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的现实选择及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现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我国的各界人士似乎对如何对付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起诉颇感兴趣,而对于外国是否在中国有倾销行为,如何对国外的倾销予以抵御却似乎关心不够。与此相似的是,国内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不能形成反倾销的共识,例如国外生产的精对苯二甲酸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价格从8000多元一吨降到4000元一吨,我国化工企业的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下降,企业生产难以为继。但成千上万的化工企业中只有扬子石化一家提起反倾销申请。同时,一些消费者对反倾销不太理解,觉得外国货又好又便宜,带来了实惠,一旦采取反倾销措施便得不到这些实惠了。基于以上因素,似乎有必要对反倾销作一番探讨,以提醒人们,中国的反倾销已迫在眉睫。
(一)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已大大改善,市场开放程度明显提高。1.进口管理体制方面。自1994年初,中央政府已不再编制中央外汇进口指令性计划和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指导性计划。同时,大范围地减少了进口商品计划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简化了进口手续。
2.进口税收管理方面。自1991年以来,我国已先后五次降低进口关税,1996年4月1日,我国大幅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关税税率总水平由35.9%降至23%。江主席在1996年APEC首脑会议期间宣布,到2000年中国关税将降至15%左右。
3.外汇管理方面。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从1996年12月1日起,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4款的义务,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4.进口经营权方面。基本上对有条件的各类工业企业和商业物资企业给予了进口经营权。目前,我国已有约1.3万家各类企业有进口经营权,有近15万家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享有进出口经营权。1996年发布了《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试点的暂行规定》,决定先在浦东和深圳进行试点,这标志着外贸领域已正式向外商开放。
5.削减非关税措施方面。1992年,我国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的商品共有1247个税目、约占海关总税目的20%,进口自由化比率只有80%。近几年对进口商品管理目录进行多次重大调整,使进口自由化比率大大提高。目前,我国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降至384个税目,进口自由化比率达到95%左右。
(二)
1.反倾销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进口贸易的发展对于有效弥补国内市场不足,满足工农业生产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外国企业、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市场开放度提高的机会,通过在华投资设立子公司等途径,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我国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内市场,损害了相关产业。
据世界(多边)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所进行的《产业损害情况与相应对策》专题调研,在反馈的280份调研提纲中,认为过量进口(包括倾销)对产业已形成损害的有251份,占89.6%,未形成损害的有29份,占10.4%(详见表)。从表中可以看出,产业损害已使众多行业的产品市场份额下降,或陷入半停产和停产状况,有的甚至已破产。
另外,从一些行业的统计资料也可以看出类似问题的存在。在新闻纸领域,某些国家对华的进口新闻纸价格1995年约为649美元/吨,1996年约为460美元/吨,1997年约为350美元/吨,特别是1996年下半年来,进口新闻纸价格平均比国产新闻纸每吨低1000-1500元,使得国内许多新闻单位大量进口新闻纸,进口量占年需求量的40%(详见表)。由于价格上难敌竞争对手,从而造成国内新闻纸厂家库存大量积压,使新闻纸生产企业面临停产或破产边缘。
在感光材料工业领域进口彩色胶卷、彩纸市场占有率已分别达到84.3%和74.5%。我国目前人均年消费彩卷仅0.07卷,远远低于美国的3.6卷和日本的3.1卷,彩卷市场前景看好,世界彩色胶卷业巨头竞相进军中国。以国人熟知的日本富士彩卷为例,该彩卷在日本国内市场售价为每卷600-800日元,在欧洲市场为每卷6-8美元,但出口到中国市场的到岸价格(成本+保险+运费)为人民币7.5元,仅为日本国内售价的13%。在其廉价倾销的冲击下,我国最大的感光材料企业乐凯胶片公司的彩卷市场占有率从1993年的24%下降到1996年的19%,彩纸由27.7%下降到14%,至于国产的其他几种彩卷,“申光”已消失,“公元”和“福达”1994年的开工率不足5%,处于严重的半停产状态。到1997年初,这两家公司已被柯达控股合资,失去了经营上的自主权。
新兴的建材行业也面临着同样的威胁。离心玻璃棉是用于建筑和工业管道的保温材料,我国建筑业中刚刚开始使用,这一行业中世界上几个最大的跨国集团就纷纷挤入我国市场。美国某跨国公司为抢占中国市场,在其广州与华合资的企业尚未建成时,就以其名义从国外子公司进口离心玻璃棉,并以低于实际进口成本(2000美元/吨,约合人民币1.6万元/吨)的价格(约合人民币1.1万元/吨)在我国市场销售。为彻底挤跨我国生产离心玻璃棉的龙头企业-上海平板玻璃厂,独占市场,该跨国公司又在上海合资建厂,挤入年容量仅为1万吨的上海市场。
在洗涤用品行业,国外的洗化巨头瞄准我国洗化用品市场,纷纷将自己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洗化用品打入我国市场并进行倾销,仅美国的宝洁、德国的汉高、英国的利华和日本的花王4家公司就占据了我国洗化用品市场份额的60%,国内的合成洗化用品生产厂家不是被迫下马,就是与外商合资经营,只剩下二三家企业在顽强抗争。
食品饮料的消费市场上外商倾销方式更是多种多样:或低价销售,125克瓶装的“可口可乐”,国外市场售价每瓶1美元,而中国的商店零售只要1.80元一瓶;或免费奉送,“亨氏”等洋奶粉曾经专送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的妇幼医院用作婴儿哺乳;或联营挤兑我国的民族工业厂商等等。此外,钢材、成品油、机床、发电设备、胶合板、程控电话机、计算机等许多产业都很大程度上深受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的损害,如1993年,全国钢材进口3036万吨,94年达到2283万吨,均超过计划,造成国内钢材大量积压,进口机床从91年的5.11亿美元激增至1995年的22亿美元,国产机床市场占有率从90年的76%下降到95年的33%。
2.反倾销也是建立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的需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受西方国家进行反倾销歧视的最大受害国。从1979年6月殴共体对我国糖精钠和1980年6月美国对我国薄荷醇投诉反倾销以来,截止到1996年底,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投诉达267起,涉及出口金额百亿美元以上。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面对来自欧美厂商的倾销行为,我们却无法可依、无以查处。因此,只有建立起中国的反倾销体系,才能有理、有利、有节地反击对方,保护自己;同时,还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故意刁难我国出口产品的某些国家实行对等原则。
(三)
一般而言,反倾销是保护国内工业的重要手段。并贸总协定允许各国采用反倾销等手段。对此,乌拉圭回合专门订有《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许多国家都将反倾销作为合法管理进口的有效手段。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颁布施行,为我国克服国际倾销与实施反倾销提供了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保障,饱受国外商品倾销之苦的我国企业从此申诉有门,有法可依。去年10月16日,福建省南平造纸厂等占中国新闻纸生产份额90%的9大新闻纸生产厂家正式向外经贸部提出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等新闻纸商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首开国内产业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的先河。同年11月8日,扬子石化公司就国外化工产品精对苯二甲酸(PTA)在中国市场的倾销,向国家经贸委提出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再获批准。
尽管这两桩反倾销申请尚未结案,但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获得公平竞争有了法律上的“护身武器”。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反销售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考虑或研究。
1.条例中存在的一些需考虑的问题。(1)低于成本销售的问题。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进一步,通过第4条第一款:“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明确了正常价值的衡量标准。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假使某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和其本国市场的价格均为0.5美元,而其生产成本为0.8美元,这是否属于倾销呢?显然,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对目前在我国市场上低价销售的外国商品其国内价值的认定,就应当不仅要注意其市场售价,更要注意其产品的成本。(2)反税吸收问题。税吸收指出口方为保住市场,进一步降低了被征反倾销税的出口商品的价格,使得该商品在进口国的售价并未明显提高,也就是说,进口国征收的反倾销税被出口国承担了,从而丧失了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有关这一问题,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没有作出规定,尚待进一步补充。(3)反倾销调查时间问题。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调查应在其开始后的一年内结束。但随着科技进步,产品的更新换代不断加快,有些产品在确定被征收反倾销税后,新的换代产品不久又开始新的倾销了。因此,为适应新的形势,缩短调查时间将是在所必然。
2.我国反倾销法怎样被企业贯彻实施,必须尽快出台操作细则。反倾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运营程序和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非常严格。尽管有些企业面对外国产品在我国的倾销敢于挺身而出,但对于如何根据反倾销法提出申请、收集信息、保存证据等则不甚了了。
3.国内企业尚未形成反倾销的共识,以至已经提请反倾销的申请者调查和征集资料时单兵作战,难以形成合力,共同阻击外国产品的倾销行为。同时,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着浓厚的“搭便车”的思想,认为提出反倾销申请,虽然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无形之中也保护了其他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商的合法权益;而其他厂商提起反倾销申请获得支持,自己也可以成果共亨。
4.实施反倾销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和鼓励落后,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在完全的市场机制中,低价商品可以获取高额的超额利益,从而对相对落后的产业产生震荡和冲击,促使其按照竞争规律重新配置资源,以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但是,反倾销一旦发生,就会以开征反倾销税的形式增高进口国的“门槛价格”,使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而丧失出口的主动性,而本国产品则由于相对外国产品的价格优势而供不应求,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润,就有可能会使一部分企业安于现状,丧失改进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欲与外货争高低的动机,最终不利于本国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影响长期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