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理论基本理论的更新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论民族理论基本理论的更新_市场经济体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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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5140(1999)03—0010—07

随着国际国内民族关系的变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族理论研究出现了一系列急待解决的课题。如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机制与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市场配置经济资源、以雇佣关系构建社会劳动关系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与传统的保障民族平等的实现形式(无偿援助)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具体化的条件下,如何确保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一系列重大问题既是民族理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同时又是民族理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转折点。因为这些基本问题的性质决定了要对这些基本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完满解答,必须对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民族理论的基础理论进行更新,使其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才能确立起正确处理上述重大关系的基础。本文试图从民族理论的基础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理论逻辑关系方面,就民族理论的基础理论的更新问题,谈点自己在学习中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诸位专家学者。

一、社会财富分配理论的发展与民族理论的关系

(一)关于“所有权参与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理论的发展社会财富分配问题始终是困扰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为解决社会财富分配关系中的剥削问题,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价值论和阶级分析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因此,关于社会财富生产、分配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国家对各类社会关系的调整。民族关系是具有政治、经济等内容的重要社会关系,社会财富生产组织制度、分配制度等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亦不可避免的直接作用于民族关系的存在与发展。所以社会财富分配理论与制度的发展,对研究民族关系、民族问题等内容的民族理论的影响,以及民族理论基础理论在此影响下的更新问题,就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理论界应认真研究的问题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对经济资源所有权参与社会财富分配,这个在社会主义理论中与“剥削”紧密相连的敏感问题,经历了实践探索、有限范围许可到最终以宪法形式明确规定为我国与按劳分配并存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就鲜明反映了这一发展轨迹。在1988年4月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此基础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6)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7)《外资企业法》(1986.4)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表明,不论我们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私人占有制为基础的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作何定位,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问题已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合法性。即使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分配和雇佣劳动关系合法化了,同时还将土地的使用权(公有制的基本构成部分)亦纳入市场渠道流通,并依其参与社会财富分配。表明我们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分配雇佣劳动关系与“剥削”之间关系的认识(后者是前者存在的必然结果)发生了质的突破。即,在允许经济资源所有权参与分配和雇佣劳动关系存在的条件下,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宪法原则,表明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所追求的政治目标(消灭穷困)的方式开始发生变化。但此时思想认识还停留在允许私营经济存在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多层次的状况。在1993年3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如《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组织原则:“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主体的,按所有权性质为基础的传统企业组织制度,将逐渐被以公司制企业为主体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所取代,同时企业运营体制亦由以计划为手段、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在经济政策中实行差别待遇的经济组织制度,向在市场体系中对公有的、集体的、私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采取无差别待遇的原则平等竞争。上述企业组织运营制度的发展表明,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社会财富分配问题的认识,已上升为所有制不是目的而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手段。通过发挥国家政权干预经济的职能,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同样可以实现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目标。最终在1999年3月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上述规定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回答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分配等“多种分配形式”的法律地位(合法性)问题,并重新修正了作为“多种分配形式”存在的基础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由“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以法律这种国家意志形式,确立和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理论的发展成果。

(二)关于“劳动关系性质问题”的理论

经济体制的转轨不仅改变了各类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地位和运行方式,同时也改变了劳动力进入经济体系的组织方式。《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 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劳动法》(1994.7)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此表明对“雇佣劳动”的认识已由“实现剥削的劳动关系组织形式”,上升为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以劳动合同形式让渡劳动力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本方式。[1]劳动力进入企业方式的转变,改变了劳动者与企业、企业的所有者、企业的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即,劳动者由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变成了企业雇佣对象;企业的管理者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是行使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形式,发展为向投资者负责的雇佣的对象,与劳动者的关系发展成为单向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充分反映出新经济体制带来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分化(日趋具体明晰);并认为在社会利益关系分化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经济责任机制。劳动力进入企业方式变更的实质是社会财富分配理论的基础(价值理论)更新的结果,即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劳动创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故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为按劳分配。而按资(经济资源所有权)分配理论的理论基础则是:价值是诸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值,因此社会财富分配制度为按资分配、按经济效益分配。而后者正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理论基础。

(三)社会财富分配理论的发展对民族理论的影响

上述社会财富分配理论及其基础(价值理论)的发展,必然使阶级分析理论这块民族理论的基石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更新。

在劳动价值论中,劳动创造价值,资本等生产资料只发生价值转移,不创造新价值。价值的这一来源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结合产生了对剩余价值的占有问题。即新创造的价值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剥削: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新价值分配为不合理占有;进而认为无产者贫穷的根源在于阶级剥削。如列宁讲:“所谓的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2] 因此,阶级分析理论就成为以消灭贫富分化为己任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贫困根源及解决途径问题认识的发展,价值理论的发展,以及对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价值分配是对劳动者权益(创造的新价值的所有权)侵占观念的置疑。一方面,在实践中以宪法的形式承认了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理论上认可诸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地位相同,价值“所有权”也应归诸生产要素共同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自然具有合理性,最终建立的以各类经济资源所有权为依据的分配制度自然的成了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因为它能适应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依靠竞争机制可充分调动各类经济资源达到高效运转的目标。这就要求在处理以往以阶级分析理论处理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必须更新观念,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或者说,必须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出发,及时更新用来指导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以阶级分析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民族理论作为指导处理民族关系的专门的政治理论,现存的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阶级分析理论基础上的,因此上述理论,实践发展提出的理论更新的要求,对民族理论来讲同样是一处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推动上述社会财富分配理论发展的内在动力,不仅是如何分配现实的社会财富才能达到公平合理;更主要的是以何种方式组织社会财富生产活动,才能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即上述社会财富分配理论的发展反映的是如何有效解决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要求,其实质是在社会中通过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来确定由谁掌握社会生产的组织权——用于社会生产的社会财富的所有权,由其现实的组织社会物质资料再生产,能够实现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社会生产系统持续高效的运转。这一实质既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处理民族关系指明了方向,也为民族理论基础理论的更新确立了目标。

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民族理论的影响

(一)对民族问题认识的影响

民族理论用阶级分析方法认识民族问题,解决民族问题,构成了民族问题理论的主要内容。如“民族问题的产生大致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民族差别的存在……另一个是阶级剥削和压迫制度”,[3]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民族问题已基本上是劳动人民之间的问题。”[4] “民族问题只是改造现存制度总问题的一部分”[5], “民族问题是无产阶级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一切被压迫民族的解放,整个民族的问题彻底解决,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消灭了资本主义和私有制,消灭了阶级才能做到。”[6]由此可见,对民族问题的产生、 存在和解决等问题的认识,民族理论均以阶级分析理论为基础。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对所有制的社会作用、社会财富分配和社会经济组织方式等问题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要求民族理论必须及时更新观念,寻求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适应的处理民族关系、认识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赢得了几十年民族关系和平发展的稳定局面,实践证明了以阶级分析理论为基础的民族理论的正确性,而因民族纷争引起的苏、南解体等一系列发生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关系剧变,又打破了随着阶级的消灭“一劳永逸”地从根本上解决了民族问题的幻觉,要求重新检讨民族理论对民族问题认识的全面性。实际上,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初对“阶级分析理论为基础的民族问题理论”就已提出需要进一步发展问题。如1929年斯大林在《论民族问题的提法》中就指出:“共产党人对民族问题的提法有本质的不同,给民族问题加进了新的因素。即加进了使各民族在事实上(不只是在法律上)平等的因素,(帮助和协助落后民族提高到走在他们前面的民族的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这是建立各民族劳动群众之间兄弟合作的条件之一。在第二国际时代,通常只限于宣布‘民族权利平等’。至多也不过是要求实现这种权利平等。但是民族权利平等本身是很重要的政治成果,如果没有足够的手段和可能来行使这个极重要的权利,那它就有变成空谈的危险。毫无疑问,落后民族的劳动群众没有力量像先进民族的劳动群众那样享用‘民族权利平等’给他们的权利,因为某些民族从过去继承下来的落后性(文化的、经济的)不是一两年内就能消灭的。正因为如此,胜利了的先进民族的无产阶级必须真正地长期地帮助落后民族的劳动群众发展文化和经济,帮助他们提高到高级发展阶段,赶上走在前面的民族。没有这种帮助,就不可能建立为社会主义最终胜利所十分必需的不同民族和部族的劳动者在统一的世界经济范围内的和睦共处和兄弟合作。”[7] 对以上论述我们可否得出如下结论:(1 )斯大林已经认识到仅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并不能彻底解决民族问题。(2)民族问题的实质(民族间社会利益关系), 或法律上的“民族权利平等”的实质性内容是受民族发展不平衡性所制约的。(3 )社会主义社会民族间和睦共处的必要条件是帮助落后民族发展其经济、文化,使各民族发展水平趋于一致。这些认识为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问题理论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所有制的认识由财富归谁所有,发展为由谁来掌握社会物质财富生产的组织权;由仇视贫富分化,要求消灭富人的财产所有权,发展为法律保护各类所有制主体的合法权益等。这些转变也使民族理论对民族问题的认识,上升到探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途径;对民族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由阶级根源论等转向民族间现实的物质利益关系(或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是否协调发展,民族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和充分尊重;需要深入研究民族发展、民族关系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

(二)对民族关系认识的影响

民族关系是一类重要的社会关系,它总是跟政治关系、社会经济关系交织在一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特别是其中企业主与生产者之间组织关系性质的变化),基于每个人既是社会成员又是民族成员的双重身份,社会生产方式的这一变迁必然既改变社会成员之间的生产关系,同时又影响民族关系的性质。因此,需要我们重新认识民族关系,以及经济体制的变更给现存民族利益关系格局或民族关系性质产生的影响;更新以阶级分析理论为基础对民族关系的一系列认识,如民族间经济剥削、阶级社会的民族关系、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劳动人民之间的民族关系等概念和相应的理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去认识民族关系。由于任何政治理论总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价值观念。因此我们在更新与阶级分析理论相关的民族关系理论时,必须首先审视经济体制的转轨是否同时更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追求的政治价值观念。社会主义追求的政治价值观念是要消灭贫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贫穷。”阶级分析理论认为贫困的根源在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剥削现象的普遍存在,认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只能消灭阶级剥削制度,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则认为通过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加快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才能有效解决贫困问题。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涉及的问题,只是实现政治价值观念的手段的更新,并未放弃政治价值观念的精神实质。对民族关系理论来说,上述基础理论更新的要求,并未对社会主义政治价值观念在民族关系领域的具体表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这一目标进行置疑。只是要求民族理论尽快研究探索民族关系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步伐。

(三)对民族平等观念的影响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含义:“一、主张一切民族的平等。二、要求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三、马克思主义把平等的实现寄托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四、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里,要求原先处在压迫或统治地位的民族的无产阶级不仅要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采取各种措施,照顾、帮助过去受压迫的其他民族实现事实上的平等。”[8] 民族平等无论做为政治价值观念,还是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要理解其含义必须与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这一点列宁曾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提纲初稿》中作过详细的论述。列宁讲:“按资产阶级民主的本性说来,关于一般平等问题,其中包括民族平等问题的抽象的或形式的提法,是资产阶级民主所特有的。资产阶级民主在一般个人平等的名义下,宣布有产者与无产者间,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间的形式上的或法律上的平等,以此来大大欺骗被压迫阶级。平等思想本身就是商品生产关系的反映,资产阶级借口个人绝对平等,把这种思想变为反对消灭阶级的斗争武器。要求平等的真正意义只能是要求消灭阶级。”[9] 恩格斯也曾在《反杜林论》中充分论述了平等问题后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10]可见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念是在批判资产阶级平等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与资产阶级平等观一般认为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平等观,并且,对立的关键在于在阶级、贫富分化、私有制存在的前提下对平等包括民族平等能否实现问题的回答是根本对立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社会财富分配理论,以及对所有制社会作用认识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实施等,对民族平等观念的上述论述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民族成员参加的各类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在市场上法律地位平等,自由竞争,市场自发调节配置各类经济资源,社会利益关系分化为竞争对抗关系,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共性制约,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转直接冲击着上述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念之间的理论界线。使民族理论对民族平等的理解,由生产资料所有权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发展为必须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确保和实现民族平等原则。同时在处理民族关系实践中,对资本主义国家民族政策一概否定的态度开始转变,进而研究和借鉴国外处理民族关系的成功经验。在平等原则的具体操作上,在微观经济环节上严格遵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坚持“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让各民族成员统一接受市场调节,在经济组织活动中逐步放弃了超经济强制手段,使民族经济关系的发展步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给民族平等观念带来的冲击,仅限于要求我们重新探索实现民族平等原则的有效途径,并未抛弃“一切民族平等;各民族在一切权利上完全平等。”等民族平等观念的核心内容,并且受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制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将坚持:“不仅要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要帮助落后民族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以及各种宏观调控手段都将成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有力保障。所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实施给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念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绝不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资产阶级的民族平等观念。

[收稿日期]199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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