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意识相对弱化及其伦理成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因论文,伦理论文,慈善论文,意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6-0033-05
中华民族是善良的民族,有悠久的慈善历史。但是从现代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的普遍性而言,与世界上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比较,我们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有不可否认的差距。导致这一结果的,除了政策导向不明确、法律制度不健全、民间慈善组织不发达、慈善事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外,我国传统的和现有的伦理构架和伦理观念,也是不可忽略的深层次原因。
一、中华民族的慈善传统及慈善意识的相对弱化
慈善是一个伦理道德范畴,既指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爱护和帮助的行为和关系,又指对他人的同情、怜悯等心态,还指与之有关的社会事业。慈善事业作为社会文明的表现,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传统的慈善事业主要是通过捐赠、施舍、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等途径,进行济贫助困、治病救灾、公益建设等活动。19世纪末,以公司形式出现的“慈善基金会”成为现代慈善事业的标志。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中华民族有悠久的慈善历史。中国传统伦理倡导的尊老爱幼、乐善好施、扶贫济困,都有内在的慈善意蕴。人们按照这些准则发生的行为,从这样或那样的角度表现为慈善行为。东汉以前,中国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直接承载于儒家伦理的“仁爱”观念,由“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1](《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颜渊》)扩展开来,态度上表现为对他人的宽容和谅解,行为上表现为对他人的帮助和解难。东汉以后,佛教传入中国,中国传统的慈善意识与佛教的慈悲主义思想逐渐结合起来,佛教主张行善的功德论,以及“修福”、“福报”等观念,对人们产生了广泛影响,佛教寺院成为中国早期的民间慈善救济机构。到唐朝,佛教势力扩大,寺院财富丰盈,由寺院进行的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济贫、赈灾、医疗、戒杀和慈善宣传等。宋元时期,慈善事业开始由寺院向上、下两个方向发展。向上,出现了由朝廷主办的慈善机构,如居养安济院、慈幼局等;向下,出现了新型的民间慈善活动,如朱熹从事的“义仓”等。中国现代慈善事业的雏形出现在明末清初,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南方地区出现了以筹集善款、济贫助弱为主的民间慈善组织。
由上所见,中国有漫长的慈善历史。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中国是一个慈善意识广泛、慈善行为普遍、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度。这一结论与我们几千年的“仁”文化不对应,但却是事实。现代慈善事业是建立在全民慈善意识基础上的,既包括以慈善基金形式表现的、公益用途广泛的私人捐助,也包括以义工方式进行的助弱行为。以目前情况看,中国无论是富人还是一般工薪阶层,无论是以捐助方式还是以义工方式,所表现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都无法使我们自豪起来。
有人把慈善视为“富人的游戏”,因为发达国家的富人捐助很可观。而我国的资料显示,以往中华慈善总会所得的捐赠中,70%来自国外和中国港台地区,内地富人的捐赠不到15%。当然,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最终依靠的是全民慈善行为,而不是少数富人的行为。当今世界慈善捐赠的发展趋势,也是公众个人的小额捐赠构成慈善捐款的主要来源。慈善的价值和意义并不在于一个人捐款的多少,其深层意义在于慈善理念的追求和道德品格的实践,它为有爱心的人提供了一个奉献的平台和机会,这才是慈善的真谛。在美国的社会捐款中,70%以上来自普通公众每月几美元、几十美元或几百美元的小额捐款。2003年美国人均捐款828.7美元,其总额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19%。对比之下,中国2002年人均捐款0.92元人民币,其总额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万分之一。中美人均慈善捐款相差7300多倍。剔除两国人均收入的差别因素,这一结果仍显示了中国公众的差距。
同时,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大部分非营利性慈善机构,是依靠广大志愿者不计报酬地贡献时间、技能和精力来维持的。“以自己的无偿劳动为需要帮助的人尽一份力”,被视为个人服务于社会的重要路径,视为人的素质的衡量标准,也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从小灌输的重要理念。这一切,使慈善捐助、义务服务在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成为普遍的意识和行为。而在中国,公民自发、自然、经常性地从事慈善捐助和义工的人口比例很小。
在一项慈善调查中,调查对象参与过单位组织的捐助活动的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7.9%,参加1998年抗洪救灾、希望工程和其他慈善捐款活动的公众亦高达77.1%和60.5%[2](P89-94)。但是,体现现代慈善实质的“公众日常的、自主的捐助和志愿者行为的比率”无确切数字显现。上述慈善活动,多发生于官方或半官方的引导,是组织策划下的慈善活动,这并不能凸现现代慈善活动自觉、主动、日常化的特点。现代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不是“被要求”的特意表现,而是日常生活的一般构成要素,就像渴了喝水、饿了吃饭一样,是“人人有能力时帮助人人,人人遇灾难时人人帮助”的自觉理念。若从这一视角审视国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差距不言而喻。
中国人慈善意识的相对弱化和慈善行为的局限性在历史上早有显现:古代中国百姓的善行,除了仗义行侠(它的含义已经超出了慈善)、扶危济困等“特定事件”外,多表现为对上门乞讨者的善意施舍。尽管很多百姓也衣食困难,但是他们往往尽力帮助乞讨的人。这种善行是建立在被动基础上的,是对特定要求的回应,与主动的、发生在“我要”、“我想”前提下的慈善行为比较,有主观意识上的差距,还有行为动力、行为持续性和广泛性的差距。而中世纪欧洲,受其慈善习惯意识和宗教环境的影响,民众的善行往往是主动的、经常的。值得注意的是,履行这一行为的人,不只是富裕阶层的人,生活困窘的百姓同样广泛地表现出来,在他们的善行上,慈善的性质更纯粹。
中国历史上也有捐助行为,但主要是对寺院进行捐助,目的除了助困之外,还有祈福、求财、求子、求平安的目的。平民一般不对社会进行经常性的钱款捐助。而当时处于经济中、上层的人士,他们的善举也有限。中国民间有大户人家设“施粥场”进行施舍的传统,但是这一行为往往发生在赈灾需要、佛事活动的特定情况下,不是生活方式的一般表现。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多诸如“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3] 的精彩文字,反映了当时文人墨客的济世情怀,但是抒发这一情感的立足点,包含了对时政不满的忧国忧民心绪,或怀才不遇的郁愤,而不是纯粹的慈善意念。
应该看到,古时具有经济实力的人士中,也有毕生致力于慈善事业的,如北魏时期的李士谦,史载:“家富于财,躬处节俭,每以赈施为务。州里丧事不办者,士谦辄奔走赴之,随乏供济。……他年又大饥,多有死者,士谦馨竭家资,为之糜粥,赖以全活者将万计。收埋骸骨,所见无遗。至春,又出粮种,分给贫乏。”[4](《隐逸·李士谦传》)但是,这种人物和事例只是个例,不具普遍性。对于大多数富裕阶层人士而言,他们往往把“济世”的愿望和慈善疏财行为视为两个层面的问题,他们中的一些人可以怀有安邦治国、安贫济困的理念,但是所选择的实践路径往往是通过仕途来展示自己的政治抱负,而不是表现为具体的善行。这使中国有实力进行慈善捐助的群体从一开始就从主观意识上远离了慈善事业。
综上所述,中华民族是一个有悠久慈善历史的民族,但就其慈善意识的深入性和慈善行为的广泛性而言,不足之处客观存在。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较多,笔者以为,除了人们已经关注的一些原因外,我国已有的伦理构架和伦理观念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因素。
二、儒家伦理与慈善意识
现时中国的伦理构架主要由三方面组成:以社会主义伦理为主体,同时受中国传统伦理和西方伦理影响。另外,中国宗教伦理的影响不具有全面性,但宗教伦理在其信徒范围内的影响不能否认。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与伦理道德范畴有密切联系,社会伦理作为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伦理规范间的相互作用既可以是相互支撑的,有时也表现出一定的矛盾性和制约性,中国的伦理构架和伦理观念对慈善意识的作用同样如此,既有积极作用,也有制约作用。秦汉至新文化运动之前,儒家文化是中国的主流文化,儒家伦理作为儒家文化的核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直接决定和影响了中国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
儒家伦理以“仁”为核心,虽然孔子根据不同情况对“仁”有不同解释,但是基本解释是“爱人”[1](《颜渊》),“泛爱众,而亲仁”[1](《学而》),还把“博施于民而能济众”[1](《雍也》)也视为“仁”。后世儒家中,孟子的“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5](《离娄下》),《礼记》所言“温良者,仁之本也”[6](《儒行》),《礼记·礼运》勾画的理想社会“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6] 等,都含有丰富的慈善理念。
几千年儒家仁爱伦理氛围的陶冶,塑造了中华民族的善良本性,也使中国人的善良具有自身特征:其一,中国人的善良是建立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1](《颜渊》)的心理基础上的,通过将心比心,感悟对他人、对弱者、对困境中人的怜爱之心、同情之心和责任感,由此产生除强助弱、扶危解难的行动。其二,中国人的善良体现出由内而外的自动自觉。中国传统伦理强调善行的自觉,认为“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1](《颜渊》);也强调伦理意识和伦理修养在行为中的支配作用,孟子的“仁者,心也”[5](《尽心上》)即立意于此。先哲的引导使中国人注重内心对仁爱的追求。其三,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为人准则深入人心,并成为衡量人的价值的重要尺度。
但是,儒家伦理的某些特征和内涵,又使中国人的慈善意识固化在特定的框架内,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国人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
第一,儒家伦理的“仁爱”与慈善事业的“慈善”不是同一语境,儒家伦理未充分关注当今所指的“慈善”。
儒家伦理的“仁爱”可以引导出许多内容,其中与“慈善”比较接近的是它主张做人要有恻隐之心、爱人之心,要宽以待人、邻里互助、乐于施舍、济贫救难,某种角度还指仗义行侠。而现代语境中的“慈善”主要指建立在爱心基础上的助他行为和与之有关的社会事业。二者有内涵上的共同点——爱心和助他行为,但是在实践中有明显不同。
儒家学说是积极的入世理论,内圣外王是它追求的人生境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其修养模式,安邦治国是其至高目标。儒家伦理注重安邦治国,主张通过仕途来施展政治抱负,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救民于水火之中。儒家认为这才是真正的求善,是大善。儒家伦理尽管也谈“莫以善小而不为”,事实上,在儒家伦理的天平上,通过仕途而安邦治国的砝码显然大于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的砝码。儒家先哲并非“歧视”慈善事业,只是在当时的条件下未充分关注慈善事业。两千年儒家主导天下的思想模式,强化了中国人的某些思维,由此导致国人慈善意识的相对淡化,亦不为奇。
第二,儒家“爱有等差”的伦理观念合成了“亲疏有别”的慈善顺序,有悖当代慈善意识。
西方发端于古希腊的平等自由观和基督教的博爱观,对现代西方的慈善理念有深刻影响,使其体现出广泛性和平等性特点。在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墨子的“兼爱论”,一度在爱的平等性和广泛性上突破了儒家“仁爱”的等差格局,墨子主张的“天下之人皆相爱”[7](《兼爱·中》)、“为彼若为己也”[7](《兼爱·下》),更接近于今天所讲的博爱。但是受种种因素制约,墨家的“兼爱论”并未进入中国的主流文化。
长期居意识主导层面的儒家伦理建立在宗法制度上,家族色彩厚重。这使儒家的“仁爱”首先从爱亲开始,以孝为核心,是一种有先后等差的爱。儒家“爱有等差”的伦理理念对中国人产生了深刻影响,勾勒了中国人对亲人、熟人、生人关注度递减的爱心路线。同时,在传统农业社会,建立在血缘家庭基础上的农业生产方式,使人们所能借助的互助模式基本是亲戚帮亲戚、熟人帮熟人,这一社会现实进一步强化了上面的主观意识。
本世纪初,一项跨越2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慈善调查显示:当被问到在路上遇到向自己求助的陌生人时如何做,选择“绕过去,不理睬”的人占45.9%,选择“给予帮助”的人占34.5%,无效答卷占19.2%。而在问到“如果您周围的同事、同乡、同学、朋友需要帮助,您是否会给他们帮助”时,回答“会给予帮助”的占82.0%,回答“不会”的占9.7%,未回答的占8.3%[2](P89-94)。这是一组对比鲜明的数字。超过八成的人愿意对自己熟悉的人提供帮助,而只有近三成半的人愿意对不认识的人提供帮助。
这组数字是传统伦理理念在现实社会的折射。在中国人的意识中,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熟人是“圈里人”,是与自己有关的人;而陌生人是“圈外人”,是与自己无关的人。在人们的思维定势中,中国社会作为“熟人社会”,家族关系和熟人网络是自身社会定位的坐标。这种思维模式,使人们对“圈里人”和“圈外人”的关注度大不相同,利益关系的定位也不同,在发生不良行为时由此产生的良心谴责程度也不同。当然,这组数字应考虑人们担心帮助陌生人而受骗的因素,但是,即便剔除这一因素,这组数字也足以说明,中国人的慈善意识是建立在差别对待的基础上的,这恰恰是现代慈善意识不健全的表现。
现代慈善意识建立在平等的伦理基础上,主张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需要帮助的人。尽管对实施慈善行为的人而言,他的善举往往不能惠及所有需要帮助的对象,但是平等、无等差地对待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是现代慈善意识的心理指向,它支配着人的慈善行为。具体而言,在现代慈善事业中,一个向慈善基金捐助的人,不知道谁将得到他的捐助,得到多少,他也不在意这些,他在意的是自己所做的事帮助了需要帮助的人。而我们在这一慈善意识和心理定位上,由于“爱有等差”的传统伦理观念影响,一开始就存在偏差。
第三,公忠意识的强化和公共意识的弱化。
慈善意识也是一种公共意识。一般而言,公共意识强烈的民族慈善意识相对较强。在中国,公忠是重要的传统伦理规范。若把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进行简单概括,即“在家尽孝,在外尽忠”,其他伦理准则围绕着它们展开。由于公忠规范关系到当时的天下兴亡、社稷安危、皇室传承,所以公忠在中国传统伦理纲常中被视为“修身之要”,历代封建统治者反复强化它,使之成为评价人的重要尺度,具有盖棺定论的评价意义。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知识分子和士大夫,被培育出强烈的公忠意识。
但是,公忠意识的强化不等于公共意识的强化,二者在内涵上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并且公忠意识的强化和公共意识的弱化在某些方面还有关联。首先,公忠意识和公共意识有共同点,它们都含有对个体以外的他人、民族、国家的关注和奉献精神。但是公忠意识除了含有与公共意识相同的“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天下为公”的精神外,它还含有忠君内容,这是专对皇帝而言的,而公共意识则超越了它。其次,中国传统伦理强调公忠意识,但是很少谈公共意识。公忠意识包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公共理念,但是也包括“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角色定位意识,前面的公忠意识主要表现于大敌当前、民族危亡或农民革命之时,后面的公忠意识主要表现为和平时期人们日常的角色定位。可见,“公忠意识”对人的引导是二重的——“为”与“不为”的根据是不同的社会背景和角色定位。在特定条件下,“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是这一准则的世俗演义。从这一视角看,公忠意识与公共意识是背离的。
这种人文背景下的中国人,公共意识长期处于沉睡状态,与高昂的公忠意识形成对比。一百年前,明恩溥(1845—1942)在中国待了22年后,有感而发写了《中国人的素质》一书,第13章题目是《缺乏公共精神》,明恩溥认为中国人公共意识淡薄,其中举例道:“事实上道路等属于公众,这样的概念,中国人心里根本没有。‘江山’(即这个帝国)当属于皇上,他能拥有多久就多久。道路也是皇上的,一切与道路有关的事都让皇上去操心好了。”[8](P93)
明恩溥描述的这种心态和现象,在慈善问题上同样可以折射出来:中国民间,对上门要饭的人心存慈悲,“伸手不空”是当时常见的慈善行为。但是在没有人向自己伸手乞讨的时候,并不意味着社会上没有需要帮助的人。而在我们的传统思维中,别人向自己乞讨,给与不给体现了自己的善与不善,是与自己有关的事;在别人没有向自己乞讨时,即便社会上有需要帮助的人,也与自己无关了,因为这已经是国家的事,是公共事务,是自己管不了的问题。中国民众一般不习惯为这样的事主动操心。在此,公共意识的弱化与主动的慈善行为的短缺是一致的。
还有一个因素进一步拉开了公众与慈善事业的距离:中国历史上的慈善活动有两个主要角色——寺院和政府,寺院进行日常的慈善活动,政府进行救灾赈荒的重大慈善活动。长期的角色固定,使民众形成了“慈善事业是寺院和政府的事,与自己无关”的认识,也使国人的慈善意识在主动层面表现得相对脆弱。
我国的优秀传统伦理是中华文明的瑰宝,是中华民族的灵魂,它支撑着中国的民族精神。但是,社会的复杂性和历史演进的具体性,使传统伦理的作用表现出多方位性,在具有积极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连带产生了某些消极作用。这是事物自身矛盾性和二重性的表现。
三、宗教伦理、现代伦理与慈善意识
宗教的社会作用是复杂的,仅就慈善意识的形成和慈善行为的促生方面,宗教的作用是不能否认的。当今世界几大宗教中,慈善意识是宗教伦理的共同内涵,也是宗教信徒慈善行为的重要精神力量。西方慈善事业最初就发轫于宗教组织,基督教的文化背景是欧美国家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推动力量。
基督教教义认为,个人对善事和集体福祉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圣经》中有大量的关于博爱、施舍、利他、济世的教诲,诸如“要爱人如己”[9](《利未记》),“给予比接受更为有福”[10](《使徒行传》),“你们要小心,不可将善事行在人的面前,故意叫他们看见,若是这样,就不能得到你们天父的赏赐了”[10](《马太福音》)。宗教教义的长期陶冶,养成和提升了信众的慈善伦理意识,使信徒把慈善视为“日常功课”,看成是自己的事情,并从中得到精神满足。调查显示,美国教徒中有80%的人积极向慈善事业捐赠,而非教徒中仅占50%。
同时,宗教组织还发挥着慈善事业的组织作用。在教会周围,凝聚了一个庞大而牢固的志愿者群体,他们在扶弱济贫、公共事业、社区管理、社会福利乃至维护人权和反种族歧视方面形成不可忽视的力量。教会的受赠资金除了用于宗教传播和日常活动开支以外,还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仅1989年,美国天主教就开办7000座小学、239座学院和731座医院,对促进“小政府大社会”起了巨大作用。正是从这个角度,有人说基督教是美国慈善事业之母。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宗教影响力较小的国家。隋唐以后,佛教在中国逐渐流传开来。佛教崇尚慈悲为怀,提倡善行善举,把帮助别人视为自己未来的福报,把普渡众生、救苦救难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在早期佛教经典《阿含经》中,就有行善福报的教旨。取之于社会报之于社会,仍是今日佛教的基本信条。但是宗教意识在中国从未占据主流意识层面,今天依然如此。从强化和普及慈善意识的角度看,这成为国人慈善意识相对弱化的又一个具体原因。
在无神论的社会环境中,维系人际关系的主要纽带是血缘姻亲和集团利益,而在宗教社会中,与这种原始的、物化的纽带并存的,还有宗教信仰的纽带。宗教契约不同于伦理和法律等世俗契约,它所具有的神圣性、权威性和内在动力性,可以产生很大的精神力量。宗教纽带所蕴涵的慈善理念,一定条件下可以协调和淡化血缘和利益的冲突。这也可以解释,美国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充分发达的社会中,人们为什么一面积极追求经济利益,一面以道德的姿态慷慨解囊,出让财产,服务公众,使美国社会在“市场”和“上帝”、物质和精神、功利和非功利、利己主义和公共意识的矛盾构架中,呈现一定程度的协调。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伦理取代传统伦理成为我国伦理的主体表现。我们大力倡导的共产主义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广大民众产生了深刻影响,塑造了中国人崭新的精神面貌。同时,特定的人文历史环境和对社会主义伦理的某些“时代性”注释和偏解,也使人们对当代慈善意识产生某些意识错位。
第一,劳动光荣的伦理理念对慈善意识的影响。
社会主义社会推崇劳动光荣的伦理理念,在意识层面,使千百年来创造财富却被鄙视的劳动人民第一次彻底翻身。在社会分配领域,也体现了与这一伦理理念吻合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然而,在慈善事业中,被救助者的所得不是劳动所得,与社会主义的劳动光荣理念难以对接,其适宜程度被人们认为是值得推敲的。有的人甚至认为,对慈善行为的倡导会淡化劳动光荣的理念,诱发坐享其成的奢望,纵容不劳而获的恶习。意识上的不到位或偏差,使人们对慈善救助的关注度比较低,也制约了人们的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
第二,为人民服务的伦理理念对慈善意识的影响。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宗旨。这一伦理精神在理论上与慈善意识不矛盾。但是,在中国特定的人文环境和历史背景下,为人民服务的伦理理念以前未能滋润人们的现代慈善意识。
其一,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我们定性的“人民”主要是劳动人民,主要表现为广大劳动者。当时,愿意劳动而没有机会或没有条件劳动、由此需要救助的社会问题还没有充分显现,使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关注现在以弱势群体表现的“人民”。自然,关注弱势群体的慈善事业亦未被纳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框架内。
其二,在人们的一般意识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现路径,主要是立足本职岗位进行社会主义劳动。这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在为社会创造价值、服务社会和他人的同时,也以自己的劳动所得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尽管乐于助人的善举,也被看做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表现,保护国家利益和舍己救人,更被视为为人民服务的典范之举,但是这不意味着慈善意识和慈善行为被视为为人民服务的一般路径。
第三,财产观对慈善意识的影响。
现代慈善事业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慈善捐赠,这一行为与人的财产观有直接联系。西方的新教伦理对财富的尊重和对公共意识的强调,使人们以一种比较开放的态度对待私人财产。当今美国资产超过1亿以上的人中,相当一部分人决定让后代继承的遗产不超过其财产的1/10,且这笔钱主要用于子女购房和受教育。这种行为在西方人眼中,不是被视为破财和败家行为,而是视为信仰支配下的快乐选择,是人的社会角色、社会责任和公共意识的表现。同时,西方世俗社会的契约意识比较浓厚,加上后来法律规范的相对发展,使西方私有财产的受保护程度比较高,有利于公开私人财产和捐赠私人财产。
对比之下,中国人的财产观在“亲亲”伦理意识和“均贫富”伦理意识的交叉作用下,与西方的财产观有明显区别。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儒家伦理,由“亲亲”开始,体现出强烈的家族意识。在财富观上,尽管儒家义利观强调“重义轻利”,但是由于财富对家族社会地位有重要作用,所以世俗社会一直把家族财产视为家族利益的一部分,非常重视家产的继承和守护,主张“肥水不流外人田”,把导致家族财产流失的行为视为“不孝”、“不才”和“败家子”。社会主义革命变革了中国人的道德观,但世俗层面并没有改变人的家族观念和“惜财”意识。
同时,“均贫富”的伦理观念在中国社会有深刻影响。“均田地、同富贵”,“杀富济贫”,这种热忱在中国民众身上有持久的表现,它不仅演绎了中国两千年封建历史中波澜壮阔的农民起义,即便是社会稳定时期,庞大的私有财产也会面临来自政策或官府的威胁,略微不慎就可能招致“抄家灭门”之祸。
“均贫富”观念对中国历史发展曾有过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从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审视,它显示了作用的另一面。因为,儒家“重义轻利”的伦理定位,加上“均贫富”的理念支撑,使中国现实社会的“仇富”心理比较普遍。这一社会背景塑造了中国人追求财富又鄙视财富的矛盾心态,形成了中国人集聚财富并隐匿财富传统习惯。反映在社会生活中,“不露富”成为人们的生活常识。我国传统家庭建筑中采用的高墙、深院、门楼、屏墙等,揭示了人们的这一心态。
以上历史和现实状况,影响着人们的慈善意识。一方面,强烈的家族意识和“惜财”意识,使中国人舍不得进行慈善捐助。偶然的宗教捐助可能是为了祈求神灵保佑,“开仓施粥”则往往是为了“安邻”、“散财免灾”,而不是出于信仰的力量和理想追求。另一方面,“杀富济贫”的传统习俗,使私有财产的安全性脆弱,形成了人们不公开的、封闭的财产观,强化了中国人“藏富”、“不露富”的习惯。而私有财产的公开化恰恰是捐赠文化的基础。在中国人看来,捐助财产、尤其是比较多地捐助财产,犯了“露富”大忌。这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使当代中国的富人捐赠难以形成气候,大量财富不能浮出水面,更有一部分财富向海外转移。当然,对财富的不安全感也会导致另一极端——及时行乐,极度挥霍。
综上所述,社会伦理模式带有的历史烙印和时代痕迹,及伦理道德建设中的某些不完善环节,使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伦理道德发展中的正常现象,我国伦理观念中与现代慈善意识的某些不协调音符,亦是这一问题的具体表现。认识这一问题,并着手解决它们,是当代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建设的重大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