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预算编制论文

当前我国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_预算编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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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与部门间的关系难以理顺。部门预算改革的本质特征就是改变了原来按财政资金性质和部门交叉管理的方式,以部门为依托构建新的预算管理体系。从近几年的部门预算改革实践看,财政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还没有很好的理顺。

1.部门预算是以部门为主的“被动”预算。我国目前的部门预算主要是依靠部门来编制的,财政部门只是在部门上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财力状况酌情砍压,最终汇总编制财政总预算。相当多的人将其视为部门预算的巨大优点,认为将具体的预算编制工作下放给部门,有利于财政部门腾出时间进行宏观管理。究其实质,则是财政部门无法全面掌握部门的预算资源、预算需求,客观上造成了以部门意见为转移的局面。从西方部分国家部门预算编制看,更多的是一种“主动”预算编制,法国预算局甚至是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直接编制各部门的预算,然后以此与各部门见面商讨。

2.财政在同部门间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劣势。财政与部门之间由于职能和分工的不同,它们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财政难以准确了解部门真正需要的资金金额,这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部门往往会通过抬高预算额度来欺骗财政部门。财政对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了解的,总是要凭经验对部门提报预算进行削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部门实事求是的提报自己的资金需求,反倒得不到足够的资金,因为财政部门理所当然地认为它也抬高了价格。在这种共识的指导下,部门提报预算肯定会大大高于实际的资金需求量,也会大大高于政府财力可能,财政在与部门间的博弈过程中仍处于劣势。

3.财政内部各处(科)室存在着“自我扩张”意识。部门预算改革一个重要的配套措施就是理顺财政内部的管理体制,对各业务处(科)室职能重新界定,一个预算单位只对应一个财政业务处(科)室,实现预算分配管理主体一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分管业务处(科)室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为分管部门争资金,争项目,而不是站在财政全局的角度,对部门上报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查。经各业务处室审核后初步汇总编制的财政预算要大大高于当年可用财力,预算处只好根据当年财力状况逐个儿与业务处室谈判,有的地方甚至只好使用“基数法”,根据各业务处室上年分配资金额度适当增长后切块到处室,以确保财政预算总额不突破。财政内部的这种“自我扩张”机制,客观上降低了预算编制效率。

4.预算分配权不统一,事业单位退出机制不畅。目前在财政部门之外,还有部分部门具有预算分配权。多重预算管理分配权不仅与市场经济与公共财政的要求不相适应,还影响到部门预算编制效率,提高了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对事业单位而言,则存在着改革滞后、退出机制不畅的问题,最典型的就是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差额改全额”的现象。

(二)缺乏部门预算编制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

1.人大对部门预算的监督流于形式。目前人大审议部门预算的时间很短,在如此仓促的时间内,要想认真、逐项地审议部门预算很难做到,只能对预算进行总体性、一般性审查,最终流于形式。

2.部门预算执行出现法律空档。我国一直实行历年制预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而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要待3月份以后举行的各级人代会审批(全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份召开,近几年来地方人代会召开时间有前移至1-2月份召开的趋势),致使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先于人代会审批日,造成部门预算获得批准并开始执行的时间远远滞后于预算的编制,这意味着一年中有1/4的时间实际上没有预算,或者说执行的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部门预算,不仅冲击了预算的正常进行,而且使部门预算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3.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度较低。目前,公众对预算的了解,恐怕只有报纸登载的财政预算报告。这与西方一些国家可以通过互联网免费下载、在书店里购买到政府预算一揽子文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提高部门预算的透明度和参与程度,让公民、企业对自己将要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将要获得的公共服务,发表看法,提出建议,不仅有利于预算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且也便于预算通过后的有效执行和政策的顺利推进。

4.没有建立对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项目绩效的考核机制。尽管部门预算改革在全国各级广泛推开,但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如何,部门决算同年初部门预算的差异程度有多大,鲜有人对此进行详细考究。从这个角度看,部门预算改革还不够深入和彻底,形式上的改革恐怕要多于内容上的改革。同时,部门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尚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绩效考评、追踪问效机制,在具体编制过程中,由于项目缺乏可比性,可行性论证也不够充分,难以做到分轻重缓急排列次序。对于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尽管也是大势所趋,但各级财政部门对此普遍缺乏经验,而事实上也存在较大难度。

(三)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1.现行的定额标准仍然具有“基数法”的痕迹。现行的定额不是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财力的可能计算出来的,而是在承认部门和单位以前年度支出事实的基础上,相据历年的决算数据倒推出来的。这样的定额,将传统功能预算下的部门间苦乐不均的状况给予延续,承认了以前不公平的部门间支出水平,无法真实反映部门单位的职能大小和权责轻重。

2.确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往往容易遭遇两难悖论。在实践过程中,科学定额体系的建立非常容易陷入一个两难悖论。一方面为了使定额标准更加接近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定额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分类分档应该越细越好,从理论上讲,应该一个部门单位一个定额方能最大限度地贴近单位的实际需要。但分类分档越细也就失去了确立定额标准的目的,定额标准涵盖的范围过窄,预算分配的公平性也很难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如果过分强调预算定额的统一,抑制个性突出共性,类档线条粗犷,对部门职能的特殊性考虑不够,又难免造成削足适履,不利于部门工作开展和积极性的发挥。

3.从部门预算的实践看,关于预算定额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定额的调整问题,即如何调整和调整频率。是根据财力状况按“基数加增长”的方式调整,还是个别部门、个别项目微调,是定额相对稳定还是每年调整,这些问题不解决,都会对部门预算编制产生不利影响。

(四)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与部门预算改革不相适应。目前人们对预算会计改革与国库集中支付等的直接联系已经基本形成共识,但对预算会计改革对部门预算的影响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

1.现行预算会计制度无法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在“基数法”预算编制方式下,对预算决策时不需要过多的部门会计信息,只是按照上年基数根据财力可能并酌情考虑部门的特殊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增长比例即可,传统的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的弊端也没有显现出来。但在零基预算方式下,要相据各部门的职责、占用的经济资源、人员配备等客观因素,一切从“零”开始来确定部门的资金使用额度。由于我国的预算会计主要侧重于则政资金的收支核算,对各单位占用的大量长期资产关注不够,固定资产的建造和使用在管理上脱节,固定资产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后力可在行政事业单位账簿中登记和反映。同时,固定资产入账后,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不计提折旧,从而无法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虚增了资产价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中存在的账目不实、价值虚增等问题,不能真实、完整反映各部门占用的经济资源及使用情况,无法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清楚的“家底”。

2.随着新公共管理浪潮在西方的兴起,有些国家以提高决策质量和公共部门的效率为改革的主要目标,提出以“绩效管理”为框架,细化部门预算,预算编制由过去的“投入法”改为“产出法”,强调部门所提供服务的效果和效率。可以说,对部门进行绩效管理最终还是要归于对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估、衡量和追踪上。公共管理改革,对预算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目标,不仅要能够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拥有的经济资源和承担的债务,还应能够核算和反映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情况,提供公共部门的绩效考核指标。而这些目标在传统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下都难以实现,迫切要求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基础。

二、完善部门预算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一)规范预算编制程序。一是适当提前预算编制时间。在传统的预算编制体制下,一般从11月份才开始编制下年度预算,预算编制时间非常短,编制效果也自然就难以保证。但预算编制时间也并不是越早越好。考虑到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变化,预算周期过长,预算编制时间过早,势必要影响到预算的准确性。二是简化编报程序。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普遍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方法,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适当简化编报程序,比如可以变通实行“两上一下”或“一上一下”的程序。

(二)注意把握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一是财政部门在全面掌握部门资源和需求的基础上,不断增加预算编制的主动性。二是预算编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切实处理好财政与部门间的集权和分权关系。实行部门预算后,财政对部门资金使用的垄断性监督管理大大加强,但是客观上也容易造成财政对资金分配的管理过宽过细,不利于发挥部门的积极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部分专项资金的分配权向部门适度转移,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就有可能变一家理财为多家理财,取得意想不到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结果。四是理顺财政与其他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的关系。对于计划、科技等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简单地将分配权收回并不是个好办法。实事求是地说,这些部门在各自的领域要比财政部门更有发言权,而且项目的选择权过分集中于财政一个部门,客观地说也是不甚妥当,分而治之,相互制衡总是要比独断专行要好一些。因此,可以将计划、科技等部门转变为预算审核委员会成员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工作。

(三)改革人代会财政报告形式。目前的人代会财政报告内容比较虚泛,且只是汇报功能预算。应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习惯作法对此做根本性改革。美国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的预算报告就包含了每一个部门的预算安排情况,介绍了部门的基础信息,主要的职能、任务以及预算年度各个项目的预算安排。我国可以先将单纯的功能预算形式改为同时汇报部门预算和功能预算,而以部门预算为主的形式。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扩展报告内容,将部门预算作为财政报告的附件一并印发并审议。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政资金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落实到具体项目,才能确保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实质性审议。同时,预算报告要对公众公开,要让公众通过不同的渠道,及时了解政府的预算政策和资金去向。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公众对预算程序的参与制度,使普通百姓也可以参与到预算程序中来,为预算决策起到纠偏作用,使人大审批的预算更具科学性,更符合民意,从而更加有利于预算的执行。

(四)建立健全人大预算审查制度。首先要设立专司预算审查的专门委员会。目前中央及部分地方人大已经在财经委员会下设立了预算委员会,这对于加强预算审查、强化预算约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预算审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应将具有相关素质的专业人员吸收进入预算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人大对预算审查批准实行三读制。预算专业委员会首先进行一读,就部门预算案的各个方面进行咨询、听证。与此同时,预算委员会还要广泛听取按政府对口部门设立的其他专业委员会对相关部门预算安排的意见,最终形成一读初审意见。人大常委会对部门预算和预算委员会的一读初审意见进行二读,通过后递交到全体代表大会进入三读程序。限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状况,一读时应以项目审为主,三读时应以政策审为主,即一读时应对部门预算的具体项目进行详细审查,而三读时应主要就预算的总体安排和政策倾向进行审议表决。对于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间的法律空档,可以考虑在二读阶段,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一个临时预算,从预算年度开始到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之前,按照临时预算执行。

(五)完善定员定额标准。制定定员定额标准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财力可能与行政事业发展相结合。在当前财力可能与财力需求存在较大矛盾的情况下,定员定额的制定既要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把定员定额建立在较为可靠的财力基础上。二是公平公正原则。这一原则首先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部门单位的类档,既考虑到各部门单位的个性,适当拉开类档差距,也要考虑其共性,避免引起各部门单位的攀比和抵触情绪。在核定定额标准时,应主要采用标准计算法,而不能一味地采用部门和单位的历史决算数据。三是定员定额项目数量适度。中央及部分地区将工资性支出也列入定额项目,随着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入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建立,应逐步取消对工资性支出的定额管理,据实核定安排。

(六)实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由于我国的预算会计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对现行预算会计进行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凡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账簿记录已不能满足部门预算改革需要,无法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应部分引入权责发生制。为了适应编制部门预算的需要,应将固定资产购建业务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旧政策,真实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

(七)完善各项配套措施。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改革预算编制方法、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部门预算解决的是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和严肃性问题,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解决的是资金调度的灵活性和效益性问题,政府采购解决的是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问题,这三个部分相辅相成,只有配套联动,共同推进,才能取得预期的改革效果。预算体制的改革与实施政府采购相辅相成,建立部门预算有利于掌握各部门的真正所需,预算编制需要进行体系分类,预算科目改革提上日程;细化预算有利于采购定额、支出标准、采购品目的确定,这又与政府采购目录编制的要求完全一致;集中支付与原来的预算资金层层下拨完全不同,它既能够克服财政资金被部门占压问题,又能够保证财政部门国库资金情况,就政府采购而言,它符合政府采购资金统一直接支付原则。政府采购通过科学、合理的采购程序,不仅规范了财政支出管理,而且又为财政节约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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