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有经济:建设和谐社会不可忽缺的构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构件论文,建设和谐社会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基础之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可忽缺的构件。发展民有经济既要从理论上深刻认识民有经济的性质、特征、作用、地位,更要理解它与社会和谐的辩证关系。
一、民有经济与构建社会和谐的辩证关系
(一)和谐社会以衣食无忧为前提,民有经济是人民群众取得收入的基本途径。民以食为天。马克思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能够生活必须有经济收入,而公民获得经济收入的基本途径只能是民有经济。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过程中,党和政府逐渐注意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性,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也会进一步提高。但是,即使我国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达到比较高的水平,民有经济也仍然是人民群众取得经济收入的基本途径。任何公民都不能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作为获得经济收入的基本途径,更不可能依靠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过上幸福生活。我们既不能因为福利国家“已意识到养懒汉了”而放弃提高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能认为养一个懒汉比多一百个穷人更值。因为穷人存在、太多,不是社会和谐的标志,而是社会不稳定甚至发生动乱的基本原因。和谐社会是民有经济大发展的社会,是每一个公民都能依靠自身的人力资源且能合法运用拥有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或其他经济主体所有的资源从事经济活动获得收入的一种社会状态。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一部分公民边缘化而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因此,为着实现社会和谐,必须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但这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不能仅以保障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能够生存为目标,而是应以保证其具有从事民有经济的基本能力为目标。
(二)和谐社会以民富国强为支撑,民有经济是实现民富国强的重要途径。“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富民”不是富少数人,也不是给已经富有的人锦上添花,而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富裕。“富民”少不了社会福利,少不了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并不能使民富裕。依靠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生活的人们,不可能是富裕的人们。公民要富裕,在根本上只能依靠发展自己的经济即民有经济。“扶贫”固然需要“补血”,但“补血”与“造血”相结合,才能治本。我们不能因为福利国家可能养懒汉而放弃提高福利,同时,我们也不能仅仅依靠提高福利来富民。“国强”可以促进“民富”,“民富”更可促进“国强”。“国强”需要发展国有经济,但国有经济不是国家强大的唯一基础,民有经济也是“国强”的重要基础。在一定条件下,先强国后富民有效,但在另一定历史条件下,先“富民”后“强国”更有效、更现实。
(三)和谐社会以利益关系协调为标志和条件,民有经济是实现利益关系协调的有效途径。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利益问题就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利益关系是否协调关乎社会和谐还是不和谐。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 利益问题,是“人民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③ 社会不是一个人的社会,也不是只有一个利益主体的社会,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④ 不同人之间的利益摩擦,是所有社会问题的本质和根源。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必须重视协调利益关系,而且必须从协调利益关系入手。民有经济本质上是民生经济,是公民获得利益的经济形式。利益协调固然要平衡“多得少得”,但平衡“多得少得”要以“有得”为基础,这使民有经济发展成为必然。
(四)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民有民享才能形成一个现代的民主的社会。只有人民拥有相当的财产,人民才会运用法治的力量、制度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从而产生国家法制化的不竭动力。在一个民有经济发达的国家,私人的财产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是靠法治的力量。财产所有权是自由民主独立平等的前提,是个性、人格自由发展的经济基础,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前提。毛泽东早在1945年就指出:“独立性、个性、人格是一个意义的东西,这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广大人民丧失了财产所有权,就没有了个性、独立性、自由,或者是削弱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也表明,没有对一定数量财产的所有权,个人就不可避免地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依附于他人或某种组织,也就根本谈不上独立的人格、自由的精神和全面的发展。民有经济为劳动者取得财产所有权提供了一个起步的平台,一个从无产到有产的基地。民有经济是个人自由发展自己个性,使自己具有独立人格的经济基础,因而是个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依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任何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要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都不能依靠他人的恩赐和社会自动地给予。如果资源都被政府官员所掌握,同时又缺乏监督,那么官员们就极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资源去腐败,捞取个人的好处,损害人民的利益,这个社会也就很难公正,贫富差距也很难缩小。“1990年,我们的基尼系数就已经突破了公认的国际警戒线0.4,现在还在进一步扩大,有报告称已达世界最高水平,大概在0.45~0.5之间”。⑤ 我国的贫富差距的最大根源就是因为某些官员以权谋私,或者以权力谋取本部门、本行业、本城市的利益,如“部门立法”、行业垄断往往是维护部门、行业的利益,不可避免地牺牲了民众和消费者利益;官员们的公共投资比较随意,他们把大量的财政资源投资于自身所在的大城市、省会城市,建重点学校、星级医院,地方政府只有靠人情关系甚至行贿,才能“跑部钱进”,获得一点投资。因此,通过发展民有经济是实现财富民间化、权力社会化,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
(五)和谐社会是发展民有经济的基本条件,民有经济需要和谐社会怀柔的外部环境。第一,民有经济发展以国家政局稳定、社会和谐为前提,国家政局不稳、社会动荡的必然结果是民不聊生,经济凋敝。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既是社会稳定的历史时期,同时也是民有经济大发展的时期。没有社会和谐的条件,民有经济不可能进一步发展。第二,社会和谐的根本基础是公民普遍富裕,民有经济发展既以公民普遍富裕为标志和结果,同时也以社会和谐为条件。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为了发展民有经济,就是要使公民普遍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经济形式、资源和财产,就是要不断地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其生活质量,求得自由全面的发展。第三,社会和谐作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能够为民有经济发展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给予民有经济更多呵护
民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格局中已是三分天下有其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已写进《宪法》。但有问题还需要继续探索与解决。第一,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实质是农民不富裕,农村民有经济不发达。三农问题表明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不合理。一般说来,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布应以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为佳,而我国目前社会阶层结构则是两头大、中间小的“哑铃型”。中产阶层大约占就业人口15%左右,以农民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占人口的大多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000多元,农民增加收入依然十分困难。第二,公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收入差距扩大的实质是民有经济发展不平衡。1978年城乡差距为2.57倍,2003年已扩大到3.26倍,比1978年扩大了0.69倍,同时由于农民基本上不享受社会保障, 而城市居民则享受了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 每年人均3000元,加上这个因素,城乡差距实际已高达6倍左右,这大大超过世界各国。 就地区差距而言,尽管中央政府先后实施了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战略,但东、中、西部的差距仍呈扩大的趋势。就个人收入差距而言,现在既有年薪超百万的企业家,也有年收入6000元左右的农民工,而且差距也呈扩大的趋势。甘肃某县代课教师,每月40元到80元,年收入不到500元更是令人触目惊心。第三,民有经济实体技术水平普遍偏低,装备落后,知识产权观念淡薄,发展后劲不足。我国目前工业整体水平是能耗高、资源消耗高,安全事故频发,效益低下,所带来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令有识之士无不担忧。从2005年秋季广交会的情况来看,我国出口产品中有50%是“贴牌”,有29%是“无牌”,只有21%的自主品牌。
实现我国民有经济进一步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条件,第一,要在理论上给“民有经济”合法地位。“民有经济”这个概念才刚刚提出,既不能在官方文件中找到,也没有登上主流经济学的大雅之堂,还没有取得“合法”地位,而是以“非公有制经济”的面目取得带有权宜之计性质的认可。这与“公比私好”和“私比公好”的争论有关,更与“公比私好”,“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观念有关。大力发展民有经济,首先必须解决“民有经济”的观念问题。第二,要通过完善资源、财产民有制,建立健全国有资源、资产有偿利用的制度来促进民有经济发展。在这方面,一是要逐步实现全部土地、矿藏等资源属于国有,因为像土地、矿藏等资源在现时虽然是事关农民是否失业,即生计的大问题,但从历史的和未来的角度看,耕地是人类社会历史造就的,矿藏等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赐予的,没有任何理由应属于公民个人所有,能够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资源应是除此之外的。二是逐步推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利用制度,通过此项制度所获得的财政收入应该用于为全体人民谋福利,而目前的重点应是用于扶持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的民有经济,以增强发展的后劲。第三,要通过建立健全公正的利益均衡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民有经济发展。公正的利益均衡机制,既是评判社会制度的“阿基米德支点”,同时也是引导民有经济健康发展的“罗盘”。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与民有经济相结合,必使经济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仅可能仅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甚至还可能采用不正当手段牟取私利。因此,民有经济发展中必然产生的利益关系就不仅必然影响自身的发展,而且必然影响到社会和谐,这使依靠制度协调利益关系成为必然的选择。第四,以实现社会和谐、民有经济发展为目标的制度安排,应以实现每个公民的教育权、劳动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社会主义是“人人必须劳动”的社会,同时,社会主义社会还应该是“人人都在劳动”的社会。“人人必须劳动”是“应然”,“人人都在劳动”是“实然”。从“应然”到“实然”,一是需要正确看待福利国家的福利;二是需要大力倡导、鼓励所有企业尽可能多提供就业岗位,为了保持企业的效力、职工的压力,企业固然应该享有辞退员工的权利,但企业同时也要认识到提高企业效力,给职工压力的办法不只是让工人失业;三是需要重新审视政府举办教育的目的,教育必须承担起开发人力资源、培养公民具有民有经济能力的责任;第四,要通过制度安排推动社会分工发展,支持新职业产生和发展,促进民有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斯密曾说过,生产力提高是分工的结果。其实,社会分工不仅能提高生产力,而且能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民有经济发展,不仅是经济实体即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且是社会分工不断发展,新兴产业、新兴职业不断涌现的结果。
注释:
① 马列著作选读(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第314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1卷第83页。
③ 列宁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16卷第136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第2版第1卷第165页。
⑤ 吴敬琏:市场经济“升级”、公民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J].学习参考资料,2005年第11期,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