样的身份划分,在很大程度上完全是由出生的地点决定的。不同的身份之间不能相互转换(流动)。农业人口的孩子通常沿袭父母(或单以母亲户口为标准,后来在一些地区有所调整)的户口,通常只能通过升学、参军等有限的机会获得“农转非”的机会。这不仅客观上把城乡人口分为两个经济利益不同的阶层,而且强化了人口对所在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限制了人口的社会流动。
“单位制”指的是个人以及个人生活的很多方面被组织到自己所属的工作单位的一种制度结构。这里所说的“单位”,沿袭的是在改革开放以前人们对自己所就业的社会组织的一种称呼。包括很多具体的、国有的“单位组织”,比如各个学校、医院、企业、军队、政府机构等社会组织。
“单位制”的意义不仅在于分配社会资源,而且对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几乎所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单位办社会”这个说法就体现了这一点。比如孩子上学可能通过单位“子弟学校”,住房上也是由单位分配住房,文化体育娱乐也多由单位组织并开展,父母退休后,子女还有可能在本单位内“顶替”或“接班”,甚至工作成员的家属生老病死或者发生家庭纠纷等方面的事情,“单位”也会积极介入并提供可能的协助。因此,一旦进入一种单位组织工作,就会获得权利、地位等各方面的保障。而一旦该成员离开了该组织,就丧失了过去由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源以及国家通过单位组织赋予他的权利。这样,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对成员社会地位的划分是通过“单位”来实行的。通常个体在这样的制度下流动的机会非常有限。如果需要流动,必须获得单位的批准。没有很特殊的理由,因为个人的原因要离开某单位,进入到另外一家单位通常很困难。而未经许可的流动会使本人失去档案、工资、编制、福利待遇等一系列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东西。
“人事管理制”是指通过人事制度(亦即干部管理制度)把全体成员依照“干部”与“非干部”(主要是工人和农民)两种身份来区分的一种社会分层结构。一般来说,一个人一旦是“干部”,就可能终生是“于部”,除非通过有限的途径(升学)获得于部身份,而工人或农民要成为“干部”则非常困难,因此,才有所谓的“转干”、“提干”等说法。在“身份制”下,不同身份之间具有明显地位差异的人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拥有不同的社会权力,并且具有不同的生存机会。这种身份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来赋予的,个人一旦获得某种社会身份,在很大程序上就很难改变,限制社会流动实际上促成了“干部终身制”。国家严格控制各种身份之间的差别和转换。在改革开放以前,社会成员的身份是人们社会地位最重要的外显特征。
劳动制度将社会在职职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非全民所有制职工。在计划经济体系下,这两种职工在工资、待遇、以及工作保险系数等方面存在严格界限,其中,前者在地位上占有优势。两种身份之间很难流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的流动。
国家分配社会资源的制度结构还有一个重要的方式是所谓的“行政级别制”。国家按照国家行政权力的形式,在户籍、单位等方式来划分的基础上,还赋予一部分人和几乎所有单位以一定的行政级别,按照这种行政级别将不等量的社会资源和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级别的个人和单位,使得社会资源和它的实际使用者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单位在国家资源分配体系中的不同级别来分配给单位资源,单位组织之间因此存在资源不同等的差异。其中,在单位里拥有一定行政级别的个人,也因为这种行政级别权力成为社会地位分层的标志。几乎所有的单位都被赋予一定的行政级别,而与权力相联系的社会角色(或社会位置)也都被赋予一定的国家行政级别。行政级别泛化为社会权力,或者说取代了其他形式的社会权力。
户籍制、单位制、劳动人事制以及行政制往往在社会中共同作用,形成了转型前的社会分层状态。在讨论社会分层机制对于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时,离不开对社会流动的分析。
这里所说的“社会流动”指的是一个人或群体从一种社会地位或社会阶级向另外一种社会地位或阶级的变化。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社会流动越多,它的分层制度就越开放。一个社会中社会流动的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可以获得的地位的多少;二是人们从一个社会地位到另一个社会地位的难易程度。社会上地位越多,人们实现流动的机会也越多。一般来说,工业社会包含了大量的地位。因此这样的社会提供了很多社会流动的机会。导致社会流动的第二个因素是人们能否容易改变他们的地位。一个社会的先赋地位越多,流动的可能性就越少。例如在前工业社会中,首先它提供的地位很少,其次社会还在法律和传统上规定了一些限制,使一些地位较低的人几乎没有机会变成较高地位阶层的成员:一旦是农民就永远是农民。在高度重视个人后天努力和成就的工业社会,流动率就高得多。
在户籍制、单位制、劳动人事制以及行政制共同作用的社会分层制度结构下,个人的社会地位或者阶层所属主要取决于人们在这些制度结构中的具体位置。这种社会分层结构的基础在于几乎全部的社会资源集中于国家,甚至是在中央政府的手中。个人的社会阶层,很大程度上是先赋或是国家分配的结果,而且这种地位一旦确定,就很难改变。就个体来说,很多人一辈子因此可能就一直守在自己所出生的地方,劳动或工作;也有很多人没有机会尝试更好发挥自己的工作潜力的机会,没有机会改换工作岗位。而在这样的体制下一旦要有变动,往往意味着付出很高的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分层的这种状况,压抑了社会流动的空间和机会,社会发展自身的的活力也因此受到限制。
(二)
综合各方面的研究文献分析,当今中国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的变动来自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其中,社会各项政策的改革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变化都是直接导致社会分层出现变动的因素。具体来说,各种变动的特征更是集中体现为社会流动的加剧。改革开放使得整个社会的流动机会都大大增强、促成了各种多样的流动。具体体现在流动的类型上,相对转型前的社会来说,各种流动类型在社会中都相当普遍。这些类型既有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也有同代流动和代际流动。其中,水平流动是指从一种地位向另外一种大致相同的地位的变化。垂直流动指的是个人经历的地位变化 (水平的、垂直的),代际的流动是指上一人和下一代之间或家庭成员地位的变化。如果代际流动的情形十分罕见,我们就可以知道人们的生活地位大多是生来就注定的。如果代际之间有大量的流动,人们显然就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达到新的地位。伴随社会流动的过程,人们所属的社会阶层和地位在发生巨大的变化,与社会阶层密切相关的财富/收入、权力和声望等社会资源获得重新分配的机会在不断加大。
随着社会流动的加剧,中国社会在社会分层变动上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农民工”:声势浩大的社会流动
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农民的社会流动之所以成为中国社会研究的特殊话题,和中国社会特有的社会结构相关。现有的中国社会结构给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提供了特有的机会、渠道以及相应的限制条件,相关研究领域的很多文献在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即:中国社会特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与户籍制度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城市的单位制、以及国家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政策等等要素,都是我们在分析农民社会流动时不可忽视的一些基本的社会结构背景。
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流动和分化与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是密切关联的。在传统的农村社会,社会分工比较单一,农民固定在土地上,流动的机会非常有限,农村的职业结构也非常简单,从事农民职业、拥有农民的社会身份的农民阶层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阶层。改革对农民这个阶层内部的分化影响深远。一项关于农村职业声望的调查表明,农民向非农行业的转移迅速而广泛,农户家庭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比重逐渐加大。同时,大量的农民向城镇和发达地区流动也促使农民完成了自己职业身份的转变。农民群众内部发生的激烈的社会分化是以职业的多元化为表现形式的,比如出现了乡镇企业工人、农民合同工、雇工、保姆、农民个体工商业经营者等。而在这样一个群体中,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是引起最多关注的群体。
无论是离开农村到城市或是到附近的乡镇企业工作,农民都离开了这个赖以为生的土地,改变了农民这样一职业阶层“以农为业”的特征。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乡镇企业职工已经超过一亿人,而且一直在持续、快速增长中。1990年底,全国流入城市的农民工达到7000万人,1992年以后全国出现了规模更加庞大的“民工潮”,到1993年全国流入城市的农民工突破一亿人。有观点估计,世纪末的中国农村劳动力至少有一半以上出现了程度不同的职业流动和阶层分化。
“农民工”的数量以及生存状态可以有力说明农村社会阶层流动和分化现象,是分析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无法回避的话题。相对从农民阶层中分化出来的其他群体来说,进入城市/或小城镇的农民工的数量非常庞大,而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状态也比较特殊。
一个新阶层的形成和出现,往往和该社会整个社会变迁的大背景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封闭的城乡二元社会。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形成了一个“亦工亦农”的阶层。这一阶层的兴起可以从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得到解释:
从农村来看,农村存在大批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中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的增多而不断突出和激化,这一矛盾首先迫使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地区率先出现了职业流动和阶层分化。而农村体制改革和农民身份的改变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必要条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农村资源配置的改变和农民身份的解放。农村经济资源配置的单位从生产队转为家庭,农民身份从过去由生产队高度束缚的“集体农民”变成了比较自由的农民。农民有了自己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从而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地区的流动提供了基本前提。
从城市来看,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城市和沿海地区经济得到了引人注目的发展。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农村劳动力来说直接提供了向外流动的机会。可以说,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是农民进行城乡利益比较后的理性选择。城乡差距不仅体现在收入上,还突出体现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较利益上。工农业的剪刀差,农业劳动成本的不断上升和较低的收益,城市工作和收入的吸引力,形成了农民进城的推力和拉力。比较利益的驱动力是导致农民进城的重要因素。
这一阶层的特殊社会身份在于:一方面,城市由于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农民工这样的廉价劳动力,因此对这些农民工持欢迎态度,愿意接纳他们,于是大量的农民工承担了城市的各种脏活、累活、危险活;另一方面,城市在社会体系中还是拒绝接受他们的,进城的农民虽然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但是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身份,他们不能取得城市户口,不能和城市居民同工同酬,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各种福利待遇,比如住房、医疗、就学等。这些人生活在城市,却不是城市人,从事的工作不是农民的职业,但是在很多城市人的眼里,他们还是“乡下人”。与传统的农民身份比较,农民工实际上从事的是工业、服务业领域的工作,劳动场所和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虽然在城市人眼里,他们的社会身份还是农民。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工已经接触到城市的现代文明,为农村带来了大量现代化的信息,成为当地风俗、生活方式、观念变革的领先者。在当地农村人眼里,他们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所以这些农民工的社会身份,也处在社会结构中的边缘位置。在社会结构中,他们已经演变成一个有着庞大数量和特殊利益指向的阶层,虽然该阶层对社会的参与远远不及城市工人、知识分子和干部等阶层,但是该阶层的兴起已经引起了社会高度的关注。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说,“农民工”阶层是被户籍管理制度固定在农村社区,在城镇工作却没有合法居住权,被城市社会保障排斥在外、却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行业的职业群体。
2.“白领”:中国中间阶层的发育
白领阶层的兴起,同样也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现象。作为一个新兴的阶层,虽然还没有统计数据具体表明它所占据的绝对和相对数量,但是它本身数量的增长趋势却是不可否认的。作为一个中间阶层,从经济上衡量它介于富有阶层和贫困阶层之间,划分该阶层的标准除了收入、受教育程度、职业技能外,还有生活方式、价值观等因素。
在考察现代社会结构转型时,我们会发现多数国家(社会)都伴随了社会中间阶层的巨变。中国的情况也不例外。由于中间阶层是个相对概念,中国社会结构转型前,可以认为当时主要的职业阶层划分包括了农民、干部、知识分子、以及各类企业的职工。在这些阶层中,与当时人口80%以上的农民,以及城市中其他非国营企业的劳动者相比,国有企业职工虽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白领”,但是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都有明显优势。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从二十世纪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改革前,中国城市社会的中间阶层主要是由普通干部、普通知识分子和国有企业职工组成的。二十世纪90年代,随着国企职工的失业、下岗问题的出现,该阶层社会声望明显下降。与此同时,社会上出现了联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经济、股份制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后,这些非国企单位的雇员的收入明显高于国企。
与传统的中间阶层(普通干部、普通知识分子和国有企业职工)相比,二十世纪80年代中后期崛起的新兴的中间阶层有其自身的特征。从这一阶层的成长来看,其职业构成体现出较典型的行业特征。主要有三类典型行业:一是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引进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随着外资进入中国,许多企业大量雇佣和培训了一批能够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工作的人员,这些中方雇员,通常具有较好的受教育背景、很强的敬业精神,工资报酬远高于国内企业的职工。二是计划经济时代残留下来的具有不同程度垄断性质的行业比如航空、金融、保险、电讯、外贸、房地产、旅游、烟草、电力等行业,据国家统计局分行业的工资统计,这些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比全国其他职工的平均工资高出50%-120%左右。三是其他和高科技等新经济形式联系在一起的一些新兴股份制企业、部分效率较好的国有企业职工以及国内各类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
从组成中间阶层的人群来看,他们的共同特征在于:通常都受过比较好的教育(大专或大专以上),具备某些特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懂外语和电脑的人数很多、比较年轻、收入较高、重视消费、有敬业精神等特征。而且从分布的区域来看,越是发达的大城市,白领阶层的比重和增长速度就越明显。因此我国中间阶层的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以及东部沿海地区。
从数量上来看,中间阶层在社会占总人口的数量比重还不是很大,但是这一阶层人数的增长速度非常快。因此我们很难说我们的社会结构已经形成了中间阶层为主体的社会。但是快速发育的中间阶层的确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
国外关于社会阶层的理论通常强调中间阶层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一个社会阶层如果处于社会高层和社会底层之间,就是我们所说的中间阶层,通常就可以充当社会高层和社会底层的社会缓冲层,如果该阶层的数量比较庞大,使得社会分层的等级体系呈现所谓的“橄榄型”,即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结构时就助于社会稳定。从理论上说,尽管中间阶层的职业构成比较复杂,利益需求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从社会地位和收入来看,中间阶层的共同点在他们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收入不是很高、但是不低、社会地位也较好,总体的生活状况较为舒适。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进一步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同时,总体社会生活状况的改善,也使得他们容易产生生活的幸福感和成就感。因此,从自身的阶层利益出发,中间阶层一般希望社会稳定,反对社会动乱;他们并不排斥变革,但是反对用剧烈或激进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在思想意识形态上,中间阶层在社会上通常具有比较温和保守的意识形态,它对于维护稳定的占据统治地位或社会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有重要意义,所以,当中间阶层的数量比较庞大,这群人的意识形态占据主导地位时,极端激进的思想和冲突就比较难有市场。
3.私营企业主:所有制结构变动中新阶层的成长
市场经济和私营经济部门的发展,提供了一条实现社会流动的渠道,人们可以通过私营企业,在收入、声望、权力等各方面实现自己向上层社会流动的机会,从而在新的社会分层结构中重新确立自己的位置。
在社会转型中,私营经济部门的合法性,市场化程度,私营企业的收益和整体吸引力,不断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创业的道路上来。私营企业部门从最初的个体户开始,发展到成千上万的中型大型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主也因此成为社会成功和地位成就的象征之一。
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新阶层的存在,和政府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政策密不可分。1988年,国家将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条文写进了宪法。国务院后来又相继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规章。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提出:“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阐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强调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满足人们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这使得私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得以迅速发展,私营经济发展较慢的地方可以加快发展速度。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十六大报告接着说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该报告还指出,要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作为一个新兴的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新社会阶层,应该说,私营企业主的群体意识或阶层意识还在形成当中。群体意识或阶层意识是指一个社会群体成员所分享的,对于他们共同利益和共同处境的认识,简单来说,是群体成员之间的一种认同感、身份感。作为一个利益群体,私营企业主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处境,他们要维护合法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力,并表现出强烈的认同感,他们希望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希望能够与全体国民一样平等相处,寻求反映愿望和要求的民主渠道,寻求参与公众事务的社会舞台,寻求实现自身价值到的有效载体。
社会应该接纳这样一个群体,并在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中,给予这个社会群体适当的社会位置。否则,社会上其他群体则很难认同并接纳他们,很难和他们有机结合起来,他们也很难成为这个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另外,如果这个社会群体觉得自己不被社会所接纳,是游离于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他们也很难自觉接受社会的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不能自觉承担社会成员应该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经济上,我们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在社会意义上,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私营企业主群体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
私营企业的存在和迅速发展,对于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成为经济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并同时也是重要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这一职业阶层的人数不多,但是社会影响并不小,而且群体结构内部还在不断变化发展当中。因此,在对他们积极鼓励、团结和帮助的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引导他们健康发展。
另外,要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的各类组织机构和中介组织,对私营企业主开展多方位、多角度地管理和服务工作,在一些正式党员比较多的私营企业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且结合各企业的特点,灵活多样的开展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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