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两种伦理学理论范型的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伦理论文,当代论文,学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约翰·罗尔斯和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都是当代西方最负盛名的伦理学家。1971年罗尔斯发表了震惊西方学术界的巨著《正义论》,重开西方现代规范伦理学探究新风,对西方伦理学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981年麦金太尔出版了其代表作《德性之后》,提出“美德伦理”的概念,从文化与哲学的视角,对整个西方道德传统进行了深刻反思。1988年又在其伦理学力作《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书中,在系统梳理西方古典伦理学四大传统递嬗的基础上,重述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传统,并以此作为批评和替代罗尔斯规范伦理学图式的伦理学理论选择。比较两位大家观察与研究道德伦理问题的特定理论视野与方法,探究两种伦理学理论范型(注:伦理学的理论范型是指对道德现象作价值判断的倾向性思维取向或理论视野与模式。),对于我们在世界多元化交流和分享不同类型的道德文化资源,并导向自己理智的实践的道德规范和文化评价方面都将大有裨益。
一、罗尔斯之规范伦理:义务论的当代发展
20世纪以来,英美伦理学乃至整个哲学一直是由实证和分析传统占主导地位的。元伦理学家们大都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太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自然也不屑于构筑那种形而上的、绝对的伦理学体系。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伦理学实际上变成了道德方面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以致被人讥为“冷冰冰的伦理学”。
上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在英美哲学界,规范伦理学开始了一场戏剧性的复兴。在越战期间,很多一直奉公守法的美国公民拒不服从法律应征入伍。他们的道德根据是,反越共的战争是非正义的。但这些人中的许多人也认识到,在民主社会中人们应当服从法律。这些根深蒂固的原则(“不为一场非正义的战争而战斗”和“不违背民主选举的政府所通过的法律”)的冲突给反战者带来严重的道德困境。除此之外,动荡的60年代也使人们陷入道德困境。现代规范伦理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复兴的。
面对当代美国的现实生活,罗尔斯拒绝了17世纪到20世纪英美功利伦理和实用伦理的实利主义目的论伦理学传统,接受并改造了由洛克、卢棱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水平,从而开拓出一种不仅可以替换而且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功利主义解释的另一种正义的系统解释[1]。
罗尔斯在伦理学领域的这种革新具有一种现代整合意义。他把自己的这种正义的系统解释称为康德道德建构主义改造基础上的政治建构主义[2]。而借以达致这一理论目的的方法既不是笛卡尔式的道德形上学,也不是现代元伦理学家们所批评的那种按照假定性的非道德概念来引导出道德概念定义的自然主义,而是在重建社会基本结构“概念前提下发展出来的正义规范伦理。它是规范性的,但不是目的论的;它是义务论的,却又回避了康德对人性的道德形上学预设”[3]。文务论的代表康行为,各种目的论都没有把握住我们的日常道德直觉。人们一般都会认为(即使自己做不到)道德的特点在于完全按照义务感行动。义务感有两个特点:一个普遍性,即它的内容对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而无论是幸福还是快乐,都是因人而异的,所以,不能用幸福或功利来解释义务及道德;另一个特点是必然性,它像是一种命令或绝对命令,即使这种义务意味着对于人的感性幸福的伤害也必须服从。相比之下,目的论的特点不是“命令”,而是“权衡”或“劝说”,是否这么做,要看能否带来“好”。所以,义务有一种必须无条件服从的“神圣性”。罗尔斯选择了康德式义务论规范伦理图式,他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建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它对于人的一生自始至终有相当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与“好”不同,好是因人而异的,是应当由每个人通过理性反省自己、决定什么是自己追求的幸福目标,而正义或公正应当是一致的、一次性决定下来,一个群体必须一次性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如何保证群体选择的原则是正义原则呢?罗尔斯提出了“原始状态”的社会契约理论。他认为,处于原始状态中的人知道只有相互合作才能生存与发展,也知道他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他们是理性的,也对他人利益没有兴趣,他们对于自己将会进入的社会角色与自然禀赋以及兴趣偏好一无所知,好像是处于“无知之幕”后面一样。这些人拥有平等的选择权利。在这些条件下,他们必然会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普遍的正义观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保证自尊的客观条件,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4]。这种正义展开的两个原则是:第一,要求在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实行平等,即公民自由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必须优先考虑,不得以任何社会整体的功利或效益的名义侵犯之。第二,某些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当它们使最少得益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得到补偿时,才是正义的,即差别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公正和秩序,社会分配制度的安排必须以有利于惠顾社会最少数不利者为其宗旨。第一条原则主要是政治制度的原则,第二条原则主要是经济制度的原则。当然,罗尔斯提出这一正义论是作为最抽象、最高的正义原则。按照他的设想,在这些原则下是宪法原则,再往下是一般立法。很明显,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启蒙运动以来的西方核心价值观念一脉相承,其正义论义务规范伦理的实质是对社会的单面性公正安排的道义要求,不是对个人的道义要求。换言之,罗尔斯的正义伦理所指,首先而且主要是社会的规范,而非对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过,罗尔斯的正义论一问世,就被广泛援引到各个道德领域中去;比如,在道德领域中柯尔伯格提出的道德发展理论,就是把罗尔斯规范的作为公平的公正放在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并认为自由主义哲学是代表了最高道德水平的哲学[5]。随后美国另一位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诺齐克以基于权利的“持有正义”理论推出《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形成“罗诺之争”。其主要争论是在社会经济和利益分配领域里,围绕更强调自由还是平等,是更强调个人权利还是社会福利而展开的。罗尔斯更关注社会制度、社会行为和权益分配的社会宏观机制的公正合理性,而诺奇克侧偏向于论证个人权利资格的获取与维护的公正合理性。这些都属于义务论范围内的发展。
二、麦金太尔之美德伦理:目的论的当代复兴
罗尔斯把伦理学从纯逻辑语言的分析路向扭转到现代性的规范伦理学规道上来,重新开创了现代西方规范伦理的繁荣局面。由于罗尔斯把自己的伦理学视境严格地限定在现代社会,坚定地维护近现代以来西方既定的道德价值观念,因而针对这种现代性伦理学思考模式的批判,主张回到前现代伦理学思考模式中去的思潮涌起也就不足为奇;其中最为著名的人物非阿斯戴尔·麦金太尔莫属。麦金太尔在他的成名作《德性之后》中,从一种更广阔、更深远的文化与哲学的交叉视境对罗尔斯乃至整个西方规范伦理学传统提出挑战。他提出了“美德伦理”的概念,认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应用法则”[6]。他进而指出,现代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的症结在于启蒙运动对道德合理性论证的失败,在于现代道德研究的非历史主义倾向,即对传统的摒弃拘泥于外在的规范。麦金太尔认为,西方现代生活奠定和提供基本道德观念系统的思想谋划的失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道德概念的无公度性使现代伦理学的普遍主义追求归于破产;伦理学上非人格性论证方式使现代伦理的规范性主张失去了通达人格内在的基础;现代伦理学对道德概念之广泛多元性起源的忽略所导致的非历史主义后果[7]。
在批判了现代性伦理学之后,麦金太尔提出了自己的德性理论。在麦金太尔看来,真正的道德唯有品德论式的目的论,也就是拥有共同的传统、共同的社会实践、共同的价值目标的人的德性。麦金太尔说:“我对德性的论述有这样三个阶段:第一,把德性看作是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的必需的品质;第二,把德性看作是有益于一整体生活的善的品质;第三,把德性与对人而言的善的追求相联系,这个善的概念只有在一种继续存在的社会传统的范围内才能得到阐释与拥有。”[8]只有在这一由小到大的整体背景当中,道德合理性与道德义务才可能有明确的、公认的、一致的规定。人们在追求与社会一致的价值目标的同时也实现了自己的内在价值。
麦金太尔把人生的统一设为目的,用意很明显。在现代社会中,人不复完整,他被不同的角色所分割,散布在不同领域内,在这些领域中,都有制定详细的职业道德准则,人只需遵守这些准则就是一个合乎道德要求的人。而那些内在贯穿人生始终的美德品质却被忽视、被淹盖,没有得到始终一贯的践行。在这一点上,麦金太尔赞同马克思的观点,认为社会的进步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而在现代社会,人被异化,为外物所奴役,只知道机械服从外在的道德规范,而内心缺乏一个完整的自我必需的美德资源。现代的自我是一个畸形的、片面发展的自我,这与古希腊“高尚的灵魂寓于健全体魄中”所体现的灵肉合一、内外一致的人的观点是相悖的。麦金太尔深刻地指出了现代社会这一反人道特征,认为现代社会和现代道德的发展状况已经证明,人们对“现代性”的崇拜是片面的,其结果也是令人失望的。现代道德生活的深刻危机和现代道德理论的无公度性或不相容性事实提醒我们,一种自由个人主义的道德追求已经难以使我们获得一种对人类自我道德生活和观念的真实理解。我们必须返回到我们一直寄生其中的历史与传统,去寻找新的资源的灵感:必须求诸于我们生活期间的各种各样的和多层次的道德生活共同体(家庭、城市、群体、社团和联合体),去寻求完整的而非片面的、实际的而非抽象的、具体特殊的而非普遍主义的道德理解。而重新解释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传统,即从人的道德共同体(城邦)生活与历史文化传统的复杂情景中理解人的美德生成和道德规则之间与之外,恰恰是现代伦理走出迷雾的一条有希望的道路。这也就是麦金太尔所谓“德性之后”的美德伦理的核心观点。
继《德性之后》,麦金太尔又在另一部伦理学力作《谁之正义?何种何理性?》一书中,系统梳理探究了西方文化的四大道德系统之递嬗,叙述并重述了包括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传统,中世纪奥古斯丁的基督教传统历史,17~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文化为典型的传统,以及现代自由主义传统。麦金太尔认为,这四种传统依次产生并贯穿于西方社会和文化生活的发展中,每一种都构成了西方文化背景的一部分,每一种都拥有其特有的关于正义和实践合理性的解释方式,而每一种传统又都曾经或依然在不同的程度上、或以不同的方式处于与其他一种或几种传统的复杂关系之中,或对峙,或联合,或共容共生。其间,古典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曾经是一种贯穿于前现代的三种传统,甚至牵涉到非西方的伊斯兰文化传统中最有生命力的伦理探究传统,而现代自由主义则是仍然生长着存在致命瘤疾的探究传统[9]。事实上,麦金太尔把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美德伦理视为摆脱西方现代伦理学困境的最有希望的路径。而且,他认为通过重新阐述和解释这一传统,不仅可以解决现代西方伦理学的各种理论争论和疑难,甚至也可以解决现代性社会的道德实践问题。
三、对两种伦理学范型的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规范伦理的发展有其历史必然性。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获得了高度发展,分工日益细密,社会各部门间的依赖性日益增强。社会的良性发展首先在于各部门内部的良性运转,同时也依赖于各部门间的和谐沟通。为达此目的,各部门都制定详细的规则条例以直接约束就业者的行为,这就是职业道德,它成为规范伦理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代社会组织的日趋复杂和严密是规范伦理在当代发展繁荣的基础。而且,从另一方面看,社会评价的客观性也必然给予规范伦理越来越多的重视。社会关系的空前复杂,使得社会评价必须有相关的普遍化评价标准和操作规范程序,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一个正义体系回答了人们有权要求什么的问题,满足了他们建立在社会制度之上的合法期望。但是他们有权利得到的东西并不与他们的内在价值相称,也不依赖于他们的内在价值……没有一个正义准则旨在奖赏美德……奖赏美德的观念是不切实际的,在人们强调按需要分配的准则而忽略道德价值时显然就是如此。”[10]
罗尔斯和麦金太尔都是当代西方伦理学界的扛鼎人物,都是站在伦理学理论的转折关口,领导着一种新的理论转向。罗尔斯面对的学术背景是当代美国的社会现实生活,他思维的领域是现代社会的现代性伦理建构问题。然而,罗尔斯的“正义论”只是学理和方法的重建而不是实质内容的更新。罗尔斯采用“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其正义论的主要方式。一方面,罗尔斯把他的正义原则与社会流行的、被人们所考虑和推崇的正义判断相对照;另一方面,也看它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的理性人的选择,从而对其正义论进行证明。罗尔斯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的目标并非是选择建立某一特殊的制度或进入某一特定的社会,而是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正义原则)。显然,这一伦理范型的缺陷恰恰是弘扬美德伦理的理由:规范伦理只关注人的行为,其结果必然把人变成只知道服从外在约束,而缺乏内在道德品质的机械物,这与人的全面发展背道而驰。
出于对现代社会道德状况的深切忧虑,以及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伦理学的正义规则伦理所存在的内在人格或解释力的缺陷,麦金太尔提出“谁之正义?”的疑问、进而分析当代西方伦理学界盛行的追求道德普遍合理性基础的种种道德论证方式所呈现的多元事实,及这一事实所蕴含的不相容性或无公度性困境,发出“何种合理性?”的询问。但是,麦金太尔借以达到达一理论的学理方法不是逻辑分析的或概念推理的论证方法,而是历史阐释的或传统叙述性的解释方法。在他看来,正是由于当代道德论证的多元化和它们固有的历史起源的多样性,所以重释其历史传统的来龙去脉才是从根源上解决它们分向多歧的唯一途径。此举不仅是要表明亚里士多德传统是一个能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寻求自身发展的传统,而且要表明,在现代社会中亚里士多德传统仍有巨大的潜力,它不应只是人们在面对道德难题时临时想起的应急措施,更应被赋以主流道德传统的重要地位。麦金太尔推崇的伦理传统固然对于解决现代社会的许多道德问题有启发,正如现代社会本身没有真正脱离人类固有的道德生活传统一样,现代伦理也不可能脱离传统的道德资源,否则,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而,美德伦理所提出的毕竟是一种隐性的、难以普遍化的评价标准。现代社会的道德基础和伦理选择,不可能完全建立在缺乏传统文化资源的基础上,但对传统的继承,从根本上说,不应只是概念和条理系统的阐发,而应是一种文化精神的弘扬,对传统的依托,也决不应是简单的承接卫护,而应是创造性的更新、拓展与超越。
“历史上形成的一系列重大价值与价值教化之范式,都是为了解决人类特定境遇的难题,它们都或多或少成功过,也都或多或少有其不足。由于人类基本境遇的重复性、共通性,探讨对一个文化的历史上的特定价值范式,时常会给人以倾听整个人类智慧的感受”[11]。从根本上说,罗尔斯与麦金太尔之间的争论是对现代社会与现代道德的不同理解和理论选择。罗尔斯关注的是现代社会空前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特征,决定了其伦理学的理论范型是一种高度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价值取向或理论模式;麦金太尔所强调的是现代人自身的德性品格作为现代伦理运作的内在主体基础,决定了其对道德现象作价值判断的理论视野和认识图式投向一种文化的积淀、一种历史的真实、一种人类精神的存在。由此给我们以启示:综合完整的伦理学构建方式或许能给现代科学伦理学探究注入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