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终结”进程中的民主——马克思的理想民主模式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马克思论文,进程论文,理想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寻求合理的政治运作模式,从而实现真正的人类解放,是贯穿于马克思哲学体系始终的一个目标指向。马克思在其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中民主模式的设想,这是一种不同于自由民主主义者所提供的民主模式的设想,戴维·赫尔德在其《民主的模式》中,将这种民主模式归为古典民主模式的第四种类型,即所谓的直接民主模式。它以国家从市民社会的控制下解放、阶级的消失,以及物质匮乏的消失为前提,以资产阶级政治权威的终结为前提,所以戴维·赫尔德将其称为“政治终结”社会中的民主。
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政权体系实现民主合法性的质疑
自由民主主义理论的主要前提之一是:现有资本主义国家可以代表整个社会和公众的普遍利益,因此具备实现民主的可能性和合法性。在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中,对国家所持观点与此截然相反,他认为资产阶级的国家不能代表一般民众利益,只能代表特殊阶层的特殊利益。这种政治立场的特殊化,决定了资产阶级国家不具备实现真正民主的合法性。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讲:“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56页。)这种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的理解中,首先是一种来自于生产实践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不同人际群际之间关系的本质。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决定了该社会条件下的基本社会关系表现为资本拥有者和劳动力出卖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这样一个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中,单个人必然也必须以阶级作为参与政治活动的组织形式。“单个人所以组成阶级只是因为他们必须为反对另一个阶级进行共同的斗争”;“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18页。)马克思认为,阶级关系必然是以剥削与被剥削为根本特征,因此人与人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出卖者之间的关系的本质,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由其阶级的财产状况产生的社会权力在实践中获得的表现形式,它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不管它们的形式如何纷繁,却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都建立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因此,在自由民主主义者眼中是整个社会普遍利益的中立而公正代表的资产阶级国家,在马克思看来只不过是“虚幻的普遍利益”的表现形式。
在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的表现形式中,民主的实现也不可能是真实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必然是强制性的,不可能是中立性的。由于捍卫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摆脱市民社会的权力关系,不可能只作为公共权力或者普遍利益的代表为公众服务。它必将深深陷于经济关系中,与特定利益结合在一起。如果国家干预削弱资本的积累,它就同时削弱了自己存在的物质基础,因此国家的政策不得不与工厂主和商人的目标一致。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形式都是虚幻的,比如选举,在这里“选举是一种政治形式……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这个名称,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289页。)。当然,国家代理人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市民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益协调政治生活,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构有能力做出创议和变化,但国家存在的最终依据决定了它所能做出的协调和创议是有限的。尤其是在面临利益冲突时,国家不是起着普遍利益的解放者、保护者或仲裁者的作用,而是被市民社会的利益束缚住了。
在这种批判性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惟有使这种资产阶级政治权威终结,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
二、马克思的设想——“政治终结”进程中的直接民主模式
只有通过无产阶级推翻现有政权建立自己的政权以后,阶级差别才能逐渐地消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的国家,“从此不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赫尔德将马克思所设想的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称为“政治的终结”(注:[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5页。)。争取政治终结的斗争,促使资本主义历史急剧发展。在马克思的设想中,争取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终结的过程将分为两个阶段,也就是后来被列宁称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两个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国家将会实行直接民主管理国家的方式。
这种直接民主模式应该是什么样的呢?赫尔德和韦伯都曾对马克思的民主模式的特征和实现条件给予归纳,总的来看,其特征可以从这样几方面来考察:
1.直接民主模式所奉行的自由原则
“平民主义政体的精神为‘自由’”(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1页。),在马克思所提倡的这种民主制模式中,其所奉行的自由原则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这里,马克思关于自由本质的看法与自由民主主义者不同。自由民主主义者的自由理论,始终把生产资本和自由市场放在核心地位,把自由竞争作为自由的本质。资本主义国家所奉行的民主模式中体现的自由原则,本质上是资本的自由,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8页。)。这种自由是狭隘的、封闭的。
马克思的民主模式试图证明另一种自由原则。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本质的复归,自由的实现也有待于国家的完全民主化。他说,“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13页。)马克思之所以这样认为,因为在他看来,“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所谓人民存在的环节,就是说国家的意识是来自于人民的,是人民意志的真正的体现,而不是像现存的国家制度一样,作为物质力量的附属物。那么当这种自由实现的时候,国家机关就变成服从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机关,这种状态其实也就是民主的实现。“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280-284页。)这里的“政治国家”显然指的是建立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市民国家。现有政治国家的消失,意味着国家从资本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国家意志成为人民的自由意志的表达。这时候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所有人的自由发展得以实现。
2.从前提条件来看,这种民主模式与无产阶级的解放和物质匮乏的消失紧密相连
民主的最本质特征是人民的统治,因此,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现行的国家政权是阶级斗争中产生的暴力机关,限制着民主的实现。无产阶级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政权,建立自己的民主共和国。所有阶级特权以至于阶级本身都将逐渐消亡。在社会主义阶段,一种过渡性的政权形式——无产阶级专政的存在是必要的,因为无产阶级必须利用它采保证阶级解放的成果,它是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做奴役和剥削劳动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从而逐渐地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合一。到共产主义阶段,所有阶级残余都将被消灭。
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模式,显然是试图将社会政治参与者的范围最大化,而这种范围的扩大是以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受生产力发展的限制,政治权威受限于少数人手中的资本。所以,直接民主的实现必然以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物质匮乏的消失为前提。“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基础;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一项伟大的目标,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这一目标。”(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2卷第609页。)在社会主义阶段,必须扩大工厂的国家所有制,国家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消除土地私人占有制,所有居民享有工作的平等权利,分级课税,废除继承权,实行义务教育等等,总之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到共产主义阶段,所有阶级残余消失,市场、交换和货币职能消亡,劳动分工消除,工作时间降低到最低,随着物质匮乏消除,所有需求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民众才有可能共同管理他们的事务,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才可能与所有人的自由发展是一致的。
3.直接民主的具体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关于直接民主模式的具体运作,可以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等篇目中关于公社的论述中找到一些相关设想,因为“公社正是这个共和国毫不含糊的形式”。
在社会主义阶段,公社集立法与行政于一身,在各个层级都有,形成一个金字塔结构的组织。每个地区的农村公社,通过设在中心城镇的代表会议来处理它们的共同事务;各地区向国家的最高层次的公社派出代表。在公社中,真正实现了全体人民的利益的一致,从而也就使得公社能够成为普遍利益的代表。公社由普选选出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他们是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这是一种不同于自由民主主义者所提倡的代议制民主模式的直接参与型民主,在这里也不存在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的竞争。这种选举方式克服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造成的代表和统治者之间的障碍,更能增强公民参与的有效性。
到了共产主义阶段,所有形式的政治都让位于自我管理,集体管理所有共同事务,自我监督取代了军事和强制力量,人们对公共政策的看法将是一致的,一致同意是决定公共事务的原则。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行政事务由轮换或选举分配。
马克思所设想的直接民主显然是在一个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化社会中,以非常理想化的形式实现。同时,以公社为基本模型进行的民主模式组织结构的设计也显得过于简单,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群际关系的复杂化,现代国家管理体制的技术化、程序化,都没有进入马克思的设想之中。所以,自由民主主义者以及后来的新左派政治思想家都对它的适用范围提出疑义。
三、质疑与反驳
马克思的直接民主模式,受到自由民主主义者和新左派等的质疑或责难,这些质疑主要可归结为这样一些问题:
1.政治终结后的政治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
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中认为,“政治终结”这种设想,意味着“要在全体公民中否定政治的合法性。革命后,存在着只有一种真正的政治形式的明显危险;因为任何根本意见的分歧的存在不再有正当的理由。”(注:[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页。)所以,这很容易让政治独裁找到缺口。而且,马克思“由于把政治权力归为经济和阶级权力,并且提倡‘政治的终结’,马克思主义本身就倾向于把某些问题作为次要问题”(注:[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页。)。在赫尔德看来,有些问题,诸如男女的政治平等问题,种族之间的问题等,在现代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马克思对这些问题似乎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马克思曾讲:“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一消失,民族之间的敌对关系就会随之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91页。)这样就把民族问题这一在政治生活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排除在政治生活本身之外。多元马克思主义者有与此相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如果不是所有利益差别都可以归为阶级差别,那么为不同的政治纲领的产生和争论创造制度空间是非常重要的。
2.公社权力的腐化问题
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运作模式中,以公社为模型的国家管理机构被赋予的权力非常大,缺乏有效监督。但是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是否能够始终代表人民?怎样保证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权力不会腐化?还有,在政治生活中,民众的批评、行动自由对于保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具有重要意义,当人们面临像公社这样的过于集中的国家权力时,如何保证自己批评和行动的自由?自由民主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对人们在政治生活中保持这种批评自由和行动自由的意义显然低估了。另外,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社会生产资源高度集中的、高度有计划统一调配的社会,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基础与民主的多元化要求相容吗?
3.直接民主模式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
直接民主的关键条件是最低限度的经济社会差别,以及文化素质、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对等性。因此在韦伯等人以及后来的新左派如帕特曼等人看来,这种民主模式只能在较小的区域内实现,因为它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在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上基本没有差别,而且要求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价值判断等基本一致,这显然是非常理想化的,所以他们认为直接民主模式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但是与此相反,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应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否则共产主义就会失去其价值,相应的,直接民主模式价值的最大化也体现在它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
4.对官僚机构的评价问题
在马克思看来,官僚机构是一个特殊的闭关自守的集团,它被动地顺从更高权力者,直接民主模式否定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形式的官僚机关存在的价值。韦伯和熊彼特等人则质疑道:没有这样的机构,一个社会的日常公共事务如何得到有效的管理?民众是否具有足够的政治技巧和政治常识来处理公共事务?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样的社会中,国家需要协调一个复杂的高度统一的社会生产系统,缺乏技术上的有效管理,势必会造成社会政治生活效率低下。
5.异质社会中的分歧问题
马克思所设想的政治终结的社会,是一个每个人都自由、全面、个性化发展的社会,这显然是一个多样化的社会。在这样一个异质社会中,生产资料的控制权掌握在民主国家手中,那么成员之间在社会资源的配置等问题上一定不会产生分歧吗?发生争议时应该怎么办?所以,自由民主主义者认为,马克思对现代政治生活中通过政治程序解决分歧的重要性显然重视不够。
尽管自由民主主义者、多元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看到,有些问题的提出,与马克思在提出该问题时所设计的前提不同,所以这种不同的语境造成了对一些问题的不同理解。
首先,直接民主模式中是否会产生权力的堕落。自由民主主义者提出:人民代表难道不会腐化堕落吗?在这里,自由民主主义者与马克思存在着一个根本差别,即对实现这种民主模式的人性预设不同。自由民主主义者提出其民主模式的设想,是以人类本质的自私自利为前提,以公民美德与个人美德相区别为前提的。马克思的直接民主模式的实现是在人性得到全面自由发展之后,道德品行已经不成为问题,因此在那种理想社会中,不存在恶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如何看待个人美德和公民美德的关系问题紧密相连。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深受古希腊的影响。在雅典的民主思想中,个人美德与公民美德是同一回事,个人的最高政治道德就是献身于城邦。在马克思的理想民主模式中,其理论前提是:人类的本质首先是其社会性,所以,个人的美德显然只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展现和发展,这也就意味着公民美德与个人美德是合一的。“政治终结”的社会中,公民美德显然已达到理想化的境地,这也是个人美德的最完美实现。
其次,关于“政治终结”的含义问题。赫尔德等人认为,“政治终结”意味着否定了公民政治生活的合法性,意味着否定了任何政治分歧的合法性,意味着只有一种政治形式是合法的。在此,首先需要讨论政治终结的含义是什么?在马克思的理解中,“政治的终结”显然首先是指现行政治权威的终结,现行市民社会国家的终结,并不是所有含义的政治生活的终结。另外,马克思是否就认为,消除了阶级利益的差别以后,任何形式的政治分歧就失去了其合法性?这个问题马克思并没有明确地说明,应该是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
再次,马克思所设想的革命后的国家权力是否不受限制。不可否认马克思所设想的革命后建立的是一种理想的自由的政治权威,这里的不受限制,其含义是政治生活不再受生产资本、物质条件的约束,而并非认为革命后的国家没有任何的限制。它的限制应该来自人民意志,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直接民主模式的实现,自由才会逐渐恢复。“尽管马克思的直接民主模式在许多方面与古代雅典的模式不同,与卢梭的自治制度观点也不同,但不难看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这一模式力图恢复这些观点的合理遗产,以对抗自由主义传统的潮流。”(注:[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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