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谢林的“绝对”及其理论来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来源论文,理论论文,谢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谢林改变和扭转了康德、费希特以人的自我为轴心的哲学走向,重新选择了本体的定位。他以人之外的“绝对”为核心,把费希特的主观意义的本体论,即“自我=一切”,转到客观意义的本体论,即“一切=自我”。谢林的“绝对”是超越主客体之上的绝对同一性,是精神与自然的绝对同一。谢林的“绝对”的理论来源主要是斯宾诺莎的实体说,对实体加以理性演绎成宇宙精神,费希特的绝对自我运动辩证法思想为谢林绝对本体的运动发展提供了启示。谢林已察觉到绝对的运动规律贯穿到自然与历史中,人认识自然与历史就是认识其中的普遍规律。
关键词 谢林 绝对 实体 理论来源
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中,康德和费希特把人的理性推向哲学的本体位置。康德把人的理性的普遍性看成是科学知识形成的先天条件,把理性的绝对性移至道德知识中来确立道德的价值。费希特把人的理性给以绝对化,构成统辖一切的绝对自我,并认为这种绝对自我的统一性是宇宙万物统一性的真正本原,把人的理性绝对性推到了极点。这样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必须把哲学本体的基点确立在人之外,以更宽泛于人的领域来寻找。而这个人就是费希特之后的又一位德国古典哲学的伟大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谢林(1775—1854年)。
一
从费希特的哲学向谢林的哲学发展有它的必然性。费希特哲学的基本原则是以自我为基础的主客体的同一、统一,这种同一是纯粹自我意识的同一,“自我=自我”,说明“自我存在”。依据这种观点,自然界的实在性不在其本身,而是从绝对自我那里得来的,自然规律也不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性,而是理智的内在规律性给予自然的,自然是合乎理智的。费希特的这种思想与康德的“人为自然立法”思想是有继承性的。谢林不同意费希特把同一性或统一性只设定在主体自我那里,认为还需要从自然方面补充一个从客观方面建立主客体的同一、统一。这样谢林把绝对既不看成是来于自我,也不是来于自然,而是对双方否定的最高的综合。这种综合是一种绝对的无差别性综合活动,消融双方差别与对立,从而成为绝对的同一。
在谢林看来,费希特把绝对性设置于自我主体一方,以主体去统一客体,必然受到客体的制约与限制,主体不断去克服这种限制,这种限制还会不断产生,由此,谢林认为费希特还没有真正克服主客对立问题。他认为必须在绝对同一性里,扬弃主客分离与对立,使二者并存于一体。谢林的绝对同一性,是统摄着分离、对立和相互同一,谢林在设置主客分离时又绝对地伴随着设置这种主客分离、对立的同一性,分离与对立是在同一性根基上,分离与对立是有限性的而同一性是绝对性的,对立与同一虽说都是在绝对之中,因而这个绝对只是同一与非同一的同一,绝对本身就是绝对同一性。
谢林在绝对本体中设置了双重形式,一是主体是主观的主体——客体;二是客体是客观的主体——客体。这就是说,绝对本体把绝对性作为双重性设置于两种形式中。这里一方面克服费希特只是把绝对性设置于自我意识中,客体处于被主体设置地位,而谢林把主体和客体都置于被制约之中,于是主客对立不是一方面统辖另一方面,而是主客关系在同一性统辖之中。这样他一方面把费希特的以主体为主导的主客统一转变到以绝对同一性为主导的主客统一。费希特的理性同一性被谢林从人那里独立出来,又与实体精神结合起来,而这种实体精神,就是客体作为客观的主体——客体。谢林看到没有绝对实体精神,这种绝对的绝对,就不能超出费希特的理性绝对性。那么这种绝对实体精神必须借助于自然实体,必须借助于超越一切的精神。黑格尔指出:“只因为客体本身是主体——客体时,所以自我等于自我是绝对物。只有在客观的自我本身是主体——客体时,自我等于自我才不会把自身变成‘自我应该等于自我’”。“因为不仅主体而且客体都是主体——客体,所以主体和客体的对立是一种真实的对立;因为两者被设置在绝对物中,因此有了实在性。对立物的实在性和真实的对立只有通过两者的同一性才存在”〔1〕这里表明同一性是实在性和对立性的保证。客体不是绝对的客体,因为绝对的客体是纯粹的观念产物,客体只是观念就不能存在于绝对物中。
谢林在论先验哲学的概念中指出,自然就是我们知识中所有单纯客观的东西的总体;自我或理智就是主观的东西的总体。理智本来是被认为仅仅作表象的东西,而自然则被认为是仅仅可予表象的东西,理智被认为是有意识的,自然被认为是无意识的,但在任何知识中两者都必然有某种彼此汇合的活动,而哲学课题就在于说明这种汇合的活动。他说:“在知识活动本身,即当我进行认识时,客观的东西和主观的东西是统一在一起的,以致我们不能说二者当中何者居先。这里既不存在第一位,也不存在什么第二位,两者同时存在,而且是一个东西。在我打算说明这种同一性时,我必定已先把它扬弃。由于除了知识的那两个因素(作为说明的原理)之外我本未得到任何东西,因此为了说明这种同一性,我就必须使其中一个因素先于另一个因素,从其中一个因素出发,以便从这一因素达到另一因素;至于我从两个因素中哪一个出发,是不由课题来决定的。”〔2〕而哪个因素为出发点, 在谢林那里有两种情形:“A.或者使客观的东西成为第一位,而这就是问:与它一致的一个主观的东西何以从它那里来?’〔3 〕这个课题是把自然或客观的东西当成第一位的,它是属自然科学的课题。而一切自然科学必然趋向从自然出发而达于理智。因为这一课题的要求是理智的东西是怎样归附于自然,从自然中来,或者说自然是如何得到表象的。
谢林认为主观和客观是构成知识的互为前提和彼此需要的两极,它们在一切科学中都是彼此需求的。由此必然有两门基本科学,而且必不可能从一极出发而不驱向另一极。而自然科学是从自然趋向理智。自然科学的最高成就是把一切自然规律完全精神化,化为直观和思维的规律。质料作为现象必须消失,只保留形式规律。这就是说,规律性的东西在自然本身显露得愈多,掩盖它的东西就愈消失,现象本身就愈精神化,最后现象就全然不存在了。谢林举例说,光学现象无非是一种几何学,表现出几何学中的线是由光线来划分的,光线本身作为物质性的东西变得消失和爱昧了。万有引力现象是直接的精神作用,留下来的只不过是这类现象的规律,这规律在太空的实现就是天体运动的力学过程。谢林的这种思想是说作为一种完善的自然科学理论应当是整个自然把自身溶化为一种理智的理论。自然是无意识的物质,但它是一种不成熟的理智,因自然现象在无意识中透露出理智的特性。谢林认为,自然只有通过最高和最后的反映,才能达到自己的最高目的,即完全把自身变为客体,但这种反映就是人,是人的理智。通过人的理智,自然才完全回复到自身,这表明自然与人的理智或意识本来就是同一的。自然科学把自然给予理智化。正是这种倾向使它走向自然哲学。谢林说:“客观的东西成为第一位,及主观的东西从那里导出来,象刚才说的那样,是自然哲学的课题。”〔4〕
谢林指出的第二种情形:“B.或者使主观的东西成为第一位,而这就是问:与它一致的一个客观的东西何以从它那里来?”〔5 〕在这种情形中,它与上一种情形方向相反,把主观的东西作为第一位和绝对的东西,是从主观的东西出发,使客观的东西从主观的东西中产生出。谢林认为这是“先验哲学”的课题。在谢林那里,一切知识都是以主客观一致为基础,这种一致的课题是一切知识的最高课题,如果把哲学看成一切科学中至高无上的科学,那么这种主客同一的课题就是哲学的首要课题。这种课题只是主客的一般汇合活动,它不确定从哪个出发和什么是第一位。由于主客一致或同一是彼此相互和必须的,那么无论从哪个出发,处理的最后结果都是一样的。而自然哲学和先验哲学就是一切哲学可能有的方向,或者使理智出于自然,或者使自然出于理智。由此,谢林所确立的他全部哲学体系的绝对原则,就是同一性的原则。黑格尔指出:“同一性原则是谢林的全部体系的绝对原则。哲学和体系同时发生,而且同一性在各部分中没有丧失,在结果中更是如此。”〔6 〕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同一性原则也是谢林绝对本体的原则,正是在这一原则下,绝对本体的自身发展把自然哲学和先验哲学统一起来。
二
谢林本体“绝对”的理论主要来源于斯宾诺莎和费希特的哲学。谢林在确立他的本体“绝对”中,首先是汲取了斯宾诺莎“实体”理论和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的同一性理论,并把二者有机结合为一体。谢林指出:“对斯宾诺莎来说,世界(与主体相对立的客体)就是一切。对我来说,世界就是自我。在我看来,批判哲学与独断论哲学的真正的区别在于,前者从绝对自我(不受任何客体制约)出发,后者从绝对客体或非我出发。”〔7〕在谢林看来, 后一种哲学的本体是与斯宾诺莎的实体相关的,前一种哲学的本体可追溯到费希特和康德。虽说早期的谢林是以研究费希特哲学走上学术道路的,但从本体问题的不同立场与观点看则成为他们理论分野的开端。
谢林在本体问题上从斯宾诺莎那里汲取了什么?第一,本体作为实体的思想。斯宾诺莎在他的《伦理学》中认为:“实体,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别的事物的概念。”〔8 〕本体的一个最重要特征就是自身是别的事物的原因,在自身之上之外不再有其他原因。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是自因的典型理论。他说:“自身的因(causa sui), 我理解为这样的东西,它的本质就包含着存在,或者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 ”〔9〕谢林的绝对是自因的实体, 而这一实体独立于人和万物而存在的思想,主要是从斯宾诺莎那里汲取来的。
第二,本体是绝对的、无限的。谢林的绝对是无限的,是神的别名,这种思想的原本也是来源于斯宾诺莎。斯宾诺沙在论神中指出:“神,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东西,亦即具有无限多的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个属性都各自表现永恒无限的本质。”〔10〕斯宾诺莎认为神的绝对无限性不是在本类中,因为仅在本类中的无限的东西,我们可以否认它的无限多的属性。而这种绝对的无限性是表示神的本质。斯宾诺莎说:“凡是实体都必然是无限的。”〔11〕因实体具有一个属性的实体是唯一的实体。谢林也正是借用这种思想,他把作为本体的“绝对”规定为绝对无限的,正是这种绝对无限性才具备有表现“绝对”本体的本质的能力。
第三,本体作为永恒的思想。谢林把绝对看作是超越时间和空间,是不为任何事物所产生的。这种思想也是受斯宾诺莎思想的启迪。斯宾诺莎认为:“永恒,我理解为存在自身,因为存在被理解为只能从永恒事物的定义中必然推出。”〔12〕在斯宾诺莎看来,永恒作为存在自身,这种存在可以设想为永恒的真理,因此它不适宜用时间来说明它。斯宾诺莎还认为,实体永恒,是说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所产生。因为按事物本性说,不可能有两个相同属性的实体,二者间无共同点,一个实体不能为另一个实体的原因,一个不能产生另一个。在斯宾诺莎看来,“宇宙间除了实体及其特殊状态之外,不能有别的东西”〔13〕。谢林把“永恒”作为绝对本体的特征,使绝对超越一切对立和差别,是他绝对同一的理论依据。
第四,本体作为精神实体(上帝)和自然本身的思想。谢林把绝对看作是精神的实体,而这种精神不是别的,就是斯宾诺莎的“神”、“上帝”。斯宾诺莎认为:“除了神之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为任何实体。”〔14〕神是绝对无限的东西,凡是表现实体的本质的属性都不能不归于神,并且神是必然存在的。如果神以外还有别的实体,说明这个实体必须凭借神的某种属性,这样就会有两个属性相同的实体,这在斯宾诺莎的实体说中是行不通的。
在西方哲学史上,斯宾诺莎是属于唯物主义的泛神论者,认为神即自然,神存在于自然界之中,并不是超自然的主宰。斯宾诺莎认为,“自然界是万物之神”,上帝就是自然。这表明了斯宾诺莎要摆脱神学的束缚和坚持唯物主义倾向。然而,谢林却从客观唯心论立场改造了斯宾诺莎的唯物主义泛神论的学说。他把斯宾诺莎的神、上帝通过实体的绝对来加以理性的演绎,使之成为人之外的宇宙精神,作为自然界的内在本质。
斯宾诺莎的实体理论确实改变了谢林的本体论的基础,使之跳出了康德和费希特的以人的理性作为本体的学说。但斯宾诺莎认为实体没有过程的不足之处,使谢林认识到只用斯宾诺莎的实体论不能完成他的本体的创建工作,还必须求助于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理论。斯宾诺莎的实体就是自然,它首先缺少的是自身运动的能动性和发展过程,并不具备自我意识的主体性,而只是僵硬的无限性,缺乏内在的力量与活生生的运动。谢林要把“死”的本体变为“活”的本体,必然从费希特那里寻找过程性和“活”的自主因素。
第一,费希特的绝对自我的同一性原理,影响了谢林的本体的同一性原则。费希特的知识学基本原理的第一原理就是同一原理,这一原理表现的是“我是我”的绝对原则。费希特正是利用同一原理,使自我设定自我,进一步又通过对立原理,绝对自我进行自我设定非我。谢林十分重视费希特哲学中的这条基本原则。但他又不满足费希特的同一原则,因在费希特的知识学中,同一性只是确立的主客体的认识关系,是主观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在自我意识之内。这在谢林看来还缺乏自我意识之外的自然界,因为本体绝对物是出现在自我意识和自然界双方之中的,是在双方中的存在,不只是在一方绝对自我的主体意识中。“绝对”所表现的是否定的双方的综合。谢林认为,费希特的主观的主体——客体还不能完全表现“绝对”本体,还必须建立属于自然界的客观的主体——客体的认识关系。
第二,费希特的绝对自我作为本原行动的思想,影响了谢林“绝对”本体自我运动和自己变成自己对象产生的活动。绝对自我作为本原行动是费希特本体论的根本思想,也就是说,费希特的本体是永恒运动的精神活动,是发展的运动的。正是在本体的活动中展现人类的认识运动。于是谢林把从费希特这里得到的永恒运动思想灌注于实体之中,这样就可以得到自身作为运动源泉的实体。这种思想的产生,是谢林把本体绝对与费希特的本体区别开来的一个关键问题。谢林指出:“自我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自己变成自己的对象的产生活动,这就是说,只是一种智性的直观。但是这种智性的直观本身便是一种绝对自由的行为,因此我们对于这种直观不能有所证明,而只能有所要求。但是自我自身只是这种直观,所以自我作为哲学的原则来说,本身只是某种被假定的东西。”〔15〕谢林在这里已把本体绝对看成产生对象性的一种活动,同时又把它提到作为绝对自由的理智直观的高度。
第三,费希特的本体绝对自我的绝对性思想,影响了谢林本体绝对是“绝对物”的产生。费希特的绝对自我作为本体是绝对的,但它本身又是一种行动。但绝对自我的行动展现了主体自我的辩证发展。绝对自我是通过作为逻辑主体的自我,认识主体的自我和实践主体的自我演化出来。也就是说,费希特的本体的绝对性,是通过人类知识的不同领域展现出来,是展现为一个运动过程,大体上是通过逻辑科学、认识科学、道德历史等科学加以表现的,我们可以说它是呈现于“三位一体”。
谢林接受了费希特绝对自我本体的绝对性思想。但在谢林看来,费希特的本体的绝对性只限于本体作为主体之中,这种绝对性仍然是在人的理性思维之中,离开人这种绝对性就难于存在。
他还认为,本体作为绝对物是绝对的同一性。如果象费希特那样,只有绝对主体有绝对性,那主体只能设置自身,没有权力设置客体,因为客体毕竟是主体的对立面。如主体作为本体设定客体,这种设定并不是必然,只能是偶然性,因主体与客体本身是相互制约和限制的。客体并不低于主体,不能说主体是最高的。主体与客体本身都是被对方限制的,从被设定的形式看,客体不是自我规定物,也就是说客体不能象在费希特那里是由自我设定的,被设置在一种有限制形式中的理性。谢林把客体看成是一种绝对的被规定物。这样谢林就把本体的绝对性设置在两种形式中,一是设置于主体之中并使主体成为主观的主客体,二是设置于客体之中并使客体成为客观的主客体,这就是谢林的主客体绝对同一的思想。
第四,费希特的理智直观的思想影响了谢林的艺术创造力。费希特理智直观指的是纯粹思维本身,是纯粹的自我意识,表现为自我=自我的绝对同一性。它是费希特哲学体系的基础。理智直观是绝对自我一种把握有限与无限统一的能力,是保证绝对自我作为一种绝对同一体的基础,由于它的本性在于创造,使费希特的自我产生非我成为可能。黑格尔认为,在与经验意识的对立中,理智直观表现的概念,即表现为主体与客体的一切多样物、一切不一致性的抽象。虽然它尽是活动、行动和直观,它只是存在于它产生出来的自由的自我活动中〔16〕。由此它能摆脱一切经验物、多样性和对立性,把自身提高到思维的统一、主客的同一性上来。而谢林汲取了费希特理智直观的创造性的思想,并把这种创造推进到艺术哲学中,谢林在其《论科学研究方法》(1802)授课笔记中认为,创新——创造乃是一切科学的共性。可以把科学研究的全部规则归结为:为创造而研究。他把科学和艺术结合到一起,而科学中的艺术就是创造,知识只是准备,创造才是目的。而创造的任务就是看到一般与个别的同一,从个别看到规律,从普遍看到个别,而达到这样的手段就是理智直观〔17〕。
我们还应当看到,费希特绝对自我本原行动包含着理智直观的思想,但理智直观在费希特那里表明是人的一种自发的能动的创造力,只是人的理智的。而在谢林那里,已把理智直观看成是“绝对”本体的创造力,是“神”的一种创造活动。费希特把人的理性由有限推到无限,直到理智直观已把人的理性推到尽头,也就是推到了自由的高度。但这种自由是人的理性的自由。谢林又把这种自由奠基在绝对无限的基点上,建立在理智直观上,虽说它是理智的,但已不是康德、费希特的理智的意义,他把这种理性心灵以象征意义的直观表现出来的,表明谢林是接受了浪漫主义派冲动的影响,走上了非理性化的道路。谢林的理智直观的创造,从根本上说是非理性的,是绝对性支配下的超思维的情感的创造。这也是谢林走上“艺术哲学”的一个重要原因。谢林有别于他的先哲的地方,就在于他更多地强调自然,把本体从“人”转向自然、转向人之外的“绝对”。人也只是绝对运行的一部分。在谢林那里本体“绝对”是凌架于主体与客体之上的,既不是理智,也不是自由,而是有理智的东西和自由的东西的共同源泉。谢林说:“如果因为那种更高者不是其它的,是作为绝对的主观事物与绝对的客观事物、有意识者与无意识者之间的同一性的根据,而这两者在自由活动中分离,是为了达到表现的目的,那么,这种更高的东西本身既不能是主体,也不能是客体,更不能同时是两者,而只能是绝对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决不包含任何二重性,并且正因为一切意识和条件都是二重的,所以它绝对不能达到意识。这种永恒的无意识者,仿佛是精神王国中永恒的太阳,以自己固有的夺目光辉把自己掩盖起来,它虽然未变成客体,但在一切自由行动上标出了自己的同一性,同时对于一切理智都是同一的东西,是一切理智由以分为各种级次的看不见的根源,是我们心中自我决定的主观事物与客观事物(直观者)的永恒中介,同时是自由中包含的规律性与客观事物的规律中包含的自由的根据。”〔18〕
在谢林看来,那个在意识的最初活动中就已经分离,从而产生出整套有限事物的绝对同一体,一般说来是不能称谓的,它是绝对的单一,不能用理智和自由的东西来称谓,因此它不是人类认识、知识的对象,而是人类行动中假定和信仰的对象。谢林指出:“如果这种绝对是个人和整个族类自由行动中的客观事物和主观事物和谐一致的真正根据,我们便会最先在规律性中察觉这种永恒的、不变的同一性的痕迹,这种规律性作为一只未知的手编织出来的东西,通过任意的自由表演,贯穿在全部历史过程中。”〔19〕实际上谢林已经察觉到绝对本体的运动规律性不仅贯穿在自然发展中,也贯穿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人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认识不是表面现象,而是去认识其中的普遍规律。谢林从客观唯心主义揭示出这一可贵的思想,是谢林探讨“绝对”本体的一个伟大功绩,把人对自然与历史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
注释:
〔1〕〔6〕〔16〕黑格尔:《费希特与谢林哲学体系的差别》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69、66、35页。
〔2〕〔3〕〔4〕〔5〕〔15〕〔18〕〔19〕谢林:《先验唯心论体系》德文版,汉堡1957年,第7、7、101、9、38、269、269—270页; 参见梁志学、石泉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6—7、8、8、 35—36、250、250页。
〔7〕《谢林书信与文献集》第2卷,柏林1793年,第65页。
〔8〕〔9〕〔10〕〔11〕〔12〕〔13〕〔14〕《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243、243、244、247、244、245、252页。
〔17〕参见〔俄〕A·B·古雷伽:《德国古典哲学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