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调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第一个论文,试点论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5月12日,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发布《关于确定200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的通知》,确定在全省设立辉县市等1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新乡市成为全国第一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级市。
新乡市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参加合作医疗,每年每人缴费10元,省、市、县(市)三级财政按4:3:3的比例,对全市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每人补助10元,中央财政补助10元。2004年4月22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确立了“政府组织引导,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市、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截至2004年5月28日,新乡市338.1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8540.2万元。131.8人次农民享受到了合作医疗补助,累计支付421.01万元。
新乡市新型合作医疗的特点:
1.组织机构众多,职责分工明确。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组织引导、业务承办、定点医疗服务和监督管理4大机构组成。
2.补助灵活多样,流程简单快捷。新乡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按照《意见》,采用“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的收益面”。
3.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效益明显。2003年度,新乡农民参保率82.34%,享受补助的农民已达参保人员的39%,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得到了老百姓的拥护和上级政府部门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