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新进展_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新进展_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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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农产品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物质,其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日益成为困扰全世界的一个紧迫性问题,也成为国外学者的研究热点。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本文对目前国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新成果进行归纳和梳理,以便为更好地解决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农产品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性,消费者很难从外观上辨识农产品质量高低,导致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存在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农产品市场有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时需要得到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通过采用合适的信息制度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Turan & Goldsmith,2005)。这些信息制度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等。也有学者提出,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来解决问题。Jayasinghc(2009)指出,当农产品生产者感觉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会对信誉、销售额以及过程效率产生较大影响时,这些市场机制对农产品企业的约束作用,比政府规制和法律责任对农产品企业的约束作用还要强。

另一方面,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缺乏有效的监督与约束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因素。假设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是理性的“经济人”,在特定条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且没有任何正向激励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成本低廉、获利丰厚的不安全农产品成为他们的选择。此时可以利用操作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如建立农产品可追溯体系)来排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学分析可以看出,除了通过第三方介入市场,采用合适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外,也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另外,操作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也是农产品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

二、农产品质量控制规则研究

制订农产品质量控制规则,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制定安全标准来规范农产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行为。Broughton & Walker(2010)主张通过法律标准体系来保障农产品安全。在美国既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条例”和“食品质量法”等综合性法规,又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也有明确规定,欧盟生产的食品和欧盟进口的食品必须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法律,其形式有指令、条例、决定、意见或建议四种形式。L.Venturini(2003)认为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的一些强制性措施是必要的。各国政府必须促使食品经营者提供更安全的食品,例如,要求企业的产品必须印有一个官方的标签等。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使得除了现有的ISO系列和CAC等国际性的标准与管理体系外,各国都采用一些其他的质量控制规则,如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中实施良好操作规范或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良好生产实践指南(Guided to Good Practices,GGP)、卫生操作标准规范(Sanitation Standard of Operating Practice,SSOP),在农产品销售企业中实施良好销售规范(Good Distribution Practice,GDP),在农产品供应链企业中实施质量体系或质量标准(Quality System or Quality Standard,QS)、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等。学者们还对这些规则的实施条件与效果进行了分析。Noelke & Caswell(2000)对一定农产品供应链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系统的效率进行了研究,分析在何种条件下强制性规则、准自愿或自愿规则在供应链中实施较为普遍。他们的研究表明,自愿制度和过失责任规则提供最高水平的食品安全。但是,他们的研究中没有提到这些规则如何实施的问题。Fares & Rouviere(2010)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规则实施的问题,认为近段时间以来,对农产品安全的重视已经使得公共当局和农产品经营者具有自愿实施农产品安全计划的动机。目前欧洲食品安全法规已呈现出新的特点,即让企业承担更多的在食品安全控制上的责任。研究者认为,对于那些具有高安全风险的行业,公共当局应当施加强制性的制度,自愿制度则更应在农产品安全风险低的行业实施。

三、利用市场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的研究

(一)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和运营模式

除了政府设置强制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之外,有效的农产品供应链组织和运营模式也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之一(A.Matopoulos et al.,2007)。农产品供应链是一个为了生产、销售农产品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组织系统(Wognuma et al.,2011)。Hunt et al.(2005)提出应进行农产品供应链跨边界的、所有流程的完全整合。农产品供应链的业务策略不仅要考虑传统的经济利益,还应聚焦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环保生产,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廉价的食品。他们针对动物饲料和食品等行业进行了供应链的业务流程、战略和活动规划,并认为电子商务模式是未来供应链运营的趋势。Wooseung & Klein(2011)认为小型农业生产企业多年来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如果它们可以采用适宜的供应链模式,基于科学的方法进行战略决策,它们将能够降低成本,改善服务态度,保持竞争地位。研究者提出了小型农业企业预测利润、实施供应链管理的投资回报率测算的数学模型,对小型农业企业如何选择B2C或B2B模式进行了分析。Voss et al.(2009)对美国食品供应链中供应商的选择情况进行了研究。他们的研究结论是,一般情况下,质量、交货期和价格因素是选择供应商时考虑的主要因素,而安全因素只是次要因素。他们认为,这种低优先级可能是食品安全事故的一个因素。P.Moustier et al.(2010)通过对越南的蔬菜和荔枝果市场的实证研究发现,超市受益于消费需求和公共管理的变化。公众强烈关注食品安全使得超市逐渐增多,许多农户组织为超市的发展提供支持,可以通过“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户”产业化模式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合同及信誉机制

近年来合同及信誉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使用,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Key & MacDonald(2006)的调查,在美国,签订合同的农场占总数的39%;巴西75%的家禽生产通过合同进行协调;而在越南,大约90%的棉花和牛奶、50%的茶叶和40%的大米通过合同进行购买。可见合同模式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M.Kottila(2008)认为设计良好的质量安全合同可以有效地将非安全交易商拒绝在市场交易之外,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V.Hovelaque et al.(2009)结合蒙特卡罗模拟方法,考虑价格的不确定性,探讨了在农业合作社进行供应约束的经济后果,并对目前价格合同对合作合同的影响进行了研究。Pennings(2004)提出了一个模型来分析静态远期合约对欧洲肉类(牛肉、鸡肉和猪肉)零售商现金流波动性的影响。但是他的研究侧重于营销渠道的零售阶段。基于Pennings(2004)的研究,J.K.M.Kuwornu et al.(2009)研究了采用合同和激励机制对农产品营销渠道成员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设计合同和激励机制来降低成本与规避风险。为此,研究者们设计了一个三级委托代理的供应链模型,涉及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期货市场。通过对荷兰马铃薯市场1971-2003年间的营销渠道的实证分析,发现可通过设计供应合同实现农户、食品加工商和零售商之间的协调,当对生产商和批发商采用激励机制时,营销渠道的协调成本显著下降,并且在期货市场上下降的幅度大于无期货市场的幅度。

Jayasinghc(2009)通过实证分析阐明了农产品生产者具有来自市场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动力,指出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安全控制的经济驱动来自于市场的激励。Schipmann & Qaim(2011)通过对泰国甜椒市场的实证分析发现,合同是目前一种在农产品市场上保障交易的有效手段,可以根据不同的交易方式选择不同的合同形式,另外,信誉与信任在交易中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对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的研究

Liang Jing et al.(2010)提出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激励的一种有效方式即是实施农产品可追溯体系,通过实施该体系,可促使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安全的农产品。毋庸置疑,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追溯体系要求生产部门及流通部门分别将农产品的产销流程等相关信息详细记录并公开,使消费者可以了解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能够迅速追溯到源头并寻找出原因,让事故伤害降到最低。因此,可追溯体系力图保证农产品从生产现场到餐桌的全程安全。近年来,对于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国外文献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界定、可追溯制度、可追溯系统技术支撑、可追溯体系评价及优化等方面。

(一)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界定

“可追溯”概念最早源于工业制造行业的质量管理标准之中,但不同的组织与学者对可追溯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M.Bertolini et al.,2006)。如欧洲主张使用Traceability(追溯能力),而美国主张使用Product tracing(产品追循),食品标准委员会(Codex)采取了折中方法,将这两个词合并,就“可追溯性”提出了初步的定义,“追溯能力/产品追循”是指能够追溯食品在生产、加工和流通过程中任意指定阶段的能力。日本定义农业上的可追溯制度为生产履历制度,即可追溯(从下游向上游进行追查)、追从(从上游向下游进行追查)食品在生产、加工处理、流通等各个阶段的信息。Karlsen & Olsen(2011)则认为,伴随着物流与供应链管理、价值链等现代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可追溯”能力已经演变为以企业应用集成和动态供应链管理为基础,以产品跟踪与追溯为手段,以流程管理、过程控制、数据管理、决策支持为主要工具,服务于质量管理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尽管对于可追溯性概念还没有形成一致的界定,目前国际上比较广泛地采用ISO 9000:2000对于“可追溯”的定义,即“根据记载的标识,追踪某目标对象的历史、应用和位置的能力”。这个定义为各国制定农产品安全政策和标准提供了参考。

(二)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除了在可追溯定义方面的研究之外,目前欧美农业发达国家也正在通过建立可追溯制度的方法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E.Golan et al.(2004)通过对美国的生鲜产品、牛肉制品和面粉产品企业的实证研究证明,政府政策的正确实施可以保证农产品具有足够的可追溯性,并且指出当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强调实施可追溯制度所产生的成本与效益的平衡时,可追溯制度会取得较好的实施效果。E.Golan et al.(2004)认为这一结论也同样适用于欧盟农产品企业。F.Verdenius(2006)认为农产品可追溯系统需要进行三个基本操作:鉴定、登记和拟定数据。鉴定通过连接实物产品的信息,识别该产品并使之与其他相似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注册则通过允许访问产品标识中有关产品的信息来确定产品处于什么阶段,如生产或处理阶段、流通阶段等;拟定数据取决于每个可追溯体系的目标,如只是进行危机评估和控制问题产品等。Rabade & Alfaro(2006)分析了蔬菜供应链中买方与供应商的关系对可追溯体系实施的影响,并且证明了可追溯体系的实施方式有助于加强供应链中的合作关系。Manikas & Manos(2009)认为,一个高效的可追溯系统必须遵循一些规则,在供应链的每个阶段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储存。研究者建立了一个参考模型用于考察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性。该模型由三个不同的阶段组成:自然环境阶段、转换阶段和分配阶段。自然环境阶段包括基本生产单位(如奶牛等)和主要的支持生产区域(如农场等);转换阶段从初级产品的存储/转换开始,到最终产品进行包装进入零售环节结束;分配阶段主要指最终产品在零售商的仓储设施中储存,并能实现销售。这三个阶段与农产品供应链的阶段构成十分相似。

(三)农产品可追溯系统技术

目前,在北美和欧盟地区,各国学者都在积极探讨如何利用一些关键技术进行应用,以有效地实施农产品安全可追溯系统。

B.Massimo et al.(2006)把一种工业工程工具“故障模式影响与危害度分析”(FMECA)应用在农业和食品工业的生产过程中,这个工具旨在检测其追溯系统可能的关键点,从系统的角度针对关键点进行改进。T.Kelepouris et al.(2007)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运用于农产品供应链中,对农产品进行跟踪查询用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他们认为每个可追溯系统都应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尤其是,跟踪供应链中的产品标识应该能被供应链的所有成员识别。另外,数据同步是至关重要的,否则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和数据失真。I.Hong et al.(2011)通过对台湾便利店制造商的实证分析,提出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应用到食品可追溯体系是可行的商业模式。研究者还提出了一种具体的定价策略,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在第一年收取安装RFID的初始费用,而在以后的每年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须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Rong & Grunow(2010)通过对水产品行业数据的实证研究,讨论了关键可追溯性点(Critical Traceability Points,CTP)方法在水产品行业中使用的有效性。Laux & Hurburgh(2010)把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用于粮食可追溯体系,讨论了如何实施召回程序。在此基础上,M.Thakur et al.(2011)提出将一个关系数据库用于粮食可追溯性系统,该数据库管理系统存储所有必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和质量信息。此外,该数据库可以追溯到一个给定的地点和跟踪以前地段的信息,并提供其他可追溯性应用程序,包括流量优化、资源优化和整体运作优化等。

(四)可追溯体系评价及优化研究

评价及优化可追溯体系是近年来新兴的一个研究领域,相关研究文献较少。Dupuy et al.(2005)较早地对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评价和优化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当面临食品安全危机(如疯牛病或手足口病)时,食品企业设法降低所产生的风险。因此不仅要关注如何有效地跟踪产品,也要尽量减少召回成品的批次数量。通过对法国食品企业香肠制造工艺的分析,研究者利用混合整数线性规划方法(MILP)建立数学模型,用LINGO软件处理实验结果,但研究者认为该模型过于庞大而很难在日常实践中运用,因此还需要对模型进行改进。Dupuy et al.(2005)为评价与优化可追溯体系提供了一种思路与方法。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M.Thakur et al(2010)运用数学的多目标混合整数规划(MIP)模型研究了如何减少在谷仓中大量聚集粮食所引发的安全风险。通过采用不同的存储箱量,混合粮食装运,减少总成本(包括混合成本和运输成本等);另一方面通过控制粮食聚合的数量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降低召回成本。Dabbene & Gay(2011)介绍了一种新的标准和方法用于测量和优化可追溯系统的性能,认为在面临食品安全危机时,应采取有效的产品召回行动。相对于Dupuy et al.(2005)提出的方法,该方法直接考虑在发生危机或最坏的情况下应该召回的产品数量。

五、小结

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已经进行得较为深入,在农产品质量控制规则、合同及信誉机制及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等领域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从对国外文献总结中发现,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及优化、农产品契约设计及农产品供应链组织结构的研究是值得关注的研究焦点。我国若要全面推行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在加深对可追溯系统的研究的同时还必须要加强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有必要扮演监管、干预的角色,建立信息强制公开、信息回溯制度,行使监管职能。与国外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相比,国内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研究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能够有效整合各领域研究成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已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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