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主权概念的发展_国家主权论文

全球化与主权概念的发展_国家主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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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出现了弱化或销蚀现象。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不失时机地重弹否定主权,谋求超国家世界政府的老调。为此,对主权特别是全球化条件下的主权问题作以考察和分析,对于我们在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与时俱进地发展主权观念,确保本国的生存地位和更大的竞争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主权观念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

主权,按照奥本海的说法,就是国家的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的最狭义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其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王铁崖教授则认为,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它表现为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对外的独立权以及对外来威胁和侵略的自卫权这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在1577年出版的《论共和国》。一书首次提到主权概念,他说:“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按他的说法,这种权力是国内的最高权力,除了受上帝的戒条和自然法的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而在君主国中,主权是君主的属性,在共和国中,是人民的属性。随后,被称作国际法之父的格老秀斯也认为,主权即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主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凡行为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叫主权。”与其同时的霍布斯甚至认为:主权者是不受任何约束的,有超越一切、甚至宗教的权力。他还解释了主权的来源、外延,提出了主权权力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侵犯的性质。而卢梭则在提出主权在民的同时又提出人民主权的四个原则。即: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第三,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第四,主权是不可代表的。

国际法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所以,主权国家的出现,是国际法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在古代和中世纪,尽管有国家,却没有平等意义上的主权;17世纪中期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以后,才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这些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观念和原则。但从这时直到一战后,主权仅为欧美等帝国主义列强所专有,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主权从未得到列强的尊重,因而,当时并无普遍平等的主权;二战以后,联合国建立,才出现了普遍平等的主权观念。

在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否定主权的观点由来已久。周鲠生曾先后分析了一战后西方所谓的国际主义者波利蒂斯(Plitis)包括二战以后的劳特派特等人否定、限制、分割国家主权的种种观点。这些观点同西方大国制定所谓世界法,建立超国家国际政府的主张是一致的,目的都在于从根本上打破主权这个法律障碍,曲解或否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为他们侵略和干涉别国内政服务。另一方面,主权也从最初集中在政治方面,逐渐地发展到经济主权,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冷战之后,文化主权、信息主权、环境主权和教育主权等概念也相继产生,并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总之,随着国家行使主权能力和方式的发展,主权的范围也从政治扩展到经济、文化、环境乃至信息、教育;从陆地扩展到海洋甚至外空。主权已成为国际社会在处理国际事务,解决国际争端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

主权的发展,也包括其行使方式的多样化。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地进行领土交换、联合开发甚至领土租借;也可以根据条约义务放弃对其某些主权权利的行使,甚至可以特许外国私人组织去行使某些专属于本国的主权权利(如在公用基础设施上普遍采用的特许权协议);或不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去行使主权等。这些即使在传统国际法中也屡见不鲜,而且都并不导致主权的丧失。其实,这些都是主权国家基于各自利益需要而采取的行使其主权的具体方式。

从截止目前国家主权的演变和发展情况来看,大体可得出以下启示:

1、作为独立自主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是不可分的,但由主权衍生和引伸出的无数具体的主权权利,则可以按照本国的意愿委托给国际组织甚至他国行使;也可因为承担本国签定的平等条约的义务而不去行使。

2、主权观念是发展的。由最初只限于欧美等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发展到世界各国主权的普遍平等,再进而将其作为一项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由最初的政治主权、司法主权发展到经济主权、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文化主权、信息主权、教育主权、环境主权等等,都说明了这一规律。

3、行使主权的方式尽管多种多样,但都是主权国独立自主地表达其意愿的结果,任何外来的强制,都是对国家主权的粗暴干涉和侵犯。

4、由于各主权国家在经济、政治、科技、信息、教育文化等方面发展水平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行使和实现主权权利的能力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强国主权的行使往往意味着滥用、扩张;而弱国主权的行使则侧重于自我保护和争取国际同情与支持。有能力扩张的国家往往要求限制甚至否定主权;而无能力扩张且自顾不暇的国家则特别强调主权不受侵犯不可转让。

5、主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无论是对领海宽度的跨世纪争论,还是对大陆架法律地位的确定,都和当时航海及海洋捕捞、深海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领空主权的提出则发源于飞机在军事上的普遍使用;航天技术的发展也导致了领空和外层空间界限的划分问题。而要解决这个至今仍悬而未决的问题,还要靠科学技术的发展。

总之,利益是国家最高的价值追求,为了增进本国的国家利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以各种不妨碍他国主权的方式去行使本国的主权。无论是允许他国过境或在经济、政治、外交政策上追随某个强国;无论是放弃还是允许他国或国际组织代行本国某些主权权力,只要这种行使主权的方式是由其本国独立自主、不受任何外来胁迫地所作出的,都不应说是其主权的丧失。从这些意义上说,主权并不是一组简单的、可以列举清楚的权利的组合,而是一个整体、终极意义上的概括性概念,其核心是主权国家的独立自主。由它引申出来的各种主权权利,反映在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无数个方面,而且始终都体现着本国独立自主的精神。

二、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全球化首先是经济的全球化。如果说在19世纪之前,国界还能保持本国经济自给自足的独立性的话,那么在当代,就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可以独立于世界经济的普遍联系之外。各国间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度越来越大,国际贸易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占到40%以上。受益最大的发达国家,仅在兵不雪刃的商战中,就取得了远比当年殖民扩张大得多的利益,而且也同时实现着他们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的新殖主义战略目标;而以往根本不可能靠军事扩张富民强国的弹丸小国,也由于较早采取了以贸易为导向的国际战略,一举成为实力强盛的国家实体。“全球化使国家的经济功能正在或已经决定着国家的政治功能,使国家的经济战略至少已与其军事战略同等重要,它的大使已变成外贸和外国投资的代表。重大的贸易和投资项目占据了政府的注意力,就象多年前关心政治和军事问题一样”

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经济非国家化对主权的侵蚀。经济全球化明显地导致经济的非国家化,使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大大削弱。有人认为,各国外贸依存度的增加,使经济越来越成为一种超国界的行为,以致边界几乎只剩下地理意义,一国经济与政治、政权之间的关联度越来越紧密,金融运作,即可富国,亦可危及社会稳定导致政权更替。经济的非国家化对国家主权起码有以下影响:

第一,为了更有利于国际贸易、投资、旅游和其他交流的需要,各国不得不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在其地域性的法律中大量增加国际化色彩,以给本国的国际竞争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即为了共同的交往利益,各国都表现出主动地自限其主权,尊重有关外国人的平等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争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国际交往利益。

第二,大量协调经贸关系的普遍性、区域性国际组织和调整经贸活动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不断出现,要求主权国家放宽外贸政策、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贸易壁垒、削弱经济管理权和决策权。各种国际组织特别是区域性国际组织在90年代以来发展很快,如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它们都要求各成员国取消关税壁垒、采取非歧视的原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减少国家在国际资本、产业、商品跨国流动方面的障碍,增强各国商品、服务、人员和资金流通的自由。据统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相互间发生的贸易额已占全球贸易总量的90%。这种情况,既是导致90年代以来各发展中国家重新制定和修改本国许多法律的重大诱惑,也是主权国家对本国经济的控制权被迫削弱的经济非国家化现象。它导致各国的法律必须与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相协调,必须增加本国法律的普遍性、可预期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实现国家的法治化。

(二)数以千计的国际组织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甚至膨胀,直接冲击国家主权。国际组织职能膨胀,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全球化有关。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曾以苛刻的援助计划相要挟,公然干预泰国与韩国的财政预算,直接侵犯该两国的主权;政治问题的全球化,使联合国在解决国家内部的暴力冲突时,往往限制或直接代其在行政治、经济、管辖等方面的主权。联合国先后对柬埔寨等近 10个国家组织并实施了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实际上也是代行了这些国家的主权。大大小小的国际组织,也在动摇着国家对其主权的垄断,其中欧盟堪称典型。它实际上是在各成员国同意的基础上,取代了各国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众多方面的主权。总之,欧洲一体化的过程,就是成员国向欧盟让渡和转让部分主权权利的过程。而且,这种转让还具有永久的性质。

(三)跨国公司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迫使发展中国家改变国界背后的政策,对国家主权构成严重的威胁。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据联合国贸发会统计,全世界约4万家母公司和25万家遍及全球的子公司,控制了世界生产的40%、世界贸易的50%~60%、国际技术贸易的50%~60%、国际直接投资的90%以上。许多大跨国公司的经济总量和生产能力已经超过世界上许多国家。甚至我国有些政府官员也认为“世界经济的舞台已经从以国家为基础转向以跨国公司为基础。”如果主权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经济,采取高关税等贸易保护措施,跨国集团就会撤销投资,把资本转移到较少贸易障碍、便于其获得更大利润的地区。面对这种压力,主权国家不得不作出让步。有学者认为,这种强大的跨国资本力量正在取代国家而形成一种全球资本主义的‘利维坦’,任何公众力量和主权国家在它面前都显得无能为力。麦金利公司的奥梅(K·ohmae)在其畅销书《民族国家的末日》中就宣称:“……,在现今无国境的全球化经济的寰宇内,民族国家作为有意义的参与单位的作用已不复存在。”

(四)信息技术及其他高科技的发展,也给国家主权带来了严重地威胁。在跨国的经济力量打破主权国家国界的同时,信息技术也缩短了时空,传真、电视、移动电话和因特网不断地穿越国界,催生着环球一村的意识。那些连本国的领海、领空主权尚难保全的发展中国家,根本无力构筑一条无形的信息边界,也无法控制危害本国主权利益的信息跨国流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使用的芯片和关键软件技术的垄断,等于掌握了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要害部门的神经中枢。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上这种难以克服的依附性,实际上就意味着其主权的部分丧失。它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轻而易举地窃取其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机密情报,甚至虚构、散布影响其政治、经济、民族关系稳定的各种虚假信息。这些时刻都对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与时俱进、发展主权观念,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

主权观念是国际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它的内涵、外延和行使方式,都必然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类对自身根本利益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由于各主权国家先天禀赋及发展程度的不平衡,主权观念、行使主权的范围、能力和方式上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交往利益的现实存在;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需要;发达国家在主权观念、范围、行使能力及方式上的主导地位和充当世界领袖的霸权要求;发展中国家在主权观念上的滞后、狭隘及行使范围、能力与方式上的不足等等,都提出了需要国际协调的问题。各种国际组织和国际法包括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出现,从根本上说,都是对这许许多多错综复杂的国家之间利益冲突及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冲突进行理性协调的结果。由于各国实际情况不同,由此决定的利益要求和主导观念也有极大差别,这种协调的结果也必然是由国际社会的现实所决定的求同存异的结果。尽管它难以尽如人意,但毕竟构成了最基本的国际秩序。独立自主的主权观念,毫无疑义是这个秩序的基础,动摇这个基础,势必导致整个国际社会的失范和无序。所以,坚持维护国家独立自主的主权权利,抑制西方大国肆无忌惮的霸权要求,是维护国际经济、政治基本秩序的关键,不容许有任何动摇。经济的全球化已无可置疑地推动了贸易规则的国际化,尽管它主要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制定的,其中也包藏着超级大国抢占先机的绝对优势和无所不在的惟利是图,但它毕竟反映了国际贸易的基本要求。对不发达的国家来说,拒绝它就意味着逆时而动,就会陷入孤立、自蹈绝境。所以,顺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及时地发展主权观念,抢抓机遇,谋求发展,就显得特别重要。为此,笔者认为,在主权问题上应形成这样的观念:

1、主权的核心是国家的独立自主,没有独立自主,就没有独立的主权国家;主权应从整体上的意义上去认识,而不是国家内部或外部事务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这一观念的确立,有助于确立各国主权平等的标准,防止因为事实上存在的实现能力、行使方式、范围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主权不平等的错觉。

2、国家主权是有限的、相对的,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任何约束的。任何国家既然必须与其他国家共同生存在这个地球上,就必须协调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任何国家的主权都会受到限制,大自然的法则会限制它;它本身实现主权的手段和能力会限制它;国际法规范也会限制它。国家主权总是与其他国家同等的主权要求、与它的生存条件和实现手段相适应而存在的。但是,科学理性地认识主权的有限性是一回事,实践中如何对待他国主权是另一回事,因而我们必须高度地警惕西方大国借此大做文章,干涉别国主权。

3、主权国家对其主权的行使包括委托授权、自愿限制、互惠限制等建立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方式,但不应当是转让、让渡、让与等带有导致主权缺失、主权不平等后果的方式。

4、加入国际组织,缔结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都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国际事务的主权行为,是国家独立自主意志的反映。国家加入或不加入哪个条约、签定或不签定哪个协定、参加或不参加哪个国际组织以及参加哪些国际组织,对己加入的条约是否提出保留以及提出哪些保留,这些都是由国家独立自主决定的,他们反映了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按照平等签定的条约义务处理本国的内政外交事务,并非国际组织对主权的限制,而是国家行使主权的方式。国家放弃行使某些主权,是为了换取其安全、经济、文化实力或者它们认为能够获得的一切利益。

5、国际组织的权力有扩大的趋势,但这种扩大是主权国家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自愿委托其代行某种主权权利的结果,绝不是被其强制让渡主权的结果。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而国际组织则是非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国际组织只享有很有限的权利。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而不是凌驾于主权国家之上的超国家机构国际组织和国际法都缺少一种高居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力量。虽然联合国有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合作的安理会,也可以派出维和部队,但不经过有关主权国家的同意、认可及其在人力、财政方面的支持,这种制裁是难以奏效的。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曾多次利用他们所把持的国际组织,对其他主权国家极尽侵略、干涉、颠覆、破坏之能事。这一方面说明,把国际组织升格为超国家世界政府的图谋,不过是美国为打破主权这一法律障碍,独霸天下的一种手法;另一方面,也清楚地告诉我们,国际组织超越各成员国授权、背离其宗旨、滥用其职权的可能性并非不存在。对后者,主权国家当然应当保持高度警觉,也当然有权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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