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关键词论文

“学术道德”关键词

邵健飞 孙兴昌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摘 要: 目前国内对“学术道德”的研究多从高校现状、状况成因、治理举措等角度切入,而这一概念本身却常被认为是自明的,少有对其理论依据的考究和层级关系的厘清。严格的“学术道德”中的具体道德原则并不能来源于经验归纳和既成规范的罗列,但可以从“学术”领域的设立目的和学术共同体的运作方式之事实的结合中,以后果主义伦理学“由善推出正当”的道德处理方式得出。而推理过程中需要首先考虑到的,则是每一学术环节的“底线道德”(存在标准)和“最高道德”(发展标准)。学术运作三环节中经分析所得的六条关键词,即构成“学术道德”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 学术道德;学术共同体;底线道德;上标道德

一、概念的澄清——“学术道德”与“学术道德失范”

随着学术活动规模的扩大以及社会化程度的加深,以及近些年所谓“学术道德失范”事件的频繁发生,“学术道德”一词经常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学术”一词最早出自《史记》“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 。”[1]意指学习治理国家的技术,之后又引申指学识,或成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道”指路,德的原意为得:“德者,得也,行道而有得于心者也。”[2]两字合为一词,似表达一种通过外在约束或内心反省作用于个人的,行为应当如何的社会意识形态,正如陈真概括的:“在伦理学的讨论中,‘道德’一词有时指日常道德,有时指经过哲学反思的道德”。[3]笔者认为,“学术”与“道德”的连用,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学术活动过程中的道德”,而必须加入“共同体”预设,那是由于学术活动既可以是个人化的,又可以是社会性的,而道德的本质决定它只可能是后者。斯文就曾注意到西方人进食习惯用刀叉,而即使是高素质的印度人也被教导用手指抓取食物,这显然是对行为应当如何的某种规范,但却不构成道德,原因就在于其不具有社会效用性。弗兰可纳也一再强调“道德是一种社会的事业,而不可能是个人用来指导自己的一种发现或创造。……就道德的起源,认可和作用来看,它也地地道道是社会的。它用来指导个人和较小团体的全社会的契约。”一老僧冥然兀坐于寺庙之中思索佛法,亦或一隐士在庭院中钻研经典以求自我人格的完善,都可以归结为某种“学术”活动,但都因其个人性而无关于道德,只有学术的集体化,即与“学术圈”或“学术共同体”发生关系,才能为其各个环节赋予道德价值,因此我们应注意到“学术道德”这一用法中做出的省略。因此,类比“商业道德”,“医疗道德”等维系某行业及领域存在与发展的职业道德,我们将“学术道德”定义为维系学术共同体以及学术活动存在与发展的规范。

民主是宪法永恒的价值追求,现代社会依然体现着这个规律,但是对民主难有统一的认识。民主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少数人的保障问题;二是“多数人暴政”问题。在民主的成长历程中,“多数人的意见”被发现并不是总是对的,极易造成“民主的专制”和“多数人暴政”。民主在属性上具有深刻表现所有参与者共同意志的倾向,多数只能被理解为是对民主的接近,而不能等同于民主,互联网改变了这个窘境,让“无限的多数人”成为可能。

洪泽县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后,可以达到以下几方面效益:一是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内部河道水系得以沟通,降低了洪涝灾害的发生频率,减少因洪水泛滥、排水不畅造成的危害;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工程实施后,改善排涝面积82.9万亩,改善灌排面积56万亩,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脱贫致富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为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和稳定农村奠定了基础;三是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净化水体,美化河坡,为提高农村集居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条件、吸引农民迁入集居区,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学术道德失范”同样是不严谨的讲法。“失范”即没有规范,脱离标准,这显然是针对具体人或行为讲的,而“道德”本身作为做为一套规范体系,如若说它“失范”,只能是由于它与另一套更为基础的规则制定标准相抵触。人们在使用“学术道德失范”时更多表达的是“(某人或行为)失学术道德之范”,正如江新华给出的定义:“学术人用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的手段来实现社会价值目标(如获取职称、学位、金钱等)。”[4]我们过往的研究,也常以此为起点,通过数据采集等方式,研究学术道德在现实中的落实情况,继而提出对策等,而对于道德本身的凭借与依据,却常常被当作自明的,对不同道德条目间的关系和层级也欠缺考虑,这种随意性不失为规则本身的一种“失范”。“规范提出了双重的有效性要求,它们不是有效就是无效”“价值确立的是一种比较关系,它们告诉我们,哪些善比其他的善更具吸引力。”[5]可见道德并非随意制定或由直觉得出的,它诚然已是某种价值经过实践化跃进后的产物。例如人人皆知剽窃抄袭不道德,但若继续追问这种“不道德”从何而来,显然就要回溯到“学术”的社会职能中所蕴含的价值诉求,而这便是本文计划进行的工作。笔者认为对“学术道德”概念的夯实是使其具有真正效力并能够被使用于研究现实问题的前提,在这一问题上的进展亦能对现实中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判定和惩治有所裨益。

二、“学术”的社会职能与运行方式

正如蒂洛所言:“道德起源于人类的需要”[6],道德他律论者认为,道德起源和目的一定从属于它物,即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道德衰亡,诚亡国灭种之根极也。”即使是道德自律论者,也不会否认道德不可或缺地服务于社会的存在与良性发展,是道德在某一具体领域的分化,起着维系这一领域存在与发展的作用。“仅仅事实判断自身决不能产生和推导出价值判断;只有当事实判断与关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判断发生关系时,从事实判断才能产生和推导出价值判断”由于我们对学术道德采取了一种后果主义的诠释方式,那么就意味着我们应遵循后果主义对道德的处理传统,即由“善”推出“正当”。因此,要对学术道德体系进行研究,就首先要面临两个前置性问题:学术共同体的运行方式之事实与它的“善”,即作用和职能究竟为何。

产生这种误区,是由于我们忽略了“学术成果没有被阐发”下隐含的一种可能性,即“所阐发的并非学术成果。”这便将问题转化到了对何为“学术成果”的讨论上。

学术成果在被创作后通过各种学术平台得以公开的过程被称为“共享”。“共享”环节的行为主体是学术共同体中具有“学术平台运营者”这一重身份的人,比如学术期刊的编辑、学术会议的组织者等。这一环节得以履行的标志在于“作品得到处理和公开”,失效的标志是“作品没有得到处理和公开”。按照底线道德的判定方式,只要保证“作品得到公开”,学术平台的组织者就做到了“共享”这一中介环节的本分——“通达”。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上一部分中对“创新”与“求新”进行扬弃的理由在讨论“共享”与“交流”环节时依然适用。例如一位勤劳工作的老编辑,从不恶意扣留和泄露稿件,却在临近退休时丢失了稿件,使其无法按时发表,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指责他“丧失了底线”。在评价行为者时道德更多的指一种心理倾向和状态,而非某种被设定事实的达成,它的培养和评价不应被道德素养外的其他具体能力所决定。

“创作”是一次完整学术活动的开端,它的核心职能在于使得研究成果从无到有,它得以履行的标志,即“学术成果被阐发”,它失效的标志,即“学术成果没有被阐发”。而“学术道德”所适用的对象是学术活动的参与者,我们常将进行学术创造作为学术活动参与者的门槛,“从来不进行创作的学者”好像与“圆形的方”一样荒诞。照此逻辑,由于学术共同体中的成员都在进行或多或少的创作活动,“学术成果没有被阐发”的失效标志便不能成立,“创造”环节便不需要底线道德。

三、“创作”过程的道德——从“求实”到“求新”

“创作”阶段,顾名思义,是学术参与者通过科学实验、理论思辨等方式进行理论创造的过程。学术资源在产生后,通过各学术交流平台进行筛选和处理继而完成“共享”(亦可理解为互联网中的“上传”)。基于经分类、分级后的学术资源,学术参与者们相互交流、学习、批驳,继而为进一步的学术创造提供灵感与养分,最终构成一种有机循环。“学术道德”这一大而笼统的概念可以分化到学术活动过程的不同环节,而每一环节的道德也并不唯一。在每一环节中应当首先予以把握的是“最低道德”亦或“底线道德”。正如何怀宏所概括的,这种道德具有“普遍主义”和“强调基本义务”两个特征,[7]即无差别地作用于环节中的所有参与者,且对其价值的尊重是其他道德得以可能的逻辑前提。笔者认为属于某一环节的底线道德的推导应由该环节从“学术”这一总过程中分有的基本职能入手,从使某一环节成其所是的性质中经分析得出。如果对其他道德的抽离会影响主体的运作,那么对底线道德的抽离则会直接将主体取消,正如康德举出的例子:“我虽然能够愿意说谎……按照这样一个法则,真正说来就根本不会有承诺……一旦被当成普遍法则,就必然毁灭自己本身。”如果说“最低道德”关乎某一环节的存有,那么与之相对的“最高道德”即与这一环节功能得以完全发挥的理想形式相关,应通过对这一环节设立的发展理想和最高目的分析得到。虽然每一环节中一定还会有许多介于两者间的道德,但如果对不同环节最低与最高道德的推演进行的顺利,笔者认为就已然足够为“学术道德”得出一个具有一定完备性的框架。

正如上文提到的,“学术”现多指系统的较专门的学问,其所发挥的作用可以从“作为工具的”和“为其自身的”两方面分析。其一是作为工具的职能,即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文化基础,正所谓“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其二则是学术为其自身的目的,即在对真理与智慧的探求过程中实现人作为“能思想的苇草”的尊严。“学术圈”即以学术为业的人群相互分工、交流、协作所形成的共同体,笔者将学术圈的运作细分为以下三个环节:

在经典的伦理理论中,柏拉图将正义定义为“给每个人恰如其分的报答”,将人替换为学术作品,即是“共享”环节的理想状态——“作品得到恰如其分的公开”。这种处理首先体现在对前一环节的弥补上——在“创作”过程得以完善运转的前提下,申请进入学术共同体数据库的作品都应满足起码的“求实”要求并体现一定的“求新”意识,而一旦“创作”环节出现问题,“共享”环节则需要尽可能地充当“过滤器”,隔离掉触犯创作底线的“学术垃圾”。就像学者的水平参差不齐一样,学术共同体中的平台并不是平等和并列的,规模大、创办时间长的学术平台往往有更广的受众和更深的影响力,作为学者,往往都会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影响尽可能大的学术平台所采用,从而出现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学术作品在学术平台上的分配,既不能遵循“平均原则”,亦不能讲先来后到,这里的“恰如其分”仍要从“学术”的根本社会职能中推导,即最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亦或最能彰显人的价值的学术作品,应该出现在最具影响力的学术平台上,使其价值得以充分发挥。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分析结果,学术作品进入“共享”环节后学术平台对其的考察应完全立足于作品本身的价值而与创作者无关,这证明学术平台通过对作者的“论资排辈”从而决定作品取舍的方法不甚合理,尽管学者进入学术共同体的时间和学术水平之间可能存在某种正相关。

上段对“共享”环节的上标道德“正义”的定义也许会受到如下诘问——有些学术作品是领先时代的,其价值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能暴露出来,那么筛选“最能推动社会发展和彰显人的价值”的作品又何以可能呢?这个问题与其说暴露了我的论证的局限,不如说暴露了人类认识的局限——诚然,天才在自身所处的时代通常是不受理解的,但我们由于天才的存在就放弃当前时代“共享”环节的判定标准,令民间大量与学术规范和常识不符的作品占据数据库,显然是不可取的。对学术职能的总体发挥最有所裨益的是将程序正义贯彻到底,尽管会有天才在这个过程中被埋没,但他们的牺牲所造成的“恶”远远小于整个学术共同体正常运转所成就的“善”。这个诘问提醒我们,学术平台在认识到自身鉴赏力局限的同时,对一些尚有争议的学术创新应持宽容态度,力求将贯彻程序正义过程中造成的自然损耗降到最小。

四:“共享”环节的善——“通达”与“正义”

2.3 王屋镇各树种“古树之最”的生长状况 王屋镇各树种“古树之最”中,生长状况最好的是银杏树,树高为46 m,胸径为2.92 m,冠幅为34 m(表3)。

在过去近六十年的编程历史中,编程语言的抽象级别不断提高,人们都在努力让编程语言更有表现力,这样我们可以用更少的代码完成更多的工作。笔者经过查阅资料发现:如今影响力较大的趋势主要有三种,“声明式的编程风格”(包括“领域特定语言”及“函数式编程”)、“动态语言”(其最重要的方面便是“元编程”能力)以及多核环境下的“并发编程。此外随着语言的发展,原本常用的“面向对象”语言,“动态语言”或是“函数式”等边界也变得越来越模糊,例如各种主要的编程语言都受到函数式语言的影响。

尽管今天我们常用“文化产业”、“文化生产”等词语,仍不能忽略物质生产与文化生产之间的区别。两者区别中最为关键的,在笔者看来,在于物质生产的重复是有价值的,而文化生产的创造具有一次性——特定的文化产品在被产生一次后,即可跨越时空满足无数人的需要。在信息传输、储存的成本日益降低的互联网时代,文化生产的这种特性愈发得到彰显。因此,相同的学术创造只有在第一次出现的情况下才能称之为“成果”,将已有成果归于自己名下做再次的阐发,并不会创造新价值,可以等同于没有阐发,从而触碰“创造”这一环节的道德底线。“一次性”的要求是针对所有“文化成果”而言的,但“学术”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活动,对其研究成果还应有附加的要求,那就是严格性与真实性。这些性质来自于前文提到的“学术”的职能,即推动生产进步和实现人的尊严。举例讲,使用虚假数据的论文不仅会误导社会生产,更会败坏人的尊严,因此绝不能算作“学术成果”,而只是无用信息的拼凑罢了。结合上一段的讨论,我姑且把“创造”环节的最低道德定为“求实”,这里的“实”一方面针对独创性,另一方面则指成果内容的真实可靠。一旦“求实”的道德被抽离,即会导致“学术成果没有被阐发”,“创造”环节就会走到自己的反面而自我消解了。

“创造”环节得以履行的标志在于“学术成果被阐发”,结合“学术”的总职能,其发展目标和最终理想即是“最能推动社会发展的、最能彰显人的价值的学术成果得以充分阐发。”而这种“最能推动社会发展”“最能凸显人的价值”的见解既不能是之前已有的,也不应是对已有思想的整理,那么就只能是相较旧成果而言有实质性创新的成果。于是罗志敏写道“学术道德的上标道德是学术共同体乃至整个社会共同确认的最高学术追求……学术创新就是一种上标道德。所以,其内容一般都是引导性的,鼓励性的软性规定。”诚然,古今中外被公认的在学术领域做出了实质性创新者只占学术参与者中的极少数。然而苏格拉底认为明白善的人不可能不去行善,王阳明也讲“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可谓之知”,一旦将“创新”作为“创造”环节的最高道德,那么能够达成这一道德的却只能是某一时代学术共同体中的凤毛麟角,促成他们达成目标的因素将主要是智力、勤奋、灵感乃至运气,这显然违背了道德的初衷。这个问题暴露出以判定行为道德属性见长的后果论规范伦理学在判定行为者道德属性方面的局限,而后者诚然是人们道德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笔者认为,既然道德所关涉的是“应当如何”,且“能够如何”作为“应当如何”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那么行为者对道德的追求就不应以某项具体能力的达标作为门槛,罗志敏所讲的,以最高道德作为目标以图激励人们提高某项专业技能的设想也存在错位,因此与其只将“创造”环节的上标道德理解为“创新”这一行为事实的达成,不如保留作“求新”这一德性化的理解的可能,即尽最大努力追求创新的积极心理状态,这样便使得“知行合一”成为可能,亦向学术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开放了通过不断端正态度、反省自身而达到最高标准的通路。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与行为者道德属性判定的并行不悖并不会导致道德上后果与德性的二元论,我们对学术道德的诠释仍是以后果论主导的,只是当我们需要判定行为者道德属性时要将遵循后果论原则由“善”所推出的“正当”作德性化的处理,这种德性仍是被“达成好的后果”这一目标所决定和统摄着的。

五、“交流”的道德标准——“尊重”与“理性”

在学术作品通过各类学术平台进入共同体数据库后,学术成员基于对这些资源的了解,表达赞成或提出质疑,通过交流促进下一步创作的过程被称为“交流”。它生效的标志在于“学术共同体成员得以进行交流”,失效标志是“学术共同体成员没能进行交流”。不同于“创作”与“共享”环节单一的行为主体,“交流”环节既需要创作主体的参与,也会有平台和学术组织的介入,“交流主体”或“交流平台”出现问题都可能使其中断。人们关于妥善交流的道德各种各样,但在所有道德中最根本的、与交流环节本身相伴随的,即是对彼此人格以及作为学术共同体一份子的主体独立性的身份认同,我姑且称之为“尊重”。

“交流以尊重作为基本前提”可能会遭到质疑。以笔者的观点,我们所能想象到的所谓“无尊重的交流”,即强势方要求弱势方无条件地接受己方信息的同时,不必要也不屑于接受弱势方的信息,其实并不能算作完整的“信息互换”,因此不是“交流”而只是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命令与裹挟。由于交流环节的行为主体具有双重性,其基础道德可以细分为创作主体对平台的尊重、平台对创作主体的尊重、主体间的尊重与平台间的尊重、创作主体与平台的自我尊重。其中“自重”又作为“尊重”的前提——若不首先承认自身独立自主的学术活动个体的地位,便谈不上与其他主体的交流,与其他主体的互动方式也只能是裹挟与被裹挟,指挥与被指挥,这便偏离了交流环节的初衷,也抹杀了学术活动的尊严。

在彼此学术主体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我们便可以讨论交流环节的最高道德,其关涉的是交流环节得以设置的最高使命与根本目的。“每一个人都各自有其自己的洞穴……或是由于这人自己固有的独特的本性,或是因为他所受的教育和与别人的交往;或是由于他阅读一些书籍而对其权威性发生崇敬和赞美……人们之追求科学总是求诸他们自己的小天地,却不是求诸公共的大天地。”培根总结的不错,每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环境和限制下,但学术的使命——无论是推动生产进步还是彰显人类尊严——是困难且艰巨的,这就要求学术主体在对彼此的了解和学习过程中尽可能地突破局限,使人类思维的力量得以汇集,这便是交流环节和学术共同体得以设置的使命所在。“先验的理性概念不是别的,是关于一个被给予的有条件者的种种条件之总体性的概念。”康德所讲的理性即把知性范畴回溯到无条件者的倾向,在这里恰可以用理性作为交流环节,乃至整个学术共同体的最高道德,即追求无偏见、无局限地思考和交流的倾向。理性要求人们不断地超越自我,摒除偏见,交流过程中对某一学说的或褒或贬应完全基于学术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角度,做总体性、普遍化的思考。理性统摄下的交流才能使用作学术的讲台与用作表演的舞台、用作攻击的炮台划清界限,使人的尊严得以彻底彰显。

采用物理方法(黄板诱杀等)和化学方法(药土等)相结合无水防治,施用烟雾剂和粉尘剂,如果采用喷雾剂施药,要在晴天上午施用适当减少防治次数和喷液量,防止棚内湿度过高。

通过对学术共同体运作环节的事实阐明,结合“学术”的社会职能,我们得到了三组学术道德的关键词。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因此“求实”“通达”与“尊重”作为底线道德,在为学术共同体制定的强制性规范中应得到重视,而“求新”“正义”和“理性”作为上标道德,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考核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但它们的达成情况又恰是学术共同体发展与进步程度的最好体现。“文章不写一句空,板凳甘坐十年冷。”新时代学术的突破离不开对新器物、新技术的运用,但更重要的是对老一辈学术精神的传承,因为我相信,从踏实严谨中所得出的平庸,亦好过由欺骗和算计所堆砌的繁荣。

参考文献:

[1] 司马迁.史记卷六十三·老子韩非列传第三[M].长沙:岳麓书社出版社,2006:388.

[2]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94.

[3] 龚群,陈真.当代西方伦理思想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7.

[4] 江新华,等.论学术道德失范[J].探索与争鸣,2002,(07):72.

[5] 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66-67.

[6] 何怀宏.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和方法[J].道德与文明,2010,(01):19.

[7] 何怀宏.“学术伦理”诠释[J].现代大学教育,2012,(02):7.

Key words of “Academic Morality”

SHAO Jian-fei,SUN Xing-chang(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000)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domestic research on “Academic Morality” is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causes of the situation and governance measures of universities. However, this concept is often considered self-evident and seldom clarifi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hierarchical relationship.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trict” academic morality and should not be derived from the empirical generalizations and into the specification list already, and should be from the “academic” established in the field of the purpose and the facts of the classics in combination of the academic community works analysis, and the need to first consideration in the process of analysis, it is“standard” of each link of academic (The minimum moral), and “development standard” (The highest ethical). The six key words obtained from the analysis in the three links of academic operation constitute the basic framework of the concept of “Academic Morality”.

Key words: Academic Morality, academic community, minimum ethics, highest ethics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763(2019)01-0115-06

DOI: 10.16729/j.cnki.jhnun.2019.01.018

收稿日期: 2018-12-05

作者简介: 邵健飞(1998- ),男,山东日照人,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为伦理学、西方哲学。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前中国社会秩序的价值基础研究”(14BSH013)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石勇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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