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欧洲农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_农业论文

日本和欧洲农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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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和欧盟的农业都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较短的时期内实现了农业现代化。日本由战后初期严重的农业危机到实现以土地改良、良种化、化学化和机械化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仅用了30年左右的时间。在此期间,欧盟的农业生产面貌也得到了彻底改变。例如:70年代初,欧共体农产品自给率只有85%,1958~1961年,欧共体国家平均每年进口谷物1450万吨。而到80年代,欧共体已成为农产品净出口地区。因此,借鉴日、欧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将有助于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日、欧农业发展的对比

通过对日本和欧盟战后农业发展的考察可以发现,在推动农业发展的因素上,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

(一)土地制度的变革是农业发展的前提。

土地制度直接影响到农村人口的经济福利以及国家政治上的团结和稳定。尤其重要的是,土地制度对农业劳动生产率有重大影响。因此,改革土地制度,解除制度因素对农业的束缚也就成为发展农业的前提条件。日本是通过战后的农地改革实现这一前提条件的。1946年日本通过第二次农地改革法,包括“自耕农创设特别法案”和“农地调整法改正法律案”开始了被称为“农地改革”的土地制度创新。农地改革后的几年中,日本农业以年均3.1%的速度迅速发展。在西欧,虽然各国土地制度的变革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例如英国是通过圈地运动,德国、意大利等国是走的普鲁士式的道路,但总的来看,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土地制度变革的过程。因此,在战前土地制度对西欧农业发展的束缚就已经被解除了。

(二)适宜的经济政策是农业持续发展的保障。

日本有利于农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经济立法、财政金融政策、价格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具体来看:

1.经济立法。除了战后初期和50年代制定的《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14个法规之外,6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又颁布了《农业基本法》以及《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等14个法规,并多次修改《农业协同组合法》。1999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新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通过上述法律法规,日本将农业政策法律化,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金融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1960—1975年的15年间,日本政府用于农业的财政支出增长了13倍。在政府财政支出支持下,日本不但保持了农产品价格的稳定,而且持续进行着较大规模的包括灌排水、农道、土地平整、格子化等内容在内的农业基础建设。近年来,日本的财政政策侧重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在金融领域,日本政府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则主要体现为:(1)建立农业灾害补偿制度,通过保险对各类天灾进行经济补偿。(2)通过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对农协经营损失及债务进行补偿。(3)通过农业政策银行(农林公库),对扩大经营规模、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低回报率项目进行直接投资。(4)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直接补贴。(5)直接发放各种低息农业贷款。(6)由各级政府提供各种各样的农业信贷支持。

3.价格政策。根据农林省的农产品价格政策概要,日本的农产品价格政策主要包括7类:(1)价格管理制度。(2)价格稳定制度。(3)稳定指标价格制度。(4)保证最低价格制度。(5)抑制价格制度。(6)缴纳金制度。(7)稳定基金制度。这七类价格政策主要起着稳定农产品价格,保证农民收入和保护国内农业生产的作用。

4.产业结构政策。战后初期,日本政府主要通过兴修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促进良种化、化学化发展来增加粮食生产。20世纪50年代后半期,在世界农产品过剩,农产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日本政府提出农业的基本政策应从粮食增产转变为以国际分工为基础的“合理主义”政策,即改变以水稻生产为主的传统,大力发展畜牧业,水果、蔬菜种植业和渔业、林业,希望充分利用国际分工来获取比较优势。

在欧盟,支持农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主要体现为各国之间经济政策协调的产物——共同农业政策。共同农业政策主要包括3项内容:

1.统一农产品价格,实行内部农产品管理价格。共同农业政策包括三种价格:(1)目标价格或称指导价格,这是欧共体农业生产者可望得到的最高价格。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这一价格,共同体管理机构就动用共同农业基金抛售农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2)干预价格或称最低保证价格,这是生产者保证可以得到的最低价格。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干预价格,共同体管理机构则动用共同农业基金收购农产品,以保护生产者利益。(3)门槛价格,这是外来农产品到达欧共体港口的最低进口价格。对于需要从世界市场上进口的短缺农产品,欧共体发放短缺补贴,鼓励各成员国的农业生产者增加这一类产品的生产。

2.建立共同的农产品关税、非关税壁垒。欧共体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即对最低到岸价低于门槛价格的进口农产品征收进口税以补足两者之间差价,使外来农产品只能以目标价格出售。同时欧共体对农产品进口实行进口配额,对非成员国实行进口谷物许可证制度。欧共体农业生产者在出口农产品时,则可以得到出口补贴。补贴额一般相当于共同体农产品价格与世界市场价格差额,从而增强了共同体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建立共同农业基金。共同农业基金的支出分为“保证部分”和“指导部分”。保证部分主要用于农产品的干预收购(包括储存处理和转售等开支)、出口补贴以及汇率变动引起的货币补贴等支出。指导部分主要用于改进生产设施(如:土地改良工程、水利和灌溉工程、造林工程等),改进农产品销售的工程设施(如:兴修仓库、商场等),改革生产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促进农业现代化、培训农业技术人员等。

(三)教育和科研的发展是农业发展的动力。

农业的发展要依靠技术上的变革和创新来推动。这种创新可以有两个方向:一是走机械化的道路;二是利用生物、化学技术。各国可以依据国情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的结合。但无沦选择怎样的技术创新都要具备三个条件:(1)要有高素质的劳动力。否则再先进的技术也无法得到应用。(2)要建立一种保证系统,降低技术变革的风险。例如:广泛分布的技术推广体系、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高效的信息传递体系等。(3)要有稳定的科研队伍和用于教育、科研的资金投入。在日本,上述三个条件是通过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在教育和科研领域的合作来提供的。此外,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作为政府支持下组织起来的全国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产、供、销服务,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有效组织农户资金,发展农村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也有力地推动了农业技术进步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在欧盟,上述条件主要是靠共同农业基金指导部分的应用来实现的。

(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农业良好发展的基础。

以上因素,在战后有力地推动了日、欧农业的快速发展。不过,虽然日、欧都已完成了农业现代化,但就农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言,日本却无法与欧盟同日而语。欧盟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地区,具有影响世界农产品价格的能力。而日本由于化肥、人力成本都很高,其农业根本不具备国际竞争力。虽然目前日、欧在农业领域都面临一些问题,但问题的性质却不同。欧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农业发展迅速,导致农产品大量过剩,需要进行结构调整。日本农业目前则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弱,食物自给率明显下降。二是农业劳动力短缺,农业人口高龄化严重且兼业农户比重大,并由此造成了严重的耕地弃耕现象。日、欧农业发展水平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距,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1.与西欧相比,日本农业没有形成规模经营。日本战后进行的农地改革,形成的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经营,平均每户经营耕地面积为1.47公顷,其中70%的农户经营规模在1公顷以下。随后,1952年制定的农地法又规定不允许不在村地主(即不住在农村的地主)的存在,凡离村就职的农户必须售出其所持有的土地。日本人多地少,人均可耕地仅0.03公顷,土地是最宝贵和最有潜力的财富。随着工业和城市的发展,土地价格不断上涨。这种情况下,农民宁可选择作为兼职农户,也不愿完全放弃土地。高地价成为土地耕作权让渡的障碍。由于经营规模小,兼业化率高,在农业生产机械化过程中,日本农机具的利用率相当低。日本几乎每一家农户都购置了全套农机具,但一年中农机使用时间却很短,例如大部分拖拉机每年使用时间在20天以下。这大大提高了日本农业生产的运营成本,降低了日本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2.日本和欧盟对农业内向发展与外向发展的选择不同。日本在经济发展中曾提出贸易立国的口号,强调利用比较优势开展国际分工。按照这一思路,日本选择了重点发展以化工、钢铁、汽车、家用电器等为代表的重化工业和制造业。在当时世界农业生产过剩和农产品价格呈下跌趋势的情况下,日本希望用制成品出口来换取世界市场上的低价农产品,以满足国内粮食需求。这种选择反映了日本政府把农业发展的目标仅仅设定为满足国内需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忽视农业发展的。因此日本农业的发展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内向型的发展。西欧农业的发展与日本截然相反,具有明显的外向性。共同农业政策在一开始就包括了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政策。这说明共同农业政策在制定时就不仅仅以农产品自给自足为目标,更看重提高欧共体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正是因为基本取向的不同,导致了日、欧农业最终在国际竞争力上的差别。

二、日、欧农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我国在农村形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带来的是小规模农业生产。由于制度因素、观念因素等的影响,我国土地转让、兼并比较困难,也阻碍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同时,我国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和集约化程度也都偏低。上述这些因素使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与世界农产品生产出口大国相比有较大差距。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将面临较大冲击。因此,通过农业改革,提高农业竞争力显得尤为迫切。借鉴日、欧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特点,我国农业改革应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制度改革,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我国农户经营耕地规模太小。从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农地面积来看,1992—1994年美国为118.2公顷,加拿大为173.9公顷,澳大利亚为1074,4公顷,英国为28.2公顷,荷兰为6.4公顷,低收入国家平均为1.7公顷,而我国仅1.0公顷。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化率的提高,也限制了农业资本投入。为了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我国应主要进行两方面的制度改革。一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应尽快通过立法和修订相应法律法规,放松对土地转让、兼并的限制,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范化和法律化。建立农村土地转让、租借的中介机构,制定价格、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农村土地兼并、租赁,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二是建立、完善包括城乡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消除农产养老、医疗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此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释放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为农业的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2.加大农村教育、科研投入,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农业技术水平。对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和农户收入的相关分析表明:(1)我国农村劳动力的整体文化水平还比较低。(2)农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与家庭收入呈正相关。(3)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在提高劳动力素质、促进劳动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家庭生活水平方面效果显著。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并适当调整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加强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同时,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应鼓励社会办学,并大力发展电大、夜大、函授等非全日制教育。在提高劳动力素质的同时,还应加强科研投入。目前我国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不到0.1%,农业技术推广费用占农业总产值比重不到0.2%,不仅低于发达国家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而农业技术人员仅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8.2%,且人才流失严重。这直接导致我国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因此,一方面国家应增加农业科研经费投入,完善技术开发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技术人员待遇。另一方面应促进农业技术的商品化,运用市场的力量形成国家、地方、农户相结合的技术开发模式。

3.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90年代以来,国家财政支农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1—1997年分别为10.3%,10.0%,9.5%,9.2%,8.4%,8.8%和8.3%。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同时,国家银行对农村信贷总规模和资金投入也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加之农业信用社资金外流严重,这都导致农业投入不足。而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农民也普遍缺乏技术支持、产供销服务和相关信息。因此,一方面应加大财政支农力度,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开发、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方面的投入。另一方面,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政策,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重点应发展两类合作组织。一类是通过提供融资业务,提高农村资金利用效率的组织;一类是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及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的组织。通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4.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保证全国粮食总供给条件下,应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经济作物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的发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农业商品化生产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同时,还应合理利用绿箱政策,从而最终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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