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业革新的探索历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越南论文,历程论文,工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革新之前越南的社会主义经济是构筑在国有经济(工业方面)和集体经济(农业方面)基础上的,因此,国营工业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主导的作用。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全部经济活动的管理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不过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的生产任务由国家下达,生产物资由国家供应,产品由国家包销,盈亏全部由国家负责。企业只考虑如何完成计划任务,不讲效率、质量、成本核算和技术进步;企业员工不关心企业命运,缺乏生产积极性,生产连年滑坡,已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1976—1979年越南的工业生产只达到原订指标的1/3,企业亏损大、效益差,工业设备的使用率一般只有40%左右。因此,越南工业革新的基本内容,就是改革国有企业制度,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对于越南国有企业改革的内涵和步骤,一些越南学者概括为三个阶段:(1)市场化,(2)公司化,(3)股份化。 (注:谷源洋主编:《越南国有企业的改革及其与中国的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页。)现在,企业市场化的过程已基本完成,但仍需进一步深化;公司化和股份化正在试行和筹建之中。与此同时,越南鼓励发展私人企业,促进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经济的形成,构成工业革新的另一个方面。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
越南国有企业市场化指的是从过去“官僚集中统包制”向国家管理下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其内容包括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国家管理企业的方式,以及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越南国有企业的市场化也经历了一个渐进过程。
早在1981年越南部长会议颁布的25号决议中就提出了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的问题。但在1986年越共六大以前,越南国有企业的改革还是局部的,是在计划经济基本框架之内进行的。其基本内容是实行双重计划和双重价格,即国家计划任务和企业自身的计划、国家计划价格和计划外产品的自由市场价格。企业生产有了一些自主权,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和企业制度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结果是大量产品转向自由市场,国家无法控制。这实际上是在受到计划和市场双重调节的情况下,企业向市场的自发性倾斜,政府陷入既不能通过指令来实现计划也不能通过市场来调节生产的“两难”境地。
通过总结经验教训,1986年越共六大后工业革新的政策与措施相继出台,国有企业的市场化大大加快。1987年7月, 越共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从根本上改变国民经济计划的内容和方法,从下达指令性计划和国家供应物资、企业交售产品的方法,转向国家将经济杠杆、政策与计划相结合的方法,停止各级政府机关在管理生产经营方面的包办代替作法。同年12月,越南部长会议就更新国有企业的计划体制和建立经营核算制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国有企业要实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自己的长期、中期、短期计划,有权出租和交换固定资产,有权自由出售产品。1989年3月越共六届六中全会召开后, 越南决定彻底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废除官僚集中统包制,转向国家以法律、计划、政策和经济杠杆进行管理的市场机制,把国有企业逐步推入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轨道。国家最大限度地削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指标。除少数重要产品如电力、钢材、汽油等仍由国家下达定向计划外,各国有企业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生产规模、产品和价格,自找原料和销售市场。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利润后,其余收入由企业自行分配,企业职工工资完全与生产经营效益挂钩。
在全面转轨时期,长期依赖国家的企业一旦被推入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轨道,一时难以适应,尤其是底子薄、基础差的地方国有工业,到1989年生产下降了25%。有30%的国有企业面临破产,还有40%的国有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只有30%的国有企业在生产中盈利。针对这种情况,越南自90年代初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清查、整顿和改组,指导思想是:国有经济在主要行业和领域中应得到巩固和发展,在其他经济成份没有条件进行经营活动的领域起主导作用,不能对国有企业全面实行私有化;另一方面,继续按旧体制维持国有企业也是错误的,必须进行彻底改革。为此,越南首先把国有企业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只宜国营、不宜私营,涉及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国家安全等方面的企业,国家必须继续扶持,并转变这类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另一类是生产经营关系国计民生的消费品企业,这类企业被作为改革的重点,优胜劣汰,以利发展。由此,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其具体作法是:
1.对一般性国有企业进行清查和重新登记。通过清查核算,把这类国有企业分为两类:一类为经营较好、产品有销路、资金有保障、能够盈利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允许其继续存在重新发给营业执照,并保证其经营自主权。政府除任命厂长(经理)和审批重要发展规划、依法征税外,其他权限交给企业,政府不予干预。另一类为生产经营不好、没有发展前途、长期严重亏损甚至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对这类企业,则不准重新登记,强制淘汰,实行破产、合并或改变所有制形式。
据统计,从1990年到1995年的5年中, 越南国有企业的数目已从12296家降到5962家,减少了51.5%,其中1952家为中央管理的企业, 4009家为地方管理的企业。在减下去的近6000家企业中,2000多家被解体或转为其他所有制形式,近4000家企业并入其他企业。大部分被淘汰的企业都是中小型企业及省、市所属企业。(注:谷源洋主编:《越南国有企业的改革及其与中国的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126页。)
2.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扶持、保护,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优惠和倾斜。由于这类企业都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骨干企业,如电力、煤炭、水泥、油气开采、机械制造等部门和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十分重要,所以尽管国家财政开支很紧,也拨给相当的发展资金,贷款利息也给予优惠。1993年12月通过的《国有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当国民经济关键领域的重要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面临破产时,必须得到企业管理机关多方面的帮助,包括财政援助、包销产品等。对于国防安全特别重要的国有企业,则不准转让所有权,必须由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甚至包括从财政拨款。
二、关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
所谓国有企业公司化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通过联合和兼并,组成各种形式的总公司、企业集团。越南政府于1994年3 月作出了组建企业集团的决定,规定每个集团至少要包括7家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 越南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是企业制度改革的一个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步骤。政府推动国有企业公司化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越南国有企业规模大都比较小,资本和技术力量单薄,组织企业集团,成立总公司,有利于集中力量,增强国有企业集团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特别是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其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独立性越来越大,成立总公司也是新形势下国家加强对企业控制的一种方式。再次,国有企业联合组成总公司,有助于与日益壮大的私人经济竞争,有助于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最后,现在越南注意将国家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开来,成立总公司有助于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经营管理。
越南正在组建中的总公司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由国家管理的,由总理决定组建,其总经理由总理任命;第二类是部长管理的,由部长决定报总理批准后成立,其总经理由部长任命;第三类是所谓独立营业总公司,它们既可由部级决定组建,也可由省级决定组建,主要是一些小企业联合而成。由总理决定组建的总公司大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如铁路、通讯、纺织、 服装等, 标准是资金不少于5000亿盾。到1997年已决定由总理直接领导成立20个总公司。各部要成立多少总公司数量不等,大多数部决定成立4—7个,有的部决定只成立1—2个。
现在,越南已颁布了“总公司示范条例”。各种总公司在组建时依据该示范条例制定自己的章程。目前,一些行业性的总公司已组成,其章程具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参加总公司者原则上自愿,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动员说服和行政干预;第二,参加者保持自己的独立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但总公司有权调配使用所属各企业的资金,制订总公司统一的发展战略和计划;第三,总公司的资金部分来源于国家投资,部分来源于下属企业的上缴,部分来源于自身的积累;第四,总公司既是一个管理机关又是一个经营实体,是独立法人,对外可以代表公司群体签订经济合同,还可以直接经营、管理科研和生产单位。
总的来看,越南国有企业的公司化不同于一般经营和资本组合意义上的公司化。它基本上是自上而下靠行政指令组建的。随着公司化的发展,垂直的行业或部门管理将会取代地区管理,因而地方的经济控制和管理权也将被削弱。如果说,国有企业的市场化体现了越南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目标,那么国有企业公司化则体现了在这一进程中越南始终强调的“社会主义定向”、“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等经济改革的指导思想。
三、关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化
越南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是指90年代初以来越南开始通过入股或发行股票的形式,把由国家掌握的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领域转变为由多种经济成分掌握的一种企业所有制和经营管理形式的革新。越南推行股份制的目的,一是充分调动、吸收国内外资金,解决国家投资不足,企业财政困难等问题。二是通过股份化,消除国有企业的“无主状态”,为建立一种新型的“劳动者所有制”创造条件,推动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总之,是力图以此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创造企业生产、管理的新动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可以说这是通过非国有经济因素来推动国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一种途径。
1991年6月, 越共七大正式提出要逐步扩大国有企业股份制经营形式的主张;同年越共中央七届二中全会形成了“关于把部分国有制企业转换为股份公司的决议”,并确定对7家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 1992年6月部长会议主席颁布的第202号、第203 号两个决议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内容和方式作了规定;1993年政府总理签发的第84号指示提出了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和所有制形式多样化的具体措施。1996年5月7日政府颁布了关于把一些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公司的第28号决议。以上文件、决议为1991—1997年期间越南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其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第28号决议中。
关于股份化的对象,政府规定国有企业选择股份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中小规模(资产在300亿盾以下、正式员工在1000人以下)的企业;(2)不需要维持100%国有资本的企业;(3 )有效益的企业。此外,大型企业在保持企业现有资产价值的条件下,也可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增加发展生产的奖金。
关于购买股票的对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得到法律承认的社会组织,18岁以上的越南公民都有权购买股份化企业的股票。”外国个人、组织可以购买政府总理单独规定的试点企业的股票。企业出售股票的比例大体是:30—40%的企业总产值留给国家,40—50%的企业总产值卖给企业的职工,剩余部分出售给企业以外的对象。总产值在5000万盾以下的企业可以出售100%的股票。
关于对股份化企业和劳动者的优惠。在税收方面,试点企业头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时免征一切手续费、登记税,继续享有国有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资格和利率,以及在进出口贸易、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优惠。试点企业的职工可继续在股份公司工作一年,由于经营重组、机构变更而失业的职工,按《劳动法》第17条和政府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国家向股份企业职工提供部分股票,股票价值以不超过职工半年工资为准。
根据官方的试点调查报告,股份化进程分四个步骤:(1 )严肃评估、核定企业资产,防止低估或高估。(2 )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实施股份化的技术、财务和管理具体方案,并向股东公布。(3 )制订有关股票构成、定价及向股东出售股票的限额等股份化方案。(4 )企业转为股份公司法人,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和监督人员。这四个步骤的实施过程中贯穿民主、公开精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但总的来说,越南国有企业的股份化进展是十分缓慢的。据估计,在越南6000多个国有企业中,有3000多个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革,但实际上到1997年初仅有10个国有企业实现了股份化,越南政府选出的试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大部分都申请退出了试点。(注:韦德星:《越南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载《东南亚》1998年第1期,第23页。 )其原因一是全国上下对股份制的认识和看法不够统一,有不少人认为股份化实质上就是私有化,因而疑虑重重。二是与股份制相关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和配套,同时国有企业从政府方面得到的保护、扶持仍多于股份公司,因而股份化对大多数国有企业缺乏吸引力。三是越南民众还没有合股经营的习惯,他们宁愿把货币、黄金存入银行或购置不动产,也不愿用来购买企业股票,怕承担风险。
但不管怎样,股份化代表了越南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目前转为股份制的试点企业大都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越南政府1996年8 月13日关于成立国有企业股份化指导小组的第548号决议指出, 政府决心到1997年底完成150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进而大力推动全国6000多家国有企业中的4000家转为股份公司形式。
四、鼓励发展私人企业
在1986年全面革新之前,越南工业中国有企业占70%以上,其余30%左右的企业实行集体所有制。1986年越共六大以来,越南大力发展私人企业,原来实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逐渐减少,逐步向私营方向转化。
1988年3月9日,越南政府颁布了《关于工业生产和工业、建筑、运输服务方面的个体和私营经济政策的规定》,指出“国家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成份在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长期存在和积极作用,国家为这些经济成份在工业生产和工业、建筑、运输服务领域里,以适当规模和行业开展活动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1990年12月1日, 越南八届国会八次会议通过了《私人企业法》,该法规定私人企业主有选择经营行业及规模、选择贷款形式和方法、选择客户、雇用劳力、使用所得外币、决定纳税后剩余收入的使用、在登记的各种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权等权利,并规定私人企业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财产资金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受国家保护。《私人企业法》使越南经济改革以来涌现的大批私人企业获得了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以法律的形式将私人企业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肯定下来。1991年越共七大明确提出个体经济要提倡并得到发展,不限制扩大经营,可以独立存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法律范围内其活动规模和范围均不受限制地得到发展。在上述政策法规的保护、鼓励下,越南私营企业不断增加。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私营企业4212家,资产总值22170亿盾,平均每家企业投资金额为9800万盾, 资产价值5.26亿盾。到1994年,私营企业猛增到18697家,资产总价值增至6万亿盾,平均每个企业拥有1.6亿盾资金和6.7亿盾资产,其中有70家达到20亿盾。1991—1995年,私营资本经济平均增长12.4%,1995年占工业总产值的5.1%。(注:〔越〕邓德淡:《越南经济1986—1995》, 河内世界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2页。)私人和个体经济成分逐渐确立了在轻工行业、食品加工、建筑材料生产、木材加工等生产领域中的重要地位。
越南私人企业的发展打破了国有企业在许多领域里的经营垄断,使工业领域中出现了一批市场行为主体,并为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提供了一个竞争性的环境,使资金、劳务市场也相应发展起来,加速了市场机制的形成。
五、革新的成果、问题和发展方向
越南工业革新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其核心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国有企业与国家的关系,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二是调整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结构,转变国有经济的地位和职能;三是发展私人企业,打破国有经济的一统天下。总的来看,越南工业革新的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在数量减少的同时,效益得到一定改善和提高,亏损面缩小。1990年,越南国有企业中有40%是亏损的,到1993年亏损企业的比重下降到了11.13%。据联合国官员统计,1991 年越南国有企业的真实利润率为-63.9%,1992年为-13.2%,到1993年已达0%的水平, 也就是扭转了总体亏损的局面。(注:谷源洋主编:《越南国有企业的改革及其与中国的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2.在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在越南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从1986年的56.3%上升到1995年的72.4%。1991—1995年越南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13.6%,其中国有企业年均增长15.2%,而非国有企业仅为10%,国有企业掌握的能源、化工、钢铁、化肥、水泥、电子、机器制造等行业的增长尤为迅速。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也从1990年的60%以下上升到1995年的70%。
3.工业领域中多种经济成份的形成打破了国有经济的经营垄断,非国有经济成份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越南的工业革新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难题是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国有企业的盈利率很低,为了维持效益差的庞大国有企业,国家必须继续给予财政支持,增大财政赤字。另外,越南大多数企业的机器设备、工艺十分落后,普遍缺乏周转资金,竞争力低。在外国工业品的冲击下,如果越南工业品不尽快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则将丧失大部分市场份额。要解决这些问题,越南的工业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化步伐还必须大大加快。今后越南工业改革深化的方向是:
1.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更好地适应市场机制,加快股份化、公司化进程,国有企业要扩大联合经营的范围,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包括外国资本)合作投资。长期亏损的企业和国家不需维持的企业,根据《破产法》予以解体。
2.处理好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大工业与小工业的关系。要保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在电力、石油、天然气、化肥、冶金、贵重矿产等领域得到体现,巩固和发展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其他工业行业中应以发展非国营的中小型企业为主,以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允许非国营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跨国经营。国家通过立法对非国营企业实施管理,在人才培养、信息提供、经营服务、科学技术、贷款等方面给予帮助。
3.改善宏观经济环境,为工业改革的深化创造条件。制定、完善保证市场机制基本原则的法律体系,以利企业之间的良性竞争;改革财政货币政策,以便很好地调动、使用资金,保证税收公平;完善进出口政策和法律,使之符合国际惯例,等等。
标签:国企论文; 国内宏观论文; 国有经济论文; 资金计划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企业经营论文; 越南总理论文; 宏观经济论文; 股票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