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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法分类号:C 913.7
1998年6月以来长江流域及松花江、嫩江流域的特大洪水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初步统计:到目前为止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660亿元,湖北省直接经济损失368亿元。迄今为止,保险公司已支付赔款将近20亿元,比值为1660:20,损失与赔付悬差太大,保险公司对于此次水灾中损失的赔偿绝大部分集中在城市,而对于受灾面积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农村来讲,赔偿几乎是微乎其微。这次水灾暴露出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这就使我们不得不对目前的国内保险市场现状及发展进行新的思索。
1 我国保险业现状
(1)发展速度快,我国从1980年开始恢复保险业务,至今已由原来的一家(人保)发展到目前的25家(包括5家外资公司)以及77个国外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119个保险代理机构,业务量也在逐年递增[1](见表1)。
平均年增长率为35.1%,远远超过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业务增长量无论在绝对量还是相对量上增长都是相当高的。整个保险业对外界宏观和微观经济变化反应相当敏感。从表1中可以看出:1981年较上年增长率为69.6%,表明保险市场经过长时间束缚之后,迸发出来的力量,显示了市场的巨大潜力。1985年~1987年连续3年增长都较高,主要是由于国务院在这一段时间提交并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宏观管理的加强,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邓小平南巡之后,使得1992、1993年保险市场进一步被激活。1994年整个经济的不景气也导致保险市场滑坡,出现负增长,随着宏观调控的成功又使保险市场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整个市场还未处在一个稳定时期,还是一个快速上升阶段。
(2)未来市场前景好。保险市场处在一个成长期,根据专家预测到2000年,国内保险市场容量为2500亿人民币,而1996年只有601.2亿(包括境外保险业务)。因此经济管理层、国内保险界以及境外保险公司都欲在这个市场上要有所做为。可以说保险业是一个发展迅速,市场前景看好,容量巨大的市场,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国的金融体制,甚至于社会关系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2 问题及分析
(1)保险市场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市场经营主体少[3](见表2)。尽管目前已有25家保险公司,与国际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国家人口比我们少,而保险公司却比我们多,人均保险公司的数量远远高于我们。而且我国保险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被少数几家瓜分(人保、太平、平保),无法形成激烈的竞争。其次,保险行业协会未成立,行业间无法交流和沟通。保险本身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兼管,还没有诸如“证监会”之类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第三,精算体制、精算协会未成立。而发达国家经验证明精算体制的建立对寿险业科学稳定的经营是至关重要的。
(2)资金运用范围过于狭窄。根据《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对于在国外保险市场上占主要投资地位的股票,公司及企业债券、地产及实业投资是明令禁止的。大量的保险费只能存在银行和购买国库券,一旦经济发生波动,保险公司往往缺乏相应的应变措施,更谈不上组合投资。之所以造成这种状态是有其内在的体制原因及外在的市场原因。a)我国金融体制还处在转制时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远没有消除。b)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仅存在证券及少量品种的国债市场,期货市场规模较小,期权及衍生证券业在近期不可能开设。c)理论研究不多。d)长期的计划经济影响,保险业本身缺乏资本投资意识。
(3)保险费较高。据统计1985~1993年间国内保险业务赔付率平均为47.2%,其中企财险为55.3%,生死两全险为58.6%,国际险赔付率为44.1%。根据公式:(已知赔款)/(总保额)计算,国内外险分别为0.41%和0.17%,保险费的确存在一定的下行余地。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保险费率存在普遍下调的现象,而我国却居高不下,原因在于:a)现行各险种费率是在建国初期费率基础上作相应调整而制定的,缺乏必要的调研和精算。b)计划经济下没有考虑地区差别和区域经济发展差别,搞一刀切。c)费率调节机制僵化,不受市场供求影响。d)管理费用较高,国内保险公司一般参照银行的管理方法,广设分公司及营业部,并且重自营,轻代理,管理费用自然居高不下。e)保费中有较大比例做为提成分给了代销人员。上述原因使得保险费率呈很大的刚性。
(4)人员培训不足。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迫切需要大量人才,而我国各院校所开设相关专业并不多,众多从业人员仅只经过简单培训即上岗,并未受过系统的相关训练,更不用说高级的精算人才和管理投资人才。人才的缺乏使得一些险种的开设受到较大限制,险种的设立需要精算师承担对风险分析和科学的计算工作,它要求精算师对社会学、系统学、数学、财务管理等学科的精通,才可承担设计险种;而大量的保费需要投资管理人才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合理投资以确保其保值和增值。在美国高级精算人员必须通过美国寿险管理学会(LOMA)开设的高级寿险管理师(FIMI)考试才可拿到资格证书。而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类似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5)总准备金不足。总准备金是为应付重大赔付,保证稳健经营而积累起来的。目前我国保险业准备金提取不足,一旦保险公司出现重大赔付事件(如卫星发射失败),往往会使保险公司陷入赔付危机,另一方面也有损我国保险业形象。造成保险总准备金不足,首先是提取方面的缺陷,国际保险业通行做法是从当年保费中提取,而我国现行做法是从企业税后盈利中提取。其结果是基金成长速度迟缓和提取水平的波动性。准备不足另一原因是前面提到的投资渠道过窄所造成的。
(6)保险法规不健全。1995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保险法》,但这仅只是一个框架,许多具体操作性法规如:保险代理人规定、精算制度规定、财务核算规定、佣金规定、保险监管报表都未出台。一旦在实际操作中发生纠纷,现行法规很难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者利益。
(7)竞争条件不平等。一是内外保险公司体制管理不平等,同是保险行业同是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公司归外资司管,内资公司归保险司管。一方面保险司难以了解外资保险公司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司制定的有关规定难以及时下达外资公司,造成内外资管理不统一,竞争条件不平等。二是内外资公司在税收、佣金方面所受限制不同。例如,在税收上,人保为55%,太保和平保为33%,而外资公司为15%。诸多不平等,使得内外资保险公司难以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
(8)宣传不够。由于长期以来高福利政策及计划经济影响,国民保险意识不强,而以往保险注重团体且以行政手段展开,整个保险业疏于宣传。
3 对策
3.1 完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环境
有步骤地批设新的保险公司。我国人口众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当发展保险业不仅不会引起经济过热,消费失控,而且有利于控制不正常消费行为,有利于国家的基本建设和社会稳定。建立建全行业协会和精算体制,为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较好的宏观环境。加强保险市场与其它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联系和沟通。
3.2 增加投资品种,拓宽投资渠道
保险投资原则是:安全性、收益性、社会性、流通性。单一的投资品种不可能四者兼顾。不少人根据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状况认为我国保险资金不易进入当前的证券市场,应在安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资国债取得相应的收益,等到资本市场完善之后再进入。这样做固然可以保证安全性,但近两年国家多次降低利率,通过国债投资所获收益太低,直接影响到收益性;收益不足进一步影响保险业务的开展,无法发挥其社会性,少量的国债品种迟滞了流动性。种种不利都影响了整个市场的发展,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保险资金应该进入目前的证券市场,而且是易早不易迟。
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来讲,保险资金最安全的投资渠道是证券的一级市场。例如利用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大量资金做上市公司股票的承销与代理业务,收取一定量的佣金。目前深圳市已有保险公司设立了投资部门从事证券一级市场的发行业务,目前都取得了不错的收益且资金运转良好。在国外投资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资金往来是相当密切的,业务是相互渗透的。保险公司亦可涉足证券的二级市场,通过组建保险投资基金,运用组合投资原理进行证券投资,一方面可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稳定市场。证券市场变现能力强,有利于流通且收益率一般高于国债投资。从表3中可以看出,目前上市的金泰及开元基金运作是相当成功的。表3反映出基金在市场上追求的是稳健的投资策略:在上涨时虽然略逊于大市,但下跌时却显示出基金组合投资的优势,每股净资产非但不减少,反而略有上升,4~7月短短3个月间,两品种基金净收益率分别为4.27%,2.71%,均高于同期储蓄和国债收益。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充分体现了在安全性条件下的收益性、流动性以及社会性。
3.3 开设新的保险品种
现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由于竞争激烈,保费逐步下降,保险公司为求生存不断开发新的险种。一般来讲险种类型分为储蓄型、保障型、分红型三种。其中以保障型和分红型为主。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品种还处在储蓄型向保障型转变,大多数险种是变相的储蓄,造成这种情况原因一方面是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另一方面与我国群众传统习惯有关。
我国的保险品种开发还是大有潜力可挖的,根据我国目前状况,应以保障型为主,兼顾储蓄型和分红型。单纯的储蓄型品种在投资品种众多的现在已逐渐失去了吸引力,而分红型保险品种对于资金管理人才要求较高,对资本市场投资品种要求丰富,不光有债券和普通股票,而且还要有期贷、期权及衍生证券,这在我国目前是难以做到的。由于我国处在变革时期,潜在的市场迫切需要的是保障,险种应以保障型为主,如医疗保险、失业救济保险等。
3.4 调整税率,鼓励公平竞争
国内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无论在管理还是税收上都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管理应统一,避免出现政出多门情况。根据险种的不同,适当调低税率,保护我们国家新兴的保险业。根据《Sigma》1994年统计,火险,荷兰税率为7%,意大利为17%,法国为30%(最高),意外伤害险税率在65个国家只有7个国家超过了10%。而我国论何种险种,都是统一税率,搞一刀切。考虑到保险业维系着社会稳定并面临市场准入的威胁,以及国际保险业税赋水平,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保险业综合税率应为20%~30%较为合理。
我国目前对于保险市场采取保护的政策。虽然有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但在区域和业务上进行了限制。随着进一步开放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加快,放开服务贸易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一旦国外保险公司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国内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人才、资金及服务上都不是其对手。我们鼓励公平竞争,但我们希望在同一起点上,国家在制定管理和经济政策上都应考虑竞争的公平性。
3.5 培养精算及投资人才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精算师,许多生命表仍然使用日本的第二、三回生命表,致使责任准备金计算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尽管当前投资品种单一,但随着投资渠道拓宽,对投资人才的需求会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要加强精算及投资人才培养、储备,才能促进保险市场发展并立足于不败之势。
3.6 加强宣传及立法工作
加强对群众(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的宣传,培养群众的投保意识,完善相关法规,与《保险法》相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