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若干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纪人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证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的背景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走过了七年的历程。在过去七年里,我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成熟市场上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迅速壮大的市场总有一些令人无法回避的难题。
体制的困惑
从现行证券交易制度来看,投资者——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体系至少产生以下两个两难命题:
(一)交易所的运行效率与资源浪费 在现行的交易制度下,每一投资帐户每次向交易所电脑主机传送的交易信息都是独立的。交易所堪称一流的设备在行情火爆时会出现堵单甚至出错现象,而在交易冷清时却有浪费的尴尬。
(二)证券营业部的竞争风险与投资风险 与交易所的两难选择相似,在交易活跃时,宽敞的交易大厅变得拥挤不堪,为了稳定老客户吸引新客户以增强竞争力提高盈利水平,证券经营商(以下简称券商)不得不持续改善硬件设施、扩大营业部的规模,然而受地域影响,营业网点终究有限,规模效益不会很理想,到了交易冷清时,这些新增的场所与设备必然会陷入入不敷出的亏损局面。
市场的风险
(一)在合法竞争面临两难选择后,有的券商就会挺而走险,采取诸如手续费返还、提供透支、信息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来争取客户。(二)据统计,当前的证券投资者已逾3200万,其中大部分既缺乏证券投资所必须的基本知识、投资经验和心理素质,又缺乏时间和精力,不能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进行分析与投资。部分机构充分利用这一点,大搞内幕交易,联合操纵和恶性炒作,从而使证券价格暴涨狂跌,客观上诱导了普通投资者无视风险并盲目追涨杀跌,当众多的下岗职工普遍将证券市场视为再就业的捷径并将其全部生活积蓄投资于此时,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理性在我国现阶段便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含义。
(三)证券市场的非理性还会扭曲应当由证券市场反映的经济信息。证券市场担负着传递财政、货币政策信息的重任,但证券市场有效传递这些信息的基本条件是,投资者必须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货币政策的内容,并全面理解其意图,在一个不规范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因投资者不了解而事倍功半。
现实的需求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尚处发展初期,证券品种较少,并以牛市特征出现,投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气,证券市场类似于博彩市场,由此吸引了大量下岗职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在利率一再下调整的情况下,投资并希望增值的需求便被大大激发了。但是自去年以来,管理层采取了一系列规范与净化市场的措施,包括抑制过度投机、严处投价操纵、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禁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银行的资金流入股市等,使普通投资者大大增强了风险意识,感到过度投机的危害与依靠个人力量自行作出投资决策的困难,同时随着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证券品种越来越多,由于受专业水平、信息获取及时间精力的限制,普通投资者,包括老股民在内,迫切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
在上述三种动因的推动下,热心人士开始自发地思考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完善问题。一些证券咨询机构也开始了这方面的实践,他们在券商处开立不同形式的“工作室”或“操作室”,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其答疑解惑,提出投资建议,甚至代理操盘。一些券商也不甘落后,在其麾下也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客户经理,投资顾问,投资襄理等。就是这些机构炒手、个人大户等,也纷纷担纲做起股市咨询、代客炒作等等。这种实践不仅解决了普通投资者无法亲自参与投资,或无法进行理性投资的难题,同时缓解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营业部在行情高涨下的压力,也引导了券商逐步走向理性竞争,促进股市的规范发展。97年11月在杭州召开了我国首次“证券经纪人”研讨会,该会为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经纪人制度拉开了序幕。
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价值分析
杭州会议后,各界对证券经纪人的讨论如火如荼,综而言之,心快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
(一)有利于解决体制的弊病:
1、一个证券经纪人可代理多个投资者,并可同时为他们向券商和交易所传递交易信息,每个交易指令不再直接进入交易所,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的传递成本,提高交易速度和准确性。即使在交易活跃的情况下,现有的设备仍不会有堵单或错误之虞,同时也少去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将来会造成浪费的担扰。
2、证券经纪人可通过电话与任何地方的客户联系,客户资金的存取也可通过电话银行进行,投资者可能不需再踏入证券营业部一步。因此,券商竞争的对象将由广大的投资者转向少数的证券经纪人。既然不必直接面对普通投资者,券商也不必因为要稳定和拓展更多的客户而去承担巨大的场所与设备的扩张风险。
(二)有利于化解市场的风险:
1、如果建立了证券经纪人制度,券商的服务对象将转向证券经纪人,作为证券投资专家,证券经纪人比普通投资者具有更强的法律意识。券商除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外,那些不规范不合法的竞争手段如手续费返还、提供透支、信用交易等将不再起任何作用,券商之间的恶性竞争也因之得到有效扼制。
2、作为向投资者提供证券信息、证券分析、投资计划等服务的代理人,证券经纪人对证券市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操作应变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对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有较深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拓展业务时,会自然而然地向客户介绍与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知识、政策与法规。这样,证券经纪人便会在无意中成为证券知识与管理法规“专业”与“义务”的传播者。
由于证券经纪人有相当部分的收益来自佣金,而佣金收入决定于客户的投资收益,因此,当证券经纪人代理普通投资者进行投资时,他会通过下列行为最大化其客户的资金收益率:A、对每一种证券都进行投资可行性分析,将客户的资金投向风险小利润大的证券,阻止客户盲目追涨杀涨;B、监督、防止券商的内幕交易、联合操纵、恶性炒作等各种违规行为。
这样,受自身利益驱动,证券经纪人不仅会自觉地引导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日趋理性化,也会使得市场操纵者失去群众基础。此外,为维护其自身与其客户的合法利益,证券经纪人还会去研究不规范行为的形成原因,提出防止和消除不规范行为的办法和措施,为管理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促使整个证券市场沿着规范、健康、稳定、理性的轨道发展。
3、同时,作为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与投资者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投资者对之也比较信任,如果由他们解释政府的监管政策或者货币、财政政策,投资者就会比较容易理解,监管政策或货币、财政政策也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防止投资者因对政策理解上的偏差而对证券市场的未来失去信心。
(三)有利于满足现实的需求:
在证券经纪人制度下,由证券经纪人代理投资,不仅可以节省普通投资者的时间和精力,使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进入证券市场,还可以使小额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可能,从而在不增加券商经营压力的情况下平稳地扩大证券市场的规模。更为重要的是使那些下岗资金能够安全地进出证券市场。
建立证券经纪人制度之取向分析
精略地概括,目前我国已出现的证券经纪人有如下四种类型:
1、券商内部的证券从业人员;
2、券商内部设立的证券经纪人制;
3、由券商招聘的兼职证券经纪人;
4、独立型的证券经纪人。
前三种证券经纪人是指券商为扩大业务,以给予一定业务提成(佣金)的方式鼓励员工或雇佣人员去拉客户,为方便这些人员开展业务,将这些人统称为证券经纪人或其他名称(如客户经理、投资襄理等)。第四种证券经纪人是指那些市场知名人士或证券咨询机构靠自身声誉,在券商处成立各种“工作室”,为客户提供咨询并对其交易加以指导,其他客户因对该“名人”或机构提供的信息或其它方面服务的依赖,纷纷到该“工作室”指定的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以便获得该“工作室”的服务,客户也按其资金收益额的一定比例向该“工作室”支付佣金。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对这些人的管理很不规范,也出现了许多纠纷。因此有识之士也开始研讨我国证券经纪人的制度取向问题。从目前的舆论看,除对个人不宜自行担任取得一致外,规范的证券经纪人应由券商还是由证券咨询机构来组织,各路专家却是莫衷一是。
众多学者与券商一致认为,在券商内部实行证券经纪人的制度,是证券商代理业务竞争激烈的必然结果:1、近年来,券商的经营成本直线上升,如营业场所租金攀高,交易设备更新、折旧迅速,工资奖金支出增加等等,客观上要求其收入要更快速地增长;2、97年5月以前,许多营业网点除代理交易外,还做自营与申购新股等,眼下这种盈利机会已被取消,另一收益来源——息差,在利率不断降低下也将逐步消失,券商的盈利途径仅剩下收取代理佣金这一条路了;3、由于目前营业网点已逐渐发展到多于米铺的境况,客户群的瓜分已基本结束。为此,券商不得不为增加佣金收入另寻蹊径,其中最有可能的是扩大单个客户的交易量。
显然,在这种背景下允许券商组织证券经纪人将会步入过于注重客户营销的误区,即证券经纪人主要着眼于吸引更多的客户,以扩大交易量。由此将产生以下问题:一、证券经纪人的报酬客观上只与某客户的成交量有关,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与盈利性当然不会是该经纪人所要关心的问题;二、受利益驱动,证券经纪人会想方设法去扩大客户的交易量,这样他便难以客观地对市场进行分析,并盲目炒单以套获高额回佣,有时甚至传播带有误导性的信息直至制造虚假信息。因此,无论从券商设立证券经纪人的出发点还是这种制度取向的结果都与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初衷——指导和帮助股民理性投资相去甚远。
如果由证券咨询机构来组织经纪人,上述缺陷将会得到更正。1、证券咨询机构是以取得佣金为收入来源,佣金收入与其代理资金的收益成正比,频繁的买卖将会使客户的收益减少,当然地使其经纪人的收入减少,显然,他们不会鼓励客户这么做。2、在此基础上为使客户的资金取得最大的收益,他们必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知识优势与信息优势对市场作出正确的分析与判断,而不会出现利用虚假信息来扰乱市场的情况。这样利益趋动机制有效地将市场引入理性投资的轨道。
因此,在杭州会议上就有法学专家提出要鼓励与扶植非证券公司的经纪人公司,并允许某些资信良好的证券顾问公司兼营证券经纪人业务。不知这些法学专家是有意还是无意地回避他们所提建议后面所隐含的法律层面的分析。
从世界范围看,证券经纪人在大陆法系国家至今尚未获得明确的定义,而纵观英美法系的判例,也只有美国法院的判断标准具有参考价值。美国法院认为,要成为证券经纪人,他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代理他人买卖证券;
2、在从事证券买卖中收取客户的佣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
3、向公众显示自己为经纪人;
4、代客户保管资金或证券,并代客户收取股息或红利;
5、对客户证券买卖提供融资和融券。
笔者发现,如果抛开融资融券这一条,我国的券商基本上执行了美国证券经纪人的职能。另据国外归来的专家学者介绍,成熟的证券市场与我国的证券市场存在两大差别:1、他们没有我国那种多于米铺的证券营业部,甚至基本上找不到证券营业部;2、我们没有他们作为证券市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经纪人制度。那么是否可以说国内的券商就是国外的证券经纪人?但是,目前国内正在轰轰烈烈展开的证券经纪人的研讨恰恰是由各大券商发起的,如果两者相同,那么这场讨论岂不是一场闹剧,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条文之外寻求与国内的券商相比,国外证券经纪人的本质所在。
杭州会议上,经与会专家介绍,成熟证券市场的客户会与其聘用的证券经纪人签订“有限授权证明书”或“全权委托书”,授权经纪人事前不必征求其意见而决定是否进行及怎样进行交易,或完全由证券经纪人管理客户的投资。
据此,笔者认为,美国法院据以认定证券经纪人的第一个条件中所说的“代理”与我国法律所认定的代理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的“代理”不仅仅只是代理了买卖证券的行为,在更多方面,它指的是代理决策,代理客户何时并怎样买卖证券的决策,而后者的代理仅仅是代理行为,具体到我国券商,它只是代理了客户买卖证券的行为,也就是说,后者的代理只是一种普通的民事行为代理(我国法学教科书从来都是将代理列为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前者的“代理”显然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至于为何继续使用代理一词,笔者认为,不外乎两种情况,不是有意地代用,就是国内学者在翻译时无意地混用)。如果我们不是局限于在证券业内辨识美国证券经纪人这种特殊的“代理”,而是将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转换到其他法律制度甚至提高到法律文化的层次上去辨识,我们会发现,“代理决策”实际上就是英美法系中所特有的,大陆法系至今尚未认同的财产信托制度。换句话说,美国证券经纪人的“代理决策”实际上只是其悠久的财产信托传统在证券投资领域内的一种具体表现(证券业与信托业的交叉组合)。由此我们不难明白,此前业内人士一直关注的实行全权委托资产管理的呼声之所以至今未获回应,乃是根源于中外法律制度与文化的冲突。
据此,笔者认为,无论此前业内人士关于实行“全权委托”或“资产管理”制度的呼声,还是目前正在轰轰烈烈实行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实际上都是指向国内法律界比较敏感的财产信托制度。甚至可以说,目前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实际上就是要将英美法中的财产信托制度引入我国证券投资领域。但在目前与传统法律文化背景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预言,其前途必将相当坎坷。
如前述,国外证券经纪人的核心为信托,国内券商只履行代理买卖的职能,即国外股民与其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而国内股民与券商之间是普通的民事代理关系。如果由券商实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就意味着股民与券商之间的法律将由民事代理关系升格为信托关系,这必然要求国人要对信托文化有较深的认同;同时法律对信托与普通代理有严密的区分。现实的情况是,国人一般不情愿由他人为自己代理钱财,哪怕是自己一没有时间二没有才能。同时,目前股民与券商发生的纠纷中,大多数是因为券商不遵守代理规则而致。在此情况下,怎么敢对这些连最普通的代理规则都不遵守的券商将来去遵守更为复杂的信托规则抱有信心呢。信托信托,以信为本,信之不存,何敢言托?
有人可能会问,由券商试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并不是要求券商由履行代理规则完全转为履行信托规则,而只是允许券商在继续履行代理规则的同时,分出一部分人员来履行信托规则,也就是说由券商兼营证券经纪人。但是试想,如果证券经纪人与股民发生纠纷,无论结果如何,其法律后果显然都将由券商来承担,此时,我们又将如何区分券商承担的是代理责任还是信托责任?显然,这需要从法律上对此作出严格的界定,但是在建立这种法律界定时,政府将会面临以下选择:
1、允许券商兼营信托业并辅之以严密的分业约束;
2、禁止券商兼营信托而由证券咨询机构兼营。
虽然两种选择都会给管理层带来如何严格规范“兼营”这一难题,但相对而言,后一种法律制度的界定显然比前一种更为简洁易行,对于前者,管理层要对“代理”与“信托”这一对本来就难解难分的法律关系作出严密的区分,而对于后者,管理层面对只是咨询与信托这两种不需再作出任何区分的法律关系,他们只需对“证券投资信托”作出建设性的甚至可以说是粗放型的规定,以便在今后的发展中作进一步完善性的修改。这也符合我国当前的立法惯例。
然而,去年底出台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地拒绝由证券咨询机构兼营证券经纪人,我们不能因这个管理办法出台的突然而指责管理层对证券经纪人的制度取向问题有任何不周的考虑。相反,我们可以从券商至今未获得兼营证券经纪人的许可中,体察到管理层在这个问题上所面临的苦衷。
纵观市场经济国家,虽然其金融制度历来就有“分业”和“混并”管理的争议,但无一例外的是,它们都走过严格的“分业管理”的道路,我些国家也只有在取得成熟分业管理经验的才开始讨论或实行金融化的“混并”管理。因此,对于刚刚开始规范建设的我国的金融制度而言,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将会是我国政府唯一的选择,由券商同时经营证券业与证券投资领域内“信托业”必将不被我国金融管理当局所接受。
既然管理层已经拒绝了证券咨询机构兼营证券经纪人,而在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出现证券经纪人的情况下,证券经纪人到底应当由谁来组织?笔者认为,在不改变初衷的前提下,管理层最有可能的抉择是单独成立证券经纪人机构,不仅将证券投资信托业与证券咨询业分离,也将其与证券经营业分离。如前文所述,证券经纪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素质,非由证券业内的资深人士来担当不可,因此,其人员的组织无非来源于券商的员工或证券咨询机构中的咨询人员。具体结果如何已超出本文的讨论范围,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