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地调查与研究方法笔谈--焦点小组法在组织研究中的应用_焦点小组论文

实地调查与研究方法笔谈--焦点小组法在组织研究中的应用_焦点小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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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H省进行民间组织调研之时,一个重要环节便是组织一次“民间组织知情者”座谈会,邀请对当地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比较知情的政府官员、非营利组织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及媒介记者等参与讨论。

会议时间为一整天,由笔者所参与课题组的一位研究人员主持,主要包括三个单元。第一单元是请与会者当场填写一份调查问卷。问卷正文长达15页,内容主要涉及到与会者所在的NGO的基本情况,与会者对NGO的结构、功能以及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看法,填答速度比较快的研究者大约费时30-40分钟,填写速度相对比较慢者则花费了1小时左右。

问卷填答完毕以后,座谈会进入第二个单元。在这个单元,会议主持人首先请各位与会者在事先发放的白纸上即时回答他们本人对“公民社会”的看法,之后请与会者依次对其所在NGO的一些情况进行介绍。经过对交回的21份答卷的关键词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与会者用以描述“公民社会”的关键词出现的频率依次为:权益维护;组织;慈善;民主;自律;参与;监督,等等。

在会议进行到第二阶段之时,笔者则组织研究助手将已经回收的问卷进行编码,并且录入事先建好的数据库之中,然后用统计软件进行初步的统计分析。会议进入第三单元以后,主持人即将一些初步的统计分析结果报告给与会者,组织与会者围绕这些结论进行讨论。在介绍问卷分析结果之时,主要选择两种类型的分析结果进行介绍:一种是与会者意见高度一致的一些问题,如有相当多的问卷认为当地NGO的资源非常匮乏,于是主持人便将该分析结果报告给与会者,并引导有关讨论;另外一种就是与会者意见分歧非常之大的一些问题。

会议在H省民政厅办公大楼的会议室召开。在会议开始之时,在场的NGO知情者共有25人,其中3人来自于政府机关,另外22人则来自于20个NGO(其中有两个NGO派出了两名代表参加会议),约有十人围坐在会议室前半部分的椭圆形会议桌旁,其余人则在会议室后半部分的会议桌后落座。总的来说,在长达三个小时的讨论之中,会议氛围不是十分活跃,没有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也没有出现无人发言的尴尬局面,有7-8人一直比较踊跃地参与讨论或者自由发言。会议过程之中有与会者陆续退场,至会议结束之时,仍然有11位与会者。

社会学家默顿[1](PP541-557)曾经从四个方面对焦点小组方法的独特性进行了概括:(1)与会者得知他们自身已经进入了一个特定的情景;(2)研究者事先进行情景分析,并建立假设;(3)研究者引导与会者进行讨论,以探询他们对情景的反应;(4)访问本身集中于人们对于事先设定的情景的主观体验。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次“民间组织知情者”座谈会的设计,具备了焦点小组讨论会的一些基本特征,可以称之为一场“准焦点小组讨论会”。会议开始即请与会者填写问卷,实际上是邀请与会者自身参与研究者的情景设计过程,而主持人将问卷的初步统计分析结果报告给与会者,并引导进一步的讨论,即是一个探询与会者对统计分析结果的反应过程。

然而,笔者在这里以相当的篇幅不厌其烦地对这次“民间组织知情者”座谈会的有关细节进行详细叙述,并不是意味着稍后将对研究结论进行报告,笔者所参与的课题组将有专文对有关研究发现进行系统阐述。同时,笔者也不准备将这次讨论会作为一个教学案例,以使初学者增进对“焦点小组”方法的感性认识,尽管目前国内关于焦点小组方法的教学案例非常缺乏。并且,就焦点小组方法应用的规范性而言,市场研究部门提供的诸多案例可能更具有“典型”的案例意义。

在本文中,笔者特别关注这次“准焦点小组讨论会”的两个特点:其一是这次讨论会的基本的分析单位是组织,而非个人;其二是这次讨论会延续了6个小时。笔者试图以这次“准焦点小组座谈会”为例,回答这么一个问题:这次以学术研究为目标、以NGO组织的发展状况为主题、长达6个小时的马拉松似的讨论会,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在此基础上,笔者还将进一步反思实地的社会研究过程之中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关系的建构过程,以及焦点小组方法自身所固有的一些操作技术的方法论意义。

相对于村落、家庭或者城市基层社区的研究而言,组织研究更多地受到资料的可获得性的限制。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被认为是美国组织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黄金时期。然而,即使在这一时期,研究文献主要集中于政治组织、大学或者其他非营利组织,关于经济组织的文献比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是资料很难得到,并且,企业研究很多是关于500家大企业的,这是因为大公司的股票上市,依照法律规定很多资料必须公开。[2](P22)研究对象的可接近性,以及研究资料的可获得性对研究过程的制约,由此可见一斑。国内二十多年来,致力于经验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者,在某些领域形成了比较多的研究文献,并且能持续地引起其他学者的关注,比如,关于乡镇企业的研究,关于村庄直接选举研究,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这种现象的形成,也是得益于研究者能比较容易接近研究对象,能够比较真实、全面、系统地获取研究资料。

近几年来,非营利组织研究已经成为组织研究领域的“显学”,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出版了相当数量的研究文献。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就研究对象的可接近性而言,这点与国外组织研究的情形具有类似之处。从方法运用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主要使用如下几种方法:(1)文献法;(2)个案访谈方法;(3)问卷调查。另外,依据笔者的了解,个别的研究项目开始尝试使用参与观察方法收集资料。

与一对一的个别访问相比,研究者通过焦点小组方法来与研究对象进行沟通,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如可以节省时间、精力等。当然,最突出的优势可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是使研究对象能相对充分地参与到对知识的建构过程之中,在这个过程之中,可能获得一些个别访问或者其他研究方法所无法获得的新的信息或者知识。“焦点小组访谈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群体间的互动,而通过这种互动得出的数据和参考资料往往是其他数据收集方法所无法实现的”[3](P306)。这点往往被认为是焦点小组方法所具有的最为独特的功能。

其二是可以为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沟通建构一种非日常化的情境,提高沟通的针对性和沟通效率。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研究之时,调查对象是以组织领导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角色出现,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接受访问。这时,研究者可以安排访谈人员去其办公场所进行访谈,这是一种进入其日常生活环境进行访问的方式。有经验的访谈人员往往发现,这种进入其日常工作环境对研究对象进行访问,其效率不是非常高,效果也非常有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组织领导人或者工作人员都非常忙,访问常常被其日常工作事务多打断。有经验的访谈人员可能邀请访谈对象前往时间和空间相对宽松的环境进行访问,如茶馆、咖啡馆等等。笔者所在课题组进行研究设计之时,要求将非政府组织的这些负责人邀请至事先安排的场所进行访问,事实上也为使调查对象进入到一种非日常化的生活空间之中,这种情景有点类似于社会学家戈夫曼所说的“总体性制度”[4],访谈对象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他们与原来日常事务性工作的联系,可能更多地考虑与讨论主题相关的问题,从而使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沟通更少受到无关事务的干扰。

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在组织研究过程之中运用焦点小组方法,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效果,有一些意料之外的发现,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研究者都能动员并且运作充分的资源来建构这么一种沟通情境。我们可以将焦点小组的讨论视为一个生产知识的过程,在这一个过程之中,研究者所能生产出来的知识的数量、质量,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研究者能够投入的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以及社会资本。在这里,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以及社会资本构成了焦点小组方法能否在组织研究之中得到比较好的应用的资源约束。

经济资源对于焦点小组方法应用的约束是显而易见的,本次调研正是得到了相对比较充足的课题经费的支持,研究组才能支付北京至H省的差旅费,才能支付场地费,才能邀请二十余位与会者在讨论的间隙一起共进午餐,才能为与会者提供一定数量的车马费,等等。当然,与应用于市场研究之时相比,组织研究之中的焦点小组方法对于经济资源的依赖性相对比较少,比如,在市场研究之中,“一组普通市民的焦点团体座谈会的中间报价在10000-15000元人民币之间,合资类公司报价在2000-2500美元/组”[5](P27)。依据笔者的了解,这次在H省召开的准焦点小组讨论会的花费要大大小于市场公司的报价,尽管与会人员要超过一般的市场研究类的焦点小组讨论会(详下文)。

从社会交换的观点来看,以市场调研为主题的焦点小组讨论会,是在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经济资源的双边交换,研究者向研究对象提供一定数量的货币报酬,以换取研究对象牺牲其休息的时间来参加会议,并且贡献对于某一个产品的看法。与会者时间的相对价格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焦点小组讨论会的花费,因此,市场类的焦点小组讨论会更多地是在周末或者晚上的休息时间召开,此时,与会者时间的相对价格比较低。另外,如果要邀请一些在社会分层序列中处于比较高地位的、时间的相对价格比较高的人士参与,必须支付的车马费、补贴等就相对比较高。

与市场调研之中的焦点小组讨论会相比,组织研究之中的焦点小组讨论会的社会交换具有如下的特点:(1)交换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主体之间;(2)用以交换的资源,可能更多的涉及到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就这方面而言,必须首先提及H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于这次焦点小组讨论会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事实上,这次讨论会即是以课题组和H省民管局两个单位的名义合作召开的,早在讨论会召开之前一个月左右,H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即已将协助课题组召开这次讨论会列上了日程安排表,在确定会议的具体日期之时,民管局提议将会议时间安排在工作日,以凸显他们对这次讨论会的重视。在具体的讨论过程之中,民管局相关领导没有过多地参与发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管局主要起到了实地调研之中的“线人”作用。作为民间组织的登记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于地方民间组织的总体情况最为熟悉,对于当地的非政府组织也具有相当的号召力,因此,我们千万不能低估其对于建立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信任关系的重要意义。笔者无法想像,如果没有民管局的支持,课题组能在H省邀请到20个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能够邀请到该省省会城市的一个副区长和市民管局的局长来参与讨论。

借助于政府的职能部门来召集焦点小组讨论会,通过动员层级制中的上下级关系资源来建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沟通关系,促成了这次“准焦点小组讨论会”的成功召开。同时,这种建构会议的方式,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讨论的进行。比如,部分与会者误读了研究者的角色,以为这是一次工作报告会;有部分与会者未能充分地表达自己对一些问题的看法,等等。通过层级关系资源来建构一次以平等交流讨论为特征的会议,这无疑是一个悖论,这也是笔者一直将这次讨论会称为“准焦点小组讨论会”的最重要原因。

当然,我们完全可能绕过既有的层级体系,以课题组本身的名义来组织讨论会。笔者参与主持的北京讨论会即是以课题组的名义独立主持的,会议主持人与与会者的关系更加平等,与会者对会议的参与程度更加积极,会议氛围更加热烈,这更加接近典型意义上的焦点小组讨论会。但是,这样的讨论会的召开,是以课题组对北京地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状况比较熟悉,与相当一批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为前提的。

在用以交换的各种资源之中,课题组所具有的相对较多的文化资本对于会议的运作也具有积极的意义。比如,H省的民管局局长在向与会者介绍课题组成员之时,一再提及“博士”和“NGO研究专家”这两个身份,在不知不觉之中,将会议建构成为一个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实际运作者三方对话的场所,而我们的参与,从一定程度上凸显了这次会议与以往的工作会议的不同。会议进程之中,会议主持人从研究者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观点,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一些观点的深入展开。会议之后,有部分行业协会的负责人主动索要课题组曾经出版的一些研究行业协会的著作,这说明会议不仅仅是一个研究者单方面获取信息的场所,与会者在研究过程之中也有所收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在一定意义上是双向沟通的。

笔者将这次讨论会称为“准焦点小组讨论会”,有多方面原因。最重要的原因是,如上文所分析,这是一次动员层级关系资源召开的讨论会,注定了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将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非平等的沟通情境之中。第二方面的原因是,尽管课题组在研究设计之时力图贯彻焦点小组方法所特有的一些技术规范,但是,实际的操作过程却没有能完全将这些规范落实。这并非是笔者或者课题组其他人员不知晓焦点小组讨论会的技术规范,而是在实际的组织研究之中,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在这篇反思性的文章之中,笔者将对“准”字的第二个层面的含义进行分析。

(一)最优与会者规模

一个焦点小组讨论会的参与者到底是多少人,也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最少的可以是3个人,最多可以达到25人。比较认可的意见是:焦点小组的人数最多不要超过10-12人,最理想的人数是6-10人。[3](P315)国内有学者认为,一次讨论会的人数通常以5-7人为宜,最多不要超过10人。[6](P259)与会者过多,每个人发言机会过少,容易使一部分人被边缘化,或者使会议出现多个讨论中心,而与会者过少,则可能使讨论组织不起来。

要界定最优与会者规模的具体人数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可以指出的是,在H省召开的这次讨论会,无疑具有与会人员过多的缺陷。开始之时,有多达25人参加会议。而与会人员过多的原因在于,课题组事先担心与会者过少,影响会议的进展,因而特意要求民间组织管理局多通知一些非政府组织派员与会。在组织以市场研究为目标焦点小组讨论会之时,一般也多邀请一部分人参加会议,但是实际出现与会者过多的情况之时,会议组织者往往向后来者提供一定的会议津贴,换取与会者提前离开会场,从而避免与会人员过多的情况。然而,笔者参与主持的这次民间组织专家讨论会是以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名义召开的,当主持人发现与会人员过多时,不可能要求一部分人退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会者人数过多,也与会议的运作机制有关。很有意思的是,一直坚持到讨论会结束的一共有11位与会者,这刚好是研究者们所极力追求的最优与会者规模,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在焦点小组之中确定合适的与会人员的重要性。

(二)同质性原则

“小组的同质性提高了成功的可能性,而同质性最好归因于相似的教育程度或者经济地位,然后是性别方面的因素。”[7](P308)如同默顿等指出,“就组织一个有效的焦点小组访谈而言,教育程度的同质性超越了所有其他的因素”[7](P308)。在焦点小组方法的专家看来,将教育程度差异非常大的人混合在一个小组里是不合适的,主要原因在于:(1)表达方面的因素。教育程度差异过大的与会者在表达方式上往往差异甚大。(2)从众的因素。一般而言,教育程度低的人比较容易听从教育程度比较高的人的,比较容易轻易地放弃自己的观点。在组织焦点小组讨论会时,年龄和性别的同质性往往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这次在H省进行调研之时,除了在省会召开了一次讨论会以外,还在一个小城市召开了一次讨论会。在会议之前选择与会者时,课题组都没有专门考虑教育程度的同质性这个因素。在会议之后,课题组成员发现,省会城市与会NGO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教育程度存在一定差异,但是并没有影响到会议的现场沟通。但是,在另外一个小城市的会议过程之中,则出现了与会人员之间教育程度差异过大影响沟通的情况。这可能在于,当地有一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负责人参与了会议。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确实应该考虑将不同教育程度的与会者分开召集会议。

(三)陌生性原则

焦点小组的与会成员互不认识,是现代的焦点小组方法与传统的座谈会方法的一个重要区别(而非唯一区别,也并非最重要的区别)。熟人之间往往交往密切,对一些问题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看法,在会议过程之中提供新的信息、产生新的观点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一般而言,在组织焦点小组讨论会时,尽量不要利用现存的群体,或者小组。而约请陌生人组成一个临时的小组,一些意想不到的讨论结果往往产生于小组成员之间的互动过程之中。

这次在H省召开的焦点小组讨论会,在选择与会人员方面,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因而,在会议讨论过程之中形成了一些共识的相互陌生的与会者,则在会议之后表达进一步交流的愿望,这也是与会者参与会议的收益之一。当然,本次调研主要关注非政府组织与其环境的关系,邀请众多的相互陌生的非政府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保证陌生性的原则。但是,如果对一个小型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研究,如果要召集其工作人员召开焦点小组讨论会,则很难体现陌生性原则。这也说明,任何方法都有其适用对象上的局限性,而澄清这种局限性,正是方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任务。

(四)代表性要求

“所谓代表性,指的是样本的一种属性,即样本能够再现总体的属性和结构的程度。所以,样本的代表性高,把对样本的研究结论推论到总体的可靠性程度就越高;样本的代表性低,把对样本的研究结论推论到总体的可靠性程度就低”。[8]所谓焦点小组往往是通过一个小规模的样本来探究人们对某个焦点性问题的看法,由于样本的规模比较小,并且往往是通过非随机的方法来进行抽样,用焦点小组的结论来推论一个比较大的总体的情况,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焦点小组方法主要不是追求代表性。

当然,在考虑到同质性和陌生性的原则前提条件下,仍然应当使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多数情况下,对这种有限的代表性的追求主要是通过增加小组的数量来加以实现的。一个焦点小组是对某一类研究对象的典型性,而整个研究则对研究者试图研究的总体,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们经常提及,焦点小组方法的应用能促进研究者更好地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即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在本次焦点小组讨论会的与会者之中,在非政府组织的类型和与会者本人在组织中的角色方面,都有一定的代表性。

总的来说,在技术规范层面,笔者参与主持的这次焦点小组讨论会,在同质性原则、陌生性原则和代表性要求方面都基本符合规范,但是在与会者规模方面,则没有达到最佳与会者规模。当然,要讨论焦点小组讨论会的技术规范,在会议场所、主持人的角色、会议时间等方面的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这里不一一探讨。

焦点小组(Focus Groups)方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但是作为一种研究社会的系统的方法,最终形成和发展于20世纪40年代。拉扎斯菲尔德领导的哥伦比亚大学应用社会研究所曾将其应用于受众研究,1946年,著名社会学家默顿和肯德尔(1946)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了专文,对焦点小组方法进行了系统论述。然而,与历史文献法、抽样调查法、参与观察法等社会研究方法和技术被社会研究广泛接受的历史相比,焦点小组方法的接受史要曲折得多。在1950年代中期以后的几十年中,焦点小组方法主要是应用于商业性的市场调查之中,而非社会学或者相关学科的学术研究中,并且,学术性的研究项目甚至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排斥这种方法的使用。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方法才开始逐渐被学术界广泛接受。

焦点小组方法的一些原则和程序,已经在国内新出版的一些社会研究方法教科书中得到了初步的介绍。[6][9]市场调研的书籍和著作,也将焦点小组方法的作为重要的内容,[5][10]。甚至有研究表明,在1998-2000年间,中国市场研究业使用焦点小组方法与个人深度访问的比率及其增速均高于欧洲市场研究业。[5](P14)

笔者对焦点小组方法应用于组织研究的具体运作机制,以及方法本身的优势和局限所进行的初步探讨,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的关注,引发更多的尝试,从而推进焦点小组方法在中国社会研究中的更加契合的应用,为学术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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