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赵 颖*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044)
摘 要: “市民社会”概念最早可追索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理解的市民社会就是“城邦”,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文明社会。在近代欧洲,黑格尔在洛克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与公民社会或者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成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第一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可以从基本定位、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基本环节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总结。
关键词: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研究
一、市民社会的含义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曾在《政治学》中使用过相似的名词“城邦”。此后,“城邦”这个名词经过翻译为拉丁文,之后又被翻译成英语“civil society”,形成了我们今天称之为市民社会的英语原词。
早期,亚里士多德理解的市民社会就是“城邦”,是指城邦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西塞罗则认为市民社会是指城市的文明集合体。两者的共同点是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文明社会。在近代欧洲,市民社会的内涵则发生了演化,洛克认为市民社会是与家庭相对应的政治社会,但又不是指实体社会。市民社会产生于国家和政府之前,并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政治社会。在洛克的基础上,黑格尔形成了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他将前人关于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以及政治社会或者国家等同的理论进行了批判继承,并认为市民社会是与公民社会或者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由此形成了一条与洛克的研究理论大相径庭的研究路线,并成为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第一人。
二、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虽然从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方法上看,从17、18世纪开始形成了以洛克和黑格尔为代表的两条不同的研究路径,但是应当承认没有洛克及前人的研究,黑格尔也难以形成其现代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主要集中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他首先否认了市民社会与公民社会,以及和政治国家概念的等同,认为是相对应的概念范畴。理解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市民社会的基本定位
这部分是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他通过使用伦理阶段的方式,将绝对精神表现划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或环节。在第一个环节中,他认为家庭是伦理精神的直接实体,认为家庭是以“爱”的形式而表现出的伦理阶段,但是由于家庭中“爱”的体现,从而不能明显的彰显个人特质。第二个环节中,他认为市民社会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环节或者阶段,是伦理精神的分解和展开,一方面维护社会成员的特殊利益,尤其是个人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则让社会成员得到个性的施展。在第三个环节中,他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实体,是以理想作为主要伦理精神的体现,主要是体现大众的普遍价值。正是通过上述对三个方面阶段的认识和分析,形成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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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分析认为,在市民社会中主要存在着两个基本原则,并依据这两个基本原则而个体之间产生相互关系。一是特殊性原则。就是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具有特殊性,每一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而存在的,有着个人较为明显的特殊性要求和需求,比如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所有权和人生自由的要求。而市民社会则是由每个特殊性个体而组合成的混合体。二是普遍性原则。这个主要是体现为,市民社会中存在的每个特殊个体,虽然从目的和需求上看,都是存在特殊的个人需求和需要,但是为了达到个人需要,他需要通过借助于其他个体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即首先在满足他人的目的和需要的同时,才能达到满足自己需要。因此,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中,特殊性原则是以普遍性原则为基础的,因此他认为,市民社会是发挥着中介的作用。
(三)市民社会的基本环节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特殊个体的集合体,因此,这种集合或者联合,需要一定的环节来维系,才能保障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行。他认为,首先是市民社会产生个体的需要,然后依赖于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并由维护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才能建立起市民社会完整的环节。因此,他认为,个体的需要是市民社会的第一个环节,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即司法是第二个环节,维护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即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市民社会的第三个环节。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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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颖(1992-),女,汉族,河北承德人,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7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 B5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049-(2019)09-0131-01
标签:黑格尔论文; 市民社会理论论文; 研究论文; 沈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