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性与“(是)……的”焦点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论文,焦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是……的”结构的句法和语义是汉语语法研究中尚未完全解决的一个问题。关于什么是“是……的”结构,近年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从宽,认为含有“是”或“的”、带强调意义的句子都应该看作“是……的”结构。虽然这些句子内部或许可以分出若干个小类,但是其中的“的”都应该分析为同一个“的”(袁毓林2003;熊仲儒2007等)。另外一种从严,认为有严格时体限制的“是……的”结构(如(1)、(2))与没有时体限制的“(是)……(的)”(如(3)、(4))是本质上不同的结构。Paul and Whitman(2008)列举了许多证据证明前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是……的”焦点结构,在分析的时候应该严格与其他“是……的”句或“有‘是’无‘的’”句(bare shi sentences)区分开来①。
(1)鲁迅是什么时候写的阿Q?
(2)是姐姐开的门。
(3)我(是)吃过蛇肉的。
(4)是弟弟没/应该洗盘子。(Paul and Whitman 2008)
本文的研究范围就限定在这种严格意义上的“是……的”焦点结构。本文采用一个形式标准和一个意义标准来定义这类句子②:形式上的标准指的是这类句子不可去掉“的”,即去掉这类句子末尾的“的”会导致句子不再合法或在时体意义方面发生改变③;意义上的标准指的是这类句子必须表达认定焦点(identificational focus)④。只有同时符合这两条标准的“是……的”句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在这部分“是……的”句中,“是”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不出现的。鉴于“是”的隐现条件与本文所要阐述的观点并无直接联系,本文不在此问题上作进一步展开,仅依照袁毓林(2003)以及龙海平、肖小平(2009)对“是”的处理办法,把这个结构记为“(是)……的”焦点结构,把含有该结构的句子称为“(是)……的”焦点句。
国内外的时体研究对“终结性”(telicity)这一概念的认识都经历了一个逐渐明晰的过程⑤。鉴于汉语的时体特征并不是本文讨论的中心内容,本文参考Smith(1994)和陈前瑞(2008)中对汉语基本情状类型(situation type)的命名和分类,抽取这些情状类型中终结性特征最为明显的两种来施行与“(是)……的”焦点结构相关的各种句法测试。这两种情状是达成情状(achievement,如:吃完那个蛋糕)和活动情状(activity,如:吃蛋糕)。达成情状是汉语中典型的终结性情状(telic situation),它包含一个内在终止点(built-in endpoint,又译为自然终止点);活动情状是汉语中典型的非终结性情状(atelic situation),它不包含终止点,可以无限持续。
本文的讨论将引进事件的终结性这一概念,从“(是)……的”焦点结构的两种格式“V的O”与“VO的”人手,考察终结性对该结构各方面的限制。本文的讨论将证明终结性这一概念的引入能够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该结构的时体特征,同时揭示“(是)……的”焦点句在信息结构方面一些尚未讨论过的特点,为各种格式的“(是)……的”焦点句提供更为简洁和统一的语义解释。
1 “V的O”与“VO的”
传统语法描写认为,现代汉语“(是)……的”焦点结构存在两种变体,本文把这两种变体称为“V的O”格式与“VO的”格式(见例(5)、(6))。许多文章都提到这两种格式的差异,例如:在非正式语体中,“V的O”比“VO的”更为常见;“V的O”格式存在于中国大陆普通话以及若干北方方言当中,台湾“国语”却较少使用,而“VO的”格式在大陆普通话和台湾“国语”中都属于高频结构(孙爽2008;Simpson and Wu 2002;Paul and Whitman 2008)。
(5)我是昨天买的票。(“V的O”格式)
(6)我是昨天买票的。(“VO的”格式)(Simpson and Wu 2002)
迄今仅有两篇论文分别为这两种格式给出了形式句法学的解释。Simpson and Wu(2002)把“的”分析成一个表示过去时态的动词附缀(verbal clitic)。他们认为,“V的O”与“VO的”两种格式出现的原因跟动词附缀“的”在附着(cliticisation)的过程中可以有两个宿主(host)有关:“的”直接附着在动词后面时形成“V的O”;“的”附着在动词短语后面时形成“VO的”。他们认为,这一附着过程是自由的,但如果宾语“比较冗长”(heavy),“的”一般会选择附着在整个动词词组的后面。熊仲儒(2007)把“的”分析为一个语气词,在CP之上有自己的功能投射MoodP。他认为两种格式的根本区别在于“V的O”包含了一个话题化的操作,而“VO的”中却没有,其主要证据是“V的O”中的宾语不允许出现无定成分。熊文并没有提及这个话题化操作是由什么因素触发的。无论是Simpson and Wu的分析还是熊仲儒的分析都预测中国大陆普通话中“V的O”与“VO的”两种格式之间的转换是自由的。然而事实证明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为了探索两种格式相互转换的条件,我以问卷的形式搜集了42名以汉语为母语者的语感判断数据⑥。被试被告知他们会看到若干组句子,每一组句子都包含三个句子。每组句子都试图表达同样的意思,但它们的通顺程度可能有所差别⑦;他们的任务是为这些句子的“可说性”做出判断,判断标准如下:-2我从不这么说,-1我不太可能这么说,0我没有感觉,+1我有时这么说,+2我经常这么说。在数据统计中,“我没有感觉”的答案被当作无效答案处理,不参与统计。
表1中列出了第一组数据,这组句子中的动词词组“吃蛋糕”是一个典型的非终结性的活动情状⑧。统计结果显示,在这种情况下,北京人和台湾人都不太可能使用“VO的”格式(平均得分分别为-1.74和-1.05),要表达同样的意思,北京人经常使用“V的O”格式,而台湾人则经常使用“蛋糕是张太太吃的”这样的结构(下文把这种句式称为“OV的”格式)⑨。
汉语话题的性质可以解释这种差异。“吃蛋糕”中的“蛋糕”是一个光杆名词。我们知道汉语中的光杆名词既可以解释为有定,也可以解释为无定(Cheng and Sybesma 1999)。按照熊仲儒(2007)的分析,“是张太太吃的蛋糕”这类句子中,“蛋糕”取得了话题的句法地位,因此这样的光杆名词只能解释为有定。在汉语中,当动词的直接宾语是定指名词的时候,这个动词词组就不再表示一个活动,而是表示一个有终止点的事件(林巧莉、韩景泉2009)。“蛋糕是张太太吃的”也是通过话题化达到这一效果的⑩。因此我们暂时可以这样概括表1中的数据:当动词词组表达一个非终结性的活动情状时,说话者倾向于把宾语放在话题的位置。
要证明这并不是一个偶然现象,就要证明:当动词词组表达一个有终止点的事件的时候,宾语是否放在话题的位置并不会对句子的可说性产生太大影响。表2列出了第二组数据,这组句子中的动词词组“吃完那个蛋糕”是典型的达成情状。这个词组中含有一个明确的终止点,“吃”这个动作一直持续到那个蛋糕“完”时结束。表1中所呈现的“非话题化不可说”的模式消失了,“V的O”、“VO的”和“OV的”都属于可说的范围。北京人认为“V的O”和“VO的”并没有显著性的差异(0.23),台湾人也认为“VO的”和“OV的”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0.37)。结合上一组数据,我们可以推断:当动词词组描述一个无终止点的活动情状时,话题化是强制发生的;当这个终止点被明确表示出来的时候,话题化就是可有可无的。
然而,一个动词词组所描述的情状是否含有一个内在终止点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动词本身、动词的补语和宾语等等(Jimmy Lin 2004;陈前瑞2008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动词词组最后显示出来的终结性并不总是显示为非黑即白的两极,在某些情况下会表现为模棱两可的中间状态。那么我们自然要问,这个不确定性是否会复制到“(是)……的”焦点结构的可说性数据中呢?
表3列出了第三组数据,这一组句子中的动词词组是“吃完蛋糕”,该词组由一个动补结构和一个光杆名词组成。因为动词部分包含一个结果补语,因此与表1中考察的表示活动情状的“吃蛋糕”相比,“吃完蛋糕”的终结性要强一些。然而,因为动词后的光杆名词既可以理解为定指,又可以理解为不定指,因此“吃完蛋糕”与表2中考察的表示达成情状的“吃完那个蛋糕”相比终结性又要弱一些。如果说“吃蛋糕”和“吃完那个蛋糕”分别代表了终结性与非终结性的两极,那么“吃完蛋糕”就是一种中间状态。表3中的数据表明,被试对三种格式的可说性的判断的确显示出与这种中间状态相对应的特点:“VO的”与宾语前移为话题的句子在可说性上的差别比表1中的小、比表2中的大(北京人:3.05>0.82>0.23,台湾人:2.75>1.08>0.37(11))。
上面三组数据显示,动词词组的终结性跟话题化的强制性是反向相关的。动词词组所表示的事件的终结性越不明显,话题化就越倾向于发生;反之,动词词组所表示的事件的终结性越明显,话题化的强制性就越弱。前人虽然已经观察到“V的O”的动词和宾语通常都比较简单、而“VO的”则可以容忍较复杂的动词和宾语(Simpson and Wu 2002;Lee 2005等),但其实并没有看到这两种格式之间的本质差别,把“V的O”中的宾语看作是话题则能够为上面几组数据提供较为合理的解释。
前人的研究中曾经触及过“(是)……的”焦点结构对动词的限制。袁毓林(2003)提出,“(是)……的”焦点结构是由以动词性成分充当谓语核心的事件句推导出来的事态句。Cheng(2008)和Paul and Whitman(2008)也都明确指出,“(是)……的”焦点句排斥状态动词(stative verb),其动词词组必须是动态的(eventive),其证据是“*是我太骄傲的”、“*是张三在台北住的”这类句子不能说。这一观察显然与本文的提法非常相近,但因为没有考察“V的O”与“VO的”两种格式中宾语的不同句法地位,前人的研究尚无法精确地把活动情状从“(是)……的”焦点结构所能接受的情状类型中剔除出去。
本节的讨论有一个先设,即:“(是)……的”焦点结构要求“是”后面、除“的”以外的成分必须描述一个有时间终止点的事件。只有在这个先设成立的前提下,本节关于“V的O”与“VO的”两种格式的区别的讨论才有可能成立。下一节就列举更多的例子,证明终结性及其相关属性的确在诸多方面制约着“(是)……的”焦点结构,这个先设并不是为了解释“V的O”与“VO的”而专设的规定,它具有相当强的解释力。
2 预设与焦点
一般认为在“(是)……的”焦点结构中,“是”后面的成分是焦点。前人讨论的核心在于这个焦点到哪里结束、预设部分又从哪里开始。Paul and Whitman(2008)认为“(是)……的”焦点结构只能表达窄焦点(narrow focus,即只允许某个固定的句法成分或句法位置成为焦点)。他们把这个结构分为两类,一类是状语焦点(如(1)),一类是主语焦点(如(2))。顾名思义,状语焦点“(是)……的”句的焦点是状语,预设是焦点状语后面的部分;相应地,主语焦点“(是)……的”句的焦点是主语,预设就是焦点主语后面的部分。因此,他们认为“(是)……的”焦点句里面焦点和预设的分界是由句法位置决定的。Cheng(2008)和袁毓林(2003)则认为“(是)……的”焦点结构也可以表达广焦点(broad focus,即全句焦点),如(7)既可以回答“谁打破了我的杯子”(窄焦点),也可以回答“杯子怎么破了”(广焦点)。
(7)是张三不小心打破的。(Cheng 2008:253—254)
(8)他吃惊地坐起来。不,是两位人民警察把他揪起来的。(杉村博文1999,转引自袁毓林2003:6)
揣摩前人的论证,不难发现所谓的“窄焦点”其实不窄,所谓的“广焦点”其实也“广”得并不彻底。例句(7)中的焦点的确可以是“张三”,也可以是“不小心”,甚至可以是“打”,但却绝对不能是“破”,因为它不能回答“你的杯子怎么了”这样的问题。同样,例句(8)里面,焦点可以一直延伸到“两位人民警察把他揪”,但是却无法渗透到“起来”,实际上,该例句的前半部分已经清楚地表明“起来”是已知信息(坐起来)。因此,该结构只允许窄焦点的说法和该结构允许“是”句后面的所有信息充当广焦点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那么我们自然要问,“(是)……的”焦点结构中,焦点与预设的分界点到底在哪里?本文的猜想是:“(是)……的”焦点结构的焦点和预设并不存在一个句法上的分界点。句法上“是”后面的所有成分都有可能充当焦点,至于哪些成分能够最终实现为句子的焦点,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语义、语境、重音等,其中语义方面最重要的一个制约条件就是(9)中所描述的情况。
(9)事件的结果(即终止点)是“(是)……的”焦点结构的预设,不能充当焦点。
在Hopper and Thompson(1980)的及物性假说中,动词的终结性(telicity of the verb)和事物的受影响程度(degree of affectedness)是紧密联系的,两者都是及物性高低的标志。这个假说认为,在一个事件中,如果一个事物在经历了这个事件之后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包括心理变化、位置变化以及状态变化等),那么这个事物“受影响”的程度也很高,这样的事件一般也表现出明显的终结性。许多学者都用这一假说来解释汉语的“把”字结构及“被”字结构对谓语动词终结性的要求:这两种结构都要求谓语动词不能由“简单动作”组成,必须有表示动作终止点的成分(参见张伯江2009)。上节已经提到,“(是)……的”焦点结构要求“是”后面、除“的”以外的成分必须描述一个有终止点的事件,这一节进一步说明所谓有终止点,就是指参与事件的一个事物在经历这个事件之后在状态、位置或者心理上发生了变化后达到的状态,这个终止点就是“(是)……的”焦点结构的预设。借用Y.Li(1995)的术语,本文把这个在事件中经历了变化的一方称为受影响者(Affectee);相应地,把导致这种变化的一方称为致使者(Cause)。受影响者及其变化后达到的状态共同构成了“事件的结果”。本文认为:在一个合法的“(是)……的”焦点句中,表示“结果”的成分先天地存在于“(是)……的”焦点句的预设当中,无法获得焦点的解读,如“是两位人民警察把他揪起来的”一句中,事件的结果是“他起来”,因此“他”和“起来”都永远无法获得焦点的解读,而“两位”、“人民警察”和“揪”都可以(12)。
(9)中所描述的规则除了可以较轻松地预测一个合法的“(是)……的”焦点句(如(7)和(8))中哪些成分可以获得焦点的解读、哪些成分不可以之外,还可以参与解释该句式的其他许多有趣的现象。在下面的各类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是)……的”焦点句中,如果表示结果的成分(即受影响者或受影响者所达到的状态)因为紧随“是”后而被迫成为句子的焦点,这个句子就违反了(9)中的规则,因此不合法。
一、受影响者充当“(是)……的”焦点结构的焦点
1.不及物动词的主语。一般来说,非宾格动词的客事(Theme)主语可以自由出现在非焦点的位置上,如(10)、(11)所示。然而,同样的成分却很难成为该结构的焦点,如(12)和(13)所示。(12)中的事件是“杯子碎”,这个事件的结果也是“杯子碎”这一状态(13)。在这个结果中,“杯子”是这个结果中的受影响者,“碎”是其达到的状态。同理,(13)中“张三死”这一事件中,“张三”也是组成结果的一部分,因此不能充当焦点。
(10)杯子是昨天碎的。
(11)张三是昨天死的。
有趣的是,只要我们稍微改变一下事件的性质,使“杯子”和“张三”摆脱“事件的结果”的身份,句子就变得合法了。在(14)和(15)中,副词“先”的插入使“杯子碎了”和“张三死了”这些独立的事件变成了一连串事件中的第一个。我们知道时间关系并不等同于因果关系,但却必须承认时间关系是判断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常识告诉我们,最先发生的事件可能不是原因,但肯定不是结果,因此“杯子”和“张三”在这个事件中就摆脱了“受影响者”的身份,句子也变得合法。反之,如果把这个事件放到时间序列的末尾,句子的可接受性就大大降低,如(16)、(17)所示。除了“先”和“后”的对比之外,例句(18)、(19)、(20)两两之间构成了最小对比对,当没有副词提供信息时,句子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当副词显示主语自身有很强的致使者色彩时,句子成立;当副词明确地显示主语不是致使者、而是受影响者时,句子不成立。
汉语中有些不及物动词既可以带施事主语,也可以带受益者(Beneficiary,Recipient)主语。这种句子的主语既可以理解为发出动作的人(致使者),也可以理解为接受动作的人(受影响者)。因此,在(21)中,“张三”的身份可能是医生,也可能是病人。有意思的是,此类动词的主语如果出现在“(是)……的”焦点结构的焦点位置就只能获得施事的语义角色,无法获得受益者的语义角色。(22)中的“张三”只能有致使者(如医生、护士)这一种身份,不可能是受影响者(如病人)的身份。相似的情况在由“看病”、“理发”、“修车”等动词所构成的“(是)……的”焦点句中都可以观察到。
(21)张三打了针。
(22)是张三打的针。
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受影响者”的语义角色跟动词的论元角色有关联(通常是受事、客事、受益者等等),但是却并不完全重合。“受影响者”与“致使者”可能被指派给不同的名词词组(如“张三唱红了那首歌”中“张三”和“那首歌”分别承担致使者和受影响者的角色),也可能由同一个名词词组承担(如“张三唱烦了那首歌”中“张三”一人分饰两角)。我认为这个“受影响者”的语义角色并不是由动词(词组)指派的,也不是由“(是)……的”中的“是”指派的,而是一层“凌驾于动词论元体系之上的语义框架”(借用Huang等2009:195对“把”字句的语义描述),是“强加”到这个句式上的,正因为这层语义解释是“强加”上去的,所以对于不同的说话者来说,一些“非典型”的、严重依赖语境的句子可能会有可接受度的差别,如(16)、(17)。
3.“(是)……的”焦点结构与“把”字结构和“被”字结构的嵌套。“把”字结构和“被”字结构能否合法嵌套于“(是)……的”焦点结构之中,必须满足“焦点不是受影响者”这一条件。例(27)到(32)在合法度上的差异清晰地显示出上述条件的约束力。在“张三把杯子打碎”这个事件中,“杯子”是受影响者,自然不能以焦点的身份出现在“(是)……的”焦点结构中。“张三”和“昨天”都不是事件的结果,自然可以出现在焦点位置。同理,在“杯子被张三打碎”这一事件中,“杯子”也不能充当焦点。
(27)三是把杯子打碎的。
(28)是张三把杯子打碎的。
(29)张三是昨天把杯子打碎的。
(30)杯子被张三打碎的。
(31)杯子是被张三打碎的。
(32)杯子是昨天被张三打碎的。
二、受影响者所达到的状态充当焦点
传统语法分析认为动词可以在该结构中充当焦点(见孙爽2008),如(33)和(34)所示。按照本文的思路,如果动词所指示的动作并不是事件的结果,而只跟事件的起因有关(如致使者作用于受影响者的方式、原因等),是可以充当“(是)……的”句的焦点的,如(33)和(34)中的“爬”、“走”、“滚”和“跳”;反之,如果动词的所指是事件的结果本身,则无法充当该结构的焦点,如(35)、(36)所示。
(33)张三是爬到门口的,不是走到门口的。
(34)张三是滚下床的,不是跳下床的。
(35)三是到门口的。
(36)三是下床的。
我们可以用“是V的”格式的“(是)……·的”焦点结构来进一步检验这一规则的约束力。按照本文的逻辑,如果“是”和“的”之间只出现一个动词且这个句子是合法的话,这个动词不可能是事件的结果,只可能表示造成这个结果的方式或原因。(37)和(38)中乙的回答的合适度显示,这一推论是符合语言事实的。要把“是哭的”看作一个合法的焦点句,“哭”不可能是事件的结果。(37)中给出的语境虽然是一个典型的认定焦点的语境,但是甲的陈述暗示了“哭”是事件的结果(14),因此乙用“是哭的”来回答是不合适的;(38)中乙的回答之所以合适是因为甲的问题已经包含了一个结果,期待一个关于方式或原因的回答,“是哭的”正好顺应了这一期待。
(37)甲:张三笑了,也哭了。
乙:不,他没有笑,哭的。
(38)甲:张三的眼睛怎么红了?
乙:是哭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把(10)到(38)中所讨论的句法表现归结为“事件的结果是预设,而不是焦点”应该是可行的。联系上一节对“V的O”与“VO的”的讨论,本文把终结性与“(是)……的”焦点结构的关系总结如下:
(39)“(是)……的”焦点结构只能用于描述终结性事件(telic events)。终结性的标志是参与这个事件的其中一方发生了位置、状态或者心理上的变化。发生了变化的这一方获得“受影响者”的语义角色。受影响者以及受影响者变化后达成的状态构成了事件的结果。事件的结果是“(是)……的”焦点结构的预设,不能充当该结构的焦点。
3 解释力比较
传统语法分析通过人为规定“(是)……的”焦点结构的格式以及每种格式所表达的意义来对这一结构作出限制。以下列出其中较常见的四个类别(参见刘月华等2001;吕叔湘等2003;孙爽2008):
1.以“(是)+状语+动词(短语)+的”格式出现的状语焦点句,强调动作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工具、路径、原因等(动词宾语也可以放在“的”后面),如(1);
2.以“(是)+主谓短语+的”格式出现的主语焦点句,强调动作的施事(动词宾语也可以放在“的”后面),如(2);
4.以“是V的”格式出现的动词V焦点句,强调造成某个结果的方式或原因,如“是哭的”。
这种分类方法虽然在描写上比较细致,却无意中割裂了各种格式之间的联系,而且也难以达到解释上的充分性。另外,传统的分类虽然列出了合法的格式,但是没有列出不合法的格式并解释其不合法的原因。最可惜的一点是这样的分类系统无法收容“是杯子先碎的”这类句子,因为“杯子”无论如何也不能看作是动词“碎”的施事,但是它却是句子的主语且句子合法。
在形式句法分析的文献中,Simpson and Wu(2002)和Paul and Whitman(2008)都把“(是)……的”焦点结构中的“的”看作时体词(或者正在语法化过程中的时体词),携带[+过去]这一时态特征。这固然可以解释为什么“(是)……的”焦点句所描述的事件只能理解为过去的事件,但是如果不引入“终结性”这一概念或不往“的”所携带的特征群里加上[+终结]这一项,就很难解释为什么这一结构排斥没有终止点的静态动词和活动情状、偏爱有明显终止点的达成情状,更无法解释为什么这个结构的焦点位置的语义角色会受到诸多限制。鉴于这一原因,我认为“的”表现为一个时体词有可能只是约束这个结构的深层句法和语义规律的一个外部体现而已。终结性的要求就是这一深层的规律。
在现代句法语义分析中,袁毓林(2003)认为,“的”使“(是)……的”焦点结构中动词的宾语失去了充当焦点的能力(即“宾语的去焦点化”)。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宾语在不移位的情况下也无法得到焦点的解读。这一规定在排除动词的宾语充当“(是)……的”焦点结构的焦点方面非常有效,遗憾的是对不及物动词参与该焦点句的情况没有约束力,而且也未能管束住“*是杯子碎的”、“?是张三哭的”以及“*张三是到门口的”一类句子。
Cheng(2008)也为以“是”开头的“(是)……的”句(她称为broad shi…de sentences,大致相当于其他学者讨论的“主语焦点句”)设置了约束规则。她认为,这样的句子里面,“是”和“的”之间的成分必须以汉语中常规的SVO语序出现,不允许发生任何移位,其证据是(40)这样的以OSV语序出现的句子不成立。至于这一规则形成的动因,她认为尚无法解释。这一种规则有效地阻止了“是”和“的”之间的宾语通过句法移位来获得焦点解读的情况,遗憾的是限制得有些过紧,因为它不但会把像(28)、(29)、(31)、(32)那样以非常规语序出现的句子也一概排除在外,还会把像“是杯子先碎的”一类包含了非宾格动词内部论元移位的句子也排除掉。除此之外,她的理论还很难解释为什么以“是”开头的“(是)……的”句要遵守这个规则,而其他“(是)……的”句则无须遵守这个规则。本文的研究跳出了前人的框架,首先不再割裂各种格式的“(是)……的”焦点结构,而试图找到这几种格式之间共享的原则;其次是不再把研究的重点放在罗列能够充当焦点的句法成分上面,而从一个更为抽象和概括的角度来考察什么成分只能充当预设、不能充当焦点。
(40)这本书张三买的。(Cheng 2008:260)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39)不但可以为上文中合法及不合法的句子做出解释,还可以预测下面这组句子在可接受度上的细微差别。根据(39)的规定,既然事件的结果是预设,那么在说话者心目中,这个结果就是对话双方共享的已知信息,因此这个结果中的受影响者在“(是)……的”焦点句中出现的时候就很难以无定的形式出现,而更倾向于以定指(definite)或特指(specific)的形式出现。下面的一组数据证实了这一预测。根据被试的判断,例句(41)至(44)的可接受程度的平均得分要显著地低于(45)至(48)的平均得分(p<0.02)(15)。这是前人的理论尚无法预测到的细微差别。
(41)是王先生找到一个钱包的。
(42)是小李打开一瓶红酒的。
(43)是王太太扔掉一片面包的。
(44)是玛丽拿走一件衣服的。
(以上四个句子平均得分:0.40)
(45)是王先生找到那个钱包的。
(46)是小李打开那瓶红酒的。
(47)是王太太扔掉那片面包的。
(48)是玛丽拿走那件衣服的。
(以上四个句子平均得分:1.39)
从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终结性这一概念对于本文中列举的种种现象有很强的解释力。这一概念的引入能够为各种格式的“(是)……的”焦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简洁、统一的约束规则,大大降低了句法分析任务的难度。把语义的因素剔除出去之后,“(是)……的”焦点句的句法生成过程有可能变得极为简洁、灵活,既反映各种格式之间的差别,又反映它们的相通之处。鉴于篇幅限制,将“(是)……的”焦点结构的终结性要求考虑在内的句法生成过程将另文专述。
4 余论
因为与英语的it-分裂结构(it-cleft,又称it is…that…结构)在表达功能上有诸多相似之处,“(是)……的”焦点结构常常被称为“是……的”分裂结构(shi…de cleft)。然而本文所讨论的种种限制条件无一适用于英语的it-分裂结构。英语的it-分裂句的焦点和预设之间有着很明确的分界点,即it is与that之间的成分是句子的焦点,that后面的小句是预设。英语的it-分裂句的预设既可以是状态,也可以是事件,而汉语的“是……的”分裂结构的预设必须是一个终结性事件的结果。这可能是汉英分裂结构在语义和信息结构上的最大差别。从现有的数据看来,上面所说的终结性带来的所有限制也不适用于“有‘是’无‘的’”的焦点句(16)。可见本文描述的种种限制既不是分裂句结构固有的特点,也与“是”无关,都是“的”的贡献。
本文从事件的终结性的角度探讨了“(是)……的”焦点结构的句法语义特点。终结性这一概念的引入给“V的O”与“VO的”两种格式之间的差异和转换条件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释,同时对各种“(是)……的”焦点句的合法性做出了比现有文献更为精准的预测。尽管如此,本文仍然无法回答在汉语的诸多句式中,为什么“(是)……的”焦点结构会成为对终结性敏感的一个结构,以及为什么终结性会以这样一种方式影响“(是)……的”焦点结构。正如为什么“把”字句和“被”字句的可接受性也受终结性的影响这一问题也尚未得到圆满的回答一样,这恐怕不是仅凭共时语言学之力就能解决的问题,有待未来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本文为本人博士研究的部分内容,感谢英国剑桥大学袁博平博士的指导和法国东亚语言研究所(CRLAO)Waltraud Paul博士的启发。本文的主要观点曾在第十六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中国香港,2010)上宣读,感谢各位与会专家的指正。
注释:
①Paul and Whitman(2008)总结出“是……的”焦点结构和“有‘是’无‘的’”句在句法表现上的几个差异,主要是“是……的”焦点结构对“是”和“的”之间的成分有较多时体方面的限制,表现在以下成分都可以出现在“有‘是’无‘的’”句中,却不能出现在“是……的”焦点结构中:否定词,如“是弟弟没洗(*的)盘子”;情态助词,如“是李四应该开(*的)门”;其他时体词,如“是他去过(*的)中国”;表示将来的时间副词,如“他是明天会离开(*的)北京”。除此之外,“是……的”焦点结构的焦点只能落在主语或状语位置,而“有‘是’无‘的’”句的焦点有可能落在“是”后面的任何成分上,如“他是在北京学语言学”一句中,“北京”、“学”和“语言学”这些成分只要重读都可以成为句子的焦点;而在“他是在北京学的语言学”一句中,只有“北京”可以成为焦点。
②Paul and Whitman(2008)中的筛选标准是:只有以“V的O”形式出现的“是……的”句才是真正的“是……的”焦点结构(如例句(1)(2)),以“VO的”形式出现的“是……的”句则可能混杂了数种句式。为了保证研究对象的纯粹性,他们的文章只研究前者。本文不采用这一标准的原因在于这一标准无法应用于V不带宾语的情况,使研究范围过于狭窄。
③如“你是什么时候去北京的”与“你是什么时候去北京”在时体意义上有较大差异,这类句子正是本文所要考察的结构。有些句子去掉“的”或“是……的”之后仍然合法且时体意义没有发生改变,本文不把这类句子列入考察范围,如:“他(是)会爱你一辈子的”去掉“(是)……的”后变为“他会爱你一辈子”。
④关于认定焦点的定义,参见.Kiss 1998中所列出“唯一性”和“凸显性”的标准,像“她是美丽的”、“张三是昨天去北京的人”这类“是……的”句并不表示认定焦点。
⑤感谢一位匿名评审专家指出原稿中本段在术语运用方面的不足。
⑥这42名被试包括20名北京人和22名台湾人,其中所有北京人都出生于北京,18岁以前一直在北京居住,与父母交流时只使用普通话,不使用其他汉语方言,平均年龄为29岁。被试中的台湾人都出生于台湾,18岁以前一直在台湾居住,与父母交流时都使用“国语”,平均年龄为27岁。
⑦问卷中出现的句子全部设置成主语焦点(subject focus)的“(是)……的”句,理由是这类句子的构成相当简单,除了“是”和“的”之外,只需要主语、动词和宾语,可以不出现状语。状语焦点(adjunct focus)的句子不适合用于本测试是因为状语焦点的句子必须带上一个状语。我们知道许多状语(尤其是副词)有很强的时体特征,对小句终结性的影响可大可小(Cinque 1999;J.Lin 2004),为了去除这个因素,问卷一律采用没有状语的“(是)……的”句,以保证效度。
⑧这里的“动词词组”并不包括“的”。讨论终结性的时候把“的”排除在外是基于这样的考虑:Simpson and Wu(2002)和Paul and Whitman(2008)都把“(是)……的”焦点结构中的“的”看作时体标记词(tense/aspect marker),本文同意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把“的”在时体方面的贡献限定为表示某个情状已经达到了其内在终止点(即内在终止点的实现);如果该情状没有包含内在终止点,“的”并不能为之创建一个终止点。换句话说,“的”的有无并不影响动词词组的终结性,因此在讨论动词词组的终结性如何影响“(是)……的”焦点句的合法性的时候不必考虑“的”的贡献。区分时体词实现终止点和创建终止点这两种功能并非本文首创。以“了”为例,根据Sybesma(1997)的观察,时体词“了”终结某个情状的方式至少有两种:对于有内在终止点的动词词组来说,时体词“了”的出现标志着这个终止点的实现(realisation);对于没有内在终止点的动词词组来说,时体词“了”的使用标志着活动的停止(termination),也就是说,“了”可以为没有内在终止点的动词词组创建一个终止点。值得注意的是,J.-W.Lin(2005:13)指出“了”为没有内在终止点的情景创建终止点时也是有条件的,像“张三喝了酒”这样的句子单说的时候并不自然,需要一个后续句变成“张三喝了酒,也唱了歌”或者“张三喝了酒才走”之后才能说,其原因暂时还无法解释。如果J.-W.Lin的看法是对的,如果像“了”这样公认的时体词选择与之搭配的情状类型时也如此有限的话,那同为时体词的“的”在这方面也“有所为、有所不为”就不足为奇了。
⑨“OV的”中的0可以不出现,即:“蛋糕是张太太吃的”在实际使用中经常省略为“是张太太吃的”。
⑩按照熊仲儒(2007)的逻辑,“是张太太吃的蛋糕”和“蛋糕是张太太吃的”一类句子中的话题化都发生在句法树中较高的位置,本文并不赞同这一观点。我认为,“是张太太吃的蛋糕”中的“蛋糕”属于句内话题(internal topic),其句法位置可能低于“蛋糕是张太太吃的”中话题化发生的位置。限于篇幅,关于“是张太太吃的蛋糕”中的“蛋糕”是什么类型的话题的讨论将另文展开。
(11)在我的实验中,被试允许选择“我没有感觉”这一选项,但是在数据分析中,这样的答案是被去掉的。因此一个句子的平均得分在0附近并不表示被试对这个句子“没有感觉”,而是有的被试认为这个句子可说,而有的被试认为这个句子不可说,而且这两种观点的强弱程度基本相等,以至于互相抵消。就表3中的“是张太太吃完蛋糕的”一句来说,在20名北京被试中,有9名认为他们从不这么说或不太可能这么说,有8名认为他们有时候或者经常这么说,有3名无法做出判断,因此最后得到的结果是临界值(0.06),这也是“吃完蛋糕”的终结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在语言判断任务中的一个体现。
(12)读者可以为这些成分分别施加重音以测试相应的焦点解读是否成立。
(13)见Sybesma(1997)中关于不及物动词事件结构的相关描述。
(14)在“张三哭”这个事件中,“张三”是受影响者,“哭”是张三的“哭”后的状态。
(15)本节中的数据来源与上节不同。本节的数据来自一个2009年9月在北京施行的测试,被试包括北京大学15位在中国北方出生及成长的硕士研究生。被试的任务是对一批意义无关联的句子做出合语法性判断,判断的标准为:-2完全不可接受;-1基本不可接受;0我不知道;+1基本可以接受;+2完全可以接受。
(16)例如(下划线表示该部分重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