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王朝科举中的跨区域冒籍问题探析
张晓波
摘 要: 科举考试是朝鲜王朝的“国试”。作为科举制度的弊端之一,冒籍问题的存在和日趋严重,影响了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为了维护科举制度的公平、巩固朝鲜王朝的统治,朝鲜国王和大臣在反复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通过考前册录考籍、出榜后考籍、规范“入籍”条件、严惩冒籍士子、追究失职考官责任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举冒籍问题,但冒籍始终是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痼疾。
关键词: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冒赴;冒籍;科场明籍法
在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发展历史中,科举冒籍由来已久。金滢坤先生认为,科举考试的各种冒籍行为在唐代基本上均已出现[1];刘海峰先生认为,北宋时期的“冒贯寄应”等冒籍现象十分普遍[2];刘希伟、刘海峰先生认为,在中国清代,由于科举录取率以及考生科场竞争力存在区域差异等,在人口流动越发普遍的社会背景下,不同地区均存在程度不一的冒籍应试问题[3]。当前学界关于中国科举制度中冒籍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但与之相比,关于朝鲜王朝科举制度中的冒籍问题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本文主要探析朝鲜王朝科举冒籍的含义、类型,跨区域冒籍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论及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措施,以期对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发展及相关研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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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籍、冒赴与科举冒籍
所谓“冒籍”,即“假冒籍贯”。朝鲜王朝时期的冒籍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为攀附大族而冒籍,即“妄托门望,至冒籍投牒”[4]。第二种是冒籍逃避兵役,朝鲜王朝《经国大典》规定:“年七十以上一子、九十以上诸子免役(子亡者孙一人、无亲孙则外孙免役)。”[5]因此,很多朝鲜人钻政策空子,“或亲年未满,而以年满称之;或多子,而以独子称之,冒籍免役者多”[6]。第三种即具体到科举制度中的冒籍问题,主要是“冒籍应举”,即不在户籍所在地应考,而到其他地区参加科举考试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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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冒赴”,即冒充资格参加某项活动。在朝鲜王朝科举制度中,“冒赴”即士子不具备考试资格而假冒资格参加科举考试,主要有以下几种:庶孽子孙未得许通冒赴科举[7],士子隐瞒家属新丧冒赴科举,生员、进士未满食堂圆点冒赴科举,普通士子冒赴参加宗亲科,普通士子冒充忠良子孙参加科举,罪人子侄冒赴科举,内侍冒赴科举等种类。关于朝鲜王朝科举中的冒赴问题,另有专文讨论,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就朝鲜王朝科举制度而言,科举“冒籍”属于科举“冒赴”的一种。本文主要探析朝鲜王朝科举制度中的冒籍问题,重点关注单纯的跨区域冒籍问题。
朝鲜明宗六年(1551)四月,司宪府为应对士子冒籍参加科举考试,主张命有司统计士子四祖信息,并在科举时进行考籍:
为了增加考中的几率,朝鲜王朝科举中的冒籍问题比较普遍。丁时翰(1625-1707)记录了17世纪中晚期朝鲜王朝科举冒籍现象,“为人奔竞,敢犯王章,冒籍他乡,惟利是求”,并将其作为科举弊端的重要表现[10]。朝鲜肃宗二十四年(1698)十一月,司谏院以“京中及他道儒生,冒籍于江原、黄海、忠清道,而赴举者甚多”,启请重处,肃宗从之[11]。柳重教(1832-1893)在读朱熹《小学》外篇《善行第六》时,看到中国宋代李君行劝戒自己的弟子不得冒籍应考,再对比当时朝鲜王朝的科举冒籍问题时,不禁感慨:“今日出入科场者,其欺君岂特冒籍一事而已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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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高宗十九年(1882),士子赵俊燮参加科举,占乡解两场。之前有人“劝其冒籍加年,以求捷径”。赵俊燮答曰:“欺君而取科,吾不忍为之也。”正因为如此,赵俊燮拒绝冒籍赴举,才成为美谈,其行为被写入墓志铭中[13]。这恰恰说明当时士子冒籍参加科举是普遍现象。
朝鲜高宗二十八年(1891)五月,行京畿道武举试射,特下教旨,命有司对举子“一一考籍”,俾使“无或有冒赴之弊”[15]。
朝鲜显宗六年(1665)四月,朝鲜国王以巡幸温阳行宫,特设温阳庭试,“只许本道(忠清道)人赴试”,不许陪从官及随驾武士赴科,并特意强调“京中人冒赴参榜者,当拔去申饬严禁”[32]。四月二十八日拆榜后,发现榜中没有温阳郡当地人。朝鲜显宗“以本郡人无参榜者,非设科本意”,特命从落第的士子中取考试成绩为“次上”的五人添入榜目,并均赐第。大臣等以“格外赐第至于五人太过”,启请优中选优。国王从之,命取赵尔炳、宣若奉、林濡三人赐第,赵鸣汉、申汉宣二人,令有司除职。五月十一日放榜,录取甲科1人、乙科1人、丙科7人,温阳人赵尔炳、宣若奉、林濡三人居丙科最后三位[33]。
文科初试,朝鲜全国录取240人,其中成均馆馆试50人,汉城试40人,乡试录取150人。在乡试中,朝鲜八道的名额分配如下:京畿道20人,忠清道、全罗道各25人,庆尚道30人,江原道、平原道各15人,黄海、永安道各10人。
武科初试,朝鲜全国录取190人,其中训练院院试70人,乡试120人。在乡试中,朝鲜八道的名额分配如下:庆尚道30人,忠清道、全罗道各25人,江原道、平原道、黄海、永安道各10人。[5]
小李暗笑了几声,丁主任接住话:我的确有,而且营业部所有人里,就我和张大爷才有这仓库和大门的钥匙,所以我和张大爷好像给大家添麻烦了。
当年八月,朝鲜明宗批准司宪府所启请申明宾贡之法,命“赴举之人,皆令考籍许赴”,具体言之:
二、朝鲜王朝科举冒籍的类别及影响
(一)科举冒籍的类别
尹愭(1741-1826)言:“乡试、公都会等科,皆以筑室入籍者许赴。而今则不居不籍者,苟有关节于试官,则率皆滥竽,是无居籍赴科之法也。”[16]丁若镛认为“科无乡举之法,故猥杂者,皆入科场”,并具体分析了当时朝鲜王朝士子冒籍的做法:“左道之人,籍于右道,京城之人,籍于外道,以广关节之路。一间之屋,不在境内,而猥列于编户。”[14]
因此,就科举种类而言,朝鲜王朝科举中的冒籍赴举,既涉及式年试中的生员试、进士试、文科、武科,也涉及地方别科、升补、公都会等特别试。就地域而言,朝鲜王朝科举中的冒籍赴举,主要是京畿道士子冒籍他道士子参加科举,文教兴盛地区的士子冒充文教落后地区户籍参加科举。
京儒冒籍乡儒参加科举,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京而有乡籍”[18],即在朝鲜汉城居住但是有乡籍之人;二是“在乡而有京第者”,即有乡籍同时在汉城有住宅者;三是“在乡而虽无京第、时官人之子”,即虽然有乡籍且在汉城没有住宅,但为现任官员弟子弟者[17]。
朝鲜肃宗三十八年(1712)二月,命会乡儒于泮宫,行课试,取九人,居首三人宋寅明、柳汝霖、李重寅,并赐直赴殿试。经查,宋寅明为故参判光渊之孙,李重寅为济州牧使翊汉之从孙,“俱以在京知名之士,冒乡籍得参”。右议政赵相愚启请“宋寅明、李重寅,并收赐第之命,其余冒籍参榜、直赴会试者,请一体拔去”,肃宗从之[11]。朝鲜英祖十二年(1736)四月,在泮宫设后庭试,取洪启万等十人。英祖命有司“考其居住以闻”,通过复核居住地及籍,发现洪启万、金兑俭“无乡籍”,上命拔榜[18]。朝鲜英祖二十五年(1749),左议政赵显命请“严科场明籍法”,禁止“京儒贯乡籍冒赴乡试”。英祖从之[18]。
朝鲜王朝举行统一的科举考试,且考试内容和时间限定一致,这样对于经济、文化水平较差的平安道、咸镜道、济州等地的士子而言,比较不公平。为此,朝鲜王朝采取特别措施优先照顾上述地区的士子。这样,通过形式上的不平等力图实现实质上的相对平等。为照顾文教较落后的边远地区,朝鲜王朝设立外方别科,在科举录取上享受优惠政策。其中,“平安、咸镜道道科,西北文教未畅,故设科;江华、乔桐、济州以遐远海岛,故设科”[19]。
据此,济州等举子在参加科举考试时,按要求在规定位置填写本道道号及“济州”等字样,便于优先照顾济州等边远地区举子。但是,据济州进士金炳胤等上疏,非济州的举子见有机可乘,常常冒书“济州”,侵占了本应由济州举子享受的特殊待遇,“幸窃大科及初试,不翅(啻)为数十名”。济州举子每每落榜,违背了政策的初衷。济州举子上疏请求国王命礼曹单独刻印“济州”,令济州儒生踏于券首,这样则伪冒自现。高宗二十三年(1886)三月,国王从之,著为恒式,并命有司严格核查举子身份:“日后如有冒称,即令严刑,押送本牧,限己身充军。”[15]
(二)科举冒籍的影响
“我国用人,惟在科举一路。”[20]“我国公道,惟在科举”[21]。“科举者,国家公道所在而人材之所由出也。”[22]作为国家抡才大典,公平竞争、公正选才是科举制度的内在本质与永恒追求,但冒籍问题的存在严重违背了公平考试原则,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如朝鲜肃宗二十四年(1698)十月,江原道监试初试时,“他道儒生冒籍来赴,试官不为禁断,以致场屋杂乱”。江原道当地儒生等“齐愤试官之用情、举子之冒赴”,“自停其科”,并由江原道儒生李垕陈疏。司宪府启请“冒赴举子,行査后自当处置;而试官不可不为先科罪,请罢职”。肃宗从之[12]。
作为“国试”,科举制度为朝鲜王朝培养了大批的可用人才,也为朝鲜王朝时期的文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其在巩固朝鲜王朝的统治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冒籍问题不仅影响了科举制度本身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巩固朝鲜王朝的统治。朝鲜王朝中宗二十六年(1531)正月,弘文馆副提学黄士佑、直提学许洽等论曰:“至公至正,惟科举而已,一为苟且,公道灭矣。 ……使万世至公至正之科举,为一朝苟且之归。大抵科举不公,乃衰世之事”。[6]
③治理工程透水性。治理工程实施后河道径流和地下水之间应顺利完成交换,使地下水能够在丰水期得到补充,并在枯水期对河道径流予以逆向补给。
如朝鲜肃宗四十年(1714)八月,江原道监试初试终场时,本道儒生40余人在黄灏、黄世命的带领下,以“他道儒生有冒赴者”,举行罢场。消息传来,朝野震动,司谏院启请将监司尹星骏从重推考,又以“录名官周遮掩护,不即摘发其冒赴者,以致士子激怒”,一并请拿问定罪。肃宗从之[12]。
三、应对科举冒籍的措施
如上文所述,早在15世纪中期颁行的《经国大典》便对冒籍参加乡试的行为进行了限制。朝鲜明宗十二年(1557)刊行的《详定科举规式》,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生员、进士、文科乡试举子,各其试卷皮封名下,详录所居乡,凭考出榜。其不录所居乡及非本道原居,而托称奴婢农土所在冒受陈省者,或应避不当入者,虽所制中格,勿取,推考停二举。”[23]朝鲜显宗六年(1665),“儒生,必入籍然后许赴”。[24]朝鲜英祖二十五年(1749)七月,左议政赵显命请严科场明籍法,“禁京儒贯乡籍冒赴乡试”,英祖从之。[18]
(3) 若μ,ν为伪对偶测度框架, 则SμSν为Rd上正定算子, 则由广义Cauchy-Swcharz不等式: ∀Rd(不妨x≠0),
虽然朝鲜王朝对科举冒籍问题十分重视,并多次修订典章制度,力图解决冒籍问题,但是朝鲜王朝的冒籍问题仍日趋严重。如朝鲜英祖十五年(1739)三月,行御春塘台试,赴试儒生为16000人,而据大臣进言,“京乡冒赴,岁益增,收券或至于万七八千矣”,可见当时冒籍问题已十分严重[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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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冒籍问题的日益严重引发了朝鲜王朝士人的讨论。权正忱(1710-1767)主张“严冒籍之禁”[25]。李象靖(1711-1781)将“伪籍”与“虚文”“贿吏”“窃券”等并称为朝鲜王朝科举的弊端[26]。丁若镛(1762-1836)主张将“诈为科籍者”与“增年者、减年者、冒称幼学者、伪戴官爵者、假称鳏夫者”等并为查禁[16]。柳健休(1768-1834)认为“冒籍应举,便是欺君”,不能“求所以事君而先欺君”[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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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冒籍问题也引起了朝鲜国王的注意。朝鲜世宗二十八年(1446)十月,朝鲜国王在与群臣讨论朝鲜风俗时,提到科举考试中的冒籍问题:“今之举子,亦不于本郡赴试,而冒籍于他郡者有之。”[28]世宗认为,举子冒籍应举,与“我国人心,大抵以奸巧相尚”的风俗有关。为重塑科举考试的“国试”形象、维护科举制度的公平、巩固自身统治,朝鲜王朝采取以下措施应对科举冒籍问题。
1.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存续期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应当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破坏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状态,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行使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只是存在小的瑕疵,对平衡状态不构成威胁,对方就不能行使抗辩权,应当继续本着全面履行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考前册录、考籍
朝鲜宪宗十年(1844)十二月十一日,有司以庭试初试上《京外试取节目》,规定“出榜后考籍,如有冒籍冒赴之类,一一拔去,举子依律勘绳”。宪宗从之[34]。
中国科举考试中的“冒籍”是指“明清时,外地人假冒本地籍贯应科举考试”[8]。与中国的科举冒籍相类似,朝鲜王朝的科举“冒籍”,即“冒籍以应举”,所谓“冒”即“欺冒也”[9]。
凡中外儒生,赴试于京中者,皆令属于成均馆下斋及四学,籍其四祖,一件则置于礼曹,一件则属于其司。凡有科举,皆考其籍而许赴。如有冒赴者,削名停举,则儒生自有统领,四馆得以纠检矣。且外方则一件送于礼曹,一件置于监司,别试及会试,并令相考。[29]
户籍制度是朝鲜王朝控制人口、加强统治的重要举措。丁若镛(1762-1836)言:“户籍者,国之大政,至严至精,乃正民赋。”[14]朝鲜高宗十二年(1875)六月初十日,下教旨重申:“籍法所重,实系国政之大。”[15]《经国大典》载,“非居本道者、朝士见在职者,勿许赴乡试(若承差、受假者,不在此限,并武科同)”。[5]一般来说,士子必须在籍贯所在地(原籍)参加科举。但是为了获得本不具备的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尤其是为了减少竞争、增加考中的几率,许多士子便百般钻营,想方设法到文教水平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边远地区冒籍参加科举。
外方之人……其父祖以上世世入籍,土著元居者,娶妻移居,而妻父祖以上世世元居者,请令许赴。而京外儒生,自乙卯年式年,考其帐籍而许赴,永为恒式。[29]
光海君四年(1612)八月,司宪府呈文,“近来科举之法,日渐不严。外方设场,非但无乡籍者冒录滥入,而至于守令子弟,公然应赴,少无忌惮”,以致“法网之解弛、士习之不正,莫此为甚”。特此启请,“下书于八道监司,使之各别申明。如有违法者,许录守令及录名官,并为罢职;滥入举子,停举治罪。”[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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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防止科举冒籍,每到式年科举,地方便“推乡中耆望,检厘籍政”,“尽汰冒籍者”[31]。
(二)出榜后考籍
据《经国大典》记载,朝鲜王朝生员、进士初试分别录取700人。其中汉城试200人、乡试500人。而在乡试中,朝鲜八道的名额分配如下:京畿道60人,忠清道、全罗道各90人,庆尚道100人,江原道、平安道各45人,黄海道、永安道各35人。
但五月初五日,温阳生员李文荣等上疏,“言林濡冒籍赴试之罪”。经查,林濡“非(温阳)郡人,冒籍滥赴”,朝鲜显宗命拔去榜目[32]。
五月二十二日,礼曹判书李一相启请,将温阳庭试实行文、武科考籍的经验进行推广并规范化,“温阳文、武科,既有考籍之举,此后科举似不可异同矣”。显宗从之:
此后则考出帐籍。若不入籍, 则虽入格,拔去;不及入籍者,使之追录于科前。虽曾前赴举者,不入籍则无得赴举。严明申饬可也。[32]
朝鲜中宗二十九年(1534)七月,司宪府启奏:往年英陵行幸科举时,只允许当地士子参加考试,但在京城居住的儒生“百端冒籍,而滥赴者颇多”。为应对这一问题,国王命有司将本土入籍之人姓名记录在册,以防冒籍。但有的在京儒生通过预先入籍的方式,冒籍参加科举。考虑到“若只以帐籍许赴,则滥赴如前矣”,司宪府启请“(考生)虽付帐籍,如非众所共知恒居者,一切禁断事,令该曹申明纠举”。中宗允之,并下教旨:“儒生虽名付帐籍,而非众所共知恒居者,使不得赴试。非徒文科,武科亦然。”[6]由此可知,为了防止文科、武科举子冒籍考试,朝鲜王朝通过记录在册、复查等形式严格核查,一旦查出,则取消应试资格。
朝鲜高宗十二年(1875)六月初十日,下教旨:“冒籍也、侈习也、酗酒也,一切严禁。”[15]高宗十二年(1875)七月,左议政李最应以“设科取人,国之大政也,人心之向背在此,世道之污隆在此”,启请“榜出后考帐籍,冒赴者先为拔去,绳以重律”。高宗允之[15]。
(三)规范“入籍”年限
为防止冒籍,朝鲜王朝还对入籍参加科举考试者的年限给予了规定和限制。如朝鲜肃宗四十三年(1717)七月,提调闵镇厚上奏科举冒籍事宜,认为“外方叠籍、冒籍者多”,启请“今番三处别科时,只许三式年连为入籍者赴试。虽入籍不满此限,或身不居其处者,设或得中,宜皆拔去”。[12]
据《经国大典》,朝鲜王朝每三年改户籍,“藏于本曹、汉城府、本道、本邑”。[5]而根据朝鲜科举式年试举行时间为子午卯酉年,之间相隔三年。可知“三式年连为入籍者”即连续九年均为当地户籍者,方许参加科举考试,“虽入籍不满此限”或“身不居其处者”均为冒籍。
朝鲜肃宗四十三年(1717)九月,关西(即平安道)诸多入格的士子因不符合“三式年考籍之令”,被拔去榜目。正言金台寿上疏,以“原居本道之人,则虽未连年入籍,因此尽拔既参之科,恐非设科本意”,启请变通三式年考籍之法。肃宗以“不入三籍者,不当仍存”,驳回金台寿所请,并重申“只许三式年连为入籍者赴试”[12]。
(四)追究冒籍士子、失职试官的责任
朝鲜明宗十二年(1557),《详定科举规式》中即规定若科举士子冒籍参试,被摘发后,除取消士子的成绩和剥夺考试资格外,还将追究负责审核事宜的地方官员和考试官的责任:
其不录所居乡及非本道原居,而托称奴婢农土所在冒受陈省者、或应避不当入者……其本邑守令及许赴都会入门官,罢职,经二年乃叙,试官并推论。……四馆须及本曹、法司未纠举前,一会圆议,纠摘冒赴者,报本曹,推考停二举,其道监司、都事,并推考。京外试场,或有冒滥,而不由四馆摘发,从他处现露,则四馆上官长及公事员,各别罢职,其不用意遵行科举规式者,虽非上官长、公事员,亦推考罢职。[26]
光海君六年(1614)八月,全罗道都事兼春秋馆记注官全湜监生员、进士初试,发现入榜人中一为罗州牧使子朴、一为灵光郡守子俞格,均属科举冒籍。最终以“二生之冒籍”,命试官罢职、儒生削榜[35]。
朝鲜英祖三年(1727)七月,“命拔济州试入格人李龟济”。李龟济为故承旨李益泰之子,李益泰担任济州牧时,生龟济,李龟济长大后参加济州试后入格。副校理宋真明上疏后,英祖命有司考籍,李龟济确为冒籍,便命拔去[18]。
(4)新形势下,医患矛盾突显,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和伤医事件时有发生,医务工作者的精神压力也很大,身心健康问题日益彰显。
朝鲜英祖五年(1729)十月,献纳朴弼正以“徐命年初不入乡籍,而冒赴乡试”,启请将乡试试官罢职。英祖从之[18]。
网络舆情具有传播面广,蔓延迅速的特点。虚拟知识社群能够正确引导网络舆情,使网络舆情在短期内消亡,也能够利用影响力迫使政府改变“不作为”行为。
四、结语
虽然朝鲜王朝国王和大臣重视应对科举冒籍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举冒籍问题。如朝鲜明宗八年(1553)三月,柳仲郢(1515-1573)以敬差官改军籍于全罗道。当时乡校儒生需要定期接受学业考试,“不能者降从军役”,因此多有“昧学冒籍”者。柳仲郢主持考试时,遇到一名考生,便说:“汝是数日前某邑讲某书某人,何为更来此?”其人惊慌失措,承认是代替别人试讲的。消息出来之后,一邑尽惊[36]。
在朝鲜王朝两班体制下,两班只有科举及第才能获得官职,而只有获得官职才能使两班子孙在科举中占据优势,因此朝鲜王朝科举制度实际上被两班执政阶层所操控。[37]由于士子通过冒籍,获得了本不具备的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且确实提高了其中举的几率。因此即使面对日渐严密的科举规定和惩罚措施,还是有士子甘冒风险、趋之若鹜,前赴后继冒籍赴举,甚至“考官举子,潜相和应”[12]。如前所提及的光海君六年(1614)八月,全罗道生员、进士初试,入榜人中一为罗州牧使子朴、一为灵光郡守子俞格,地方官员直接参与士子科举舞弊,这说明在朝鲜王朝科举冒籍应试中有地方官员等集体参与。因此,朝鲜王朝科举中的冒籍问题长期存在,也反映了朝鲜王朝在国家管控与社会治理上的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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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朝鲜)郭钟锡.俛宇集(卷70)书·答朴子善(辛丑)[M].韩国文集丛刊第342册.22.
[10] (朝鲜)丁时翰.愚潭集(卷10)附录·龟潭语录[M].韩国文集丛刊第126册.399.
[11]朝鲜肃宗实录卷32、卷51、卷55、卷60、卷 33.
[12] (朝鲜)柳重教.省斋先生文集(卷23)讲说杂稿·小学说[M].韩国文集丛刊第323册.548.
[13] (朝鲜)宋秉璿.渊斋集(卷37)学生赵公在浩墓志铭并序[M].韩国文集丛刊第330册.220.
[14] (朝鲜)丁若镛.牧民心书(卷6)户典六条·户籍[M].韩国文集丛刊第285册.429、428.
[15]朝鲜高宗实录卷12、卷23、卷28.
[16] (朝鲜)尹愭.无名子集·文稿(册12)峡里闲话[M].韩国文集丛刊第256册.508.
[17]朝鲜正祖实录卷31.
[18]朝鲜英祖实录卷41、卷70、卷49、卷12、卷 24.
[19]春官通考(卷69)嘉礼·科制.
[20] (朝鲜)李箕洪.直斋集(卷2)疏·辞掌令疏(庚辰)[M].韩国文集丛刊第149册.329.
[21] (朝鲜)李睟光.芝峰类说(卷4)官职部·科目.
[22]朝鲜成宗实录卷220.
[23]典录通考卷5.
[24]受教辑录卷3.
[25] (朝鲜)权正忱.平庵集(卷3)疏·拟上疏(庚辰)[M].韩国文集丛刊(续编)第79册.367.
[26] (朝鲜)李象靖.大山先生文集(卷42)科举私议(己未)[M].韩国文集丛刊第227册.299.
[27] (朝鲜)柳健休.大埜集(卷4)答黄锡九问目[M].韩国文集丛刊(续编)第110册.409.
[28]朝鲜世宗实录卷114.
[29]朝鲜明宗实录卷11、卷12.
[30]光海君日记卷13.
[31] (朝鲜)郭钟锡.俛宇集(卷138)记·李孝子旌闾记(丙午)[M].韩国文集丛刊第343册.547.
[32]朝鲜显宗实录卷13.
[33]国朝榜目(卷12)显宗朝.
[34]朝鲜宪宗实录卷11.
[35] (朝鲜)全湜.沙西集(卷6)杂著·随手箚录[M].韩国文集丛刊第67册.93.
[36] (朝鲜)柳云龙.谦庵先生文集(卷6)先代遗事·先府君行年记[M].韩国文集丛刊第49册.76.
[37] (韩)李成茂著,张琏瑰译.高丽朝鲜两朝的科举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57、144.
作者简介: 张晓波,男,山东安丘人,山东师范大学讲师、世界史博士研究生,山东省高校德育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东亚国际关系史、朝鲜王朝科举制度
(责任编辑:王伟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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