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分析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政府职能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华中地区论文,民营论文,政府职能论文,中小企业发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1-7348(2002)07-029-02

1 引言

民营经济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成就。民营企业发展集中表现了经济活动的活跃程度,发展民营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关键。根据中国工商管理统计年鉴提供的资料,民营企业的就业率与当地的人均GDP成正相关关系。民营企业发展越好的地区,经济就越活跃。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近年来发展速度较快,发展势头好,这主要是华中地区的地理位置、人才和资源上的优势逐渐得到发挥的结果。

政府作为政策制订的主体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政府在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实践中的行为进行分析,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方向。

2 政府影响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进程的一般途径

一般说来,政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促进或阻碍)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

2.1 影响宏观经济环境

尽管中小企业通常对宏观经济政策不至于过分敏感,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是民营中小企业赖以生存、发展和运营的大环境,对企业的影响最为重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尚处在初级阶段,真正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因此大的经济环境很不稳定。这种不稳定性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并表现为企业行为的不稳定。

目前,我国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还非常不够:民营中小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受到严格的限制;工商注册费也要比国企高。它们不可能在注册、融资、法律保障、社会服务、外贸等方面享有与国企同等的地位。英国米德萨斯大学企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表明,在许多经济转型的国家中,高通货膨胀率、高利息率以及对私有产权保护的不力会导致企业家对长线投资失去信心,并令他们选择低起点经营,而不去从事周转快、回报高的行业。因此,宏观经济环境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相当大。

2.2 影响相关立法

在我国,以往按照所有制立法使民营企业无法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待遇;再加上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在规模、资源、资本等方面的劣势,使它们很难得到与国企同样的法律保障。这可以用博尔顿委员会1971年通过对英国中小企业研究得出的“一些在制订时完全没有偏向的政策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对不同企业往往会有很大的不同”来解释。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时间很短,许多政策法规并不完善,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有许多空子可钻。许多政策法规并没能严格地执行下去,反而导致了相当程度的腐败。还有一个较为严重的事实是,一些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赋税过重,不自觉地转向经营非正规行业甚至非法行当。

2.3 直接的政策支持及相关方案

政府通过直接的政策及相关方案来影响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恐怕是所有途径中最明显的一种。毫无疑问,这些支持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克服类型及规模上的劣势。由于政府逐渐认识到民营中小企业在经济改革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直接的政策支持越来越多,包括政策法规上的、资金上的等等。在市场经济及相关经济机构发展不完善的地区,政府直接支持的力度应更大。

2.4 影响相关金融机构和经济基础设施发展

这些机构和基础设施就是我们常说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信贷公司及其它金融中介、信用制度、保障制度等等。它们都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最大的困难是获得投资和银行贷款,其原因就是我国的信用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四大商业银行又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社会保险考虑的也主要是国企。因此这一点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

2.5 在全社会范围内重视和倡导企业家创业及企业家理念

这一点在我国2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最初民营企业的地位是不被承认的,那时它们的发展极其艰难,也没有任何保障。然而随着民营经济的逐步发展壮大,政府不仅承认了其发展地位,还在全社会鼓励其发展,并不断地提高其社会认可程度。诚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受到其他多方因素的影响。如社会及人们观念的转变,又如政府对于私人创办和经营企业的态度和政府工作人员对待民营企业主的方式等等。

3 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及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3.1 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状况

为了解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及问题,2001年7-8月,我们在华中地区展开了一次中小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本次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40份,涉及3省、7个行业。

通过这次调查及同以往数据的比较分析,我们发现,私营独资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另外公司制企业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政府政策的演变,民营中小企业的投资领域也由传统的餐饮、商贸逐渐延伸到制造业、交通运输、社会服务、高科技开发及其它行业。其中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超过60%的企业雇用少于50名员工,少数企业人数超过500人。其资产较注册时都有了一定的增长。销售收入在500万以上的占29.32%。

从企业内部的经营和管理来看,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多为大股东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仍然有一部分企业不排除是“家族式企业”的管理模式,其中20.86%的企业“家庭成员居多”;另外,技术与产品开发人员缺乏,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企业融资渠道增多,但一半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还是不能得到银行贷款。其它融资渠道主要有民间风险投资、朋友拆借、出售股份、分期付款和租赁等等。

3.2 华中地区政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的政策回顾

(1)加强政策立法,努力建立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竞争的市场秩序。华中地区政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促进和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以武汉市为例,1987年,武汉市最先在全国公布了《武汉市私营企业管理办法》;1993年,制订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在企业登记、税费、信贷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给予扶持;2000年,武汉市放宽20条投资限制,降低工商登记这一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私企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2000年8月,对重点私营企业在金融支持、市场准入、科技扶持、进出口审批、合法权益保护等15个方面,让100家重点私营企业获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等等。

(2)对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产业导向。华中地区政府积极对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产业导向,鼓励中小企业分类发展。主要扶持有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对布局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中小企业大力进行结构调整;关闭污染环境、能源消耗高、质量低劣的“五小企业”。对高科技民营企业的倡导也是政府的重点之一。同样以武汉市为例,2000年11月,武汉市政府出台了支持高科技民营企业的29项优惠政策;2001年,武汉江北国家民营科技园成立,企业享受国家高新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强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股票期权、风险投资等多种创业机制。1997年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达1400家。

(3)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华中地区政府积极开展了省市级再担保试点工作,同时深化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在经济开发区设立信用公司和担保公司。截止2000年12月,武汉等华中地区城市已经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河南省成为最早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并开展再担保试点的省份。然而,就担保资金到位情况来看,最好的省份和城市分别是山东省和济南市。

3.3 经营者对政策的评估

本次调查对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的外部生存环境进行了调查,而对其外部环境的影响是政府对中小企业影响的最重要途径。附表是经营者对社会环境的满意程度调查结果。

从附表不难看出,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经营者对于社会风气和社会地位是不大满意的。这说明,民营中小企业的社会认可度并不高,其发展也没有享受与国企同等的地位。政府在全社会对企业家创业及优秀企业家理念的倡导还远远不够。这也从侧面解释了民营中小企业人才缺乏的原因。从个人权益的满意度来看,民营中小企业的产权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家的创业积极性,令他们的行为极不稳定。至于政策到位情况就更不尽人意,这不但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重要的是表明了执法的不严;不仅没有给企业带去真正的支持,反而导致了腐败。这恐怕是华中地区,乃至全国,甚至许多经济转型国家都无法避免的严重问题。本次调查还对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经营者对于今后政策的走向进行了评估。附图是各项指标的百分比分布情况:

附图 经营者对政策的评估

呼声最高、最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是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和行政干预的减少。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尚存,民营中小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往往需要太多繁杂的程序,这样不仅牵扯了企业的精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它们的正常发展。政府对待民营企业的态度没有转变过来,工作起来消极怠工,效率极低。过多的行政干预也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一大弊病。企业产权不清,政府对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管得过多、过死,极大地限制了民营中小企业的创造性。

贷款难的问题伴随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产生,其中有很多原因。在过去主要是由于民营企业地位低下,根本不可能得到银行的贷款。目前,尽管国有银行正逐渐转变观念,但由于没有完善的信用担保制度,导致民营中小企业需要的贷款数额小、成本高。民营中小企业也很少能得到政府的“软贷款”,即由政府负担全部或部分利息的贷款。

另外由于社会服务体系特别是社区发展体系非常薄弱,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社会化的培训、咨询、技术、信息等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华中地区政府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产业信息和技能培训方面做得还很不够。

3.4 今后的政策改革方向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中国企业联合会发表的《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指出:“政府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规划与规则;推动和构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化保障体系,特别是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对中小企业的中介服务;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和健全对中小企业的行政和司法监督”。基于此,华中地区政府切实转变其自身职能,明确职责,同时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办事效率。

(2)积极转变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观念。政府首先应认识到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受多方因素的影响。华中地区政府应该及时改变对私人创办企业的态度,工作人员对待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态度也有待改善,同时还需要教育系统的支持。这样不仅对于提高民营中小企业的社会认可度,发展优秀企业文化有重要意义,而且还有利于将人才导向民营中小企业,缓解民营中小企业的人才危机,提高民营中小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3)改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建立完善的资金融通体系。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保障担保资金落实到位。信用担保体系是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华中地区政府在这方面还要加强管理,保证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高它们的工作效率。另外还应推进银行制度改革。中国现已加入WTO,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应该改变它们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传统观念,在业务上尽早与国际接轨。

(4)建立以技术、市场、培训、咨询、信息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浙江台州、宁波和江苏镇江等地区设立了与企业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一体化的“一站式”服务中心,收效显著。这样不仅减轻了创办和经营企业的负担,还遏制了审批部门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

4 结论

总而言之,政府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起关键作用的因素之一。它不仅仅通过直接的政策支持及相关法案起作用,更主要的是通过它对企业发展外部环境的影响来促进或阻碍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尽管政府已经意识到民营中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还是不利于它们的长远发展。因此,建立一个适合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真正适宜的环境迫在眉睫。华中地区政府应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尽量打破以所有制来制订扶持政策的局面,制订有利于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与发展的规划与规则,加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套以完备的社会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倡导企业家创业及优秀企业家理念,创造适合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大环境。

附表 经营者对外部环境的满意度

分类标准 样本分类 百分比

分类标准

 样本分类 百分比

很满意 12.23

很满意

18.84

社会风气

一般

74.82

 社会地位

 一般

 74.64

不满意 12.92

不满意

6.52

很满意 19.12

 对于民营企业 很满意

12.5

个人权益

一般

77.21

 扶持政策的到 一般

 62.5

不满意  3.67 位情况

不满意

25

资料来源:《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的现状、问题及对策—2001年华中地区民营中小企业调查报告》,“(PEK/992/316)课题组”,2001.10

收稿日期:20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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