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农业忙止诉讼制度形成时间探析_唐朝论文

中国古代农业忙止诉讼制度形成时间探析_唐朝论文

中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试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制度论文,时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忙止讼是我国古代一项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其要点在于强调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防止耽误农时,一般只在每年农闲的十月一日到三月三十日受理涉及田宅、婚姻、债负的各类诉讼,过此,将不再予以受理。从现有文献来看,农忙止讼制度至迟在唐朝已经存在,但关于其形成时间则付诸阙如。郑显文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发表《中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形成时间考述》一文,第一次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农忙止讼制度“应出现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的《杂令》之中,而在此之前不可能存在该项制度”,后又在收入其论文集《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的同名论文中做了进一步重申和补充①。郑先生长期致力于隋唐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丰硕,观点也大都稳妥,惟其对农忙止讼制度形成时间的结论似乎下得略嫌仓促了些,其中不无可商之处。现试就其中问题及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略抒管见,不妥之处请郑先生及学界同仁指正。

一、对郑显文先生观点的质疑

从郑显文先生的大作来看,他之所以提出农忙止讼制度最早出现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出土文献所记载的各类诉讼案例,这些案例显示在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年)以前有许多民事诉讼出现于一年的三月三十日以后和十月一日以前;二是唐玄宗重视农业生产,强调勿失农时,强调为了及时进行农业生产要停废不急之务。但就这两个方面的证据来看,笔者认为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首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证据。在这一部分,郑先生搜集了部分吐鲁番出土的诉讼案例,包括唐太宗、唐高宗、武则天、唐中宗和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等五个时期。郑先生认为,从这些案例来看,受理时间大体都在一年的三月三十日以后和十月一日以前,因此可以逆推以上五个时期都无农忙止讼的规定。这种逆推法不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但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探求真相的路径。但这种方法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不能有反证,即使据以逆推的证据是可靠的,一旦出现反证,所逆推出的各种结论也都将全部被颠覆。具体到郑先生的研究,就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以后的各个时期不能出现三月三十日以后和十月一日以前的类似上举从唐太宗到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的那样的诉讼案例,否则郑先生苦心孤诣得出的结论就将全部被否定。而巧合的是,这样的案例确实存在,郑先生在文中就提供了一个,征引于下,《唐大历七年(公元七七二年)客尼三空请追征负麦牒并判词》云:

百姓李朝进、麴惠忠共负麦两石九斗。右件人,先负上件麦,频索付,被推延。去前日经……状,蒙判追还。至今未蒙处分。三空贫客,衣钵悬绝,伏乞追征,请处分。牒件状如前,谨牒。大历七年九月□日客尼三空。牒先状征还,至今延引,公私俱慢,终是顽狠,追过对问,九日继。②

对这个案例,郑先生的解释是,唐朝曾经进行过多次修令活动,仅唐玄宗开元时期就进行过两次,第一次在开元七年(719年),所形成的令为开元七年(719年)令,第二次在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所形成的令为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农忙止讼制度即规定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中。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之后,唐朝原本实行的一直是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安史之乱的爆发改变了这一切,“国家法律废弛,许多地方官吏在民事审判中,仍适用开元七年以前的唐令,‘农忙止讼’制度并未很好地贯彻执行”。换言之,大历七年(772年)之所以在农忙的九月出现客尼三空的上述诉讼,不是国家的令中没有规定农忙止讼,而是“许多地方官吏”在民事审判中不执行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而改为适用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的旧令。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唐太宗、唐高宗、武则天、唐中宗和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等五个时期的案例为什么不能做类似解释?要知道,以上每个时期也会各有各的特殊情况。事实上,郑先生“仍适用开元七年以前的唐令”的说法也是纯属臆测,不但没有任何根据,而且不合逻辑,试想,既然安史之乱后国家法律废弛,那又怎么可能去适用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的唐令?如果国家或许多地方仅是放弃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改行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的唐令,则只是法律体系发生了变化,又何来法律废弛?既然法律没有废弛,那安史之乱后为什么要放弃或不执行农忙止讼制度?农忙止讼与安史之乱后的形势有什么关联,难道安史之乱后就不需要全力以赴投入夏秋农业生产?甚至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到安史之乱爆发接近二十年,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到大历七年(772年)共三十五年,唐朝有多大可能在实行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二三十年之后又改行之前的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的旧令,尤其还是各地自主实行的?这种种问题我想都不是郑先生所能够回答的。至此,我们可以看出郑先生的这种间接逆推法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再看第二个方面的证据。在这一部分,郑先生认为唐玄宗是唐代最重视农业生产的皇帝之一,曾经多次颁布诏书,命令停废不急之务,全力投入农业生产。为了论证这一点,郑先生共列举了开元四年(716年)、十七年(729年)、二十一年(733年)等四道诏书,为便于说明问题,也一一征引于下。《文苑英华》卷四六二《劝农制》云:

农为政本,食者人天。丰荒相半,天之常道。阴阳或愆,人则为弊。顷者关辅秦雍,月离于毕,沿河至海,雨泽愆期,秋谷不登,宿麦全少,虽令赈给,虑未存济。朕视之如子,系于一人,元元何辜,将致捐瘠,朕之不德,深用耿然。宜令户部侍郎马怀素往河南道,少府监源乾曜往河北道,安抚存问。其有不收麦处,量与赈恤,令及秋收。仍与牧宰等劝课黍徐及粟谷,使得支继。应有蕃役非灼然要者,宜委使人量事停减讫奏闻。公私不急之务,及事有不便于时,皆须节省,以拯饥乏。至于冤滞不申,刑狱不理,亦委使人随事处分。

《册府元龟》卷七○《帝王部·务农》云:

玄宗开元四年九月壬寅诏曰:关中田苗,今正成熟,若不收刈,便恐飘零。缘顿差科,时日尚远,宜令并功收拾,不得妄有科唤,致妨农业,仍令左右御史检察奏闻。

(开元)十七年春正月丁酉诏曰:献岁发生,阳和在候,乃睠甿庶,方就农桑。其力役及不急之务,一切并停。百姓间有不稳便事须处置者,宜令中书门下与所司唤取朝集使审向商量奏闻。

(开元)二十一年正月诏:其聚众兴役,妨时害功,特宜禁止,以助春事。

郑先生认为,上述诏书显示出唐玄宗对农业生产的重视,同时也包含着农忙止讼的趋向。比如开元四年(716年)诏书,郑先生认为,“农忙季节‘不得妄有科唤’的诏令,实际上已近似于在农忙季节停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定”。开元十七年(729年)诏书,郑先生认为,其中的“不急之务”应包括婚姻、在农忙季节受理民事诉讼,“因为像‘力役’这样重要的事务都已成了‘不急之务’,民间婚姻、债务、田土等方面的民事诉讼就更属于‘不急之务’了”,并认为开元十七年(729年)诏书“是唐开元二十五年《杂令》实行‘农忙止讼’制度的前奏”。应该说,在上列四道诏书中,有的可能和民事诉讼有一定关系,比如《劝农制》中提到的“公私不急之务”可能就包括民事诉讼,开元十七年(729年)诏书中的“不急之务”,也不排除与债务、田土等民事诉讼有关联,而开元四年诏书中的“科唤”则似乎指的是官方的“差科”之类,与民事诉讼应无关系,至于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诏书所禁止的显然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聚众兴役”。尽管如此,郑先生通过四道诏书为我们所描述的唐玄宗重视农业生产的目的应该说基本达到了,只是这样的描述对论证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似乎并没有多少作用,因为像唐玄宗这样强调农业生产的帝王,在历史上比比皆是,郑先生在文中也还提到了唐玄宗的曾祖唐太宗,那么,为什么在其他帝王统治时期不可能形成农忙止讼制度呢?总之,就郑先生对农忙止讼制度形成时间探讨的结论显然还不足以令人信服。

二、对农忙止讼制度形成时间的管见

农忙止讼制度到底形成于什么时候呢?郑先生为了论证农忙止讼制度形成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在他的大作中预先设立了一个大前提:农忙止讼制度形成于唐朝,那么是否果真如此呢?我认为就目前的史料来看,这些暂时都还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但至少可以肯定农忙止讼制度早在开元六年(718年)以前就应已经存在。依据主要有二,一是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六月的《劝农诏》,另一则是日本《养老令》的成书时间。

先看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六月的《劝农诏》:

有隋道丧,区宇分离,百姓凋残,弊于兵革,田亩荒废,饥馑荐臻,黎元无辜,坠于沟壑。朕膺图驭极,廓清四海,安辑遗民,期于宁济,劝农务本,蠲其力役。然而边鄙余寇,尚或未除,顷年以来,戎车屡出,所以农功不至,仓廪未登,永言念此,无忘寤寐。今既风雨顺节,苗稼实繁,普天之下,成同盛茂,五十年来,未尝有此,万箱之积,指日可期。时惟溽暑,方资耕耨,废而不修,岁功将阙,宜从优纵,肆力千亩,其有公私债负,及追征输送,所至之处,宜勿施行。寻常营造工匠等,事非急要,亦宜停止。见在系囚,事未决断,傍引支证,未须追摄,百司常务,并宜且停。内外官人行署以上,量事分番,皆尽九月三十日。军机急速及贼盗之事,不在停限。州县牧宰,明加劝导,成使戮力,无或失时,务从简静,以称朕意。③

这道诏书是我目前看到的唐朝在农忙止讼方面最早最明确的规定。按照这道诏书的说法,唐朝初年干戈扰攘,农业生产大受影响。武德六年(623年),唐朝有幸遇到了五十年不遇的好年成,正是因此,唐高祖特别下令,停止公私债负、追征输送、案件审理等一切不急之务,全力以赴投入农业生产。这道诏书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农忙止讼已经非常接近,区别只在于它是发布于六月,因此,止讼只包括六、七、八、九四个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道诏书划定了一个时间下限:九月三十日,而这一时间与上文提到的农忙止讼的时间下限恰好一致。那么,这种一致仅仅是一种由于季节缘故而导致的偶然的巧合,还是别有原因呢?我认为这种一致应该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延续了共同的传统。

众所周知,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民族,每到开春之际就进入繁忙季节,到了夏秋两季更是夜以继日,无或暂停,而就各个王朝来说,他们财政收入的多寡、政权的稳定与否也主要取决于这一时期,如果这一时期不误农时,收获丰硕,则国富民足,社会稳定,而如果这一时期妨废农时,粮食歉收,则继之而来的就是饥荒遍地,人口流亡,盗贼四起,最终甚至会演为大规模的社会动乱。对此古人早已有深刻的认识,西周末年人虢文公说:“夫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庬纯固于是乎成。”④ 东汉人王符说:“国之所以为国者,以有民也;民之所以为民者,以有谷也。”⑤ 晋武帝说:“农殖者为政之本,有国之大务也。虽欲安时兴化,不先富而教之,其道无由。”⑥ 正是因此,为了保证农业丰收,可能很早就形成了农忙止讼的传统。汉元帝建昭五年(5年)三月诏云:“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⑦ 在这里,汉元帝指责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显然已经包含止讼的意思。北魏孝文帝是出身于擅长弓马骑射的鲜卑族皇帝,但他在位期间极为重视农业生产,延兴三年(473年)二月诏云:“牧守令长,勤率百姓,无令失时。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⑧ 太和元年(477年)春正月诏云:“今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宜简以徭役,先之劝奖,相其水陆,务尽地利,使农夫外布,桑妇内勤,若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⑨ 太和四年(480年)四月诏云:“廷尉者,天下之平,民命之所悬也。朕得惟刑之恤者,仗狱官之称其任也。一夫不耕,将或受其馁;一妇不织,将或受其寒。今农时要月,百姓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众,宜随轻重决遣,以赴耕耘之业。”⑩ 太和五年(481年)五月诏云:“乃者边兵屡动,劳役未息,百姓因之轻陷刑网,狱讼烦兴,四民失业。朕每念之,用伤怀抱,农时要月,民须肆力,其敕天下勿使有留狱久囚。”(11) 从孝文帝的这些诏书来看,显然比我们前面所引的唐玄宗的那些诏书要更加接近于农忙止讼。北周武帝建德四年(575年)正月,也曾发布劝农诏书,在这道诏书中,农忙止讼制度则几乎呼之欲出:

今阳和布气,品物资始,敬授民时,义兼敦劝,诗不云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刺史守令,宜亲劝农,百司分播,躬自率道,事非机要,并停至秋。(12)

在这里不但要求事非机要一律停罢,而且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从正月到秋天。这个时间除了比我们所知道的唐朝的农忙止讼时间提前了三个月外,其他都基本一致。因此,我推断,农忙止讼制度可能早在唐朝以前就已经存在,而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劝农诏》关于停止公私债负、追征输送、案件审理等一切不急之务的规定与唐朝农忙止讼的法律规定应该都是延续了老传统,或者在老传统的基础上有所调整。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释,就是如果农忙止讼制度早在开元六年(718年)以前甚至唐朝以前就已经存在的话,如何解释郑先生所列举的那些自唐太宗到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的案例?唐朝皇帝从唐高祖到唐玄宗曾经颁布过许多要求官民全力投入农业生产的劝农诏书,那又该如何解释这些劝农诏书,它们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农忙止讼制度不存在?首先需要说明,郑先生所列举的所谓的民事诉讼案例,有的在当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比如《唐仪凤二年(公元六七七年)西州高昌县宁昌乡卜老师辞为诉男及男妻不养赡事》,涉及的是赡养父母问题,不赡养父母属于不孝,唐律有明文规定,因此,此事不属于民事诉讼,按诸农忙止讼的规定,赡养纠纷也不在所止的田宅、婚姻、债负三类案件之中。其二,郑先生所举的案例,原文献大都只是只言片语,或如郑先生自己所言,“残损严重”,详细情况我们并不了解,许多内容都是郑先生自己的推测,比如《唐贞观十七年(公元六四三年)符为娶妻妾事》,原文如下:

(一)

右民闰六月六日……娶前件妻妾……募人……□书右民……件阿汜依勘……

(二)

十七年闰六月……府……户曹参军实心……闰六月六日受符,其月廿五……录事张文备检无……(13)

这个案子郑先生将之定性为婚姻诉讼案件,从内容来看似乎不错,但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婚姻案件?它到底因何而起?凭上述文书我们显然无法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如何能断言它一定属于农忙、止讼的范围?再如《唐开元三年(公元七一五年)交河县安乐城万寿果母姜辞》,共残存文字四十二个,能够辨识的四十一个,迻录于下:

开元三年八月日交河县安乐城百姓万寿果母姜辞:县司,阿姜女尼普敬,□□山人年卅三,不用小法。请裁辞。(14)

这样一份文书,郑先生自己也承认“严重残缺,内容已无可考”,尽管如此,郑先生仍然仅仅根据文书中的“阿姜女尼普敬”一语,就大胆做出了文书所涉案件属于应该农忙止讼的民事诉讼范畴的推断。其他如《唐永徽三年(公元六五二年)士海辞为所给田被里正杜琴护独自耕种事》、《唐总章元年(公元六六八年)西州高昌县左憧憙辞为租佃葡萄园事》、《武周长安二年(公元七○二年)西州高昌县顺义乡人苟仁残辞》、《武周西州交河县前仓督高欢贞牒为租田事》、《武周残牒为亲待给付等事》、《武周圣历元年(公元六九八年)残文书》、《唐先天二年(公元七一三年)张则等车牛文书》等也都存在这个问题。郑先生在文中一共列举了从唐太宗到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年)以前的案例共13个,这也就是说至少约有70%存在这个问题。而这种做法无异于移的就箭,并无助于真正解决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问题。其三,农忙止讼并非停止所有诉讼,《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婚田入务”条云:“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这段记载据信是承自唐令,按照这里的规定,农忙止讼的仅仅是田宅、婚姻、债负等三方面的纠纷,其他词讼并不禁止。下文将要引述的日本《养老令》关于农忙止讼的规定,学界公认是采自唐令,而按照它的规定,“若交相侵夺者(谓交者,非徐迟之词也;侵者,侵损于人也;夺者,强收财物)”(15),也不在止讼的范围。因此,不能将农忙止讼绝对地理解为农忙无讼,即使在农忙时节有些诉讼也实属正常,比如像上文所引《唐大历七年(公元七七二年)客尼三空请追征负麦牒并判词》中所述,债务人欠客尼三空的麦子拒不归还,以至于三空“衣钵悬绝”,生存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要止讼吗?止讼,正如日本《养老令》所说,是“事非侵害,应待时申诉者”(16),换言之,是可以“等待”的案件,如果事情急迫,不能等待,哪怕涉及田宅、婚姻、债负也必须允许诉讼。因此,不能一看到农忙时节有纠纷或诉讼的案例,就认为可以由此推断此时不存在农忙止讼制度。最后,我们今天看到的各种关于农忙止讼的规定,都非常笼统,而且规定本身还有例外条款,因此,可以想见,各级官员对此的理解也必然千差万别,执行起来更是五花八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仅凭出土文献中的只言片语或极为简略的记述来判断案件的情节和性质,然后再据以推测当时有无农忙止讼的规定,其难度和危险性可想而知。如果再考虑到各级官员执行的程度,那问题将更加复杂。因此,即使郑先生文中所列举的那些稍微详细一点的文书,如《唐贞观二十二年(公元六四八年)洛州河南县桓德琮典舍契》、《66TAM61:21(a)、20(a)麟德二年五月高昌县追讯畦海员赁牛事案卷断片》、《唐开元十二年(公元七二四年)残书牍》,也都说明不了任何问题,不能成为反证唐玄宗开元七年(719年)以前不存在农忙止讼制度的例证。

至于各种劝农诏书,有的可能反映当时农忙止讼制度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或正处于重建过程中,比如前举唐高祖的《劝农诏》可能就反映了这样的情况,因为武德六年(623年)以前,唐朝正处于草创之中,一切都还没有走上正轨,农忙止讼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到认真贯彻,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的劝农诏,则有可能预示着唐朝要恢复前朝以来行之已久的农忙止讼制度。有的可能也或多或少反映了一些农忙止讼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但更多地则是要求全力投入农业生产,比如前举唐玄宗的《劝农制》和开元十七年(729年)诏。还有的则仅是要求各级政府停止差科力役等,全力支持农业生产,与农忙止讼没有任何关系,比如前举开元四年(716年)诏和开元二十一年(733年)诏。总体而言,我认为各种劝农诏书与农忙止讼的法律规定并无矛盾,农忙止讼的法律规定是常规,各种劝农诏书的规定则是强化、补充和临时调整,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异曲同工。也正是因此,我们看到,即使在郑先生所说的创立农忙止讼制度的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颁布实施之后,唐玄宗、唐肃宗、唐代宗等朝仍然发布过许多劝农诏书,要求“不急之务,一切且停,待至农闲,任依常式”,“除军兴至急,余一切并停,令百姓专营农事”(17)。

其次,日本《养老令》的成书时间。《养老令》是日本在公元718年编纂的一部法典,学界公认它是主要参据唐朝开元六年(718年)以前的《永徽令》、《垂拱令》等编纂成书。在《养老令》中,对农忙止讼做了明确规定:“凡诉讼(谓财物、良贱、谱第之类,事非侵害,应待时申诉者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卅日检校,以外不合。若交相侵夺者(谓交者,非徐迟之词也;侵者,侵损于人也;夺者,强收财物),不在此例。”(18) 这一规定,根据学界的研究,就是采自唐令。但如果按照郑先生农忙止讼制度形成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的说法,将很难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因为开元二十五年是公元737年,比《养老令》的成书晚了将近二十年,《养老令》显然不可能未卜先知,预先将唐朝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的内容吸纳其中。对此,郑先生解释说,“《养老令》制定后,并未立即颁布实施,而是经过了近四十年的长期等待之后才公布于众”,而就是在这近四十年间,很可能是汉学造诣很高同时又对律学有着浓厚兴趣的日本学者吉备真备将唐朝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有关农忙止讼的最新规定植入《养老令》中。从当时中日两国频繁的文化交往来看,这种推测并非绝无可能,但毕竟太嫌迂曲牵强,我们不可能将自己的结论建立在毫无实据的主观臆测之上。依目前的史料和研究来看,《养老令》的内容应该还是定型于718年,也就是开元六年,因此,我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也不可能晚于这个时间。当然,我们今天看到的各种唐令的复原成果,无论是日本学者仁井田升的《唐令拾遗》,还是近年出版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都是将农忙止讼制度规定于开元二十五年令(737年)中,但这只是表明今天的复原都是以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为基准进行的,而不是说首创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这就好像我们今天能够看到的中国古代第一部完整的法典是《唐律疏议》,但不能因此就将其中关于十恶的规定视作唐律的首创,任何过度的引申都只会无谓地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总之,农忙止讼是我国古代一项富有特色的重要制度,郑显文先生对之进行了积极的开拓性研究,应该予以充分肯定。但就郑先生的论证方法和史料运用来看,其观点则尚不能令人信服。从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六月的《劝农诏》和日本《养老令》的成书时间来看,我国古代农忙止讼制度的形成时间应该早于开元六年(718年)甚至可能早于唐朝。今天学界复原了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中有农忙止讼的规定,但不能因此就认为农忙止讼制度首创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令。任何过度的引申都只会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收稿日期:2010-02-25

注释:

① 文中所引郑文均见这两篇论文,不再注明。

② 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80页。

③ 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劝农诏》,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576页。

④ 《国语》卷一《周语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5页。

⑤ 王符著、汪继培笺:《潜夫论笺校正》卷四《爱日》,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10页。

⑥ 房玄龄等:《晋书》卷三三《石苞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03页。

⑦ 班固:《汉书》卷九《元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96页。

⑧ 魏收:《魏书》卷七《高祖纪上》,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38页。

⑨ 魏收:《魏书》卷七《高祖纪上》,第143页。

⑩ 魏收:《魏书》卷七《高祖纪上》,第148页。

(11) 魏收:《魏书》卷七《高祖纪上》,第150页。

(12) 令狐德棻:《周书》卷六《武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1年,第91页。

(13)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17-318页。

(14) 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4页。

(15) 《令义解》卷一○《杂令》,东京:吉川弘文馆,昭和三十九年,第336页。

(16) 《令义解》卷一○《杂令》,第336页。

(17) 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七○《帝王部·务农》,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790页。

(18) 《令义解》卷一○《杂令》,第336页。

标签:;  ;  ;  ;  

中国古代农业忙止诉讼制度形成时间探析_唐朝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